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谈医疗“放管服”改革:清理“无谓证明”》

  • 来源专题:生物安全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hujm
  • 发布时间:2018-06-22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6月20日表示,在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方面,卫健委近一年来推出一批简政放权举措,近日又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举措包括取消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组织清理“无谓证明”,就是没有法律依据证明一律取消,同时取消医疗机构验资证明,由申请人对注册资金真实性负责等,进一步优化医疗行业准入政策环境,吸引更多力量推动医疗行业发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6月2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期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主要举措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进展情况。

    郭燕红介绍,我国先后颁布了《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从机构和人员的准入管理、执业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医护人员队伍建设和医疗机构的体系建设,不断扩大医疗服务资源的有效供给,来提升医疗技术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我们国家的医疗服务体系是世界上最大的医疗服务体系,截止到2017年底,全国共有医疗医生机构98.7万个,医师总数达到339万名,护士总数达到380万名,已经建立了覆盖城乡居民运转高效的医疗资源供给和服务体系。

    她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加快推进医疗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为抓手,率先在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管理方面探索创新,取得了积极进展。

    ——运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审批服务便利化。2017年4月,在全国全面启动实施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的电子化注册改革。这个管理改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网上公开办事信息。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托电子化注册系统,集中全面公开相关文件依据、办事指南、准入条件、常见问题、举报方式等,提供样例表格、填写说明,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尽最大的努力为申请人提供清晰的政策指引。

    二是网上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注册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等各环节全部在网上办理,通过系统后台形成科学细化的审批权限,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电子化注册打破了传统审批方式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按比如在西藏要按原有的方式,阿里的医师注册就由相关的机构负责人抱着一摞材料到拉萨进行办理。现在打破了在时间空间上的限制,极大方便了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办事过程中他的方便程度和提高效率。而且网上办理还提供了提供了“不打烊”“不见面”的审批服务,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三是精简材料、环节。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解决了“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

    ——加快医疗资源信息共享,服务群众看病就医。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的登记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后台关联整合集成,形成医疗资源配置地图,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随时调取、分析医疗资源的使用、流动和运行情况,通过分析不仅仅加强了事中、事后的监管能力,同时也为更好的制定政策和医疗资源的合理布局提供了依据。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健康中国app、健康中国微信公众号,登录电子化注册系统的信息查询端口,查询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基本信息,方便群众看病就医。

    ——深化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医疗行业发展的活力。最近一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推出了一批简政放权举措,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又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实施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这些举措包括了取消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将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将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与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两证合一”;组织清理“无谓证明”,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些证明一律取消,同时取消医疗机构验资证明,由申请人对注册资金真实性负责等等。这些改革举措进一步优化了医疗行业的准入政策环境,吸引了更多力量推动医疗行业发展,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四,培育新业态新模式,丰富医疗资源供给。前几天,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刚刚发布了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等3类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加上之前发布的7类(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一共有10类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这类新型医疗机构,一方面精准对接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和差别化的健康服务需求,补充和加强了医疗资源供给,另一方面建立了平台化的服务模式,实现了医疗资源的集约利用和共享。像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医疗消毒供应中心主要是面向不具备检验、病理、影像、消毒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既有利于降低基层医疗机构的举办运行成本,又有利于提高医疗服务的同质化水平,一举两得,受到行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可。

    郭燕红表示,总的来看,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取得了显着成效。政府职能加快转变,政务服务效率普遍提高、申请人办事更加便利。特别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实现了服务于管理相对人、服务于政府高效监管、服务于社会公众。随着准入政策的不断优化,医疗行业的发展环境持续向好,行业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得到有效激发,丰富了医疗资源供给,提高了医疗服务水平,为保障人民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她进一步指出,在巩固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一是指导各地切实落实各项改革举措,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

    二是进一步提高“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水平。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系统横向联通以及更广范围实现功能集成、构建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在更深层次、更广范围实现功能集成,让更多事项“一网通办”“一办到底”,努力做到申请人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甚至不跑路;

    三是加强典型经验的总结推广。不少地方(如北京、辽宁、浙江、山东、河南、四川、西藏等地)因地制宜,创造性的推动改革,探索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我们特别欢迎媒体朋友能够到各地特别是各地的审批大厅现场感受一下审批服务的效率和便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也将进一步加强总结推广,鼓励各地相互学习借鉴,促进“放管服”改革再上新台阶,服务于健康中国的建设。

  • 原文来源:http://news.bioon.com/article/6723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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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hujm
    • 发布时间:2018-06-22
    • 6月1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为医疗机构与医护人员审批注册流程“松绑”。 全面实施医护电子化注册管理、医学检验等服务委托给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名字被规范、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妇产科医生“二证合一”,从医疗机构到医生护士,将不再为审批注册所苦。 1. “在家办注册申请,能行吗?” 2018年6月底前,全国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 国家卫健委要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并要求在2018年6月底前,全国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北京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了电子化注册全覆盖。此后,北京医护注册的申请流程变为: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交医护注册申请材料、医疗机构网上确认、行政部门网上接受材料、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制证及反馈,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审批服务全流程化。全国电子化注册全覆盖之后,或许会与北京的申请流程类似。 此外,《通知》指出,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电子化注册管理情况,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制作样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印制和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2.“病人想到第三方机构诊断,登记真麻烦!”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将优化。 《通知》指出,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 3.“我想开个医院,起啥名谁来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正常营业提供便利,但是医疗机构命名需要规范。 《通知》指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和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关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信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出具其医疗机构名称信息的证明材料,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正常执业运营提供便利。 也就是说,部门之间信息及时互通,在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部门双重管理下,营利性医疗机构证明材料的提交变得更为便利。 4.“医疗机构审批,还需证明‘我是我’吗?” 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行政部门能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的就通过共享获取信息。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5. “拿了批准书,还得办许可证,真的好麻烦。”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通知》指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两证合一”后审核并没有放宽。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 在申请执业登记时,申请人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分别进行提交材料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有关部门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针对上述政策,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不在其内。 6.“我是妇产科医生,但我得有俩证才能正常上班。” 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将合并。 《通知》指出,妇产科医师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不再单独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附: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署,在医疗领域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发挥卫生健康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把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作为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2018年6月底前,全国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电子化注册管理情况,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制作样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印制和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二、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 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服务能力。 三、规范营利性医疗机构命名 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和医疗机构命名的有关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衔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有关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名称信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申请,出具其医疗机构名称信息的证明材料,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正常执业运营提供便利。 四、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全面组织清理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不再提供验资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注册资金的真实性负责。 五、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仅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事项。在申请执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材料(不含验资证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六、合并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妇产科医师通过母婴保健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在医师执业证书上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相关内容,不再单独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医师的审批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更新完善相关事项的服务指南和办理流程,力争让相关机构和人员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

    • 来源专题:生物安全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hujm
    • 发布时间:2018-11-12
    • 11月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的通知》。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决定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准入服务,现将有关重点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网上办理 持续深化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协同推动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应用。依托电子化注册系统,实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等事项网上办理,并提供进度查询、业务咨询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施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网上办理。梳理完善网上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相关政策法规、审批条件、办理时限、流程环节、样式表格、监督方式等,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清晰指引。 二、压缩审批时限 进一步理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内部工作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审批”,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避免“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自2018年11月10日起,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时限由30日压缩至20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时限由45日压缩至30日。医师执业注册和护士执业注册时限由20日压缩至12日。 三、精简审批材料 全面清理各类审批材料和证明事项,凡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不再提交验资证明。加快不同业务信息系统间的融合对接,推广通过在线获取的方式核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营业执照、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备案回执、医疗机构各科室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材料,避免重复提供纸质材料。 四、优化审批条件 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3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完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逐步实现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强化医疗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建设,深化拓展“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依法依规建立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公开力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加强对医疗机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方面的监测指导。稳步推进电子证照管理改革试点,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的管理,推动建立全范围覆盖、全过程监督的信息化管理模式。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证照分离”改革,根据本通知要求,细化具体工作举措,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进一步优化和规范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