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推动油气勘探开发领域减税降费精准施策》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19-07-24
  • 7月21日,国家能源局在北京组织召开大力提升油气勘探开发力度工作座谈会。国家能源局党组书记、局长章建华出席会议并讲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凡荣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和油气勘探开发重点省份一年来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邀请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分别做了四川盆地国家天然气战略生产基地专项规划和我国页岩油发展前景的专题报告,就大力提升油气勘探开发力度工作进行了深入研讨交流。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指出了我国油气产业发展的工作方向和重点任务,政治性、针对性、指导性很强,对保障新时代我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一年来,各油气企业和相关部门、地方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扛起政治责任,真抓实干,协调配合,大力提升油气勘探开发力度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油气生产指标持续向好,政策机制逐步配套,行业改革全面提速。

    会议要求,下一步,各油气企业和相关部门、地方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坚持把保障油气供应安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实;要坚持问题导向,长抓不懈,持续推动国内油气增储上产见实效、见长效。继续做实重点盆地油气增储上产,扎实推进页岩油开发专项研究,加快推进勘探开发重大项目工作,推动油气勘探开发领域“减税降费”精准施策,做好国家油气重大科技专项接续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国家林草局相关司局负责同志,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主要负责同志,天津、陕西、新疆等19个油气勘探开发重点省(区、市)大力提升油气勘探开发力度专项工作组相关同志参加会议。

相关报告
  • 《国家能源局:大力推动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3-23
    • 3月2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加快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该方案提出,到2025年,大力推动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积极扩大油气企业开发利用绿电规模。 就主要发展目标,方案提出,通过油气促进新能源高效开发利用,满足油气田提高电气化率新增电力需求,替代勘探开发自用油气,累计清洁替代增加天然气商品供应量约45亿立方米。通过加大增压开采等措施,累计增产天然气约30亿立方米。通过低成本绿电支撑减氧空气驱、二氧化碳驱、稠油热采电加热辅助等三次采油方式累计增产原油200万吨以上。 原文如下: 加快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一、发展形势 我国经济长期向好,能源需求持续增长。“十四五”时期,要统筹推进油气供应安全和绿色发展,在稳油增气、提升油气资源供给能力的基础上,加快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势在必行。要加强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大力推进新能源和低碳负碳产业发展,加大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和生产用能替代,增加油气商品供应,持续提升油气净贡献率和综合能源供应保障能力。特别是我国老油区已逐步进入开发后期,面临油气资源接替不足、稳产难度大、生产成本高等难题。需要依托油区及周边资源,以油气产业为基础加强新能源新材料新业务开发利用,推动传统油气生产向综合能源开发利用和新材料制造基地转型发展,形成油气上游领域与新能源新产业融合、多能互补的发展新格局,持续推动能源生产供应结构转型升级。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深入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大规模发展,实施陆上、海上清洁替代行动。推动油气开发企业提高油气商品供应量、新能源开发利用和存储能力,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开发利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多元迭代。优化发展方式,坚持陆上与海上并举、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单品种开发与多品种互补并举、单一场景与综合场景并举,构建油气与新能源多能互补、因地制宜、多元迭代发展新局面。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油气增产与新能源开发、新能源消纳与储能、风光发电与气电调峰的关系,加快构建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模式,实现油气保障供应与绿色低碳转型相统一。 坚持生态优先。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贯穿到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规划建设全过程中,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效益和生态治理效益。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大力推动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积极扩大油气企业开发利用绿电规模,主要发展目标是: ——油气供给稳步增长。通过油气促进新能源高效开发利用,满足油气田提高电气化率新增电力需求,替代勘探开发自用油气,累计清洁替代增加天然气商品供应量约45亿立方米。通过加大增压开采等措施,累计增产天然气约30亿立方米。通过低成本绿电支撑减氧空气驱、二氧化碳驱、稠油热采电加热辅助等三次采油方式累计增产原油200万吨以上。 ——绿色发展效果显著。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环保优先,加快开发利用地热、风能和太阳能资源,创新能源供需动态匹配核心技术和工作模式,积极推进环境友好、节能减排、多能融合的油气生产体系,努力打造“低碳”“零碳”油气田。 ——行业转型明显加快。大力推进油气企业发展新能源产业,持续推动能源生产供应结构转型升级。积极推进陆上油气勘探开发自消纳风电和光伏发电,风光发电集中式和分布式开发。统筹推进海上风电与油气勘探开发,形成海上风电与油气田区域电力系统互补供电模式,逐步实现产业融合发展。 三、优化发展方式,推动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高质量跃升发展 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多元融合发展,初期立足于就地就近消纳为主,大力推进陆上油气矿区及周边地区风电和光伏发电,统筹推进海上风电与油气勘探开发,加快提升油气上游新能源开发利用和存储能力,积极推进绿色油气田示范建设。 (一)统筹推进陆上油气勘探开发与风光发电。充分利用陆上油气田风能和太阳能资源禀赋较好、建设条件优越、具备持续规模化开发条件的优势,着力提升新能源就地消纳能力。重点推进大庆、长庆、胜利、塔里木、新疆、华北等油田风电和光伏发电集中式开发,支撑油气勘探开发清洁用能,加快实现燃料油气的替代,提高油气采收率,大幅增加油气商品供应量。在油气矿区及周边地区,积极推进油区内风电和光伏发电分布式开发,重点推广应用低风速风电技术,合理利用荒山丘陵、沿海滩涂等资源,积极推进风电就地就近开发。在新疆、青海、甘肃等油气和太阳能资源丰富的地区,建设油气与太阳能同步开发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充分利用太阳能聚光集热及储热技术,实现油气生产过程的清洁化供热,助力低碳油气开发。 (二)统筹推进海上油气勘探开发与海上风电建设。通过海上风电开发为油气平台提供绿色电力,替代分散式燃气或燃油发电,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形成海上风电与油气田区域电力系统互补供电模式。考虑到海上油气田开发和后续滚动上产涉及航空、运输、管道建设规划布局,周边区域新能源建设优先由油气开发企业统筹推进实施,逐步实现海上风电与海洋油气产业融合发展。充分依托岸电保障油气产业与海上风电融合发展。在不具备岸电的情况下,推进海上风电为平台孤网直供电,实施绿色电力部分替代;在具备岸电的情况下,以电网作为调峰,推进高比例海上风电为油气平台供电,逐步实现绿色电力全部替代;积极有序开发漂浮式风电,为深远海油气平台输送绿色电力。 (三)加快提升油气上游新能源存储消纳能力。推动新型储能在油气上游规模化应用。发挥储能调峰调频、应急备用、容量支撑等多元功能,促进储能在电源侧、油气勘探开发用户侧多场景应用,有序推动储能与新能源协同发展。陆上在风光资源富集地区合理布局天然气调峰电站,提升系统调节能力。海上打造以风电与天然气发电融合发展为主的综合能源模式,为海上平台提供稳定可靠的绿色电力。 (四)积极推进绿色油气田示范建设。在新能源富集、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先试的油气田,建设一批低碳或零碳油气田建设示范工程。促进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技术融合、应用方式和体制机制等创新,进一步降低天然气自用量,扩大分布式能源接入和应用规模,创新新能源全产业链开发利用合作模式,完成低碳油田建设和示范引领,有力支撑油气行业清洁低碳转型。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支持。推进能源低碳转型,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健全新能源市场化发展体制机制,健全绿色能源消费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对于作为油气勘探开发用能清洁替代的太阳能、风能、氢能、地热等新能源项目,优先列入各级能源发展规划。各油气开发企业要按照方案要求,细化落实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各电网企业要积极支持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加快构建智能电网,推进各级电网协调发展,支持新能源优先就地就近消纳。国家能源局将强化组织协调及跟踪调度,适时组织现场督导。 (二)提高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项目备案效率。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用于油气勘探开发的风光发电、氢能地热等多能互补、源网荷储、微电网等新能源设施,作为油气开发项目的产能建设配套,整体办理备案手续。 (三)加大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发展技术创新攻关力度。重点推进油气产能建设项目配套的低成本太阳能光热利用、油气田储能(电和热)技术、分布式微电网和综合能源智慧管控等领域。提高风能、太阳能资源预报准确度和风电、光伏发电功率预测精度,提升风电、光伏发电适应电力系统扰动能力,支撑油气生产平稳运行。 (四)大力推广生态修复类新能源产能配套项目。支持在石漠化、荒漠化土地等油气矿区开展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效益的新能源项目。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新能源产能配套项目所在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和生态环境影响预测评估,分析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技术措施,进一步促进油气勘探开发与新能源融合及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 《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 》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2-01-13
    • 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旨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推进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实质性审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合法交易行为以及市场价格,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不得组织开展专场交易,鼓励市场主体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简化新能源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对于依法依规已履行行政许可手续的项目,不得针对项目开工建设、并网运行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借鉴“标准地”改革方式,为新能源项目先行完成一些基础性评价、审批等工作,为项目打好前期基础,提高能源项目开工效率。对接入配电网就地消纳的新能源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要做好接网服务。 推动建立以风光水火储为核心的能源多品种协同开发促进机制,完善多能互补项目一体化规划、建设和审批流程,统筹多能互补项目与输电通道建设时序。推动微电网内源网荷储打包核准(备案),加快综合能源项目审批建设进度。探索推动“电水气热”一网联办。 完善市场交易机制,支持分布式发电参与市场交易,探索建设基于区块链等技术应用的交易平台,建立适应可再生能源微电网、存量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与大电网开展交易的体制机制。推动开展分布式发电就近交易,落实相关价格政策。推动分布式发电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能发法改〔202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能源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推进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能源局制定了《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能源局 2021年12月22日 能源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入推进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推行能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在全国范围内深化能源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逐项确定具体改革举措,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提高能源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二)优化涉企审批服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清理规范能源领域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能源领域涉企事项网上办理,推动相关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精简整合能源项目投资建设审批流程,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前提下,进一步清理规范项目审批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等事项。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推动在城乡发展总体规划中同步考虑供气、供水、供电等公共事业配套规划。 (三)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 推行能源领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电力业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等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法明确许可条件、适用对象、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后,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必要时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对失信违法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四)加大简政放权改革试点力度 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等具备条件的地区,进一步加大能源领域简政放权改革试点力度,为全国能源领域简政放权改革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鼓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探索推动能源审批相关部门联动、事项集成,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 二、切实加强能源领域科学监管 (一)持续加强能源市场秩序监管 区分竞争性和垄断性环节,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分离。推动落实电网企业功能定位,进一步深化自然垄断企业竞争性业务市场化改革,建立电网企业聚焦主责主业的报告机制。加强竞争性环节市场秩序监管,对市场运营机构交易组织、公告发布、结果出清、信息披露等环节加强监管,保障市场运营过程的公开透明。 (二)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完善随机抽查机制和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重点、检查方法和工作要求。依据信用风险高低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高高风险市场主体抽查比例和频次,增强监管的精准性和威慑力。 (三)健全完善信用监管 加强能源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共信用评价、信用风险分析预警,完善信用承诺、失信约束、信用修复等信用监管制度及措施。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新能源并网接入、电力市场交易、油气管网公平开放、电力工程建设等重点监管领域,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运用信用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措施,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四)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管” 加强能源监管领域数据汇集,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模型,形成风险预警线索推送、处置和反馈机制,提升能源监管智能化水平。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功能、优化提升支撑能力,围绕行政许可、行业规划、项目审批、市场运营、安全管控等能源行业重点监管业务需求,开发完善配套功能,进一步加大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力度。 (五)积极探索提高协同监管能力 结合能源行业监管需要建立条块结合、区域联动、信息共享、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推动能源领域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减少执法扰民,提升监管效能。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建立健全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联合调查机制。 三、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一)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 推动逐步实现同一能源领域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国范围统一。对于各地区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地方能源领域政务服务事项,能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实施清单要素统一工作。 (二)规范审批服务行为 推进审批服务事项依法依规办理,严格按照能源领域审批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提供办事服务,公开事项办理流程和条件标准等信息,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增加前置条件。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及时披露相关项目审批服务规范落实情况。 (三)规范中介服务 进一步清理能源领域政务服务无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得强制企业选择特定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管理,解决中介服务环节多、耗时长、市场垄断、红顶中介等问题。 (四)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 从为企业和群众办事角度出发,集成能源领域内部关联性强、办事频度高、企业群众获得感强的事项,提供主题式、套餐式服务。按照“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一网办理、一口发证”要求,优化再造业务办理流程,减少办事环节、精简办事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在能源领域政务服务中应用,能够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办事人提供实体证照。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全面开展“好差评”工作。 (五)推行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制度除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等政务服务事项外,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按照最大原则梳理采取告知承诺的事项清单,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和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网上办事承诺方式和承诺事项监管细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依法编制公布容缺受理能源领域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材料。 四、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优化办电服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牵头做好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工作,加快完成政企协同办电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实现数据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供电企业进一步压减办电时间,提高办电透明度和便利度,降低办电成本,全面推广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高压用户用电报装“省力、省时、省钱”服务等做法。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压实供电企业主体责任,指导和督促相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履行好牵头责任。 (二)提升供电质量 供电企业要加强用户供电质量管理,大力推广不停电作业,有效压减电力用户停电时间、次数和影响范围,提升配电网电能质量,加大频繁停电、低电压等问题的整治力度。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供电可靠性、电压合格率等供电质量主要指标的日常监管,保障安全、稳定的电力供应质量。 (三)规范接网服务 电网企业要做好新能源、分布式能源、新型储能、微电网和增量配电网等项目接入电网及电网互联服务,为相关项目开展接入系统设计提供必要的信息,明确配变可开发容量等信息查询流程及办理时限。电网企业要优化接网基本流程和内部机制,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简化收资清单,明确技术要求,提供专人对接的服务窗口,进一步压缩接网申请受理、方案答复等环节办理时限,在接网协议中明确接网工程建设时间,提高接网服务效率。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推动明确新能源投资自建配套送出工程的回购机制和标准。建立电网接入完成率评价机制,将电网接入完成率作为电网企业落实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的重要指标。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要做好基础设施高质量开放,依法依规向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提供油气输送、存储、气化、装卸、转运等服务,公开油气管网设施基础信息、剩余能力、服务条件、技术标准、价格标准、申请和受理流程、用户需提交的书面材料目录、保密要求等,简化办理环节、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开放服务受理效率。加强基础设施服务履约监管,强化合同违约惩戒和信用监管,明确新进入主体市场保供责任。 (四)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实质性审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合法交易行为以及市场价格,不得设置不合理门槛,不得组织开展专场交易,鼓励市场主体参与跨省跨区交易。 (五)督促能源企业依法依规招投标 提升能源领域招投标透明度和规范性,电网企业、油气管网企业等能源企业要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管理,完善制度规则、清理隐性壁垒、加强信息公开,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持续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推动能源领域评标专家资源互联共享。 (六)重视市场主体合理诉求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健全企业合理诉求解决机制,完善问题受理、协同办理、结果反馈等流程,杜绝投诉无门、推诿扯皮现象,有效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问题。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的涉及营商环境事项,要认真调查处理,不得将投诉举报线索移交被投诉举报的主体处理,要严肃查处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建立能源数据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能源数据信息,引导投资建设。 五、创新推动能源低碳转型 (一)健全能源安全保供和应急机制 建立能源安全监测预警和风险应对机制,建立区域能源监测体系,完善能源供应应急预案。推进电力应急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电力企业的电力安全生产和供应保障主体责任。完善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协调机制,加快能源储备体系建设。 (二)促进新能源加速发展 简化新能源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对于依法依规已履行行政许可手续的项目,不得针对项目开工建设、并网运行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增加或变相增加办理环节和申请材料。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借鉴“标准地”改革方式,为新能源项目先行完成一些基础性评价、审批等工作,为项目打好前期基础,提高能源项目开工效率。对接入配电网就地消纳的新能源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要做好接网服务。 (三)推进多能互补一体化和综合能源服务发展 推动建立以风光水火储为核心的能源多品种协同开发促进机制,完善多能互补项目一体化规划、建设和审批流程,统筹多能互补项目与输电通道建设时序。推动微电网内源网荷储打包核准(备案),加快综合能源项目审批建设进度。探索推动“电水气热”一网联办。 (四)推动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 完善市场交易机制,支持分布式发电参与市场交易,探索建设基于区块链等技术应用的交易平台,建立适应可再生能源微电网、存量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与大电网开展交易的体制机制。推动开展分布式发电就近交易,落实相关价格政策。推动分布式发电参与绿色电力交易。 (五)建立健全能源低碳转型的长效机制 支持煤炭、油气等企业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光伏等清洁能源发电项目,推动天然气发电与可再生能源融合发展项目落地,促进化石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煤电、气电与新能源发展更好协同。进一步鼓励并优化能源企业与主要用户签订长期协议,保障能源稳定供应。 (六)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新方式 对综合能源服务、智慧能源、储能等新产业新业态,探索“监管沙盒”机制,在严守安全、环保规范标准的基础上,鼓励开展政策和机制创新。建立能源主管部门与新兴市场主体间的良性沟通互动机制,在实践中探索寓监管于服务的有效方式。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国家能源局将加强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指导督促,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 (二)抓好责任落实。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抓实抓细相关改革,切实做到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效率。 (三)强化评估总结。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密切跟踪改革进展,及时总结经验,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做法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