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法圈】美国全面禁用赤藓红:各国赤藓红管理差异梳理》

  • 来源专题:食品安全与健康
  • 编译者: 杨娇
  • 发布时间:2025-04-03
  • 近日,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发布公告,正式撤销赤藓红(FD&CRedNo.3)在食品和可摄入药物中的使用授权。美国关于赤藓红的禁用决定从化妆品开始,历时多年,逐步扩延至食品和药品领域。美国禁用出发点 美国FDA此次撤销赤藓红授权的法律依据是《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Act)中的“德拉尼条款”(DelaneyClause)。该条款规定若某食品添加剂或色素添加剂被证实会引发人类或动物癌症,FDA则不得批准其使用。在此次的禁用文件中提到至少有两项研究表明,在实验鼠中,高水平的赤藓红(红色3号染料)与癌症有关,但这种染料与癌症的关联在人类中并未得到证实。
  • 原文来源: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zAwODc4MQ==&mid=2654577872&idx=2&sn=81d8382e0ec98e05cb4d4a86c22e5d03&scen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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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食品安全与健康
    • 编译者:杨娇
    • 发布时间:2025-06-05
    • 2000年8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5年5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管理,增进民族团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清真饮食习俗生产经营的含有动物肉类及其衍生物的食品;所称的生产经营,是指专门从事屠宰、加工、制作、储运、销售清真食品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管辖区内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活动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公安、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下列人员一般是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公民: (一)生产、经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采购、保管、主要制作等关键岗位的人员。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具有清真饮食习俗的公民。 第六条 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 第七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醒目位置挂贴下列标志: (一)企业名称牌匾; (二)营业执照; (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从业人员不得将清真饮食习俗禁忌的食品、原料带入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九条 从外地购进的清真食品或者原料应当持有产地清真食品标识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从业人员将清真饮食习俗禁忌的食品、原料带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处以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清真食品及原料。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在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拒绝、阻碍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工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 《【食品法标圈】越南新发布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国家技术法规草案》

    • 来源专题:食品安全与健康
    • 编译者:王晓梅
    • 发布时间:2025-02-11
    • 2024年12月18日,越南食品安全局发布了QCVN 8-1:2025/BYT技术法规草案,旨在加强公众健康保护,并推动越南食品安全监管法规与国际标准接轨。该草案的出台预示着越南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标准将迎来重大变革,意见反馈期限截止至2025年2月25日。自新法规QCVN 8-1:2025/BYT生效起,原QCVN 8-1:2011/BYT国家技术法规将被废止。与现行法规相比,草案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诸多调整,包括细分和增减产品类别、调整限量标准以及新增几类真菌毒素的限量指标。这些变化对食品出口企业至关重要。 为帮助出口企业及时了解最新法规动态,食品伙伴网对该法规的重要变化进行了梳理总结,供相关企业参考。 1、新增污染物类别的限量指标 草案中新增麦角菌核、麦角生物碱、T-2和HT-2毒素污染物限量指标。新增谷物类食品中麦角菌核污染物最大限量为0.2g/kg;新增麦角生物碱在部分食品中的残留限量,如36个月以下儿童谷物产品中麦角生物碱最大限量要求为20μg/kg;新增T-2和HT-2在部分食品中的残留限量,如在未加工的麦芽谷物的最大限量为150μg/kg。 2、加严部分产品的指标要求 将葡萄干中的赭曲霉毒素A限量由现行的10μg/kg调整为8μg/kg。 香辛料方面,涉及修订香辛料范围,且加严了干香料(如辣椒,包括整个辣椒、粉末或研磨状辣椒,肉豆蔻以及其他各类干香料)中赭曲霉毒素A的限量,例如,肉豆蔻的赭曲霉毒素A最大限量由30μg/kg调整为20μg/kg。 谷物类则涉及修订加工谷物食品和36个月以下婴儿食用的其他谷物食品中的黄曲霉毒素限量标准,加工谷物食品和供36个月以下婴儿食用的其他食品(干物质)(不包括婴儿配方奶粉和较大婴儿配方奶粉,以及12个月以下婴儿的特殊医疗用途食品)的黄曲霉毒素总量的最大限量由原来的没有规定(KQD)调整为5μg/kg。 3、细分部分产品类别 经研究对比发现,该草案对谷物类产品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 现行法规对未经加工的谷物中赭曲霉毒素A制定的最大限量标准为5μg/kg,而草案将未加工的谷物分为未加工谷物(除大米、燕麦、黑麦以外)、大米、燕麦、黑麦,对赭曲霉毒素A的限量值不变。 4、小结 越南此次发布的食品中霉菌毒素限量法规草案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与完善。它不仅新增了其他污染物种类的限量规定,还对部分产品的污染物指标进行了修改,并细化了部分产品的类别。这些变化无疑将对越南乃至全球的食品安全监管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