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机构国家能源政策——2017年希腊审查》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 pengh
  • 发布时间:2017-11-08
  • 希腊目前正在实施全面的能源部门改革,以建立具有竞争力的能源市场。这些改革将为投资者和能源系统的转型提供机会,从而为环境和希腊社会提供可持续的结果。这份国际能源机构的评论强调了对希腊能源政策议程的成功至关重要的领域。

    希腊可以利用经济复苏的机会,通过采取支持可持续提高效率的措施,增加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份额,从而取得更长期的减排成果。这一过程的一个关键部分将是制定2030年及以后的国家能源和气候计划,以及将气候目标纳入综合能源规划。

    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方面,中国的可再生能源份额大幅增长,甚至超过了太阳能光伏发电的目标。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可能会使能源结构更加平衡,并有助于提高能源安全。

    希腊应继续推行雄心勃勃的能效政策,借鉴以往和目前措施的结果,以及其他国家吸取的教训。这项审查还为进一步的政策改进提供建议,旨在帮助指导国家实现更安全、更可持续的能源未来。

相关报告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4-01-27
    • 国际能源网获悉,1月22日,国家能源局印发《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督促落实能源安全保供责任。把能源安全保供作为能源监管的首要任务,督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能源企业履行保供主体责任、落实保供政策。充分发挥派出机构“探头”“哨兵”作用,加强电煤、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供需形势监测、分析和预警,做好煤炭供应、机组运行、存煤情况等台账化管理,及时发现并向局党组和地方政府报告影响能源保供的苗头性、潜在性、倾向性问题,协调推动能源稳定供应。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能发监管〔2024〕4号 各司,各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中能传媒: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能源工作会议和国家能源局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现将《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抓好落实。 附件: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 国家能源局 2024年1月9日 附件: 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要点 2024年能源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能源工作会议精神,围绕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一条主线,锚定保障能源安全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两个目标,创新开展过程监管、数字化监管、穿透式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四个监管”,以更大担当和作为助力能源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能源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坚持底线思维,着力强化能源安全保供监管 (一)督促落实能源安全保供责任。把能源安全保供作为能源监管的首要任务,督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能源企业履行保供主体责任、落实保供政策。充分发挥派出机构“探头”“哨兵”作用,加强电煤、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供需形势监测、分析和预警,做好煤炭供应、机组运行、存煤情况等台账化管理,及时发现并向局党组和地方政府报告影响能源保供的苗头性、潜在性、倾向性问题,协调推动能源稳定供应。 (二)推动国家能源规划、政策和项目落实落地。强化国家能源规划、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2024年各省(区、市)完成国家“十四五”能源规划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等情况开展监管。强化过程监管,持续跟踪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油气管道、大型风光基地、分布式光伏、煤层气开发等项目推进情况,进一步加强火电规划建设情况监管。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保供稳价作用。积极推动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清洁能源交易、绿电交易,充分发挥区域内、省间资源优化配置作用,促进辅助服务资源跨省互济,加大保供期间发电机组并网运行考核力度。切实发挥需求侧参与系统调节作用,推动用户侧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主体进入电力市场。 二、坚持绿色发展,着力强化清洁能源发展监管 (四)保障新能源和新型主体接入电网。监管电网企业公平无歧视地向新能源项目提供接网服务,开展分布式光伏备案接网推进情况专项监管,重点跟踪分布式光伏备案、并网、交易、结算等情况。指导电网企业进一步优化并网流程、提高并网时效,推动“沙戈荒”风光基地、分布式电源、储能、充电桩等接入电网。 (五)提升调节性电源利用水平。加强电力系统调节性电源常态化监管,采取信息化手段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开展现场检查和督办整改,切实发挥调节性电源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的作用。强化政策引导和规范市场,建立合理的电价和补偿机制,激励调节性电源的建设和运用。加强电力系统调度运行和市场交易监管,确保调节性电源根据实际需求灵活调节,进一步提升利用水平。 (六)有序推进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加强市场机制创新,逐步扩大新能源市场化交易比例,实现新能源发展与市场建设协调推进,更好发挥市场促进消纳作用。建立健全绿色电力交易机制,研究出台绿电交易有关规定,逐步扩大绿电交易规模,着力解决企业购买绿电需求量大、绿电跨省跨区交易难等问题。加快推进绿电、绿证市场建设,培育绿色电力消费市场。 三、坚持公平公正,着力强化自然垄断环节监管 (七)建立健全电力、油气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制度。创新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与反垄断、国资等部门的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加强能源领域自然垄断企业监管,出台电网企业竞争性业务关联交易信息公开等相关办法。对有关能源央企落实“十四五”能源规划、保障能源安全等情况开展监管,推动企业聚焦主责主业。 (八)加强电网垄断环节监管。强化电网企业落实国家规划、重大项目推进、公平开放、投资成效等情况监管,督促相关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提供公平开放服务。探索穿透式监管方式,深入监管新能源接网困难、储能调用不合理等问题,深化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问题纠治,加强电网工程建设运营事中事后监管。 (九)加强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修订出台《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开展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专项监管,重点检查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落实信息公开和报送、独立核算、服务合同履约、公平开放服务等情况,完善相关投诉及纠纷处置机制和程序,督促相关企业完善管理制度,促进油气市场体系建设,规范油气市场秩序,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 四、坚持顶层设计,着力强化电力市场建设与市场监管 (十)系统推动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编制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厘清多层次电力市场功能定位,做好各品种之间有效衔接,形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1+N”基础规则体系。研究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评价体系,组织开展省(区、市)电力市场建设综合示范,推动电力市场一体化设计。深化南方区域电力市场机制,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电力市场建设,推动华中等区域电力市场方案研究,完善跨省跨区市场交易机制,实现多层次市场协同运行。 (十一)健全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研究出台电力辅助服务基本规则,规范辅助服务功能品种,加快推进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建设,不断引导虚拟电厂、新型储能等新型主体参与系统调节。完善辅助服务品种设置流程和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辅助服务成本向用户侧合理疏导,进一步调动灵活调节资源主动参与系统调节积极性。 (十二)精准开展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加大电力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和监管力度,推动实现电力调度执行与交易组织情况的在线监测,探索开展数字化监管。研究制定不当干预电力市场化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提升市场监管的规范性和精准性。聚焦电力市场运行中存在的规则执行不到位、限制市场竞争、信息披露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管。 五、坚持依法依规,着力强化监管执法权威 (十三)持续打造电力领域综合监管品牌。选取6个省份开展综合监管,集中派出机构骨干力量开展现场监管,聚焦煤电规划建设及改造升级目标任务完成、电网公平开放接入、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落实、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提升以及频繁停电整治等情况,对影响范围大、性质恶劣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十四)强化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工作。聚焦电力市场秩序、自然垄断环节、电力安全等重点领域,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行政执法的影响力、震慑力。建立重大案件线索指定管辖、疑难复杂案件集中研究等工作机制,统筹使用执法力量,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水平。 (十五)规范能源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宣贯,严格执行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加快推动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实现行政处罚全过程管控、可视化管理,进一步提升行政处罚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坚持预防为主,着力强化电力领域安全监管 (十六)坚决防范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落实运行方式常态化分析制度,将部分重要厂站纳入重要输电通道联合防控工作机制服务范畴,进一步强化骨干网架安全管理。制定出台防止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事故重点要求,启动《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和电网安全风险管控办法修订工作,出台电力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完善新形势下大电网安全管理法规体系。 (十七)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和水电站大坝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能源电力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从推动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动态清零、强化油气管道保护和煤矿本质安全、发挥安全科技支撑作用、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能力等七个方面,推动落实24项具体任务,着力提升能源电力系统本质安全水平。继续开展水电站大坝安全提升专项行动,排查整治管理漏洞和工程隐患,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大坝安全总体水平。 (十八)持续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组织开展配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专项行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质量管理专项监管,强化质监机构监督,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研究起草煤电机组深度调峰安全管理指导意见,强化煤电机组参与深度调峰安全监督管理。继续组织跨省区大面积停电应急演练,持续推进国家级电力应急基地和研究中心建设。与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安全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七、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强化资质管理和信用监管 (十九)融合信用手段开展专项监管。组织开展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专项监管,重点聚焦发电企业无证经营、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持证企业虚假承诺、出租出借许可证等问题。深化告知承诺制,持续开展持证企业许可条件保持情况常态化监管。扩大信用手段应用范围,在电力市场领域探索开展信用监管试点。 (二十)完善许可和信用制度规范。修订《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推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应用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许可管理制度,优化许可流程,研究应用信用约束措施,加强全流程闭环监管。 (二十一)强化资质和信用数字化监管。升级完善资质和信用信息系统智能核验、事中事后核查、许可条件保持监督等功能,推动资质许可电子证照深化应用。扎实做好许可服务“好差评”,定期通报许可和信用工作。加强政策制度宣贯,依法发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承诺和失信惩戒信息。 八、坚持监管为民,着力强化民生领域用能监管 (二十二)持续推动解决群众用能急难愁盼问题。推进频繁停电线路和台区治理,适时开展频繁停电整治情况“回头看”,督促供电企业建立年度台账销号机制。持续开展北方地区清洁取暖专项监管,重点跟踪清洁取暖政策落实和工作实施总体情况,压实地方政府保障取暖用能属地责任和各类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取暖用能供需平稳。 (二十三)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巩固“获得电力”服务成效,深化政企协同办电机制,推动破解高压办电难点问题,指导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扩大低压办电“零投资”范围。加强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政策研究,持续推动全国办电用电服务水平整体提升。高质量做好新一轮世行营商环境评估“获得电力”指标参评工作。 (二十四)持续发挥12398热线“连心桥”作用。进一步优化12398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的诉求受理、工单转办、属地办理、结果反馈等环节工作流程,认真做好投诉举报处理,梳理分析典型问题,加强重大问题督办,进一步压实相关企业整改责任,确保群众反映的用能诉求得到及时高效解决。 九、坚持党建引领,着力强化干部队伍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五)树立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垂管单位党建工作责任,着力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以高质量党建引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 (二十六)提升监管队伍履职尽责能力。全面落实局党组《关于加强干部队伍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不断加强监管队伍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用好“能源大讲堂”等平台载体,健全行政执法培训机制,分类分级开展培训。坚持在实战中锻炼队伍,组织派出机构骨干力量开展综合监管集中作战,持续提升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推进能源监管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管数字化水平,提高监管效能。 (二十七)强化干部作风和纪律建设。始终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用能需求作为监管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加强对监管队伍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解决各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指导督促党员干部不逾底线、远离红线。加强制度建设,管好用好能源监管权力,防范权力滥用的廉政风险。 来源:国家能源局
  • 《国家能源局征求能源监管相关两政策意见》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07-01
    • 6月28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能源监管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能源监管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两个办法均为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能源监管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能源监管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能源监管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着力提升投诉举报处理质量效益,我局起草了《能源监管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能源监管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建议传真至010-81929559,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jicha@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能源监管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能源监管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4年6月27日 附件1 能源监管投诉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能源监管投诉处理工作,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12398平台反映能源企业在能源供应等生产经营活动中侵害其合法权益,寻求权利救济,且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设立12398平台,通过12398能源监管热线、微信公众号、APP、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统一接收投诉事项。 第四条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为民的原则,切实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12398平台由12398能源监管热线中心(以下简称12398热线中心)运营管理。 第五条能源企业负责办理12398平台转办的投诉事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对辖区监管范围内能源企业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监管,协调和督促相关能源企业妥善处理各类投诉事项,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诉处理及监督 第六条12398平台接收投诉人投诉,投诉人应当一并提供以下材料或者信息: (一)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有效身份信息、有效联系方式;法人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有效身份信息、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人名称及其所在地区; (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相关证据或者线索。 第七条投诉材料或者信息不完整的,12398热线中心应当及时联系投诉人进行补充。 对于符合接收条件的投诉事项,热线中心应当及时记录投诉工单。 第八条12398热线中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工单派发至相关能源企业处理,并抄送属地派出机构进行监督。 第九条能源企业在接收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能源企业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二)有明确的投诉事项、投诉请求及相关证据或者线索; (三)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第十条能源企业接收的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二)投诉事项不属于本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 (三)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 (四)投诉事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第十一条能源企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电子邮件、短信、信函或电话等方式答复投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投诉人可以采取的申诉、仲裁、诉讼等救济途径;投诉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能源企业受理情况应当同时向12398平台反馈。 第十二条能源企业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根据投诉请求的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应履行而未履行的,应当依法依约履行义务。 (二)如发现履行行为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合同约定不符的,应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或纠正。 (三)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应履行的,或自查确无事实依据的,应做好解释工作。 能源企业在投诉处理中应当积极与投诉人协商,促成争议纠纷有效解决。 第十三条能源企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采取电子邮件、短信、信函或电话等方式答复投诉人投诉核实情况、处理结果及依据、理由,以及投诉人可以采取的申诉、调解、仲裁、诉讼等救济途径;投诉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能源企业办结投诉事项后,应当及时向12398平台反馈投诉处理具体情况,具体情况应包括投诉处理时间、处理过程、争议焦点、分歧原因、处理结果和投诉人意见等内容。 第十五条12398热线中心在收到投诉办结反馈3个工作日内,应当回访投诉人,并如实记录回访情况。 第十六条派出机构对能源企业处理12398平台转办的投诉事项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管,全程掌握能源企业受理、处理和回访等信息,并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抽查。 派出机构发现能源企业投诉处理不当的,应当进行督办;发现能源企业存在违反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章 申诉事项处理 第十七条向12398平台反映的投诉事项经能源企业处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人可以向12398平台提出申诉: (一)对能源企业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 (二)对能源企业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 (三)能源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不予受理决定、投诉处理决定的。 投诉人提出的申诉事项,由派出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投诉人对能源企业投诉处理决定和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12398平台提出申诉;能源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不予受理决定、投诉处理决定的,投诉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12398平台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申诉人向12398平台提出申诉,应当提供以下材料或者信息: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有效身份信息、有效联系方式;法人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有效身份信息、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人名称及其所在地区; (三)被申诉人受理、处理投诉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诉请求、理由、事实根据等。 第二十条申诉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诉人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诉人; (三)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已经向被申诉人投诉且对其受理、处理结果不认可或者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 (五)属于能源监管职责范围。 第二十一条派出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事项不予受理: (一)未提供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或者信息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三)已超过第十八条规定的申诉时间的; (四)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 (五)申诉事项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六)申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以电子邮件、短信、信函或电话等方式答复申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以及申诉人可以采取的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申诉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派出机构受理用户申诉的,应当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被申诉人为地市级以下电力企业的,派出机构可以向被申诉对象上一级企业了解核实,要求其说明情况、提供证据材料并指导被申诉对象积极解决矛盾争议。 第二十四条派出机构办理的申诉事项,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申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不予支持; (三)对申诉请求事由合理但是缺乏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应做好解释工作。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申诉请求决定的,派出机构应当责令或者督促被申诉人执行。 派出机构发现被申诉人有违反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申诉事项应当自派出机构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且告知申诉人延期理由: (一)申诉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申诉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申诉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四)申诉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 (五)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第二十六条派出机构办结申诉事项,应当自作出办结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电子邮件、短信、信函或电话等方式告知申诉人申诉核实情况、处理结果及依据、理由,以及投诉人可以采取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申诉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七条派出机构在办理申诉事项中,发现申诉事项属于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转办并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能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监管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明确投诉处理流程、责任分工、考核评价等要求。 第二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建立投诉处理评价机制,定期通报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投诉处理情况和典型案例。 第三十一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对所投诉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诽谤他人,或者以投诉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能源监管工作。 第三十二条能源企业推诿塞责、拖延办理、提供虚假材料、打击报复投诉人或者投诉处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12398能源监管热线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监管〔2017〕25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能源监管举报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权利,规范能源监管举报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12398平台反映能源企业生产经营涉嫌违反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规章,请求予以查处的行为。 第三条举报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为民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设立12398平台,通过12398能源监管热线、微信公众号、APP、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统一接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 12398平台由12398能源监管热线中心(以下简称12398热线中心)运营管理。 第五条举报事项实行属地办理,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对辖区监管范围内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 派出机构认为举报事项重大、情况复杂或者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可以报请国家能源局认定后处理。 涉及全国范围、跨省跨区、能源央企总部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举报事项,由国家能源局处理,或者指定派出机构处理。 第六条举报人向12398平台举报,应当提供以下信息及材料: (一)被举报人基本信息; (二)举报事项、被举报人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材料; (三)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七条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人;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相关支持证据; (三)属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范围。 第八条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没有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查案线索不清晰的。 (三)举报事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 (四)已经作出处理,举报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举报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向具名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法对举报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被举报人违法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被举报人的行为未违法违规的,终止办理,予以办结; (三)举报事项无法查明的,终止办理,予以办结。 第十一条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且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一)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举报事项需要专业鉴定的; (四)举报人提出新的事实、证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 (五)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举报事项立案调查的,调查处理时间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办结举报事项,应当自作出办结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采取电子邮件、短信、信函或电话等方式告知具名举报人举报处理结果及依据、理由,以及举报人可以采取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举报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派出机构在办理举报事项中,发现举报事项属于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转办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处理举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或者泄露举报信息、隐匿销毁举报材料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对所举报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诽谤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能源监管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处理情况和典型案例。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