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发布最新标准》

  • 来源专题:水环境治理与保护
  • 编译者: 王阳0
  • 发布时间:2023-09-27
  •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工作,2021年,中央领导同志就长江沿岸污水溢流直排入江问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入河排污口整治和截污治污工作。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今后一段时期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目标任务及重点措施作出安排部署。生态环境部会同水利部联合印发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通知,对今后三年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具体任务和相关工作进行了细化分解。各地积极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截至目前,全国已累计排查30.8万公里河湖岸线,查出入河排污口19.5万个。为指导各地和有关单位准确理解把握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和规范化建设,生态环境部制订出台了两项标准。

           两项标准是落实《实施意见》要求、构建“1+N”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技术文件。其中,《整治总则》明确了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的总体要求、工作流程、整治方案编制内容,细化了“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具体情形、技术要点和销号要求;《规范化建设》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针对不同类型入河排污口,规定了标识牌、监测采样点、检查井设置,档案建设等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发布对各地开展排污口整治,加强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有利于加快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 原文来源: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OTA2MjY1Nw==&mid=2655126290&idx=1&sn=b7602aba37431feaf7eaea119c8ba4e0&scene=0
相关报告
  • 《生态环境部发布《中国空气质量改善报告(2013-2018年)》》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9-06-11
    • 生态环境部6月5日在2019世界环境日全球主场活动现场发布了《中国空气质量改善报告(2013-2018年)》(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对2013年以来的空气治理成效和主要措施进行了详细阐述。   《报告》指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主席习近平多次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亲自推动中国大气污染治理进程全面提速,通过法制建设、科技支撑、综合减排、管理创新、社会共治等五个方面的努力和创新,构建了系统科学的大气污染防治体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各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全面实现。   《报告》显示,2013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增长、能源消费量持续增加,2018年全国GDP相比2013年增长39%,能源消费量和民用汽车保有量分别增长11%和83%,多项大气污染物浓度实现了大幅下降,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首批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PM2.5平均浓度下降42%,SO2平均浓度下降68%。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分别比2013年下降了48%、39%和32%。北京市PM2.5大幅下降,从89.5微克/立方米下降到51微克/立方米,降幅达43%。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2013年以来,中国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下降28%和26%。中国酸雨分布格局总体保持稳定,酸雨面积呈逐年减小趋势。2013年,全国酸雨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0.6%,2018年已降至5.5%,降幅近50%。同时,中国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不断加大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力度,碳排放快速增长的局面得到扭转,对环境改善作出积极贡献。2018年,中国单位GDP的二氧化碳(CO2)排放较2005年降低45.8%,提前达到并超过了2020年单位GDP的CO2排放降低40%~45%的目标,为实现中国2030年左右碳排放达峰并争取尽早达峰奠定了坚实基础。   《报告》强调,中国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已有充分认识和准备,将继续坚持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紧盯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时段,强化源头防治、标本兼治、全民共治,加快产 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优化调整,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全力以赴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力以赴确保完成既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全力以赴打赢蓝天保卫战,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环境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 《生态环境部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4-11-05
    • 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抓手,对于促进绿色发展,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具有重要作用。中央高度重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工作,明确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权限、监测监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是深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长效监管机制的重要文件,有利于加快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管理办法》分为四章共四十条,坚持“分级分类、差别管理,规范程序、依法监管,做好衔接、系统谋划”的原则,围绕明确入河排污口管理职责、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 《管理办法》从定义、职责分工、责任主体、入河排污口分类等方面进行规范,明确管理职责,做到责任明晰;提出规划编制和规划环评要充分考虑入河排污口管控要求及落实情况,强化源头防控;加强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资金支持、表彰奖励,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提供支撑保障。 《管理办法》规定,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的设置实行审批管理;未经批准的,禁止通过上述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其他的入河排污口,应当在设置前,提交入河排污口登记表。围绕入河排污口审批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了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申请材料、设置论证要求,明确禁止设置的情形,对变更、注销等作出规定。 《管理办法》提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入河排污口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并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监测、现场检查,推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通道、口门以及附属设施等,开展规范化建设,按规定设置监测采样点、检查井、标识牌等,并通过标识牌、显示屏、二维码标识或者网络媒体等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鼓励公众对入河排污口排污情况等进行监督。《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对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未按照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书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下一步,以实施《管理办法》为契机和抓手,大力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依法依规实施审批登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成法规体系比较完备、技术体系比较科学、管理体系比较高效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入河排污口监管水平。全面做好释义解读、专题培训、普法宣传,坚持监督管理与指导帮扶并重,推动《管理办法》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