《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计量测试关键技术创新攻关行动方案》》

  • 来源专题:计量基标准与精密测量
  • 编译者: 张宇
  • 发布时间:2025-06-04
  • 近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计量测试关键技术创新攻关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围绕计量测试中“测不了、测不全、测不准”痛点难点,以重大项目为牵引,集中重点单位,强化协同创新,大力推进计量测试关键技术攻关。

    《方案》提出,到2030年,重点突破50项以上计量关键核心技术,新建20项以上国际一流的新一代计量基准,新建计量基准核心装置自主可控率达到60%以上,新增国际计量比对主导率达到20%。强化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核心部件和标准物质核心材料等关键技术研究,研制不少于100项创新型计量标准装置和标准物质,建立30项以上国家基准物质,在重点领域新增不少于1500项国家标准物质,初步构建现代化高质量计量基础设施综合立体网,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构筑强大计量技术基础能力保障体系。

    《方案》从科学计量能力形成过程出发,对计量关键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再到计量能力的生成,全链条部署8项重点任务,预期形成18项成果。在加强计量科技创新方面,部署加强计量原创基础研究和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强关键共性计量技术研究、开展新型量值传递溯源技术研究、推动区域计量科技创新4项任务;在提升计量能力方面,部署提升计量基准能力水平、推进计量标准能力建设、加大标准物质研制应用力度、强化计量比对供给能力建设4项任务。

    《方案》详情:https://www.samr.gov.cn/jls/tzgg/art/2025/art_433060a1361741ab9fbe4c10aa87f099.html

  • 原文来源: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5/art_25403f4283484aff973eb9dee58251c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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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加强“卡脖子”关键技术攻关》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制造与材料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冯瑞华
    • 发布时间:2019-04-01
    • “今年黑龙江省要防范化解科技领域重大风险,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抓紧排查梳理重点产业关键环节的‘卡脖子’技术难题,聚焦重点技术创新短板,加强基础理论和关键共性技术原始创新。”黑龙江省科技厅厅长张长斌在近日召开的2019年黑龙江省科技工作会议作工作报告时强调。 黑龙江将启动实施省重大科技专项,着力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转化应用一批重大科技成果,研究开发一批战略新产品,培育壮大一批高水平研发应用创新平台。今年拟启动实施省重大科技专项3—5项;推进新兴产业技术研发,新启动实施省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20项左右;推进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建立黑龙江省军民科技协同创新专项小组;加强民生科技创新发展,让科技创新成果惠及人民群众。 2019年黑龙江省还将优化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基地布局。加大科研院所改革创新发展力度,进一步落实科研院所自主权;加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类管理和引导支持,新增省级技术创新中心130家左右;推进和完善省级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新增省级重点实验室15家左右;加强院士工作站和科学家工作室建设,新增院士工作站、科学家工作室10家左右。 2019年黑龙江还将加快推进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新登记且有纳税申报的科技型企业4000家以上;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00家左右,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到1300家;精准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新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15家左右;加快提升科技型企业孵化能力,新增入孵企业1000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增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5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7家,培训技术经纪人300人,技术合同成交金额突破180亿元。 黑龙江省科技厅党组书记郭大春在当天会议总结讲话中说,黑龙江省在维护国家国防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能源安全、产业安全等战略任务中,都离不开科技支撑,黑龙江省广大科技人员要筑牢底线思维,强化使命担当,勇攀科技高峰,提高科技风险防控能力,要化危为机争取在支撑发展上有更大作为。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征求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

    • 来源专题:生物安全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hujm
    • 发布时间:2018-08-24
    • 8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出,为加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监督管理效能,起草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2018年9月21日。 实际上,这并非国家首次公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征求意见稿)》。今年2月28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曾发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并同步开展了WTO/TBT通报,针对条款意见96条,主要集中在特定类别医疗器械产品的合规、豁免原则、数据上传时限要求、创建新的唯一标识相关要求和发码机构确定等有关问题。 此次最新的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与前一版相比,内容进行了一定的调整更新,详细了【唯一标识系统定义】,增加【建设原则】和【发码机构要求】两部分内容。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nique Device Identification,简称UDI),是医疗器械产品的身份证,唯一标识数据载体是储存或传输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媒介,唯一标识数据库是储存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产品标识与关联信息的数据库,三者共同组成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 通过建立UDI系统,有利于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医疗器械在生产、经营和使用各环节的快速、准确识别,有利于实现产品监管数据的共享和整合,有利于创新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效能,有利于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政府监管与社会治理相结合,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进一步提升公众用械安全保障水平。 UDI是国际医疗器械监管领域关注的热点,是全球医疗器械监管手段创新和效能提升的发展方向。2007年美国国会要求美国FDA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2007年美国FDA修订法案和2012年USFDA安全与创新法案确立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立法基础。2013年,美国FDA发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法规,自2014年从第三类医疗器械开始实施,到2022年全面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2013年,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IMDRF)发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指南,促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法规的全球协调。2017年5月,欧盟发布医疗器械法规,借鉴IMDRF指南和美国FDA法规,明确了欧盟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要求,日本、澳大利亚、阿根廷、韩国等国家也相继开展相关工作,全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不断推进。 在中国,2006年上海市监管部门开展了部分植入性医疗器械编码追溯试点工作。2012年,国务院印发《“十二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明确“启动高风险医疗器械国家统一编码工作”。2014年,修订发布的《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医疗器械销售和使用情况记录。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中要求“构建医疗器械编码体系,制定医疗器械编码规则”。 另一方面医疗器械流通使用环节一物多码现象普遍,影响了对医疗器械的准确识别和各相关方之间的信息共享,急需由国家出台相关法规进行规范,消除信息孤岛,确保医疗器械识别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我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建设工作急需开展。 附件: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建立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加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监督管理效能,创新医疗器械监管模式,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三条【唯一标识系统定义】本规则所称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是指由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唯一标识数据载体和唯一标识数据库组成的医疗器械统一识别系统。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是指呈现在医疗器械产品或者包装上的由数字、字母或者符号组成的代码,用于对医疗器械进行唯一性识别。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载体是存储或者传输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数据媒介。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是储存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产品标识与关联信息的数据库。 第四条【建设原则】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建设应当积极借鉴国际标准,遵循企业主体落实、监管部门指导、分类分步实施、各方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制度,制定发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实施规划,促进各方积极应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进行管理,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第二章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 第六条【唯一标识组成】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应当包括产品标识和生产标识。产品标识是识别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型号规格和包装的唯一代码;生产标识是由医疗器械生产过程相关信息的代码组成,根据监管和实际应用需求,可包含医疗器械序列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 产品发生可能影响医疗器械识别、追溯或者监管要求变化时,应当创建新的产品标识。 当医疗器械停止销售、使用时,其产品标识不得用于其他医疗器械;重新销售、使用时,可使用原产品标识。 第七条【唯一标识的基本原则】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应当符合唯一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的原则。 唯一性: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应当与医疗器械识别要求相一致。 稳定性: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应当与产品基本特征相关,若产品的基本特征未变化,产品标识应当保持不变。 可扩展性: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应当与监管要求和实际应用不断发展相适应。 第八条【唯一标识的创建要求】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编制标准创建、维护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编制标准包括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要求的发码机构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相关标准。 第九条【发码机构要求】发码机构应当为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且应当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体系以确保按照其标准创建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唯一性,并符合国家数据安全有关要求。发码机构应当向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提供执行其标准的流程并指导实施,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按照其标准创建的唯一标识的报告。 国家鼓励发码机构采用相关国际标准建立唯一标识运行体系。 第三章 唯一标识数据载体 第十条【唯一标识数据载体要求】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载体应当满足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以及人工识读的要求。若因空间有限或者使用受限,原则上优先采用符合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的载体形式。 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包括一维码、二维码或者射频标签等形式,鼓励采用先进的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技术。 采用一维码时,可将产品标识和生产标识串联,也可多行并联;采用射频标签时,应当同时具备一维码或者二维码。 第十一条【赋予唯一标识数据载体要求】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选择与其创建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相适应的数据载体标准,对以其名义上市的医疗器械各级销售单元的包装或者医疗器械产品上赋予唯一标识数据载体,并确保在医疗器械经营使用期间唯一标识数据载体牢固、清晰、可读。 第四章 唯一标识数据库 第十二条 【唯一标识数据库】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包含医疗器械的产品标识及相关数据。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相关标准及规范,组织建立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供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赋码责任主体】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要求上传、维护和更新唯一标识数据库中的相关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唯一标识数据的提交要求】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其产品获准注册、取得备案或者变更后60个工作日内,并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标识及相关数据上传至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唯一标识使用要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监管需求调用和管理相关数据。 鼓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采用先进信息化手段开展产品相关管理。 第十六条【相关名词解释定义】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维码是指在一维方向上表示信息的条码符号。 二维码是指在二维方向上都表示信息的条码符号。 射频标签是指用于物体或者物品标识,具有信息存储功能,能接收读写器的电磁调制信号,并返回相应信号的数据载体。 自动识别和数据采集,是指不通过键盘直接将数据输入计算机系统或者其他微处理器控制的设备的技术。 人工识读,是指与机器识读媒介相对应的,可由人眼直接识别的编码信息释义。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本规则自2018年XX月XX日起施行。 ——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