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的若干水问题及治理思路》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与防治领域信息门户
  • 编译者: 徐慧芳
  • 发布时间:2006-04-06
  • 本文围绕与三峡工程、南水北调及长江口治理三项重大工程相关的防洪体系建设、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上游与河口生态环境、流域水资源优化配置等四个水问题,探讨长江治理开发的思路。
  • 原文来源:http://www.hwcc.com.cn/newsdisplay/newsdisplay.asp?Id=7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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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抓长江大保护若干重大关键问题的思考》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lifs
    • 发布时间:2020-04-24
    • “共抓长江大保护”若干重大关键问题的思考 . 2020年04月15日 作者:卢纯 来源:中国环境网   2 客观分析长江生态环境问题产生及演变的原因   2.1 发展观念转变滞后, 不同主体对长江生态环境重要性和修复治理必要性的认识不到位   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 地方政府、各类企业和社会公众等不同主体对长江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深度和行动目标不一致, 认识的多元化和行动的不统一导致长江生态环境治理保护行动缓慢和力量分散。   2.2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性、结构性和积累性问题突出   长江经济带沿江省市发展不均衡, 东、中、西部经济发展阶段、发展观念差别明显, 上、中、下游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系统特征差异较大。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发展结构性问题突出, 发展动能倚重第二产业, 第二产业倚重重化工业, 社会主体能源倚重煤炭, 运输倚重公路和水运, 产业、人居和生态3个空间分布不科学, 产业集中度偏低, 人居空间过于集中, 生态空间受到侵占挤压, 导致应有的生态功能被损害。长江生态环境问题具有积累性特征, 沿江产业发展惯性大, 在特定历史时期集中上马了一些技术水平较低的重化工产业带动经济社会发展, 长江上、中、下游省市产业规划缺乏有效衔接, 同质化明显, 环保设施建设和排放处理标准偏低且未能及时跟上, 错过了生态环境最佳治理窗口期。   2.3 长江生态环境治理保护体系不完整、碎片化、不协调, 影响“共抓长江大保护”整体合力的有效发挥   长期以来长江流域缺乏统一规划和顶层设计, 国家整体规划刚性约束不强, 沿岸省市产业发展政策各自独立、自成体系, 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序衔接, 既有中央与地方多个层级的纵向管理, 又有多个部委职能的横向管理, 涉及面广、责任主体多、资源力量分散, 这种分离状态导致管理职能出现“冲突区”或“空白区”, 跨部门协调难度大, 有些项目重复建设, 有些项目治理效果显现滞后, 影响当期投入积极性, 污染碎片化治理、应急式治理、末端化治理、表面化治理。   长江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共抓长江大保护”相关立法进程时间长, 人民群众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感还有待深化提高。这些都影响着“共抓长江大保护”整体合力的有效发挥。亟待建立中央统筹协调、地方政府主导、企业发挥市场主体作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共抓长江大保护”格局。   2.4 生态补偿机制和市场化运营机制尚未全面建立   尽管长江沿线多省市相继出台了具有地方特色的生态补偿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生态补偿范围、对象、标准仍缺乏科学依据和统一规范, 市场化、多元化、长效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和全流域整体均衡、局部动态浮动的利益合理分配、分享机制仍亟待建立。   “共抓长江大保护”市场化运营机制还未形成, 对生态环境治理保护事业的公益属性和商业属性界定不清晰, 尚未形成有效的商业运作模式和投资回报机制, 地方财政承受能力有限, 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引导性投入不足, 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优势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覆盖生态环保全产业链的行业领军企业尚未出现, 生态环保行业“散、小、弱”的境况没有显著改善。   2.5 现代技术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副作用认识估计不足, 缺乏有效应对策略   在早期发展阶段, 产业发展在追逐高效益的同时, 缺乏对产业技术固有副作用及潜在生态环境风险的科学认识和有效预案, 导致产生污染之后未能及时有效治理。沿江部分城市在改革开放前后所引进、建设的重化工产业大多属于中低档技术, 有些甚至是西方淘汰的技术, 其负面影响经过几十年长期累积已经积重难返, 需要花长时间、大投入进行治理。   2.6 全流域、全系统的长江生态环境本底数据体系亟待建立, 监控、评价、考核缺乏系统权威依据   国家有关部委和沿江省市根据各自管理职能, 在长江沿线建立了水质量、水生态、水环境、水动能等监测点, 并积累了一定的历史数据资料, 对认识长江生态环境系统发展演变趋势发挥了重要参考作用。   但这些监测数据都是从各自部门不同的管理职能出发, 缺乏统一标准和全面系统性, 数据存储机制、共享机制和整合接口未形成, 至今仍未建立全流域范围、全生态要素、长时间尺度的长江本底数据库, 对长江生态环境和承载能力的认识还停留在定性、宏观层面, 缺乏完整系统、精准量化的数据体系, 长江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的监测、评价和考核缺乏科学、统一、系统、权威的标准依据。
  • 《《长江保护法》制定的若干问题》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8-09-19
    • 前不久,新华社授权发布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共116件。其中《长江保护法》被列入第一类项目。 笔者认为,长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除了执法不严,更深层原因在于:一是改革开放中因法制不健全导致历史环境问题越积累越多,越积累越严重;二是由于立法分割缺乏系统统筹造成的立法空白;三是现有的专门法律相互间衔接和协调也有不足;四是体制机制不顺造成出现一些谁都无权管、谁都不愿管以及部门间监管尺度和标准不一致等问题。 因此,《长江保护法》的制定需要以现实环境问题和上述立法问题为导向,体现特殊性规范要求和方法的综合性。这部法律的制定也是中国环境法律体系形成后,按照现实需要开展立法整合的一个应用立法创新试点。 1 立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关于立法定位,首先,应当定位为“保护”法,内容要以如何保护长江的生态环境展开。为了维护法律的衔接性,也要设立对长江流域开发利用的原则性或者宣誓性规定。 其次,以综合性调整为主。立法地位应当与《水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专项法律一样,属于一般性法律,以《宪法》为根本遵循,以《物权法》等基本法律为立法指导,以《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专项法律的规定为方法支撑。因此,要在相关的法条设立与其他法律衔接的立法指引接口,以体现其综合性和协调性。 关于立法目的,加强山水林田湖草、上中下游和水上、水面、水下、水底的综合协调管理,改善长江流域的总体生态功能,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的绩效与水平。 关于立法思路,按照特殊的现实问题、特殊的立法目的、特殊的方法开展立法。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思维,那就是一出现问题,就习惯性地批评立法有问题。对于长江经济带出现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问题,是执法不严造成的,可以完善配套的考核等机制,促进严格执法;是立法不健全造成的,要系统地梳理现有的法律有哪些方法上的欠缺,然后针对性地建立可操作的特殊方法,即以特殊的体制、原则、制度、机制、责任予以解决。 例如,基于不同区域不同发展定位开展差别化考核,解决一些生态保护区域以环境为代价追求GDP的问题;基于国有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可以建立长江流域自然资产管理对山水林田湖草综合管理的模式,替代传统的一些监管方法。当然,把现有的法律调整方法予以整合,也是立法创新,体现立法的特殊性。 关于立法方法,为了保证实施力,建议以管区域、管行业为主,尽量依靠现有的专门法律管企业,为此可建立考核评价体系、执法和应急联动体系、综合监测体系,信息共享体系、流域空间规划和产业规划体系、统一和协调的司法体系等,不要复制《水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已有的规定,也不要全部推翻这些法律设立的法律制度另行设立全新的制度。为了保障实施效果,还要完善上述法律法规等,让它们发挥更好作用,在各自的调整领域打好生态环境法治基础。 2 建议围绕七方面加强立法设计 一是宣布国家关于长江保护的方针和政策。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确立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在保护中发展和在发展中保护的原则。 二是处理全局和属地的关系,即处理好流域生态建设、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的整体性和属地利益分配的关系,处理好流域监管和属地监管的关系,设立地方党委和政府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是处理好上游、中游和下游的保护联动问题,从“三江源”到上海,从干流和一二级支流到大型湖泊,采取信息共享、市场准入、产业结构集聚规划、生态补偿、污染应急、水坝修建论证等措施。 四是处理好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的综合保护关系,水量、水质是根本,水源地保护是重点,水土保持是基础,生物多样性是保护成效的表征。 五是处理好工业、农业、服务业(交通等)的绿色化,城镇和乡村建设的绿色化。 六是协调流域的生产、生活、生态关系,把水、草地、湿地、国家公园连起来,防止生态碎片化。 七是体现地方立法的协同化与协调性,可以通过挂牌督办、中央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等措施,提升权威,震慑地方保护主义;促进流域执法与地方执法的标准、尺度、方法的协同化,促进流域司法和守法的一致性。 3 具体制度建设上还有哪些考量? 在管理和监督体制方面,按照流域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建议设立协调性议事机构长江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生态环境部。同时建议设立单列的综合执法监察机构和监测机构。 为了防止部门监管分割和国家投资的重复化,提升监管的综合绩效,建议组建长江流域综合执法队伍,开展包括水资源、水污染、水生态、水运输、矿产资源开采等方面的综合执法;建议统筹开展长江水量、泥沙、水生态、水环境的综合监测,可考虑不要全盘推倒重新构建,毁掉已有的工作基础和优势。 另外,建议加强人大对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要求政府、检察院、法院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门汇报综合保护的情况。 在制度建设方面,重点解决区域、行业、部门职责和工作的相互打通问题。 一是在信息共享方面,《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为部门间信息共享树立了一个榜样,《长江保护法》应当有所作为,解决部门间水质和水量信息不共享的问题,解决上游、中游和下游的信息不共享问题。 二是对于有跨区域环境影响的工业园区的建设问题,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沟通,加强区域特色产业的协调管理,如长江中下游水质中磷超标问题突出,主要是长江流域一些城市的磷化工产业集聚,历史遗留的磷石膏堆场存量巨大,新增的量也大,须从全流域的角度建立统一的规划管控制度和产业准入制度,予以规范解决。 在执法和司法方面,按照流域设立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法院和综合执法队伍要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是,流域管辖和属地管辖的关系问题。流域分为一级、二级甚至三级、四级支流,管辖的范围往上溯源到底有多远才算科学,需要界定,否则一些省市县的生态环境执法和司法,基本上都属于流域监管机构,流域监管机构可能会忙不过来,管不了也管不好。 建议针对长江流域的一、二级甚至三、四级支流,采取分级监管和分级司法。 此外,要解决经费欠缺的问题,建议设立专项经费,如设立长江流域的公益保护基金,专门用于长江经济带的生态修复。还要建立流域地质灾害预防预报制度,提高保护的科学性。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常纪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