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的确定和转让》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与防治领域信息门户
  • 编译者: 徐慧芳
  • 发布时间:2006-04-06
  • 由于水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我国《宪法》将水资源规定为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把江河湖泊中的水资源由其流经的县、市或省等据为地区所有,并向周边地区进行水权出卖有悖于《宪法》,同时将加大用水成本和社会的额外负担,增加水权纷争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因而并不是水资源配置的好办法。取水许可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水资源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应予坚持并不断完善。但是,可以允许获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的控制下进行水资源转让,进行水权交易
  • 原文来源:http://www.hwcc.com.cn/newsdisplay/newsdisplay.asp?Id=7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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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与防治领域信息门户
    • 编译者:徐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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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权问题近年来伴随中国水资源紧张而成为水资源管理领域的核心工作。2000年以来国家水资源主管部门水利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研究、探索和推动水权制度的中国实施。 2005年1月水利部终于下发了《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意见认为,健全水权转让的政策法规,促进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环节。近来一连串的"地方水权交易"实际都是在水利部的引导和精心组织下完成的,显示了水利部推动水权工作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