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风电政策汇总!“十四五”规划、上网电价、重点项目》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2-05-09
  • 进入5月份,国际能源网/风电头条对2022年4月份国家及地方风电政策进行了梳理,共47条。其中国家政策13条,地方政策34条。

    2022年4月国家政策

    国家政策:13条

    进入3月份,国家能源局发布1-3月份全国电力工业统计数据,截至3月底,全国发电装机容量约24.0亿千瓦,同比增长7.8%。其中,风电装机容量约3.4亿千瓦,同比增长17.4%;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约3.2亿千瓦,同比增长22.9%。1-3月份,全国新增并网风电装机容量790万千瓦,同比增加265万千瓦;新增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1321万千瓦,同比增加788万千瓦。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2022年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延续平价上网政策的函》,文件指出,2022年,对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延续平价上网政策,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充分体现新能源的绿色电力价值。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风电、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

    此外,国家发改委还印发《北部湾城市群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加快绿色低碳转型。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存量煤电机组节能升级和灵活性改造,合理建设先进煤电。加快构建多元化低碳清洁能源体系,建设北部湾海上风电基地,因地制宜发展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推动防城港、昌江、湛江等核电项目建设。

    2022年4月地方政策

    地方政策:34条。

    涉及省市有:北京、贵州、广东、阳江市、揭阳市、福建漳州、云南、云南文山州、云南广南县、湖南、浙江丽水、玉环市、甘肃酒泉、甘肃陇西县、广西、钦州市、青海、江西、安徽、四川南充市、四川、新疆、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河北张家口、宁夏、吉林、山东、山西等等23个地方。

    “十四五”规划:10条,北京、贵州、广东、广东阳江、广东揭阳、福建漳州、云南、湖南、浙江丽水、甘肃酒泉。

    风电建设方案:8条,广西、广西钦州市、甘肃陇西、青海、江西、安徽、浙江玉环市、云南文山州。

    风电上网电价:3条,四川、四川南充市、新疆。

    风电竞争性配置:3条,安徽、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云南广南县。

    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行动方案:2条,内蒙古。

    风电审批流程:1条,河北张家口。

    风电重点项目:1条,宁夏。

    其他政策:6条,内蒙古、吉林、山东、山西。

    进入4月份,各省“十四五”规划仍在不断发布中。

    北京市到2025年,全市新增风电装机11万千瓦,累计达到30万千瓦。

    贵州省到2025年,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6546万千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装机4265万千瓦。其中风电装机1080万千瓦,光伏发电装机3100万千瓦。

    广东省"十四五" 时期,新增海上风电装机容量约1700万千瓦,新增陆上风电装机容量约300万千瓦。

    广东阳江市到2025年,实现风电产业年产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十四五”期间新增陆上风电项目30万千瓦左右。2025年底之前已核准1000万千瓦海上风电项目全部建成投产。

    广东揭阳市2025年,海上风电投产规模达到336万千瓦(含国家电投近海海上风电拟扩容规模)。

    福建漳州市预计至2025年,全市电力装机约1630万千瓦,其中风电约291万千瓦,新增约240万千瓦,占17.8%。

    云南省2021年风光项目1858.9万千瓦,其中风电项目892.6万千瓦,光伏966.3万千瓦。2022年光伏2101.5万千瓦,2023年光伏1792万千瓦,2024年光伏1557万千瓦。2021年-2024年风光项目共计7308.9万千瓦。

    湖南省规划到2025年全省风电、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达到2500万千瓦以上。

    浙江丽水市到2025年,风电装机达7.45万千万,光伏发电装机达215万千瓦。

    甘肃酒泉市"十四五"第二批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指标为400万千瓦,实施时间为2023-2024年(包括专项安排敦煌市100万千瓦),均为市场化消纳项目,其中,风电200万千瓦,光伏发电200万千万。

    本月还值得注意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布了关于《“能源网”建设2022年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文件指出,2022年广西共推进建设124个风电项目,总装机容量17463.906MW,2022年计划投资2118855万元。其中,续建项目44个,装机容量总计5573.8MW,2022年计划投资总计984764万元;新建项目80个,装机容量总计11890.106MW,2022年计划投资总计1174091万元。

    另外,四川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了关于风电上网电价的政策,四川省文件明确,2022年,对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上网电价,延续平价上网政策,按四川省燃煤发电基准价每千瓦时0.4012元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市场化增加新能源发电能力供给和电量消纳,促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件指出,用好用足国家政策。用好用足国家“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陆上风电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政策规定,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年起投产的新能源平价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发电量全部纳入电力市场,目标上网电价0.262元/千瓦时。

    本月内蒙古下发了《蒙西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行动方案(1.0版)》征求意见稿与正式文件,在正式文件中,《通知》提出,建设国家级风电光伏基地。在风能和太阳能资源禀赋较好、建设条件优越、具备持续规划开发条件的地区,大力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建设。重点布局阿拉善、鄂尔多斯、包头、乌兰察布、巴彦淖尔等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布局黄河几字弯、边境沿线风电集中连片开发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以区域电网为支撑,依托已建成跨省区输电通道和火电点对网输电通道,重点布局沙漠、戈壁、荒漠新能源基地;开展光伏治沙示范应用,因地制宜科学选择治沙模式,有序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集中式开发,重点布局以库布齐、乌兰布和、腾格里、巴丹吉林沙漠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到2030年,蒙西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达2亿千瓦左右,其中基地化开发规模1.7亿千瓦。

    此外,还值得注意的是,吉林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专项规划的通知》,文件指出,到 “十四五”末,基地新能源装机总量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其中:风电装机2200万千瓦以上,光伏装机800万千瓦以上。到“十五五”末,基地内新能源装机总量达到6000万千瓦,其中:风电装机4500万千瓦以上,光伏装机1500万千瓦以上。积极推进风电项目建设。吉林省西部能源基地范围内,风电项目规划可开发总容量达5485万千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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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前言 风电项目电价政策事关项目投资收益,与规模管理政策一同构成规范行业发展的重要支柱。近年来,随着技术水平的进步和行业发展状况的变化,我国风电项目电价政策不断调整。 本文主要以时间为脉络对风电项目的电价政策演变过程进行回顾和汇总,同时兼顾一些特殊的电价认定规则,力求尽可能较为全面地梳理出电价政策的全貌。 二、不同时期的风电项目电价政策 (一)政府定价(2003年之前) 1994年7月26日,电力工业部印发的《风力发电场并网运行管理规定(试行)》[1]第七条规定,风电场上网电价按发电成本加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并兼顾用户承受能力,增值税在价外计征。高于电网平均电价部分,其价差采取均摊方式,由全网共同负担,电力公司统一收购处理。 1999年1月12日,国家计委和科技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基础[1999]44号),首次专门对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电价进行规定。通知规定,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应出具当地物价部门对电价的意向函,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批电价(包括电价构成),并报国家计委备案。项目在还款期内实行“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定价原则,高出电网平均电价的部分由电网分摊;还本付息期结束以后的电价按电网平均电价确定。 1999年11月22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风力发电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经贸电力〔1999〕1286号)规定,电网管理部门收购风电电量,应以物价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全部收购,其电价高于电网平均电价的部分在全省(区、市)电网范围内均摊。 在1999年至2000年之间,国家计委曾根据前述文件确定的原则对多个风电项目的电价作出批复,包括: (1)1999年8月31日,《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新疆自治区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152号)[2]核定新疆自治区新建成投产的风力发电厂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为每千瓦时0.533元。上述电价为整个经营期电价。 (2)1999年12月16日,《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京津唐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239号)[3]核定京津唐电网新建成投产的长城风电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为每千瓦时0.8106元。上述电价为整个经营期电价。 (3)2000年4月6日,《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401号)[4]核定内蒙古西部电网新建成投产的风电场机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671元。以上电价为经营期电价。 (4)2000年6月27日,《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东北三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80号)[5]核定吉林通榆风电厂(含送出工程)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为每千瓦时0.992元(含电网线损)。上述电价为整个经营期电价。 (5)2000年7月4日,《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山东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876号)[6]核定长岛风电上网电价(含税)为每千瓦时0.9元。 2001年4月23日,《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7]规定,在建立电力市场、实行竞价上网之前,为了防止新建发电项目投产初期上网电价过高,推动销售电价水平过多上涨,将现行按发电项目还贷需要核定还贷期的还本付息电价改为按发电项目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现有发电企业已按还贷期核定上网电价的,也统一改为按剩余经营期核定平均上网电价。还贷已经结束或折旧已经提完的,要重新核定发电成本,降低上网电价;仍在还贷期内的,对尚未归还的贷款改为按剩余的经营期(整个经营期减已运行年限)重新核定上网电价。根据该文件要求,国家计委又多次核定了多个风电项目的电价,主要包括: (1)2002年1月25日,《国家计委关于疏导北京市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91号)[8]将张家口长城风电上网电价(含税)降低为每千瓦时0.65元。 (2)2002年2月20日,《国家计委关于河北北部电网电价调整和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42号)[9]将张家口长城风电上网电价(含税)降低为每千瓦时0.65元。同时核定新投产红松风电电厂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65元。 (3)2002年2月20日,《国家计委关于疏导天津市电价矛盾及天津市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43号)[10]决定适当降低向天津供电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降价后张家口长城风电公司上网电价为(含税)每千瓦时0.65元。 (4)2002年11月29日,《国家计委关于甘肃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611号)[11]核定新投产洁源风电公司玉门风电场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0.65元。 (5)2002年12月5日,《国家计委关于疏导宁夏自治区电价矛盾的通知》(计价格〔2002〕2662号)[12]核定新投产的贺兰山风电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为0.53元。 (6)2003年5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辽宁省电价矛盾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424号)[13]核定新投产的彰武、法库、康平和大连风电场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含税)0.55元。 (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招标电价(2003年-2008年) 2003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规定,风电、地热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暂不参与市场竞争,电量由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或招标价格优先购买,电力市场成熟时由政府规定供电企业售电量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比例,建立专门的竞争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 200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14]规定,常规水力发电企业及燃煤、燃油、燃气发电企业(包括热电联产电厂)、新建和现已具备条件的核电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风电、地热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暂不参与市场竞争,电量由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或招标价格优先购买,适时由政府规定供电企业售电量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比例,建立专门的竞争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 2005年7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204号)[15]规定,风电场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成本加收益的原则分地区测算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风电特许权建设项目的电价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但是,不得高于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上网电价水平。 2006年1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公布。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电网企业收购和销售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增加的费用在全国范围内由电力用户分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006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政府指导价即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第六条规定,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电价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定。 此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亦有单独核定具体项目电价的例子,如:2007年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河北张家湾、黑龙江乌尔古力山等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3303号)核定并公布了河北张家湾、黑龙江乌尔古力山、辽宁昌图辽能协鑫、内蒙古巴彦诺尔公、宁夏贺兰山三期、新疆小草湖、山西右玉、福建漳浦六鳌风电场二期等72个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上述电价自风电机组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至累计发电利用小时数达到30000小时;累计发电利用小时数达到30000小时之后执行当地平均上网电价,具体价格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再如:2008年7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黑龙江马鞍山、辽宁阜新等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8]1876号)核定并公布了黑龙江马鞍山、辽宁阜新一期、吉林大岗子一期、河北满井三期、山西左云五路山、湖北九宫山一期、内蒙古赤峰克旗达里四期、河南南阳方城、甘肃白银捡财塘、山东中电长岛、福建平潭长江澳二期等风力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各风电场累计等效满负荷发电30000小时之前,按批复的上网电价执行;等效满负荷发电30000小时之后,按当地届时平均上网电价执行,具体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在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上网电价应当公布。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实行招标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按照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是,不得高于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同类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水平。 总结这一时期的风电项目电价政策,可以概括为“政府定价和招标确定电价并行”。 (三)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和招标电价(2009年-2018年) 2009年-2014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9年7月20日印发的《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首次针对陆上风电项目提出了“标杆上网电价”的概念。 发改价格〔2009〕1906号文规定,分资源区制定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按风能资源状况和工程建设条件,决定将全国分为四类风能资源区,相应制定风电标杆上网电价。今后新建陆上风电项目,包括沿海地区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上的潮上滩涂地区和有固定居民的海岛地区,统一执行所在风能资源区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跨省区边界的同一风电场原则上执行同一上网电价,价格标准按较高的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实行。2009年8月1日之前核准的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2011年7月12日,《国家能源局关于分散式接入风电开发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226号)规定,电网企业对分散式多点接入系统的风电发电量应认真计量、全额收购。风电发电量的电价补贴执行国家统一的分地区补贴标准。 2014年6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上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216号)[16]规定,对非招标的海上风电项目,区分潮间带风电和近海风电两种类型确定上网电价。2017年以前(不含2017年)投运的近海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含税,下同),潮间带风电项目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75元。鼓励通过特许权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海上风电项目开发业主和上网电价。通过特许权招标确定业主的海上风电项目,其上网电价按照中标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以上规定的同类项目上网电价水平。2017年及以后投运的海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国家发改委将根据海上风电技术进步和项目建设成本变化,结合特许权招投标情况研究制定。 2015年-2018年 在2014年年底至2016年年底期间,国家发改委陆续发布多份文件对2015年至2018年的陆上风电项目上网标杆电价标准进行调整,主要文件及其内容摘要如下[17]: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8号) 2014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8号)规定,对陆上风电继续实行分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将第I类、II类和III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调整后的标杆上网电价分别为每千瓦时0.49元、0.52元和0.56元;第IV类资源区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维持现行每千瓦时0.61元不变。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竞争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当地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适用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以及2015年1月1日前核准但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陆上风电项目。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号) 实行陆上风电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2016年、2018年等年份1月1日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分别执行2016年、2018年的上网标杆电价。2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2016年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但于2017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执行2016年上网标杆电价。2018年前如投资运行成本发生较大变化,国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标杆电价。 该文件于2015年12月22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 根据当前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2018年1月1日之后新核准建设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2018年前如果新建陆上风电项目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标杆电价。之前发布的上述年份新建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不再执行。2018年1月1日之后新核准建设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具体价格标准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上表附注,2018年1月1日以后核准并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2018年的标杆上网电价。2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2018年以前核准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但于2019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执行2018年标杆上网电价。2018年以前核准但纳入2018年1月1日之后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2018年标杆上网电价。 此外,对非招标的海上风电项目,仍然区分近海风电和潮间带风电两种类型确定上网电价,其中近海风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潮间带风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75元,该标准未发生变化。 该文件于2016年12月26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四)风电指导价/竞价电价(2019年-2020年) 2019年5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82号),对风电项目上网电价政策进行了较大调整。 针对陆上风电项目,将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的集中式陆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2019年I~Ⅳ类资源区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陆上风电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34元、0.39元、0.43元、0.52元(含税、下同);2020年指导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29元、0.34元、0.38元、0.47元。指导价低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下同)的地区,以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作为指导价。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直接协商形成,不享受国家补贴。不参与分布式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项目,执行项目所在资源区指导价。另外,2018年底之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0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底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2021年底前仍未完成并网的,国家不再补贴。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新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全面实现平价上网,国家不再补贴。 针对海上风电项目,将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核准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上网电价。2019年符合规划、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新核准近海风电指导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8元,2020年调整为每千瓦时0.75元。新核准近海风电项目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上述指导价。新核准潮间带风电项目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项目所在资源区陆上风电指导价。此外,对2018年底前已核准的海上风电项目,如在2021年底前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核准时的上网电价;2022年及以后全部机组完成并网的,执行并网年份的指导价。 国家能源局于2019年5月28日印发的《关于2019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9〕49号)附件1《2019年风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规定,2019年度新增集中式陆上风电和海上风电项目全部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并确定上网电价,各项目申报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资源区指导价,同时不得设置竞争最低限价。 (五)平价和低价(2017年至今) 2017年-2020年 2017年5月17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风电平价上网示范工作的通知》印发,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风电平价上网示范工作。示范项目的上网电价按当地煤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相关发电量不核发绿色电力证书。2017年8月31日,国家能源局以《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7]49号)文件公布了河北、黑龙江、甘肃、宁夏、新疆等5个省(区)的13个风电平价上网示范项目,总规模共计70.7万千瓦。 2019年1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9号),要求开展平价上网项目和低价上网试点项目建设,推进建设不需要国家补贴执行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风电、光伏发电平价上网试点项目(以下简称平价上网项目),引导建设一批上网电价低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的低价上网试点项目(以下简称低价上网项目)。据此,平价上网项目执行的电价标准为燃煤标杆上网电价,低价上网试点项目执行的上网电价低于燃煤标杆上网电价。 2021年至今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6月7日印发的《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开启了陆上风电项目的全面平价时代。文件规定,2021年起,对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2021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2021年起,新核准海上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 三、关于电价的特殊认定规则 (一)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商业运营期上网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和国家能源局于2009年10月11日印发的《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明确了不同类型的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和商业运营后的电价确定规则。通知规定,在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在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 据此,风电项目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和商业运营期上网电价并无不同。 (二)全容量并网时间的上网电价 财政部办公厅于2020年11月18日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70号)规定,按照国家价格政策要求,项目执行全容量并网时间的上网电价。对于履行程序分批次并网的项目,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以外,应按每批次全容量并网的实际时间分别确定上网电价。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由地方能源监管部门或电网企业认定,如因技术原因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认定的,为加快项目确权,暂按本文所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认定办法》进行认定。需要注意的是,该文件对存量项目具有溯及力。 (三)2022年国补核查确定的认定规则 2022年9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认定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853号),明确了建设时间跨度大的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确定规则,即:若风电项目在核准有效期(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二条:项目自核准机关作出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如需可申请1次延期开工建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内开工建设,且在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并网时间之前完成全容量并网,则该项目上网电价按项目核准时所在资源区的风电上网电价政策确定。 四、总结 通过以上对风电项目电价政策演变过程的梳理可以发现,与光伏项目类似(光伏项目电价政策的梳理详见《光伏项目电价政策汇总》一文),风电项目近十年间的电价政策变化亦较为频繁,并且不时出现后来出台的政策对之前政策进行修改、补充和解释说明等情况,因此系统、全面地理清电价政策的全貌对于正确认定某一具体项目的电价至关重要,望本文内容对各位行业同仁有所帮助。 (正文完) [1]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1月1日发布;2016年1月1日实施)废止。 [2]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3]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4]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5]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6]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7]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8]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9]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10]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11]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12]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13]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6月13日发布;2016年6月13日实施)废止。 [14]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7月13日发布;2017年7月13日实施)废止。 [15]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若干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12月16日发布;2013年12月16日实施)废止。 [16] 该文件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7月13日发布;2017年7月13日实施)废止。
  • 《河南省发改委:“十四五”加快建设4个百万千瓦风电基地(附规划)》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5-05
    • 河南省发改委近日发布《河南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据规划:2025年,河南省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5500万千瓦以上,即新增装机2249万千瓦以上,并未明确风电、光伏具体目标。其中风电2020年底装机达1518万千瓦,“十四五”规划如下: 1.积极推进集中式风电规模化开发。坚持生态环境优先,锚定新增灵活调节能力和用电负荷增长,根据风能资源分布规律,加快风能资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在京广铁路以西及大别山区域优先采用风电与传统电源、抽水蓄能电站一体化开发模式,打造一批多能互补示范项目;在京广铁路以东平原区域,支持风能就近开发就地消纳。科学布局沿黄绿色能源廊道,做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和林地恢复,以沿黄浅山丘陵和中东部平原地区为重点,加快建设4个百万千瓦高质量风电基地。 2.科学引导分散式风电规范建设。在科学测算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基础上,因地制宜,结合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油气矿井及周边地区,就地就近就负荷开发分散式风电。强化风电场建设的生态环境要求,提高建设标准,支持风电开发采取新技术、新模式,探索推进千乡万村驭风行动,与当地农业发展、村镇规划及人文景观相融合,助力乡村振兴。 3.适时启动风电机组更新换代。积极推进风资源较好地区老旧风电机组升级改造,提升风能利用效率。遵循企业自愿原则,重点针对运行年限超过15年、单机容量在1.5兆瓦以下、叶轮直径相对较小的风电机组进行评估,分析研究机组更新退役可行性、经济性,通过技改、置换等方式,适时启动更新换代工作,促进风电产业提质增效,循环发展。 具体通知及规划如下: 关于印发《河南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林业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河南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 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 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气象局 河南省林业局 2023年4月10日 河南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前 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发展可再生能源是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途径,是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 “十四五”时期是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河南新实践、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绚丽篇章的关键时期,也是能源结构加速优化、实现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窗口期。为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深入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我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河南省“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和碳达峰碳中和规划》,编制《河南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 本规划涵盖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品种以及农村能源、氢能产业发展,明确了2021年至2025年我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是“十四五”时期我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指南。 一、发展基础及面临形势 (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以来,全省新能源行业围绕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着力提升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水平,能源结构明显优化、技术装备水平显著提升、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民生服务加快推进,在全省资源禀赋一般的条件下,实现了可再生能源跨越式发展。 开发规模迅猛增长。截至2020年底,全省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3251万千瓦,占发电总装机的32%,较“十二五”末提高23.4个百分点,成为我省第二大电源及新增装机的增量主体。风电、光伏发电装机年均增速分别达到66.1%、88.0%,分列全国第7位、第11位。地热能供暖面积突破1亿平方米,较“十二五”末增长1.8倍。新增农林生物质供暖面积1000万平方米,建成兰考、长垣、新蔡三个生物天然气示范项目,年提纯生物天然气2000万立方米。 利用水平显著提升。2020年全省非化石能源利用总量超过2548万吨标准煤,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11.2%,较“十二五”末提高6.2个百分点。其中,可再生能源电量731亿千瓦时,占全省全社会用电量的21.6%,超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目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水平常年位居全国前列,基本实现全额消纳。 新兴业态蓬勃发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优化政策环境,省内市场主体活力持续增强,新能源新业态不断涌现,一系列试点示范项目先后获得国家批复。兰考、虞城、永城、商水四个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初见成效,以郑州为龙头的“1+5”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建设持续加速推进。 产业基础逐步夯实。风电产业链逐步完善,建成安阳、信阳、濮阳、许昌等风机光伏装备制造基地。储能产业加速崛起,平高、许继等企业市场占有份额快速增长。郑州、新乡氢能产业集聚效应初显,形成了较稳固的供应链。清洁供暖成效显著,“周口地区地热清洁取暖项目”入选国家能源局中芬能源合作示范项目。 分布式利用成效显著。因地制宜大力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推进分布式交易试点建设,截止2020年底,全省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571万千瓦,居全国第5位。累计建成光伏扶贫项目267.6万千瓦,覆盖110个县(市、区)40.6万户贫困户,扶贫电站总规模、带贫人口总数均居全国第1,实现年均增收25亿元,1万多个村集体拥有了持续20年的稳定集体收益,已成为贫困村集体经济“破零”的重要产业支撑。 (二)面临形势 “十四五”是我省实现“碳达峰”的关键期,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攻坚期,能源结构将加速向低碳、零碳方向演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外部环境和自身条件发生复杂而深刻的重大变化。 从国际看,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和一致行动。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技术经济性持续提升、装机规模快速扩大,过去五年,全球新增发电装机中可再生能源约占70%,全球新增发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约占60%。为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自主贡献力度,已有166个国家和地区提出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预计2050年全球80%左右的电力来自可再生能源,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向大规模高质量跃升发展。绿色低碳成为能源技术创新的主要方向,新材料新技术不断涌现,促进可再生能源与信息、交通、建筑等领域融合发展,推动可再生能源建设成本持续下降,全球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进入快车道。 从国内看,近年来,全国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装机持续保持较快增长态势,已由能源电力消费增量补充逐步转为增量主体,为优化能源结构、加速“双碳”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发展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增强能源安全保障能力、促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的必然选择。但随着并网规模逐步扩大,对传统能源电力供应体系也带来一定冲击。国家提出要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要坚持先立后破、通盘谋划,传统能源退出要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替代的基础上;要进一步优化布局,中东南部地区重点推动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就地就近开发利用,为近期可再生能源发展指明了方向。 从我省看,随着绿色低碳转型战略深入实施,各地各企业项目开发热情高,项目储备数量多,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快速增长,可再生能源利用量逐年增加,平均每天可减少消耗近10万吨标准煤,有力支撑了全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但随着装机规模和占比不断提高,未来发展也将面临多重挑战。一是土地及资源环境约束增强。我省是农业大省,平原地区以耕地为主,且大多为基本农田,山区水土生态较为脆弱,且多位于生态红线内,项目选址较难。二是市场消纳形势日益严峻。我省是重要的能源输入区域和电力受端,可再生能源发展依赖本地就地消纳,不具备外地市场消纳条件。自2020年首次出现弃风弃光现象以来,消纳形势日趋严峻。 综合判断,“十四五”时期,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机遇和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要牢牢把握新时代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发展特征,统筹考虑新能源发展和坚守生态保护红线、粮食安全底线等相关要求,系统梳理发展边界和技术经济资源条件,在提高规模化发展、灵活调节能力和绿电、绿证、碳市场发展水平上下大功夫,持续推进我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跃升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深入推进能源革命和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新要求,积极响应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锚定“两个确保”,实施“绿色低碳转型战略”,统筹抓好新能源和传统能源协同发展,加快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以创新和市场为驱动,将有限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断提升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生产和消费中的比重,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协调发展。强化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统筹省内和省外两方面资源,持续扩大省内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和非电利用,积极吸纳省外可再生能源电力,统筹可再生能源与国土空间、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不断提升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电力消费中的比重。 坚持系统观念,多元发展。统筹电源与电网、可再生能源与传统化石能源的关系,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与存储能力,坚持就地就近消纳,因地制宜,灵活采用集中规模开发或分散式开发方式。坚持单品种开发与多品种互补并举,构建可再生能源多能互补、多元发展新局面。 坚持科技引领、创新发展。把科技创新作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根本动力,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成本下降、效率提升,培育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巩固提升可再生能源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持续提高全省可再生能源经济性和产业竞争力。 坚持市场主导,融合发展。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和可再生能源成本竞争优势,推动可再生能源与数字、信息等新技术融合发展,加强可再生能源与自然资源、生态、乡村振兴等规划政策协同,推进绿电、绿证、碳交易市场发展衔接,形成促进新时代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三)发展目标 “十四五”时期,进一步扩大可再生能源应用规模,着力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比,着力提高可再生能源服务民生和乡村振兴水平,实现全省可再生能源高质量跃升发展,为2030年前全省碳达峰奠定基础。 ——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增量中占比超过50%,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达到4700万吨标煤左右。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16%左右。 ——可再生能源发电目标。2025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5500万千瓦以上,占全省发电总装机的40%左右;可再生能源年发电量达到1000亿千瓦时左右。“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增量在全社会用电量增量中的占比超过50%。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目标。2025年,全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达到32.2%以上,可再生能源电力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达到25.9%以上,可再生能源利用率保持在合理水平。 ——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目标。2025年,地热能供暖、生物质供热、生物质燃料、太阳能热利用等非电利用规模达到300万吨标准煤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推动太阳能多元化利用 1.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 加快整县分布式光伏试点建设,充分利用党政机关、校园、医院、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等领域发展屋顶分布式光伏,打造一批“光伏+”特色工程,形成示范效应;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多模式创新合作建设户用光伏项目。“十四五”期间,新建工业园区、新增大型公共建筑分布式光伏安装率力争达50%以上。 2.广泛拓展太阳能应用场景 鼓励在工商业厂房建筑屋顶发展“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分布式光伏,开展“BIPV”、“光伏+市政”亮点工程建设,推动光伏发电与5G通信基站、大数据中心等信息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光伏发电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铁路沿线设施、高速服务区及沿线等交通领域应用,积极开展光伏发电与其他能源相结合的多能互补示范项目。鼓励多种太阳能中低温热利用技术在农村大规模应用。 3.积极探索复合型光伏电站应用示范 突出节约集约高效用地导向,探索采用农光、渔光等互补复合开发模式建设光伏电站,研究推动生态修复、土地整治等复合型光伏项目示范建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及各类空间管制要求前提下,结合太阳能资源普查成果,进一步提高项目选址水平,促进光伏与高效农业、畜牧业融合发展。 (二)提升风电开发利用水平 1.积极推进集中式风电规模化开发 坚持生态环境优先,锚定新增灵活调节能力和用电负荷增长,根据风能资源分布规律,加快风能资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在京广铁路以西及大别山区域优先采用风电与传统电源、抽水蓄能电站一体化开发模式,打造一批多能互补示范项目;在京广铁路以东平原区域,支持风能就近开发就地消纳。科学布局沿黄绿色能源廊道,做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和林地恢复,以沿黄浅山丘陵和中东部平原地区为重点,加快建设4个百万千瓦高质量风电基地。 2.科学引导分散式风电规范建设 在科学测算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基础上,因地制宜,结合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油气矿井及周边地区,就地就近就负荷开发分散式风电。强化风电场建设的生态环境要求,提高建设标准,支持风电开发采取新技术、新模式,探索推进千乡万村驭风行动,与当地农业发展、村镇规划及人文景观相融合,助力乡村振兴。 3.适时启动风电机组更新换代 积极推进风资源较好地区老旧风电机组升级改造,提升风能利用效率。遵循企业自愿原则,重点针对运行年限超过15年、单机容量在1.5兆瓦以下、叶轮直径相对较小的风电机组进行评估,分析研究机组更新退役可行性、经济性,通过技改、置换等方式,适时启动更新换代工作,促进风电产业提质增效,循环发展。 (三)推进地热能规模化开发利用 1.持续推进地热资源勘查评价 结合地热资源勘测情况,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的原则,支持多方参与地热资源勘查评价,进一步探明全省主要水热型地热区(田)及浅层地热能的地区分布、地质条件、热储特征、地热资源量,分区域评估开采经济性,为地热能推广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2.加快中深层地热能集中连片开发 推动地热能集中供暖纳入城镇供热管网规划。做好冬季清洁取暖地热能利用工程建设,按照“取热不耗水、同层采灌均衡”的原则,严格保护地热资源和生态环境前提下,在集中供暖未覆盖的城乡结合部、未实现城市集中供热的市县、无集中供热热源等适宜用地热能替代的区域,推广中深层地热供暖,开展黄河滩区居民搬迁安置点地热供暖示范工程,推进沿黄绿色能源廊道建设,打造4个千万平米中深层地热供暖集中连片示范区。 3.拓宽地热能利用方式 扩大浅层地热利用规模,优先发展土壤源热泵,积极发展再生水源热泵,支持地热能在住宅小区、医院、学校、公共建筑等区域供暖制冷应用。建立不同类型的地热能开发利用示范项目,通过示范项目的带动作用,扩展地热能应用场景,引导地热能利用产业化经营,与旅游度假、温泉康养、种养殖业及工业等产业融合发展,探索推动“地热能+”多能互补的供暖形式。 (四)促进生物质能高效利用 1.积极发展生物质供热供暖 着力推进生物质发电布局优化,因地制宜,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县城、人口集中的农村以及中小工业园区,推进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建设,满足民用取暖和工业集中用热需求。强化生物质发电环境价值,完善垃圾焚烧处理收费制度,稳步发展城镇生活垃圾发电。鼓励在有集中供暖需求的人口聚集区采用先进锅炉燃烧技术,发展以生物质成型燃料、农林生物质为燃料的生物质能清洁供暖。支持在分散供暖的农村地区,就地取材、推广户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炉具供暖。 2.加快发展生物质天然气 积极开展生物天然气示范工程建设,在粮食主产区、畜禽养殖集中区等种植养殖大县,加快建立以县域为单位的原料收储运、生物质天然气消纳、有机肥利用的产业体系。扩大兰考等一批生物质天然气项目的示范效应,带动省内各市县生物天然气项目建设,形成并入天然气管网、车辆加气、锅炉燃料等多元应用模式。到2025年,实现新增生物质天然气产能3000万立方米。 3.稳步发展生物质液体燃料 鼓励开展生物质液体燃料多产品联产,积极发展纤维素等非粮燃料乙醇,探索推动纤维素乙醇产业化示范,稳步扩大燃料乙醇生产和消费。升级改造生物柴油项目,提升产品质量,满足交通燃料品质需要。2025年,生物液体燃料年利用量达到110万吨左右。 (五)稳妥有序推进氢能产业 1.科学开展氢能规划布局 抢抓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机遇,立足我省氢能产业发展基础和各市氢能产业发展定位,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加强顶层设计,以“应用引领、产业支撑、保障供应、构建生态”为路径,以交通领域场景示范为突破口,以重大项目建设为抓手,优化产业布局,打造“郑汴洛濮氢走廊”,形成串联陕西、山东氢能产业集群的黄河中下游氢能产业发展格局。 2.构建氢能产业链竞争优势 整合优化省内外、境外资源配置,加快细分领域建链延链补链强链,提升氢能制储运加全链条装备制造能力,以郑州汽车产业基地为主体,积极建设国内先进的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示范集群;以洛阳、濮阳、新乡、开封为重点,布局建设燃料电池及动力系统规模化生产基地,综合运用各类产业基金、专项财政资金,推进一批重大合作落地,加快一批重点园区建设,打造氢能产业发展载体。整合传统氢源,充分发挥省内工业副产氢资源优势,有效整合富余风电、光伏发电,开展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示范,逐步提升绿氢比例,推动氢源清洁低碳发展,稳步构建氢气储运网络,有序建设加氢基础设施,形成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氢能供给体系。 3.积极拓展氢能应用场景 探索培育风/光发电+氢储能一体化应用新模式,实现多能协同供应和综合梯级利用,加快形成可复制的氢能多元化利用场景及商业模式,并逐步推广。以需求为导向,重点突破氢能在交通领域的应用,在郑州、开封、洛阳、新乡、焦作、安阳等地,率先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鼓励将燃料电池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积极拓展氢能在储能、分布式能源、工业等领域的替代应用,推进通信和数据存储领域氢能应急电源应用,加快与多能互补和智慧微网技术融合,探索燃料电池分布式电源、固定式发电站、氢能-冶金耦合利用等方面的示范。 4.加强氢能领域技术创新 聚焦氢能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以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依托龙头企业和科研机构,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创新平台,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联合攻关项目,以清洁低碳制氢和氢气精准纯化、氢气致密储输、燃料电池关键材料和燃料电池整车关键技术为主要方向,加强规划布局,占领氢能产业的技术高地。拓展产学研合作,吸引培育人才队伍。 (六)加强农村能源综合利用 1.构建农村清洁能源利用体系 利用农村建筑屋顶、空闲土地等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深入实施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程,因地制宜推动太阳能、地热能、农林生物质直燃、生物成型燃料供暖,构建多能互补清洁供暖体系。着力提高农林废弃物、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率,助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提升农村用能清洁化、电气化水平,开展农村新能源微能网示范,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纳良性发展。 2.持续加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 加大农村电网基础设施投入,加快推进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持续推动脱贫地区电网建设,专项提升大别山革命老区配电网,统筹偏远地区农村能源就地就近利用和配电网建设。全面提升农村电气化水平,建设满足大规模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接入、电动汽车下乡等发展的城乡互联配电网,巩固乡村振兴电气化基础。 3.提升农村能源普遍服务水平 着力将兰考打造成全国农村能源革命典范,持续推进虞城、汝州等14个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市)建设,探索建立多能互补、城乡统筹的乡村能源生产消费新模式。实施乡村能源站行动,建设具备农村能源诊断检修、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工等能力的乡村能源示范站,提高农村能源公共服务能力。推动农村能源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并与农业农村生产经营深度融合,提高农村智慧用能水平。鼓励农村能源服务商业模式和运行机制创新,引导社会主体参与,逐步完善农村能源服务体系。 (七)增强新能源消纳能力 1.推进灵活性调节资源建设 加强电力系统灵活性和调节能力建设,提升对高比例可再生能源的适应能力,积极开展省内抽水蓄能资源勘查,加快大型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及中小型抽水蓄能电站示范项目开发,大力推进火电灵活性改造,通过可再生能源交易方式替代企业自备机组发电,鼓励风电、光伏发电项目配置储能设施,提高新能源发电项目功率预测水平。加强气候资源监测和预报研究,提高风电、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精度。 2.提升电网资源配置能力 加强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电网配套工程及主网架建设,推动配电网扩容改造和智能化升级,逐步消除新能源电力消纳受限区,加快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配套电网建设。支持在电网侧合理布局储能设施,提升配电网便捷接入能力和抗扰动能力,构建适应大规模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并网和多元负荷需要的智能配电网,为可再生能源和化石能源互济调配提供资源优化配置平台。 3.充分挖掘就地消纳空间 结合新型用电领域、电力需求侧响应、综合能源服务等用能新模式新业态,加快探索虚拟电厂技术,充分利用需求侧灵活性资源。引导区域电网内共享调峰和备用电源,促进可再生能源就地就近消纳。通过市场化方式培育调峰辅助服务市场,优化电力调度运行机制,推动分布式电源、微电网与智能电网协同发展。大力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加速交通领域电能替代进程,拓展可再生能源消纳空间。 4.推动新型储能规模化应用 加快新型储能在电源侧、电网侧与用户侧多场景应用。明确新型储能独立市场地位和价格形成机制,推动储能参与辅助服务,合理补偿调峰服务方收益,发挥储能调峰调频、应急备用、容量支撑等多元功能。创新储能发展商业模式,鼓励探索建设区域性共享储能电站,开展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示范,支持利用油气矿井、岩穴、退出煤矿场区等因地制宜建设压缩空气储能项目。 (八)健全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 1.推动装备制造协同发展 在现有许昌、安阳、信阳、濮阳风电基地基础上,增强风电装备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和先进制造产能,扩大风电装备产品系列,打造配套风电装备全产业链优势,促进装备制造协同发展,培育若干在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风机成套骨干装备企业,支持省内优势可再生能源装备企业开发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加强与骨干企业对接合作,形成安阳、濮阳为重点的豫北和信阳为重点的豫南区域制造中心、运营维护中心。 2.促进新能源新技术新基建融合发展 抢抓新一轮绿色技术革命机遇,积极推进新能源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智慧城市”等新技术的深度融合。以已建成的河南能源大数据应用中心基地为依托,促进可再生能源领域大数据生态发展,建设基于能源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新能源灵活交易平台,为可再生能源运行监测、各地消纳预警、环境监控等做好科学决策支撑。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积极推动地热供暖监测平台建设,支持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用户参与城市供暖对点交易,开展面向地热供暖用户的用能数据平台信息服务,发挥信息技术在能源监管中基础性作用。 3.加快产学研合作转化 整合全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人才资源,形成一批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强化人才梯队建设,建立可再生能源专家库,多层次培育一批可再生能源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形成国内顶尖的可再生能源科技领军人才与团队。加强企业与专业院校、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产学研究和技术合作。推动政策、技术、标准、模式继续创新,建立有利于技术进步、人才引进、成果转化、产业升级的体制机制。 (九)完善体制机制 1.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为中心的管理模式,结合各地发展和实际需要,适时逐步将全省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合理分配,引导各地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合理共担消纳责任,确保权重目标落实。加强各市消纳权重评价考核,压实地方和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鼓励利用、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机制。科学制定可再生能源合理利用率指标,建立由电网保障消纳、市场化自主消纳、分布式发电交易消纳共同组成的多元并网消纳机制,扩大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 2.优化可再生能源市场化发展机制 依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河南分中心,加强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项目信息管理和非电利用生产运行信息统计,实现对整县屋顶光伏开发试点的项目全流程线上管理,建立健全以市场化竞争配置为主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管理机制,降低非技术成本。完善新能源发电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比重,鼓励保障小时数以外电量参与市场实现充分消纳。完善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机制,规范交易流程,健全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和分摊机制。 3.建立绿色能源消费机制 强化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属性标识功能,拓展绿证核发范围,鼓励平价新能源项目开展绿证交易,做好绿证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电力现货市场机制、碳交易的衔接。积极引导绿色能源消费,开展绿色能源消费公益宣传和教育,鼓励新能源设备制造、汽车、互联网等企业扩大绿色能源使用比例,生产绿色产品,逐步提高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和公共机构绿色用能要求。 4.加强新能源电力安全监管 开展新能源发电项目安全监管,加强新能源场站储能、氢能等新兴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排查隐患,建立健全新能源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新能源快速发展带来的安全风险。 四、保障措施 加强规划引领和统筹协调,加强要素保障和环境支持,完善财税金融政策体系,完善能源行业监管机制,确保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目标落到实处。 1.加强规划引领和统筹协调 会同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省内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资源详细勘查和储量评估。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规划的衔接,对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加快推动可再生能源项目向用地集约、环境改善等高质量方向发展。强化规划与产业政策、标准体系、运行监管的配合,充分发挥规划对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宏观调控和引领作用。 2.加强要素保障和环境支持 强化土地要素保障,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对年度建设方案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建设用地指标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研究完善可再生能源复合用地政策,明确不同地类的用地标准,加强项目用地考核管理,降低不合理的土地使用成本。突出生物质能资源化利用、垃圾焚烧等的环境保护价值,强化生物质能利用与大气污染和污废排放标准等环境保护要求和政策的协同。 3.完善财税金融政策体系 完善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财政、金融、价格政策,强化政策引导、扶持和政策协同。用足用好国家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各项政策,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互联网+综合能源等领域,积极争取国家示范项目和财政税收支持。完善绿色金融政策,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通过发行债券、上市、融资租赁等形式获得运营资金。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统筹利用现有绿色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多渠道筹资,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 4.完善能源行业监管机制 全面落实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明确各部门分工,完善规划的监督考核机制。坚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强化可再生能源市场监管,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切实维护可再生能源市场秩序。强化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引领,落实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对可再生能源规划实施建立动态评价体系,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供暖、燃料发展协调性的监测和动态调控管理。 五、生态环境和社会影响分析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可节约常规能源,减少温室气体和污染物的排放、促进产业发展,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及劳动就业,对环境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且积极的作用。 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生产过程中不消耗化石能源,不排放温室气体及污染物,对大气、陆地、水体等均不产生环境污染。生物质发电具备碳中和效应,且比化石能源的硫、氮等含量低,减少了秸秆直接焚烧带来的大气污染以及畜禽粪便对水源的污染,有助于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同时,可再生能源涉及多领域多产业,能有效带动相关产业协同发展,并提供大量就业机会。除项目自身直接投资外,将带动电网配套建设、运维管理等延伸产业的发展,其中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维管理等环节可吸纳更多劳动力。 预计到2025年,我省可再能源发电量相当于每年节省标煤3198万吨以上,减少二氧化碳排放8933万吨以上,减少二氧化硫排放2万吨,减少二氧化氮排放2.1万吨,减少烟尘排放约0.5万吨,并减少相应的废水排放和温室气体排放,环境效益十分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