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将于20日试点启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wuk
  • 发布时间:2017-12-22
  •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了解到,内蒙古于12月20日起,在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三市试点启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按照公安部统一要求,式样体现“绿色、环保、科技”寓意,整体以绿色为底色,号码由5位增为6位,可满足“少使用字母、多使用数字的需要,避免与普通汽车号牌“重号”。

    为更好实施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差异化管理政策,号牌按照不同车辆类型分段管理。小型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第一位先启用字母D、F,分别代表纯电动新能源汽车、非纯电动新能源汽车,大型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第六位先启用字母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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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guo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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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官网发布“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通知提出,支持新增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增配新能源规模,支持工业园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励燃煤机组灵活性改造,鼓励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项目。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定位、产业链配套的重大示范项目,光伏治沙、采煤沉陷区治理、矿区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国家试点示范及乡村振兴等项目,支持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新能源项目。支持统筹推进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按照“空间分离、时间同步”原则,优先支持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一体化建设。 文件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2〕7号)同时废止,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五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在稳中求进的基础上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进实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确保经济运行处于合理区间,提出如下政策清单。 一、推进农牧业优质高效转型 (一)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实施优质高效增粮示范行动,安排110亿元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2.实施耕地保护与建设行动,对39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对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实施1920万亩黑土地保护性耕作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盐碱地等后备土地资源适度有序开发综合利用,开展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推动在盐碱化耕地种植水稻、高粱等耐盐作物。(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二)实施种业振兴行动。 4.安排9000万元资金,支持实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良种化水平提升、优势特色品种培育三大工程。(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科技厅、财政厅) 5.开展种业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安排1亿元资金,继续对草种业、奶牛、肉牛、肉羊、马铃薯5个优势产业和杂粮、蔬菜、向日葵、甜菜等产业实施的14个项目,进行滚动支持。增加特色畜禽、作物等种业领域和优质饲草生产与收获加工、天然草原改良与提质增效等草产业领域“揭榜挂帅”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林草局) 6.建立优良品种奖励机制,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马铃薯优质新品种,年推广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年推广面积在30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对通过国家审定的玉米、大豆等品种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三)实施奶业振兴行动。 7.增加优质奶源供应,鼓励新建规模化奶牛养殖场,推动优质奶牛扩群增量,对2021年以后建成的3000头规模化养殖场,依据新增奶牛存栏数量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8.支持奶牛育种扩群增量。对具有奶牛和乳肉兼用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能够培育出国际国内排名种公牛,并经考核达标的育种企业给予奖励。对养殖场能繁母牛利用性控胚胎培育高产奶牛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9.加大饲草收储补贴力度,对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收储饲料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10.鼓励扩大苜蓿草种植面积,对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的种植企业(合作社、种植户)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11.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提高生鲜乳加工能力,对国家和自治区级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生鲜乳加工增量给予补贴、对3-5月份使用生鲜乳进行喷粉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 (四)推进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 12.安排40亿元以上资金,支持建设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巩固提升奶业、玉米2个千亿级产业集群,以及肉牛、肉羊、向日葵、羊绒、马铃薯、杂粮杂豆、小麦、蔬菜、饲草料和大豆10个百亿级产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13.扎实推进肉类生产,实施肉牛、肉羊、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支持调出大县围绕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实施方案有关任务,提高养殖效率和生产效益,鼓励就地新建改建大型屠宰项目,配套建设畜禽产品精细分割、冷链加工及配送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14.支持皮革、羊毛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群、产业强镇、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财政厅) 15.支持建立农牧业品牌目录,鼓励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推动“蒙”字标认证,开展品牌宣传推介。(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农牧厅) 16.继续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试点旗县(市、区)加快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对商贸流通企业建设、改造农畜产品预冷和贮藏保鲜设施,农产品批发市场转型发展给予一定补贴;通过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盟市创建星级农贸市场。(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二、推动工业调整优化升级 (一)培育壮大工业产业链。 17.对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投产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势特色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建设重点项目,按照贷款实际利息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一年贴息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18.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按照实际完成关键设备软硬件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19.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标准煤)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20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大数据中心电源使用效率(PUE值)首次降低到1.3的,按照技改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以盟市为单位,按照更换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0.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对年节水量5万吨以上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约1吨水给予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1.支持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对新建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量1万吨/年以上的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高端化、绿色化、循环化利用项目,每综合利用1吨给予10元补助;再生资源中废塑料、废纸回收加工利用量在1千吨/年以上的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节水标杆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3.对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典型应用场景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4.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5.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的企业,达到5A级、4A级、3A级、2A级、A级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6.对按照新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申报审批或启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给予补助。对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申报审批的药品品种,以受理注册申请或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为节点;对启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以受理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申请或者备案临床试验为节点,先行补助30万元,对按新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注册申请获批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再给予不低于总投入20%的后续补助,原则上单个品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但对取得创新药批准文号的药品可适当增加补助金额。(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药监局) 27.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做好现代能源经济这篇文章。 28.支持煤炭优质产能释放,提高发电供热用煤中长期合同履约水平。优化电价政策,支持煤电企业提高发电出力。(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29.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电源及配套送出工程建成即并网,对纳入相关规划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0.支持新增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增配新能源规模,支持工业园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励燃煤机组灵活性改造,鼓励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1.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定位、产业链配套的重大示范项目,光伏治沙、采煤沉陷区治理、矿区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国家试点示范及乡村振兴等项目,支持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新能源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32.对纳入示范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按照制氢量所需电量合理配置新能源规模。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发放新能源汽车号牌。(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公安厅) 33.支持统筹推进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按照“空间分离、时间同步”原则,优先支持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一体化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34.持续支持清洁取暖工程建设和大气污染防治。按照“以供定改”原则,对自治区电供暖年度接入规模进行统一规划和接入。〔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 (三)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 35.有序淘汰国Ⅲ以下柴油老旧车辆,引导推广新增和更新车辆使用新能源重卡,新增和更新城市公交车辆新能源车辆占比不低于85%,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不低于1600辆。自治区本级新增和更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40%以上,盟市新增和更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平均达到30%。(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能源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36.对新建改建新能源汽车及配套零部件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37.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0%以上。新建居民小区配套机动车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改造老旧小区时,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排2亿元专项债,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燃料电池加氢站建设。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38.完善公路服务区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实现除高寒高海拔以外区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四)支持工业园区提质增效。 39.支持低碳零碳示范园区建设,对自治区低碳示范园区、零碳示范园区,根据新增可再生能源消纳对应的能耗量给予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0.安排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固废渣场、集中供热、管网、标准化厂房等园区基础设施类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1.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按年度对工业园区考核评价,对综合实力考核评价靠前的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支持;对争先进位、亩均效益、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招商引资等单项指标考核评价靠前的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进入全国排名前60名、年度排名提升5位以上及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五)加强工业创新平台建设。 42.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新创建成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43.支持食盐电子防伪追溯系统建设。对完成食盐电子防伪追溯系统建设且接入国家食盐电子防伪追溯平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4.对新创建的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给予奖补。对新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且与国家顶级节点实现互联互通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的企业,依据应用效果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5.加强顶层设计,对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进行全面梳理,通过充实、调整、整合、撤销、新建等方式对实验室进行优化重组,推动提高实验室质量。(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46.支持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对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的数字化转型示范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六)加大科研攻关力度。 47.继续开展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试点,对认定为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按照保费的8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8.安排2亿元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示范重大工程建设。聚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东北振兴、乡村振兴、数字经济等重大战略任务,组织实施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实施“双碳”、稀土等领域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揭榜挂帅”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49.持续推进实施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自治区自然基金加大投入,继续支持智能制造领域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50.对自治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国家奖金额度的5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和奖励。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中长期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国有企业,发放的激励收入据实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资委) 51.安排5200万元资金,引导支持北斗产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军民融合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52.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目录》纳入支持计划。支持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发布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指导目录,对列入目录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区内实现转化应用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七)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53.开展先进工业企业评价活动,对自治区评定的工业技改投资先进企业、科技创新先进企业、节能降耗先进企业、数字化应用先进企业、“专精特新”先进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统计局) 54.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55.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研发经费奖励。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度,引导科研人员精准服务企业科技创新。(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56.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其申报职称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57.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对参与试点的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含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工业互联网平台等)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按照不超过每家服务试点企业实际改造成本的20%且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进行测算,每个服务平台最高奖补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58.实施中小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工程,支持一批优质中小企业健全首席质量官制度,帮助和引导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59.安排3000万元外经贸专项资金,支持自治区跨境电商发展。发挥跨境电商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外贸优化升级。(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60.安排2000万元外经贸专项资金,开展县域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工作,对经认定的县域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地区给予支持,通过持续优选扶持一批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旗县(市、区),立足现有优势培育发展外向型产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61.安排2000万元外经贸专项资金,开展公共海外仓培育工作,按项目法给予支持,经过两年培育、一年扶持,重点在RCEP成员国、“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和地区建设一批公共海外仓。(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三、促进服务业提质提效 (一)加快培育新兴服务业。 62.支持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年度内累计促成技术转移转化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照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63.支持商务会展业发展,对中国—蒙古国博览会等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主管部门及以上层级名义主办的商务会展活动,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内蒙古贸促会) 64.按照首版次软件取得知识产权或证书规定期限内截至申请时的实际销售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新开发的工业软件(工业APP),按照研发该产品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65.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各盟市针对当地优势产业、特色商品进行电商化改造,培育“小而美”网络品牌,拓展线上营销渠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开展电子商务共享云仓试点示范,降低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运营成本,带动中小型电商企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66.继续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实施全区口岸提升货运量奖补政策,鼓励各口岸进一步优化服务,提升通关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口岸办) (二)加快发展物流服务业。 67.通过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开展网络货运产业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68.鼓励农村牧区客运货运邮政快递融合发展,给予国家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投资补助200万元,对承担农村牧区客运功能的旗县(市、区)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20万元,对投入运营的苏木乡镇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3万元,打通农牧民出行消费“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69.对新命名的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对新命名的自治区级“四好农村路”示范旗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70.按照补贴后区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等原则,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每单不超过0.3元,由各盟市制定实施差异化后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71.列为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且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每个给予1000万元资金奖补。延续对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的企业奖励,每年对评审合格且排名前五名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72.继续对通行自治区内高速公路ETC客货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继续推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在不削弱高速公路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探索实施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差异化收费模式和配套政策措施。降低高速公路出行成本,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加快恢复接触性服务业。 73.继续开展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工作,对国家级、自治区级试点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补。支持国内外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知名品牌开设首店、举办首发活动,按照活动的宣传推广、场租和展场搭建总费用的50%,最高补助100万元。支持商业综合体等企业招引首店入驻,成功引进国际品牌每个补助10万元,引进国内品牌每个补助5万元。落户内蒙古的首店可以选择落户、装修、租房三种奖补资金,奖补金额从5万元到300万元不等。鼓励盟市开展促消费活动,发放消费抵用券。(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74.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旅游休闲城市、品牌旅游景区、度假区、乡村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支持旅游景区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支持重大文旅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75.安排2亿元旅游发展资金,对创建5A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红色旅游融合发展试点及国家5C、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等项目给予奖励;对自治区重点旅游项目予以支持;对打造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重点文旅品牌活动予以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76.安排4000万元文旅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支持“内蒙古礼物”文化旅游商品实体店、文化旅游商品开发、沉浸式演艺等项目,推动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77.积极推进绿色商场创建,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对获得认定的绿色商场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四)加快提升传统服务业。 78.安排不低于50亿元资金,加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支持卫生健康、教育强国、全民健身、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托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及社会服务兜底等重大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 79.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增加普惠养老供给,对列入国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按照每张床位2万元给予支持,旅居型按每张床位1万元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生健康委) 80.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工程,支持公办机构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日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对列入国家普惠托育专项的项目,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教育厅) 81.将社区养老、保洁、维修、生活配送等家政服务项目纳入市政建设规划。根据家政服务业企业规模、带动就业数量、服务质量、运营规范度和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荣誉称号等情况,对家庭服务业企业分档考核并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 82.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新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资金;支持中华老字号、内蒙古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 四、强化要素支撑 (一)加强土地要素保障。 83.在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依据,应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并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一张图”(申报用地时由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承诺)。(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水利厅、能源局) 84.在全区各类开发区内推行“区域评估+标准地”模式,确保2023年底前“标准地”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占比达到30%。(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85.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86.在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允许除特殊建设工程外需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零增地”技改项目先建后验,依法依规报审。(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87.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前提下,支持风电光伏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对使用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的、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按原地类认定。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88.鼓励风电光伏项目利用露天矿排土场、采煤沉陷区土地。对于因采煤沉陷无法恢复的农用地,根据变更调查技术规程标准符合变更条件的按现状调查,上报国家予以变更。(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 89.在符合重大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等新业态的,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加强能耗指标统筹。 90.全面落实新增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政策,对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燃料动力用能和原材料用能实行差别化的节能审查政策,在项目能耗强度影响评估中,对项目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予以核减。(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91.实行项目节能审查能耗强度标杆值政策,突出能耗强度导向,充分保障低能耗强度项目用能需求,有效化解高能耗强度项目影响,引导能耗要素向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质量项目配置。(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92.组织实施自治区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加强能耗指标统筹,合理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能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 93.全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3年底,全区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力争达到20%。(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94.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收取担保费率原则上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不超过1%、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5%。对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达到一定占比的,按照其当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对当年收取融资担保保费率降至1%(含)以下的,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10%给予保费补助。单户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 95.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按照融资成本最高不超过8%的标准,重点对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牧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新型经营主体提供10万元至10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 96.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在产粮大县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央和自治区分别承担45%和30%的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内蒙古银保监局) 97.继续发挥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作用,支持农业发展银行为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粮食提供更大规模融资增信。(责任单位: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内蒙古银保监局、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98.加大产业基金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2023年安排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4亿元,以市场化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产业链重大项目,产业基金规模力争达到13亿元以上。加快推动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基金认缴到位,重点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99.有效发挥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和纾困基金作用,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缓释企业刚性兑付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100.有效应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支持推广汇率避险政策及汇率风险管理产品,鼓励银行减费让利,引导涉外企业树立风险中性意识,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与水平。推动建立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性担保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监管局、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101.鼓励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辖区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嵌入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持续监督放贷机构按照要求明示贷款年化利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 102.鼓励更多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对向中国证监会、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对在沪深北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在境外(香港、纽约、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奖补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内蒙古证监局) (四)加强人才政策支持。 103.优化人才落户和子女入学政策,进一步完善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对来内蒙古投资兴业的企业家和高层次人才子女,由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就近就便安置入学。(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104.支持盟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持续做好公租房保障,基本实现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各地区可结合当地的人才引进政策,针对不同层次人才,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具体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2023年计划实施棚户区改造1万套。2023年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万套。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2023年计划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1602个、21.03万户。继续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有效改善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05.实施重点产业链尖端人才奖励制度,在首批打造重点产业链中,对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重点企业中,年薪高于100万元的研发一线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表彰,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旗县(市、区)留成部分,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额予以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统计局) 106.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使用自治区人才专项编制予以保障。对于科研成果具有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较为突出的高层次人才,与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自治区补助15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07.对“大国工匠”“北疆工匠”分别按照每人每年2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 108.推进临时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 五、优化发展环境 (一)减轻企业负担。 109.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无分歧账款一律清偿到位,确保欠款动态清零。(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110.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责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111.落实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对运输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邮政寄递等涉及民生物资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配送车辆,给予优先通行权。(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二)优化市场环境。 112.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形下,实现企业在属地海关“申报、查验、放行”,落实空运快件RCEP“6小时通关”要求。(责任单位:呼和浩特海关) 113.积极争取国铁集团增加内蒙古中欧班列开行计划,鼓励和支持增加开行线路。在口岸通关、铁路作业等方面建立路企协作机制。(责任单位: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口岸办,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114.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支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深化“蒙速办·四办”服务。实施“一网通办”2.0建设,实现企业开办、经营许可等高频事项“一次办”“掌上办”“跨省通办”。(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 115.持续提升重点项目代办帮办服务质效,为重点投资项目企业提供精准代办、贴心帮办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 116.对带动力强的重点企业开展计量技术研究、标准制修订、检验检测、质量攻关、创新研发等质量提升综合服务。推广“蒙检在线”服务平台,加强宣传推广营业执照“一照通行”,实现企业身份识别和实名认证,全面应用电子身份认证和电子印章。(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117.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治理。聚焦行业协会,重点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违规收费、利用行业特殊地位强制收费等行为;聚焦水电气暖领域,继续加强水电气暖乱收费检查,强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价格监管,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交通物流领域,加大交通物流领域收费检查力度,查处机场、公路超过政府指导价限定幅度、不落实降费优惠政策措施、对内涵明确项目重复收费等行为;聚焦金融机构融资环节和支付环节,重点查处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中间业务只收费不服务、不落实支付手续费减免政策等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118.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废除歧视、妨碍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规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政策措施抽查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三)激发地方活力。 119.鼓励各地区通过股权分配、税收分成等方式合作共建重大项目,支持发展“飞地经济”,按照采购规模,对产值、投资、税收等经济指标在产销两地进行分成核算。对落在先进制造集中区的项目按照集中区相关建设方案和政策落实。(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统计局) 120.按照各盟市优化营商环境评估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情况,对排名靠前的盟市在安排自治区基本建设预算资金时给予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新能源汽车2019上半年十大重要政策》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19-07-17
    • 政府相关部门今年陆续出台了多个重要产业政策,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盖世汽车对上半年的重要政策标准进行了梳理,以飨读者。 据中汽协数据显示,今年1-6月中国新能源汽车累计产销分别为61.4万和61.7万辆,同比增长48.5%和49.6%。在2019年整体车市仍然不容乐观的大背景下,新能源汽车成为重要拉动力之一。政府相关部门也在今年陆续出台了多个重要产业政策,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盖世汽车对上半年的重要政策标准进行了梳理,以飨读者。 财税政策方面: 一、2019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落地 3月26日,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及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牵动行业神经的2019年补贴政策终于“靴子落地”。补贴新政从2019年3月26日起实施,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为过渡期。 1、政策重点: (1)优化技术指标,坚持“扶优扶强” 按照技术上先进、质量上可靠、安全上有保障的原则,适当提高技术指标门槛,保持技术指标上限基本不变,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的优质产品,同时鼓励企业注重安全性、一致性。主要是:稳步提高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门槛要求,适度提高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要求,提高纯电动乘用车续驶里程门槛要求。 (2)完善补贴标准,分阶段释放压力 根据新能源汽车规模效益、成本下降等因素以及补贴政策退坡退出的规定,降低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促进产业优胜劣汰,防止市场大起大落。 (3)完善清算制度,提高资金效益 从2019年开始,对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即预拨一部分资金,满足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请清算。政策发布后销售上牌的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从注册登记日起2年内运行不满足2万公里的不予补助,并在清算时扣回预拨资金。 (4)营造公平环境,促进消费使用 从2019年起,符合公告要求但未达到2019年补贴技术条件的车型产品也纳入推荐车型目录。地方应完善政策,过渡期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如地方继续给予购置补贴的,中央将对相关财政补贴作相应扣减。 (5)强化质量监管,确保车辆安全 进一步加强安全性和一致性监管,由行业主管部门加快建立产品安全监控和“一致性”抽检常态机制。对由于产品质量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或经有关部门认定存在重大质量缺陷的车型,暂停或取消推荐车型目录,并相应暂缓或取消财政补贴。 2、政策简析: 2019年新能源补贴政策加大了补贴退坡力度,为2020年底完全退出做好铺垫。同时,在政策细则制定上也更加灵活化、市场化。以新能源乘用车补贴为例,在单车补贴金额方面最大降幅超过50%,同时,对续航里程和电池能量密度门槛进一步提升,并放缓了对高能量密度电池的鼓励力度。具备全产业链核心技术储备和较高规模效应的企业将会有更大的抗风险能力。 2021年,新能源汽车市场将真正进入无补贴时代,分阶段释放退坡所带来的压力,防止一次退坡坡度过大,带来大起之后的大落。 二、新能源汽车继续免征购置税 6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政策简析: 免除新能源车购置税,不仅能够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也是刺激消费市场的重要举措,同时能够对冲补贴退坡的压力。 三、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政策落地 5月8日,财政部、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中央财政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使用政策有关事项。2019年5月8日起实施,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8月7日为过渡期。 1、政策重点: (1)、提升技术水平,保障产品供给 新能源公交车技术指标应满足《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新能源公交车辆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产品一致性监管,督促企业注重产品安全性、一致性。加快研究新能源商用车积分交易政策。 (2)、完善财税政策,促进产品消费 根据规模效益和成本下降情况,调整完善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标准,从2019年开始,新能源公交车辆完成销售上牌后提前预拨部分资金,满足里程要求后可按程序申请清算。在普遍取消地方购置补贴的情况下,地方可继续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补贴支持。落实好新能源公交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政策。 (3)、加大支持力度,优化使用环境 地方应发挥好中央财政基础设施奖补政策作用,创新支持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加快新能源公交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将除公交车外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资金集中用于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环节。中央财政已经安排的2019年及以前年度燃油补贴结余资金,地方可收回统筹用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有关部门将研究完善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政策,从2020年开始,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新能源公交车运营。 (4)、加强多方联动,确保政策落地 地方是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责任主体,应多方联动保障公交车新能源替代政策真正落地。应制定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明确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目标和时间表。 (5)、强化资金监管,提高资金效益 2、政策简析: 与乘用车不同,地方允许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补贴支持。在补贴下降60%的背景下,中大型公交车基本无法如乘用车般通过配置的调整来优化到手补贴额。因此地补的存续可以有效缓解车企下半年压力。上牌预拨付补贴、以奖代补、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可驱动运营效率提升。 总体来看,国家对新能源在公共交通方面开展运营的支持力度大于对其他用途的新能源车,从而促进公共交通领域消费,推动公交行业转型升级,加快公交车新能源化。 推广政策方面 一、11部门:治理柴油货车,推广新能源汽车 1月4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11部门联合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至2020年底,将初步形成绿色低碳、清洁高效的交通运输体系。 1、政策重点: (1)加快老旧柴油货车淘汰并制定运营补贴 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对于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的,享受中央财政现行购置补贴政策。鼓励地方研究建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相挂钩的新能源车辆运营补贴机制,制定实施便利通行政策。 (2)加快推进公共领域及物流配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 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重点区域使用比例达到80%。积极推广应用新能源物流配送车。 2、政策简析: 机动车排放对大气污染贡献率位于前列,而柴油货车尤其是大批超标柴油车尾气排放也成为空气污染的元凶之一。对提前淘汰并购买新能源货车及物流配送车的加大力度推广,将提振纯电动物流车市场。 二、十部门:多措并举促进汽车消费,持续优化新能源汽车补贴结构 1月29日,发改委、工信部、民政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印发《进一步优化供给推动消费平稳增长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方案(2019年)》。 1、政策重点: (1)、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按规定放开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再制造再利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市场交易平台,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同时购买新车的车主,给予适当补助。对淘汰更新老旧柴油货车、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等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成效显著的地方,中央财政在安排相关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2)、持续优化新能源汽车补贴结构。坚持扶优扶强的导向,将更多补贴用于支持综合性能先进的新能源汽车销售,鼓励发展高技术水平新能源汽车。落实新能源货车差别化通行管理政策,提供通行便利,扩大通行范围。 (3)、为优化消费市场环境,将持续完善消费基础设施,加快补齐道路、停车场、能源、电信、物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等方面建设短板。 2、政策简析: 国家发改委综合司巡视员刘宇南对表示,要以稳汽车消费来托住商品消费“大头”,更好地满足居民出行需要。持续优化新能源汽车补贴结构完全符合2018年6月国家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精神,核心都是要鼓励发展高技术水平的新能源汽车。另一方面,目前国内绝大部分城市还没有对新能源货车和传统货车实施差异化通行政策,落实新能源货车差别化通行管理政策,将推动新能源货车市场规模进一步攀升,促进新能源货车推广,助力配送行业向绿色化、清洁化发展 三、12部委:《绿色出行行动计划(2019—2022年)》 5月20日,交通运输部、中宣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公司等12部委联合发布了《绿色出行行动计划(2019—2022年)》,到2022年,初步建成布局合理、生态友好、清洁低碳、集约高效的绿色出行服务体系,绿色出行环境明显改善。 1、政策重点: (1)推进绿色车辆规模化应用。以实施新增和更新节能和新能源车辆为突破口,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分时租赁、短途道路客运、旅游景区观光、机场港口摆渡、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等领域,进一步加大节能和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力度。完善行业运营补贴政策,加速淘汰高能耗、高排放车辆和违法违规生产的电动自行车、低速电动车。 (2)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电网络体系建设,重点推进城市公交枢纽、停车场、首末站充电设施设备的规划与建设。鼓励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充电服务设施建设。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补贴力度,将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逐步转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环节。推广落实各种形式的充电优惠政策。 2、政策简析: 引导绿色出行多管齐下,探索多种措施。其中,未来将加大充电设施投入,解决新能源汽车续驶里程问题,兼顾政策引导与相应激励措施,将为低碳化出行带来新的动能。 四、各地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限行、限购 6月6日,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2019-2020年)》。 1、政策重点: (1)大幅降低新能源汽车成本。加快新一代车用动力电池研发和产业化,提升电池能量密度和安全性,逐步实现电池平台化、标准化,降低电池成本。引导企业创新商业模式,推广新能源汽车电池租赁等车电分离消费方式,降低购车成本。优化产品准入管理,避免重复认证,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2)加快发展使用便利的新能源汽车。聚焦续驶里程短、充电时间长等痛点,借鉴公共服务领域换电模式和应用经验,鼓励企业研制充换电结合、电池配置灵活、续驶里程长短兼顾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推进高功率快充、无线充电、移动充换电等技术装备研发应用,提高新能源汽车充换电便利性。 (3)持续提升汽车节能环保性能。适应汽车燃料消耗量、环保标准升级要求,重点突破整车轻量化、混合动力、高效内燃机、先进变速器、尾气处理等关键技术,增强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市场供给能力。优化整车结构设计,积极采用高性能电池和轻量化材料,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节能水平。 (4)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认真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各地不得对新能源汽车实行限行、限购,已实行的应当取消。鼓励地方对无车家庭购置首辆家用新能源汽车给予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停车费等方面给予新能源汽车优惠,探索设立零排放区试点。 (5)加快更新城市公共领域用车。推动城市公共领域车辆更新升级,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底前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使用比例达到80%。鼓励地方加大新能源汽车运营支持力度,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 (6)不断改善配套基础设施。中央和地方财政继续对充换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给予支持,加快大型公共场所充电桩建设。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现有停车场地,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支持地方和企业依托路灯、加油站等现有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开展充电设施建设和服务。鼓励各地为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提供停车、充电设施支持。 2、政策简析: 《方案》提出取消新能源汽车的限购、限行,在2020年补贴退出,新能源汽车市场后续政策衔接不完善的情势下,将为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注入强心剂。 在双积分实施元年,补贴大幅退坡之际,国五、国六切换节点等众多影响因素同时作用下,《方案》对于汽车产业引导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从市场供给、促进消费及基础设施保障等各个环节采取措施,以稳定汽车市场,避免出现断崖式下滑。 电池政策方面: 一、动力电池行业白名单正式废除 工信部决定自2019年6月21日起废止《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22号),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批符合规范条件企业目录同时废止。 政策简析: “白名单”的实施,极大程度上促进了本土动力电池产业的高速发展、间接抑制了过去在技术及成本多方面均有优势的日韩系电池的发展,为本土企业争取了宝贵的时间,产业集中度大幅提升,产品布局趋于合理。“白名单”的废除,意味着国内的动力电池行业将全面进入“自由竞争”时代,仍然面临严峻的挑战,市场未来会更加开放。 安监监管方面: 一、工信部:切实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5月10日,工信部组织召开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会议,副部长辛国斌指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安全第一责任人。辛国斌要求,下一步,各主管部门、生产企业、行业组织都要行动起来,抓早抓小、抓实抓好安全工作,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一是强化整车运行监控体系;二是切实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三是健全安全标准规范体系;四是加强行业自律,做好宣传引导。车企要不断的对电池安全技术进行升级,政府部门则要加大监管。 6月17日,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促请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本公司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对已售车辆、库存车辆的防水保护、高压线束、车辆碰撞、车载动力电池、车载充电装置、电池箱、机械部件和易损件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政策简析: 这是工信部自去年9月以来发布的第三份关于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的文件。与前两次相比,此次要求更加严谨,首次对车企提出了“应当主动向主管部门备案召回”的要求。 行业标准方面: 一、《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技术条件》强制标准将于2021年出台 3月21日,工信部科技司对申请立项的《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技术条件》等9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予以公示。低速电动车的国标从推荐性变为强制性,重新开始制定,现在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限定期限为2021年。 政策简析: 低速电动车早在2016年11月22日就已立项,项目周期24个月,本应该在2018年年底出台,现重新立项,完成年限定在2021年。与2016年对比,名称由《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变更为《四轮低速电动汽车技术条件》,低速电动车国标也从推荐性变为强制性,国标发布的延后,为低速电动车企业提供了两年多的宝贵转型升级时间,“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未来低速电动车行业准入门槛无疑会更严格。 下半年展望: 6月26日,三个月过渡期结束,2019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正式实施,未来的新能源汽车市场将逐渐从政策驱动转变为市场驱动,并将推动产业升级和良性循环。 同时,2018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双积分政策也迎来了修正,工信部7日9日发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2021-2023年积分比例目标,并进一步优化传统能源乘用车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结转规则,更加注重整车电耗指标和导入更严格的测试工况,提高技术门槛和积分获取难度。要想获得足够的积分,车企需要拿出有技术竞争力的产品。 6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可能迎来新的补充管理规定,据彭博社援引知情人士的话称,为了避免类似2000年IT行业互联网泡沫重现,政策制定者正在考虑出台新的管理规定,提高电动汽车制造的进入门槛,培养更精更具竞争力的企业。这一新的管理规定将对寻求外包代工生产的电动汽车初创企业进行约束,只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生产外包给其他汽车制造商,新的管理规定仍有待修改,负责起草新规则的工信部尚未对具体细节进行评论,下一步将对新法规征求意见。 结语 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相关部门都根据推广需求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为推动市场后续保持良好发展态势,各类相关政策也在根据行业发展形势不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