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JF发布《蓝色跳动之心:应对气候危机的蓝碳解决方案》报告》

  • 来源专题:印太交汇区海洋物质能量中心形成演化过程与机制
  • 发布时间:2021-12-06
  • 2021年8月4日,环境正义基金会 (Environmental Justice Foundation,EJF)发布《蓝色跳动之心:应对气候危机的蓝碳解决方案》(Our Blue Beating Heart: Blue Carbon Solutions in the Fight Against the Climate Crisis)报告,指出政策制定者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储存在红树林和海草等海洋生态系统中的碳。报告因此针对不同的海洋生态系统提出了相应的蓝碳解决方案建议。该报告同时得到了由7000 多名海洋和气候科学家、人权专家、公众人物等签署的公开信支持,该信在世界红树林日提交给世界各国领导人,呼吁其将海洋保护作为气候行动的基石。
    1. EJF针对欧盟蓝碳系统提出的整体建议
    欧盟海洋仍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有影响力的保护措施。欧洲审计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指出,目前的欧盟海洋环境保护框架尚未在其海洋面临过度捕捞威胁之际对海洋生物多样性提供必要的保护。欧盟仅有不到1%的海洋保护区(MPA)受到严格保护,并成为有效的海洋保护区。鉴于此,为了实现其有效性,欧盟MPA须涵盖(严重)濒危和脆弱物种及其生境,并酌情限制这些地区的捕鱼活动。
    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将海洋和沿海生态系统保护置于全球气候和保护政策核心地位方面能够发挥引领作用。海洋是全球遗产的一部分,这决定了全球合作政策的必要性。EJF建议欧盟将以下活动作为优先事项:
    (1)将蓝碳和海洋的气候调节功能纳入到国家自主贡献(NDC)中,并将海洋保护问题贯穿于“减碳55%”(“Fit for 55”)一揽子立法提案中。欧盟的NDC必须符合将全球变暖限制在1.5℃以内的《巴黎协定》(Paris Agreement)承诺,并且除了其他部门的减排目标之外,应纳入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蓝碳保护和恢复具体目标。
    (2)致力于30×30海洋保护计划的实施,到2030年至少将30%的海洋指定为具有生态代表性的完全或高度受保护的MPA。欧盟成员国必须进一步实施对30%国家和沿海水域的保护,并提供充分保护指定MPA所需的资源。
    (3)所有的气候和海洋政策必须基于最新的科学依据。这需要增加全球海洋和社会科学资助,包括对深海生态系统的严谨研究。在正式完成确凿的基线研究,开展有效且严格的环境风险评估以及制定风险缓解策略之前,必须暂停新的海洋环境勘探活动,如深海商业采矿。欧盟必须在所有的海洋政策中采用风险预防原则,尤其是在缺少可靠的科学证据的情况下。
    (4)通过一项严格的《2030年欧盟生物多样性战略》(EU Biodiversity Strategy to 2030),该战略应设定雄心勃勃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然恢复目标,并在即将举行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OP)上发挥引领作用,鼓励各国设定具有约束力、可量化的生物多样性恢复和保护目标,并鼓励发展中国家利用技术和财政支持实现这些目标。此外,欧盟必须将气候恶化作为生物多样性政策的主要挑战,包括即将出台的《2020年后生物多样性框架》(Post 2020 Biodiversity Framework)。
    (5)在较短的时间内制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BBNJ)条约》(Biodiversity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BBNJ) Treaty),为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制定条例。这将有助于解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 Law of the Sea Convention)和其他法律管辖范围以外的区域缺乏保护这一问题。
    (6)确保政策决策的透明化和社区的参与。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以及海洋保护相关政策必须在与当地社区充分磋商的情况下制定,以确保其粮食安全和其他需求与权利得到充分考虑。必须根据风险预防原则评估政策涉及的所有社会、文化、经济和环境影响。
    (7)为气候融资机制提供支持和资助。这些机制应明确指出历史上的温室气体排放国有责任为发展中国家以社区为主导的蓝碳修复、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和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适应力计划提供支持。从当前现状过渡到以可持续方式管理海洋这一过程产生的经济压力应根据“污染者负担”原则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承担。
    (8)将海洋保护标准纳入即将出台的《欧盟可持续企业治理》(EU Sustainable Corporate Governance)立法中,以确保在欧盟市场开展业务的企业在其价值链中完成充分的尽职调查,并且确保欧盟市场上的任何产品均不会导致海洋生态系统的破坏或退化。
    (9)采用EJF的“渔业全球透明度10项原则”。这些原则包括一些便捷经济的行动,例如公布船只许可清单和公开船只追踪数据。这些行动是任何国家都能够做到的,将在打击渔业非法捕捞和侵犯人权的行动中发挥关键作用,从而推动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管理。
    (10)禁止在MPA内进行疏浚或海底拖网等破坏性捕捞活动,并逐步取消渔业公共补贴,包括燃料补贴,因为这些补贴会导致海洋生态系统永久遭到破坏。
    2. EJF针对“海洋森林”提出的建议
    包括海带、盐沼、海草草甸和红树林在内的海岸带“海洋森林”具有强大的碳吸收能力,这些蓝碳生态系统是全球变暖应对手段中基于自然的干预计划的关键要素。如果立即采取行动保护“海洋森林”,那么“海洋森林”将成为人类应对气候恶化的强大工具。鉴于此,EJF提出以下建议:
    (1)国际社会必须采取紧急行动以优先保护和恢复红树林、海草、盐沼和海带等生态系统,将其作为《巴黎协定》中NDC实施计划的一部分。
    (2)欧盟即将出台的《2030年生物多样性战略》(Biodiversity Strategy to 2030)必须涵盖保护和恢复欧盟海草生态系统的具体目标,包括为保护目标的实现提供足够的资金和人力资源,并将海岸保护纳入其“减碳55%”一揽子立法提案中。
    (3)国际气候资助机制应帮助发达国家直接将资金转移到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保护或“海洋造林”行动中。这些保护行动应包括为MPA制定国家层面具有约束力的科学目标,以保护和恢复红树林、海草、盐沼和海带等生态系统。
    (4)政府必须与当地社区合作,禁止水产养殖和农业扩张导致的“海洋森林”破坏。疏浚或拖网捕鱼等破坏性捕捞活动也必须逐步淘汰,包括立即禁止MPA内的拖网捕鱼。
    (5)必须实施严格的价值链尽职调查监管,以确保包括渔业和水产养殖产品在内的消费品源自得到可持续管理的合法渔业和农场。欧盟必须将红树林、海草、盐沼和海带保护纳入其即将出台的可持续企业治理框架和无森林砍伐的供应链立法中,以确保投放在欧盟市场的产品不会对关键的全球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3. EJF针对鲸类动物提出的建议
    包括鲸鱼、海豚和鼠海豚在内的鲸类动物是维持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的核心物种。过去10年的研究表明,包括蓝鲸(Balaenoptera musculus)、长须鲸(Balaenoptera physalus)和北大西洋露脊鲸(Eubalaena glacialis)在内的13种大型鲸鱼对海洋生物碳循环产生了积极影响。最近的研究则表明,尽管鲸类动物通常情况下不被计入大多数碳循环模型中,却可能对海洋碳循环具有重要影响。EJF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1)目前迫切需要以跨部门方法为基础的全面联合行动,以重建海洋生物支撑系统并恢复海洋生境。应将面向海洋的目标以及鲸类和其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气候减缓、韧性和适应力政策,以及国际和国家气候目标、NDC和国家适应力计划中。《生物多样性公约》(CBD)和《爱知生物多样性目标》(Aichi Biodiversity Targets)的后续计划应更具约束力,同时必须纳入到区域、国家和国际气候政策的实施中,应具体考虑鲸类动物的作用,加强基于自然的解决方案和蓝碳政策的制定。
    (2)要保护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由高度互联或完全受保护的MPA构成的精细化全球网络很有必要,同时应考虑气候变化对鲸类物种的影响。这需要必要的资金支持,以确保MPA得到有效管理,实现对人类和地球的保护。
    4. EJF针对深海采矿提出的建议
    深海作为碳汇在海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深海海底沉积物中掩埋的有机碳有助于调节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从而维持全球气候平衡。除了深海沉积物中的碳掩埋,深海的生物多样性对碳封存而言也至关重要。研究指出,海洋每年从大气中吸附的二氧化碳中,高达10%的份额被一种深海底栖细菌吸收,这种细菌也可能为其他深海生物提供食物来源,揭示了深海食物链的高度复杂性。研究指出,克拉里昂-克利珀顿区(CCZ)即将开展的深海采矿活动可能会对深海这一微妙的环境产生严重扰乱,从而对海洋的气候变化缓解功能产生毁灭性影响。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深海采矿恰恰是受气候变化驱动而崛起的行业。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各国政府和企业正在投资风力发电机、太阳能电池板和电动汽车等可再生能源技术,而这些技术的材料来源则是通过海底采矿得到的锂、钴和镍等矿物。据研究人员预测,到2050年,要满足对新型电动汽车的需求,对稀有矿物的需求可能会增加至目前水平的20倍。在此背景下,EJF针对深海采矿提出以下建议:
    目前迫切需要更完善和更广泛的深海科学知识以认识深海生态系统及其蓝碳价值。在深海采矿的环境影响得到充分认识,并制定综合性风险缓解策略以防止对海洋生态系统的长期破坏之前,应禁止所有采矿活动。因此,EJF支持太平洋岛国政府发起的将深海采矿暂停10年的呼吁。EJF进一步主张采取没有时间限制的、范围更广的深海开采活动暂停。此外,EJF呼吁为独立研究人员开展的深海生态系统基线全面研究提供国际资助。最后,为了在不危及环境和人权的情况下满足对稀有矿物的需求,政府必须优先考虑真正的可持续解决方案,而不是依赖于深海采矿。各国政府须加大创新技术和循环经济模式设计和实施方面的投资,以支持大型电子产品回收计划,实现可再生能源技术所需矿物的重复利用。
     

    (张灿影 摘自中国科学院兰州文献情报中心《国际海洋科技参考》2021年第35期,薛明媚,王金平 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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