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黄润秋任生态环境部部长--人民网环保频道--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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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 lifs
  • 发布时间:2020-05-21
  • 人民网北京4月29日电(记者 余璐)据新华社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9日上午经表决,决定任命黄润秋为生态环境部部长。 记者注意到,黄润秋是一名民主党派干部,为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副主席,2016年3月任生态环境部(原环保部)副部长至今。 在生态环境部工作期间,黄润秋担任过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副组长、国务院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大检查第9检查组组长等职务。2019年9月29日,黄润秋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新闻发布会上曾表示,70年来,我国生态保护监管体制由过去的从属到现在的独立、由分散到系统,尤其以2018年组建生态环境部为标志,形成了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生态保护监管体系。

相关报告
  • 《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受国务院委托作2017年度报告》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8-05-04
    •  中国环境报记者郭薇4月25日北京报道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受国务院委托,作了2017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的积极变化   李干杰说,2017年全国大气和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土壤环境风险有所遏制,生态系统格局总体稳定,核与辐射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的积极变化。   大气环境状况方面,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有99个城市达标,占29.3%;全年优良天数比例7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2.5%;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43微克/立方米,超标22.9%;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75微克/立方米,超标7.1%;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年均浓度均达标。主要特点体现为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局部时段有所反弹;重点区域继续改善,个别地区污染仍然较重;颗粒物浓度持续下降,臭氧超标问题日益显现。河北、山西、天津、河南、山东5省(市)优良天数比例仍不到60%,仍需加大治理力度;全国O3浓度同比上升8.0%,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汾渭平原等升幅较大,成为下一步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水环境状况方面,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Ⅰ~Ⅲ类水体比例67.9%,劣Ⅴ类水体比例8.3%。开展监测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中,平均达标率90.5%。城乡生活饮用水水质达标率均较上年有所提升。主要呈现出优良水体总体稳定,水质改善不平衡;劣Ⅴ类水体比例继续减少,部分地区有所反弹;主要污染物浓度保持下降,总磷污染更加突出等特点。   近岸海域水质状况总体保持稳定。水质优良比例67.8%,赤潮灾害次数和累计面积同比有所减少,监测河口和珊瑚礁等生态系统健康状况同比好转。长江口、珠江口、杭州湾等部分河口海湾污染依然严重,主要污染指标为活性磷酸盐和无机氮。   土壤环境方面,部分重有色金属矿区及周边耕地土壤环境问题较为突出,化肥、农药、农膜等使用量仍处在较高水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等腾退地块的环境风险管控压力较大,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   生态系统格局总体稳定。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持续改善,森林覆盖率稳步增加,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5.3%,湿地保护修复得到加强。全国生态环境状况优良县域共1458个,占国土面积42.0%。受工矿建设、资源开发、城镇扩张等影响,局部区域生态退化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环境风险态势较为稳定。全年共发生各类突发环境事件302起,同比下降0.7%,其中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起。   关于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李干杰表示,五年来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PM10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2.7%,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PM2.5平均浓度分别下降39.6%、34.3%、27.7%,其中珠三角区域连续三年稳定达标,北京市PM2.5平均浓度顺利完成 “京60”目标,《大气十条》确定的目标圆满实现。大江大河干流水质稳步改善,长江经济带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实现了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多赢   李干杰说,2017年环境保护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环境立法和执法督察。全国实施行政处罚案23.3万件,罚没款数额115.8亿元。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累计立案处罚2.9万家,罚款14.3亿元,问责1.8万多人,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8万多个。一大批过去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解决,实现了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是强化宏观调控与源头预防。印发实施《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支持雄安新区生态环境治理,加强“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压减钢铁产能5000万吨以上,关停违法违规电解铝产能。发布160项国家环保标准,印发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和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引导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改造,实施142个重大绿色制造项目。严格围填海管控,暂停下达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开展绿色矿山试点。   三是全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力度,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60%左右;71%的煤电机组实现超低排放,建成全球最大的清洁煤电供应体系;黄标车淘汰基本完成;推动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启动实施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重点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实现统一联防联控;组织开展“2+26”城市供暖保障专项督查,确保群众温暖过冬。深入实施《水十条》。印发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开展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排查整治490个环境问题;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覆盖全国所有地市、县区和85%的乡镇;90%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全国2100个黑臭水体已开工整治1980个;基本完成全国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全面排查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组织实施《土十条》。发布实施农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印发实施《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开展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和固体废物集散地专项整治行动,实现限制类固体废物全年进口量同比下降12%。   四是推动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完成2.8万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累计达到13.8万个。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700个县1.4万个村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完成26个省(区、市)9.2万个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范围和农药减量控制,化肥使用量提前三年实现零增长,农药使用量连续三年负增长。   五是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调查处理2.08万个问题,1100多人受到追责问责。国务院批准新建1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陆域面积占全国陆域总面积达14.9%。完成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宁夏等15个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荒漠化及石漠化综合治理、京津风沙源治理等工程,完成造林面积736.2万公顷,沙化土地面积年均缩减近2000平方公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新增5.56万平方公里。着力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环境,落实禁牧面积12亿亩,草畜平衡面积26亿亩。开展第二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实施“蓝色海湾”“生态岛礁”等重大生态修复项目。   六是深化生态环保领域改革。稳步推进福建、江西、贵州3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出台实施《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积极推进10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基本完成火电、造纸等15个行业许可证核发。推动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由试点扩大至全国试行。   七是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确保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完善辐射监测网络。开展核电安全管理提升年专项行动,完成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和铀矿冶企业汛期环境安全专项监督检查。   八是强化各项保障措施。修订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发布“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对4.5万余家企业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布。印发实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建成发展中国家最大的空气质量监测网,基本建成国家地下水监测系统,全国移动执法系统覆盖率达85%以上。推进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全国278家已建生活垃圾焚烧厂679个监控点全部完成“装、树、联”。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推动环保设施向社会开放,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李干杰说,总结生态环保工作取得的成绩,最根本和最关键的是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监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坚持源头防治,调整“四个结构”,做到“四减四增”   关于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李干杰说,要按照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到2020年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要坚持源头防治,调整“四个结构”,做到“四减四增”:一是调整产业结构,减少过剩和落后产业,增加新的增长动能;二是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煤炭消费,增加清洁能源使用;三是调整运输结构,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四是调整农业投入结构,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   他说,2018年主要预期目标: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到79%,全国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下降2%,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提高到68.4%,劣Ⅴ类水体比例下降到7.3%,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同比下降2%、2%、3%、3%。   李干杰强调,为确保完成年度目标,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着力推进绿色发展。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强化“三线一单”硬约束。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持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和清洁化利用。建立健全江河湖泊生态水量保障机制。加强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发展绿色金融。积极引导公众践行绿色生活方式。   深入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制定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出台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继续实施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着力提高重点区域铁路货运比例。全面落实《水十条》,开展饮用水水源地、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加大部分流域和湖库总磷、氨氮等超标污染因子控制,推动重点河口海湾综合整治。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完成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立完善《土十条》实施评估考核机制。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置。   加大生态环境执法督察力度。配合全国人大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和土壤污染防治法审议,持续推进环境保护法实施,加大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打击力度。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开展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回头看”,组织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进一步压实各地方、部门、主体环保责任。   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按照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加强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着力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继续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继续推进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督导2.5万个建制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强化生态保护修复与监管。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系统治理,构建生态廊道,扩大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继续实施退牧还草。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深化地下水超采区及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严控围海造地。推进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完成全国生态状况变化(2010—2015年)遥感调查评估。联合开展 “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提升支撑保障能力。加大生态环保领域补短板投资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全面推进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研究,开展迈向美丽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战略与实施研究。加快推进环境信息化建设。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来源:中国环境报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多项涉海》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系统—海洋科技情报网
    • 编译者:mall
    • 发布时间:2018-09-11
    • 2018年9月8日,新华网(受权发布)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其中涉及多项涉海法律。   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序号 法律名称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   40. 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环资委   56.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 国务院   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序号 法律名称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   1.海洋基本法委员长会议   10. 海商法(修改)国务院   34.国家公园法国务院   35. 渔业法(修改)国务院   注:如有应列入而未列入项敬请留言提醒。 11.png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共116件)   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69件)   序号 法律名称 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   1. 宪法修正案 已通过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一并考虑) 委员长会议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 委员长会议   4. 国务院组织法(修改) 国务院   5. 监察法 已通过   6.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 已提请审议   7.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 已提请审议   8. 法官法(修改) 已提请审议   9. 检察官法(修改) 已提请审议   10. 人民陪审员法 已通过   11. 英雄烈士保护法 已通过   12. 民法典各分编(民法典编纂) 已提请审议   13.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 已提请审议   14. 不动产登记法 国务院   15. 专利法(修改) 国务院   16. 著作权法(修改) 国务院   17. 证券法(修改) 已提请审议   18. 电子商务法 已通过   19. 外国投资法 国务院   20. 行政处罚法(修改) 委员长会议   21. 行政复议法(修改) 国务院   22. 军民融合发展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   23. 政务处分法 国家监委   24. 档案法(修改) 国务院   25. 兵役法(修改) 国务院、中央军委   26. 现役军官法(修改) 国务院、中央军委   27. 公务员法(修改) 国务院   28. 人民武装警察法(修改) 中央军委   29.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 国务院   30. 学前教育法 国务院   31. 文化产业促进法 国务院   32. 文物保护法(修改) 国务院   33. 药品管理法(修改) 国务院   34. 土地管理法(修改) 国务院   35. 社区矫正法 国务院   36. 土壤污染防治法 已通过   37.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已提请审议   38.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 国务院   39.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 全国人大环资委   40. 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环资委   41. 长江保护法 全国人大环资委   42. 出口管制法 国务院   43. 密码法 国务院   44.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 已通过   45. 增值税法 国务院   46. 消费税法 国务院   47. 资源税法 国务院   48. 房地产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财政部   49. 关税法 国务院   50.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国务院   51. 耕地占用税法 已提请审议   52. 车辆购置税法 已提请审议   53. 契税法 国务院   54. 印花税法 国务院   55.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 国务院   56.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 国务院   57. 铁路法(修改) 国务院   58.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 国务院   59. 原子能法 国务院   60. 森林法(修改) 全国人大农委   61. 个人信息保护法 委员长会议   62. 数据安全法 委员长会议   63. 粮食安全保障法 国务院   64.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一并考虑) 全国人大社建委   65. 社会救助法 国务院   66. 安全生产法(修改) 国务院   67. 刑法修正案 委员长会议   68. 刑事诉讼法(修改) 已提请审议   69.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已提请审议   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47件)   序号 法律名称 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   1. 海洋基本法 委员长会议   2.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 国务院   3.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 国务院   4.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改) 委员长会议   5. 监察官法 国家监委   6. 公司法(修改) 委员长会议   7. 商业银行法(修改) 国务院   8. 期货法 全国人大财经委   9. 企业破产法(修改) 全国人大财经委   10. 海商法(修改) 国务院   11. 乡村振兴促进法 全国人大农委   12. 人民防空法(修改) 国务院、中央军委   13. 人民警察法(修改) 国务院   14.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 国务院   15. 律师法(修改) 国务院   16. 看守所法 国务院   17. 职业教育法(修改) 国务院   18. 教师法(修改) 国务院   19. 学位条例(修改) 国务院   20. 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改)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   21. 体育法(修改) 全国人大社建委   22. 执业医师法(修改)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   2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 国务院   24. 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 国务院   25. 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 国务院   26. 气象法(修改) 国务院   27. 反垄断法(修改) 国务院   28.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 国务院   29. 能源法 国务院   30. 电信法 国务院   31. 矿产资源法(修改) 国务院   32. 电力法(修改) 国务院   33. 草原法(修改) 国务院   34. 国家公园法 国务院   35. 渔业法(修改) 国务院   36. 动物防疫法(修改) 全国人大农委   37. 产品质量法(修改) 国务院   38. 计量法(修改) 国务院   39. 审计法(修改) 国务院   40. 统计法(修改) 国务院   41. 航天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   42. 航空法(民用航空法修改,一并考虑) 国务院、中央军委   43. 退役军人保障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   44.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 国务院   45. 法律援助法 全国人大监司委   46. 仲裁法(修改) 国务院   47. 民事强制执行法 最高人民法院   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对涉及国家机构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国家安全法治保障、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等需要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或者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有关决定的,适时安排审议。   第三类项目: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基本劳动标准、社会信用方面的立法项目,陆地国界、防扩散、人工智能、生物安全方面的立法项目,湿地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空间规划方面的立法项目,机构编制、行政程序、机关运行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立法项目,家庭教育、人口政策、华侨权益保护、信访、殡葬方面的立法项目等,以及其他需要研究论证的修改法律的项目,经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可以安排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