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个!河北拟将加氢站纳入地方建设指标》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3-10-11
  • 10月7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河北省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加氢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加氢站工作。

    以下为原文

    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省加氢站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编制了《河北省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8日—2023年10月21日。

    欢迎有关单位和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10月2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shangwenlong@hebmail.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关于《河北省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附件:1.河北省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意见和建议反馈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7日

    河北省加氢站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本省加氢站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按照统一规划、有序建设、规范经营、安全第一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加氢站,是指为燃料电池汽车、氢气内燃机汽车或氢气天然气混合燃料汽车等的储氢瓶充装氢燃料的专门场所,包括单独建设的加氢站、加氢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站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加氢站规划、建设、运营等监督管理活动。

    各类加氢合建站中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建设和运营仍从其原有规定。

    第四条【部门职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的加氢站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加氢站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加氢站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气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加氢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加氢站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加氢站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交通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氢能发展规划,合理编制加氢站专项规划或布局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经营性用地】 经营性加氢站用地性质原则上为商业用地,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氢站用地参照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建设用地模式进行实施。

    鼓励加氢站建设用地集约使用。在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合法建设的加油(气)站利用现有土地改(扩)建加氢站,鼓励新规划加油(气)站同步规划建设加氢设施;现有加油(气)站具备加氢设施建设条件的,视同已纳入加氢站规划布局。

    第七条【非经营性用地】 在下列区域(领域)内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企业可以通过租赁或在自有建设用地上建设非经营性自用加氢站,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港口、机场、矿区、各类园区(聚集区)等特定场景;

    (二)城市公交、环卫、物流、旅游等重点领域的车辆停放场站;

    (三)电力、化工、冶金等重点生产经营企业;

    (四)有关运输示范线路;

    (五)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领域)。

    非经营性加氢站不得对外提供经营服务;确需转为经营性加氢站的,应当符合加氢站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停止运行的须按规定向所属企业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加氢站管理部门报备。

    第八条【依据标准】 加氢站的设计、施工、建造等应当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2010)、《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氢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示范运行配套设施规范》(GB/T29124)、《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2021)等相关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九条【审批流程】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加氢站项目按照本省一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

    现有加油(气)站在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设施,但不新增建(构)筑物,已取得加油(气)站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手续和施工许可。

    加氢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加氢站管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可按照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政策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安装工程】 加氢站设备安装和管道工程施工安装,应当在配套的土建工程检查验收合格,且满足安装和施工要求后进行。

    加氢站储氢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情况书面告知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压力管道安装过程须经检验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一条【“三同时”】 加氢站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加氢站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加氢站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安全验收评价与安全预评价不得委托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第十二条【资质要求】 加氢站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单位(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文件审查】 加氢站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四条【设计文件修改】 加氢站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合同约定的内容、相关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变更后的设计文件,应经原图审机构审查同意,或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进行审查。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充装许可】 加氢站在投入运行前,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第十六条【报告事项】 加氢站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运行条件的,应当在开始运营30日前向设区的市加氢站管理部门报告;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附属加氢站,参照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模式,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告。加氢站应当报告下列内容:

    (一)工商营业执照,加氢站运行场所证明文件;

    (二)规划验收意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与氢气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合同;

    (四)加氢站的氢气储存、压缩、计量、充装、防雷、安全保护等设施设备符合相关现行标准规范的文件(证书);

    (五)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检查维修制度,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职业健康保障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加氢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氢站安全宣传制度等;

    (六)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证明)。证书(证明)的种类和数量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有关要求;

    (七)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氢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装置检定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书、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运营批复】 设区的市加氢站管理部门通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加氢站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加氢站运营批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氢站进行审查、批复。

    已经取得运营批复的加氢站应当每年向设区的市加氢站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运营管理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安全管理】 加氢站安全管理应当按照《河北省氢能产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运行维护抢修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工艺流程、技术设备特点以及原辅料危险性等情况,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三)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熟练掌握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四)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全面辨识火灾、爆炸等危险因素,建立安全风险清单,落实分级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并加强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

    第十九条【停止运营报告】 加氢站发生转让、售卖、变更场所、停业、复业等重大事项,应当提前30日向县级加氢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因突发事件暂停营业的,自停业起7日内向县级加氢站管理部门申报;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再重新运营的,需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条【企业禁止行为】 加氢站应当履行安全责任,不得有以下禁止行为。

    (一)使用违法建(构)筑物;

    (二)擅自变更规划许可确定的场所使用功能,危及生产安全;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四)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等物品;

    (五)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及工艺;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一条【其他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加氢站设施,不得损毁、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加氢站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加氢站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加氢站,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二条【氢气指标检测】 加氢站应当定期公示氢气技术指标检测报告,包括氢气供应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确保供应的氢气技术指标符合《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 氢气》(GB/T 37244-2018)标准要求。

    第二十三条【安全评价】 加氢站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加氢站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出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间隔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 加氢站的特种设备应当取得使用登记证,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及时申报并接收检验。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应定期校验、检定、校准、巡检。

    第二十五条【不得加氢情况】 加氢站只允许通过加氢机向汽车储氢瓶加氢,禁止向其他容器加氢,禁止在站外加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氢站不得为用氢车辆加氢:

    (一)车辆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正规车号牌的;

    (二)车辆氢气瓶无《车用氢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报废的;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四)其他不能保证充装和使用安全的。

    第二十六条【应急救援责任】 加氢站应当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履行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责任:

    (一)编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和保障措施,并与所在地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三)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和设备物资。

    第二十七条【事故管理】 加氢站内发生氢气泄漏、火灾、爆炸或者其他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信息化管理】 加氢站应当建立加氢站数据采集与监测系统,按照加氢站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求接入监管平台,并保存下列数据,其中音视频数据的保存时限不少于3个月、非音视频数据的保存时限不少于1年。

    (一)氢气设备运行日志(运行参数,维护保养、检验标定记录);

    (二)充装、加注信息台账;

    (三)安全监控报警系统数据和音视频数据;

    (四)氢气技术指标记录和检测报告;

    (五)隐患、事故处置记录;

    (六)应急演练记录;

    (七)人员培训记录。

    加氢站其他数据的采集应当符合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

    第二十九条【行业监管】 加氢站管理部门参照加气站运营监管方式对加氢站实施监管。

    第三十条【社会监督】 加氢站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开加氢站企业名单,公布投诉和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加氢站运营管理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未出台加氢站运营管理法律法规前,设区的市已经出台加氢站管理办法的,仍按其出台的加氢站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定州市、辛集市和雄安新区参照设区的市进行加氢站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原文来源:http://www.nengyuanjie.net/article/82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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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7年,生态环境治理达到新高度,天蓝、地绿、水秀的美丽河北基本建成。全省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稳定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所有设区的市空气质量在稳定退出全国“后十”基础上巩固提升,城市环境洁净度和城市竞争力显著提高,7个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保绩效创A全部完成,全省工业企业低碳转型、绿色发展实现新突破。地表水国省考断面优良水体比例力争达到85%,国省考断面全面消除Ⅴ类,基本消除城乡黑臭水体,京津水源上游流域优良水体比例保持100%。白洋淀水质保持Ⅲ类并持续改善,生物多样性显著提升,建成全国美丽河湖。近岸海域国控点位水质优良比例稳居全国前列,旅游旺季北戴河国考入海河流稳定达到Ⅲ类及以上水质、近岸海域海水水质优良比例达100%、主要浴场海水水质稳定保持一类,沿海区域分批次推进美丽海湾建设。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成效进一步巩固提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梯次发展的“无废城市”集群基本形成。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进一步提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累计创建20家以上,全面完成36个自然保护区、144个县生物多样性调查,白洋淀、张承坝上地区、燕山—太行山等重点区域生物多样性显著改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改革向纵深推进,碳排放资产化制度初步建立,碳排放、排污权交易市场更加成熟,生态环境要素配置作用进一步完善。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重点城市空气质量“退后十”行动。加强重点城市污染治理和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力度,着力解决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化石、交通运输结构偏公路等结构性污染问题,大幅削减污染物排放,推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境容量相匹配。开展城市污染治理挖潜行动,推进重点行业深度治理。统筹推进城市建设、生产生活各领域协同增效,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加强颗粒物(PM10)、一氧化碳、臭氧等重点污染物治理,强化区域联防联控联治。〔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均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具体落实,不再列出〕 (二)实施细颗粒物(PM2.5)达标和重污染天气消除行动。统筹节能、减煤、控车、治企、增绿、抑尘,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实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城市污染治理挖潜攻坚。建立“三线一单”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制度,推动产业结构深度调整优化。严把生态环境准入关口,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到2027年,风电、光伏发电装机达到11900万千瓦。深入实施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到2027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量的20%左右。加强柴油车治理监管,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加强扬尘综合治理。抓好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实施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行动。深入推进钢铁企业环保绩效全面创A,到2024年44家钢铁企业完成创A。全面开展焦化、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火电、垃圾发电等重点行业企业环保绩效创A,建立“一个行业一个创A标准、一套技术指南、一套政策支持体系、一张创A时间表,一个企业一个具体实施方案”的“五个一”工作机制,强力推进超低排放改造、无组织排放治理、清洁能源货车替代。强化政策激励,落实激励性绩效分级、绿色信贷、财税资金等支持措施。加强科技支撑,加大先进适用环保技术研发应用。(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四)实施地表水环境治理行动。围绕白洋淀流域、京津水源涵养区、环渤海、冀中南、大运河等区域分区施策、分类指导,推动水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强化工业、农业节水,合理建设再生水管网,推进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加强白洋淀、衡水湖、南大港等湿地保护,推进察汗淖尔生态环境保护。着力恢复水生植被生物,开展重要水体“水下森林”建设试点。深入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加快消除冀中南区域国省考Ⅴ类断面。持续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以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海)口、支流入干流处等为节点推进人工湿地建设。全面完成市政合流制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同步实施雨污水管网混错接改造和破损修复。完善城镇公共污水处理设施,加快乡镇级污水处理厂建设。因地制宜开展水体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持续巩固黑臭水体治理成效。(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五)实施白洋淀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行动。坚持“补水—治污—防洪”一体推进,着力打造清新、灵动、低碳、美丽白洋淀。全流域全面推行“六无”标准,加强汛期水污染应急管理,因地制宜建设河口生态湿地,提高水生态环境承载力。优化水资源配置,完善多水源补水机制,推动上游入淀河流生态容量稳步提升。选取唐河、孝义河、拒马河、大清河部分河段构建入淀“绿脉”,分类实施河流生态建设。强化淀区污染治理,科学实施生态清淤和百淀联通工程,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标改造和达标运行管理,开展城市庭院雨污分流改造,实施村落环境提升工程,严控面源污染。增强白洋淀区域生态绿心作用,构建绿地、湿地、河流、公园等多元有机生境。加强鸟类栖息地建设管理,强化水生生物保护。(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六)实施海洋综合治理行动。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兼顾,推进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水质提升专项行动。“一口一策”开展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着力削减总氮排放,到2027年全面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任务。强化海水养殖监管,促进海水养殖业绿色健康发展。加强港口、船舶污染防治。推进岸线管护与修复,实施秦皇岛七里海退养还海、金沙湾岸线修复以及唐山滦河口湿地、曹妃甸海草床、滦南湿地生态修复工程,保障海洋生态安全。加强北戴河旅游旺季生态环境质量保障。(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交通运输厅、河北海事局) (七)实施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行动。加强耕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整治历史遗留废渣、尾砂、冶炼粉尘等固体废物。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严格管控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到2027年,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成效进一步巩固提升。健全省级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加强地下水国控考核点位风险管控,持续推进“双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到2027年,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厕所改造,强化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加强种植业和养殖业污染防治。到2027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55%,基本消除农村黑臭水体。(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地矿局) (八)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加大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力度,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施北方防沙带、太行山燕山绿化、雄安新区千年秀林、白洋淀上游规模化林场等重点工程,科学恢复林草植被。持续实施“三化”草原治理工程,科学推进荒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相结合,推行森林、草原、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优化大运河沿线生态空间格局,打造大运河绿色生态带。推进燕山—塞罕坝国家公园建设。加快滹沱河等重点河流湿地公园建设,高标准建设沿河生态走廊,打造“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多彩景象。在燕山、太行山以及张承坝上地区等重点区域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加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拯救力度。完成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调查,开展塞罕坝、白洋淀、衡水湖等重要区域本底调查及监测。加强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建设,加快打造国内示范自然保护区。建立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体系,防治外来物种侵害。(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石家庄海关) (九)实施“无废城市”建设行动。以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主线,全域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提升再生资源高效高值化利用水平,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强化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多点打造特色“无废”细胞工程。严格危险废物源头管控,优化利用处置结构布局,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提升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健全完善制度、技术、市场、监管四大政策体系,实现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全链条监管。到2027年,全省各地“无废城市”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功能互补、共享共治、梯次发展的“无废城市”集群基本形成。(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 (十)实施碳资产价值实现机制和排污权交易改革行动。加快构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复制推广价值的降碳产品方法学和碳排放基准值体系,加大降碳产品开发力度,实行以基准值为基础的碳排放抵消制度。健全完善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的碳减排项目开发机制,规范碳减排资产认定、登记和管理,运用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提升数据科学性、准确性和公允性。鼓励开发碳金融产品,加快推动碳资产化。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开展排污权跨区流转、租赁试点,丰富排污权交易品种,扩大政府储备和交易规模,强化金融赋能,激发市场主体减排内生动力。加快组建雄安绿色交易所,增强绿色发展动能。(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国资委)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推动。成立美丽河北建设工作专班,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专班组长,有关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专班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推进和协调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各相关地方要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组织调度,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 (二)强化政策支撑。推动制订推进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相关的地方法规。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制度研究和建设。及时制修订重点流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绿色低碳发展的经济政策,在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方面支持美丽河北建设。完善绿色发展市场机制建设。(责任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三)强化项目引领。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开展美丽河北建设实践,认真谋划并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工程,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河流湖库综合治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土壤污染源头管控等重点项目,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美丽城市、蓝天、河湖、海湾、乡村、田园等创建行动,绘就美丽河北多彩画卷。(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四)强化监督执法。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建立健全督察整改长效机制,确保全面整改、彻底整改。深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美丽河北建设目标任务纳入督察范围,压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全面推行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执法,全面构建“日常不扰、无据不查、轻微不罚”的监管执法新模式。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负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责任的省有关部门) (五)强化宣传引导。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整合优质宣传资源,创新宣传手段,提升宣传品质,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水平,广泛凝聚生态文明共识。积极组织开展六五环境日等主题社会宣传活动,讲好美丽河北故事。落实“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提升公民生态文明意识行动计划,引导公众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