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能源局发布《贵州省煤矿企业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函》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3-02-07
  • 为更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矿企业办矿能力,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炭产业发展水平,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我局起草了《贵州省煤矿企业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2月14日前书面反馈为谢。

    附件:贵州省煤矿企业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能源局

    2023年2月1日

    (联系人:郭进华、李传超,电话:86891303(传真),邮箱731085990@qq.com)

    附件:

    贵州省煤矿企业准入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应当具备承担独立民事能力的法人资格,具备所收购或控股煤矿项目投资估算相适应的自有资金,有能力保障所属煤矿正常生产或建设。

    二、没有因投机倒卖煤矿被有关部门依法惩戒或处罚等情形,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联合惩戒期限内。

    三、除其所属矿井应当按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煤矿上一级公司应当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审批能力,按《贵州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设置相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学历、工作经历符合规定,并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五、应当具有满足需要的煤矿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熟练的员工队伍,具备推动实现综合机械化回采和掘进等相应采掘工作所需的相关技术力量。

    六、对煤矿进行整体托管的承托企业,应当符合《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具备整体托管所需的基本条件。

    七、煤矿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等级施工。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的煤矿和立井井深大于 600m、斜井长度大于1000m或垂深大于200m的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业绩,同时具有国家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

    八、投资的煤矿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贵州省的煤炭产业政策,其中:新建和改扩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单井规模不得小于90万吨/年,新建的低瓦斯、高瓦斯煤矿单井规模应不小于60万吨/年。

  • 原文来源:https://coal.in-en.com/html/coal-26243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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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成项目立项; (三)项目真实成熟可靠、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可行; (四)具有良好的能源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省能源局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明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项目管理等。 第十二条 省能源局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发挥项目库预算基础支撑作用。入库项目来源分为两类:一类为省直部门、中央在黔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组织上报;一类由市县能源部门组织上报。入库项目须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规定的要求和条件;同时项目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等。原则上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项目库实行常态化开放、滚动式管理,按照“公开透明、提前储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通过提前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动态监管等方式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原则上申报项目(除据实清算类项目)需经评审后方能入库。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各市、县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申报文件;省属企业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申报文件;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市、县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预审,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项目,按照申报要求上报省能源局。 (二)省能源局对项目进行初审、专家评审及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现场考察,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三)省能源局结合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告结果,结合产能产量、煤电保障、税收贡献、吸纳就业、绩效管理等按照项目轻重缓急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和资金初步分配方案。 (四)省能源局集体研究决策确定拟支持项目,除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申报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绩效目标不明确的,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的、未按规定报告以前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申报的; (三)以前年度专项资金已支持过的(延续性项目除外)。 第十七条各市、县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对其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全过程监管,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能源局按照本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执行数的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年初未落实到部门、市县或项目的专项资金,应按规定报批后及时下达。各级财政、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无故滞留、挪作他用及拖延专项资金拨付且情节严重的,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可暂停相关地区项目申报,涉及违法违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的支付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可执行指标、用款计划、支付申请和项目实际进度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挪用国库库款。安排给市(州)、县(市、区、特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下达预算到项目所在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涉及省本级支出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形成预算指标推送省能源局。 第二十一条项目组织部门按照“谁组织,谁监管”的原则,负责对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资金申请报告和资金计划下达文件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并通过专项资金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情况,实现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的有效结合,进一步提高项目管理效率。资金使用需纳入政府采购和招标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单位、建设内容、支持方式等,确需调整,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县级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县(市、区、特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备案。 (二)市级申报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能源局、省财政厅审批。 (三)省级申报项目,由项目单位直接向省能源局申请,省能源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审批意见。 (四)项目调整审批不通过的,资金按相关程序收回。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必须落实专款专用管理规定,专项资金当年预算、当年使用,原则上不得结转次年使用。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在市县财政尚未分配并结转两年以上的,通过上下级结算收回省级财政总预算。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能源局建立健全验收管理制度。项目建成投产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分级组织验收。 (一)经省本级拨付资金的奖补项目由省能源局负责组织验收,所需经费可在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 (二)经省对下转移支付奖补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特区)、市(州)能源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三)验收工作可采取自行组织、委托验收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意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加强绩效目标完成印证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不得无故滞留专项资金、拖延拨款。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和绩效监控,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负面清单”,并向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密事项外,财政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结果和绩效管理信息等。 第九章 监督问责、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会同省能源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将专项资金用于“负面清单”的,追回专项资金,视情况取消三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将失信信息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供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预算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不佳,资金拨付进度较慢及审计或财政等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市县,视情况减少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十条涉及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各部门均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监督,不得拒绝或阻碍正常的监督检查。对资金安排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除涉密信息外,省能源局应按照“谁设立、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按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栏等载体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原则上应包括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项目计划情况,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使用情况,绩效信息、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并动态更新完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实施期至202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期满后视政策实施、绩效评价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原《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1〕32号)、《贵州省煤电调节机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21〕25号)同时废止。
  • 《贵州省水利厅》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与防治领域信息门户
    • 编译者:徐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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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水利厅职责:(一)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拟定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 规划,组织拟定主要江河综合利用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 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工作。(二) 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地、 州、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 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 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贵州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 水文工作。(三) 拟定节约用水政策,制定有关标准,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 督节约用水工作。(四) 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 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 、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五) 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地、州、市间的 水事纠纷。(六) 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指导水利行 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 、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七) 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审查并 组织验收和后评价;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指导水利行业技术质 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的实施和监督。(八) 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城市河道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 导江河湖库、城市河道的治理和开发;牵头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 或跨地、州、市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九)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 供水、人蓄饮水工作。(十) 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 水利行业农电体制改革。(十一) 负责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拟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动态 监测、预防监督、执法管理和综合防治。(十二) 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十三) 承担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全省防洪工作,对产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十四) 承办省人民政府、水利部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