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能源监管办发布《山东省发电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2-07-28
  • 7月26日,山东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征求《山东省发电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等六个规范性文件意见的通知。

    在《山东省风电场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文件中,实施细则指出,本细则应用范围为已并入山东电网运行、由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调管的风电场。其他风电场可参照执行。

    实施细则还指出,风电场应在并网前与相关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于协议期满前3个月办理续签事宜、且在协议到期前完成续签。无协议不得并网运行。

    新建风电场应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在并网之日起6个月内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风电场,不得继续发电上网。

    新建、扩建风电场应在并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并网调试、试验(含配建储能设施)。因自身原因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每天考核电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PN为风电场的总装机容量(兆瓦);α逾期为逾期考核系数,其数值取0.05。

    新建风电场自并网之日起,正常参与本细则规定的调度纪律考核、非计划停运考核及返还,自调试期(3个月)满后次月1日起参与其余项目的考核及返还。扩建风电场自调试期(3个月)满后次月1日起参与AGC、AVC考核及返还,自并网之日起参与其余项目的考核及返还。

    当并网运行风电场因自身原因造成风机大面积非计划停运,一次停运风机总容量超过全场装机容量的30%,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每次考核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其中,由于电网原因或风电场共同送出线路由其他场站原因导致停运的,免于考核。

    配建储能的风电场,因风电场自身原因造成储能单元非计划停运的,一次停运储能单元容量超过全站储能总容量的30%,纳入配建储能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每次考核风电场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

    风电机组应具备《风电场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要求的高/低电压穿越能力,不具备高/低电压穿越能力的风电机组禁止并网。风电场风机现场检测不合格,或经现场抽检合格后仍在高/低电压穿越范围内发生脱网,自脱网时刻起该风电场同型机组禁止并网,直至全部完成整改。风电场配建储能应具备高/低电压穿越能力,频率异常响应、电压异常响应、电压值、延时等参数应满足国家标准要求。不满足要求的禁止并网。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176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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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7-29
    • 国际能源网 讯】7月26日,山东能源监管办发布《山东省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版)》。 根据文件,本细则适用于已并入山东电网运行的,由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调管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其他光伏发电设施可参照执行。发电量全额自用、采取装设逆功率保护等措施确保不上网的集中式电站不纳入考核范围,亦不参与考核资金返还。 光伏电站以调度计划单元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本细则。 当光伏电站因自身原因造成光伏发电单元大面积脱网,一次脱网光伏发电单元总容量超过光伏电站装机容量的30%,纳入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每次考核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1%。其中,由于电网原因或光伏电站共同送出线路由其他场站原因导致停运的,免于考核。 配建储能的光伏电站,因自身原因造成储能单元非计划停运的,一次停运储能单元容量超过全站储能总容量的30%,纳入配建储能非计划停运考核范围,每次考核光伏电站全站当月上网电量的1%。 此外,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26日(星期五)17时前。
  • 《重磅!山东能源监管办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8-13
    • 国际能源网/风电头条(微信号:wind-2005s)获悉,8月11日,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下发关于公开征求《山东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该细则适用于山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参照本细则执行。 在进入商业运营条件中,文件指出,风力发电项目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GB/T31997)要求完成整套启动试运。 发电机组应在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按规定变更许可事项,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应分批申请。符合许可豁免政策的机组除外。 届时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从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不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 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指同类型机组代理购电市场化结算均价。同类型机组指火电(燃煤、燃气)、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独立新型储能等电源类型。 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山东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办组织起草了《山东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3年9月12日(星期二)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我办市场监管处。 电子邮箱:scjgc@cnea.gov.cn 传 真:0531-67800757 附件:山东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