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扩围渐近 钢铁、水泥、铝冶炼三行业将率先纳入》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4-11-08
  • 11月6日,生态环境部召开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司长夏应显在会上表示,生态环境部将积极推动将钢铁、水泥、铝冶炼三个行业纳入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加快建成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就是强制碳市场,是我国利用市场机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的一个制度创新,也是推动实现我国‘双碳’目标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自主贡献目标的核心政策工具。”夏应显指出。

    全国碳市场2021年7月启动上线交易,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接近5亿吨,成交额297亿元,交易价格呈稳步上升的趋势。目前在每吨100元价位上下波动,市场运行总体平稳。

    今年以来,全国碳市场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和成效。“制度体系建设方面,今年五月颁布实施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这个‘条例’的出台具有重大意义,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首部专门法规,为碳市场建设提供了上位法依据。‘条例’与碳排放核算核查、配额分配、注册登记、交易结算这些算起来总共30多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共同形成了我国碳市场多层级、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夏应显说。

    数据质量管理也在持续加强。据介绍,生态环境部不断优化碳排放核算核查方法,实施关键参数的月度存证制度,开展“国家—省—市”三级联审,及早消灭数据质量隐患。夏应显表示,目前,市场碳排放核算的规范性、准确性和时效性都得到大幅优化,满足了市场平稳运行需要,也为碳足迹管理等其他相关政策提供了关键的数据支撑。

    值得一提的是,备受关注的碳市场扩围已在实施阶段,生态环境部正在为扩大强制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做基础准备工作。夏应显表示,为落实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关于全国碳市场扩围的任务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水泥、钢铁、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并征求了各方的意见,印发实施了水泥、铝冶炼行业等核算核查指南等4项技术规范,同时也正在推进编制钢铁行业的核算核查指南。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修订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持续夯实数据质量,严厉打击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积极推动将钢铁、水泥、铝冶炼三个行业纳入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加快建成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夏应显指出。

  • 原文来源:https://www.cnenergynews.cn/news/2024/11/07/detail_202411071816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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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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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月1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2025年4月2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预分配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不开展预分配。  自2025年7月起,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通过管理平台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的月度信息化存证,并对存证数据进行技术审核。2025年10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完成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1—6月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月度信息化存证补报工作。  原文如下:  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统筹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工作,保障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工作方案》,现将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制定、数据质量管理、配额分配与清缴等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管理  (一)名录制定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按年度分行业制定。对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年度直接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名录制定的具体要求见附件1。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政区域2024、2025和2026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确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对象。重点排放单位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后,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同行业和相同种类温室气体管理,避免重复管控。  (二)名录公布  2025年5月1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2024和2025年度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s://www.cets.org.cn)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名录公开格式见附件2),并将有关权利义务及时告知重点排放单位。2026年度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应于2025年10月31日前公布。  (三)账户开立  2025年5月15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新纳入的重点排放单位开立管理平台账户,并激活排放管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与交易管理、自愿减排市场注册登记与交易管理等业务功能。重点排放单位账户开立流程和开户申请材料要求可通过管理平台下载。  二、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核算报告与核查技术规范(见附件3),组织开展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四)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2025年6月3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通过管理平台制定2025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完成技术审核。2024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无需补报。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2026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制定工作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月度信息化存证  自2025年7月起,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通过管理平台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的月度信息化存证,并对存证数据进行技术审核。2025年10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完成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1—6月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月度信息化存证补报工作。  (六)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2025年6月3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完成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工作。  (七)开展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  2025年6月3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以下简称核查)工作,并通过管理平台向重点排放单位告知核查结果。8月31日前,完成对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的核查及核查结果告知工作。  (八)其他企业数据质量管理要求  对于年度直接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独立电炉短流程钢铁生产企业、独立钢压延加工企业和非硅酸盐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按照本通知附件3所列的核算报告与核查技术规范,开展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核查工作。其中,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提交截止日期由2025年3月31日调整至6月30日。  (九)开展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评估  2025年12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要求,对2024年度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通过管理平台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碳排放配额分配清缴管理  (十)配额预分配  2025年4月2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预分配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不开展预分配。  (十一)配额核定与分配  2025年7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基于2024年度核查结果,按照配额分配方案核定2024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应发放配额量,并向注登机构书面报送相关数据表,进行核定配额的注册登记。8月20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分配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 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2024年度配额核定工作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完成,碳排放配额发放工作于10月20日前完成。  (十二)配额清缴  2025年12月31日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时足额完成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  四、加大推进力度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存在的工艺复杂、数据基础薄弱、碳排放管理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增加管理与技术审核人员,落实工作保障经费,开展数据质量风险点识别和防控等技术攻关,及时总结凝练数据质量管理成效与案例,高质量完成本通知要求的重点工作。  (十四)加强能力建设  生态环境部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技术支撑单位开展政策解读和能力建设培训,依托相关行业协会对新纳入的重点排放单位开展政策宣贯。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大技术帮扶力度,针对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碳排放配额分配与清缴组织开展专题培训,2025年内实现对重点排放单位及其碳排放管理人员的全覆盖。  (十五)加强监督执法  各级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将碳市场数据质量管理和配额清缴履约等纳入日常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