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环境状况和环保目标完成情况报告根据环保法规定陈吉宁受国务院委托作二〇一六年度报告》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7-04-28
  • 中国环境报记者郭薇4月24日北京报道 在今天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按照《环境保护法》要求,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受国务院委托,就2016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及研究处理《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作报告。

      环境质量总体向好,但某些特征污染物和部分时段部分地区出现恶化

      陈吉宁在报告中指出,2016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扎实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空气质量状况方面,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部分时段污染加重。全国有84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达标,增加11个;优良天数比例78.8%,提高2.1个百分点;重污染天数比例2.6%,下降0.6个百分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PM2.5浓度同比分别下降7.8%、13.2%、5.9%,珠三角区域PM2.5年均浓度连续两年达标。但同时,河南、北京、河北、山东优良天数比例不到60%,一些省份优良天数不增反减。京津冀区域供暖期间,PM2.5浓度为非供暖期浓度的2.4倍。臭氧污染问题显现,O3平均浓度上升,成为影响5月~9月空气质量的首要污染物。

      水环境质量方面,优良水质断面增多,劣Ⅴ类水质断面略有下降。地表水国控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为67.8%,同比增加1.8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比例为8.6%,同比减少1.1个百分点。但水质改善不平衡,部分水体趋于恶化。总磷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影响9月~12月地表水质量的首要污染物。

      土壤环境状况方面,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不容乐观,工矿企业及其周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排放不断累积,化肥等使用量多,土壤环境保护压力依然很大。

      生态系统状况方面,2016年评价显示,全国总体属于“一般”,一些地区生态资源破坏严重,生态空间被蚕食侵占,系统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

      环保量化指标任务均超额完成

      陈吉宁在报告中表示,2016年全国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同比分别下降2.6%、2.9%、5.6%、4.0%,《政府工作报告》环保量化指标和工作任务均超额完成。

      环境立法与监管执法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部对7个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公开约谈。各级环保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份数和罚款金额同比分别增长28%和56%;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等五类案件数量同比增长93%。排查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64.7万个,95.5%完成清理整顿。

      生态环保领域改革进一步深化。完成了16个省(区、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河北、重庆率先实施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31个省(区、市)均已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印发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在7省(市)开展。

      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取得进展。深入实施“大气十条”。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实施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全国约一半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围绕11个重点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发布轻型汽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船舶发动机第一二阶段排放标准。全国全面供应国五标准清洁油品。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协作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全面落实“水十条”。编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估城镇集中式水源、抽样调查农村水源环境状况。制定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工1285个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启动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

      组织实施“土十条”。31个省(区、市)编制完成工作方案,13个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出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推进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组织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综合治理。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监测,研究建立农产品产地分级管理制度。

      环境预防体系进一步健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推进,化解钢铁产能超过6500万吨、化解煤炭产能超过2.9亿吨。拓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严格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现省、地市级环保部门环评审批信息每周联网报送。全国环保系统358家环评机构全部完成脱钩。

      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国务院批准新建18个、调整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44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遥感监测。推进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启动首批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试点。推动海洋生态修复。中央财政安排资金60亿元,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进一步严格。我国运行核设施保持良好安全运行业绩,35台运行核电机组、19座民用研究堆保持良好安全运行业绩,21台在建核电机组建造质量受控。辐射环境质量保持良好。

      各项保障措施进一步强化。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央财政安排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343亿元。积极发挥PPP示范项目引领作用,生态环保领域入库项目总投资6500多亿元。推进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等重点专项研究。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工程建设,数据资源整合和应用取得积极进展。

      就《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作说明

      陈吉宁在报告中对环境保护部研究处理《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情况作了说明。

      关于落实环境保护责任。陈吉宁表示,在落实地方责任方面,开展中央环保督察,已有21个省(区、市)出台环保工作职责体系,24个省(区、市)出台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在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方面,环境保护部挂牌督办27起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出台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布严重超标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实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在进一步落实法律制度方面,陈吉宁强调,一是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加强环境质量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推动企业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布率达90%以上。二是健全环境监测网络。全面完成1436个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事权上收任务;实现三大重点区域县区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联网;建成国家地表水监测网和多级海洋监测业务体系;初步建成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三是完善在线监测监控体系。四是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规模达570亿元。

      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方面,陈吉宁强调,一是强化北方地区冬季大气污染治理,二是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三是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同时他强调,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做好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

      关于提高环境监管执法能力,陈吉宁表示,一是推进环境监察执法体制改革。结合省以下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二是加强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加快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三是强化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专业力量建设。北京、陕西等省市组建环境警察队伍。

      关于完善相关法律政策,陈吉宁表示,一是推动法律法规制修订,二是出台《环境保护法》配套文件,三是积极发展环保产业,四是探索治理和保护环境的市场化机制。

      他还强调要营造环境保护良好氛围。一是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开通“环保部发布”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建立例行新闻发布制度,积极回应舆情关注和社会热点。定期通报环境执法情况及典型案例。二是积极推进公众参与。落实《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加强环保举报受理督办,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共接到环保微信举报6.3万余件,办结近6万件。

      陈吉宁说,中国政法大学近期完成的“新环保法实施成效评估”认为,新法生效施行两年来,地方党政领导对环保工作重视程度空前,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明显加大,社会各界关注环保、参与环保的氛围明显提升。新环保法各项制度和措施执行的力度、遵守的程度、产生的影响,较修订前均大幅增强。

      下一步重点抓好六方面工作

      关于下一步工作重点,陈吉宁表示,当前,我国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期待还有很大差距,环境保护仍处于补齐短板的关键期。按照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环保工作主要目标是:地级及以上城市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9%,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下降3%,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68.3%,劣Ⅴ类水体比例下降到8.4%,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同比分别降低2%、2%、3%、3%。为此,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坚决治理大气、水、土壤污染。全面落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着力解决燃煤污染问题,特别是北方地区冬季供暖期散煤问题,在重点区域建立“禁煤区”,全部淘汰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完成东部地区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任务,推行建筑保温节能改造。开展重点行业环保专项整治,坚决依法取缔“散乱污”企业。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深化机动车污染治理,基本淘汰黄标车,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国六标准汽柴油。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抓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大重点行业供暖季错峰生产力度,指导督促各地完善并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深入开展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研究。

      深入推进水污染治理。发布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健全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狠抓饮用水安全保障,加强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继续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做好良好水体保护,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深入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督促各地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切实加强渤海区域环境治理。

      全面实施土壤污染治理。研究制定“土十条”考核细则,与各省(区、市)签订目标责任书。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推动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和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指导督促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制定综合治理方案。深入推进固体废物进口审批管理制度改革。完成第一批优先控制化学品目录。

      二要深化和落实生态环保领域改革。实现中央环保督察全覆盖。稳步推进省以下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积极推动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完成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建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研究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坚决惩处数据造假行为。推动跨地区环保机构试点,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全面推行河长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做好环境保护税开征准备工作。

      三要加强环境法治建设。推进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修订。继续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限期达标,逾期依法关停。对所有重点污染源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

      四要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动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落地,加强项目环评管理。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天然林资源保护等重大生态工程,适时启动第二批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试点。推进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减少弃水弃风弃光,促进清洁能源发展。推动重点城市实施垃圾强制分类。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五要积极主动应对环境风险。健全环境社会风险防范与化解体系。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推进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试点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对。

      六要不断提升环保基础能力。实施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工程。完善环境标准和技术政策体系。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开展污染治理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前期准备。开展环保能力提升年活动,强化环保干部人才队伍建设。

    来源:中国环境报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0

相关报告
  • 《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受国务院委托作2017年度报告》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8-05-04
    •  中国环境报记者郭薇4月25日北京报道 在今天上午举行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受国务院委托,作了2017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的积极变化   李干杰说,2017年全国大气和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土壤环境风险有所遏制,生态系统格局总体稳定,核与辐射安全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生态环境质量的积极变化。   大气环境状况方面,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有99个城市达标,占29.3%;全年优良天数比例7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2.5%;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43微克/立方米,超标22.9%;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75微克/立方米,超标7.1%;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年均浓度均达标。主要特点体现为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局部时段有所反弹;重点区域继续改善,个别地区污染仍然较重;颗粒物浓度持续下降,臭氧超标问题日益显现。河北、山西、天津、河南、山东5省(市)优良天数比例仍不到60%,仍需加大治理力度;全国O3浓度同比上升8.0%,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汾渭平原等升幅较大,成为下一步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水环境状况方面,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Ⅰ~Ⅲ类水体比例67.9%,劣Ⅴ类水体比例8.3%。开展监测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中,平均达标率90.5%。城乡生活饮用水水质达标率均较上年有所提升。主要呈现出优良水体总体稳定,水质改善不平衡;劣Ⅴ类水体比例继续减少,部分地区有所反弹;主要污染物浓度保持下降,总磷污染更加突出等特点。   近岸海域水质状况总体保持稳定。水质优良比例67.8%,赤潮灾害次数和累计面积同比有所减少,监测河口和珊瑚礁等生态系统健康状况同比好转。长江口、珠江口、杭州湾等部分河口海湾污染依然严重,主要污染指标为活性磷酸盐和无机氮。   土壤环境方面,部分重有色金属矿区及周边耕地土壤环境问题较为突出,化肥、农药、农膜等使用量仍处在较高水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等腾退地块的环境风险管控压力较大,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   生态系统格局总体稳定。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持续改善,森林覆盖率稳步增加,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5.3%,湿地保护修复得到加强。全国生态环境状况优良县域共1458个,占国土面积42.0%。受工矿建设、资源开发、城镇扩张等影响,局部区域生态退化等问题还比较突出。   环境风险态势较为稳定。全年共发生各类突发环境事件302起,同比下降0.7%,其中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起。   关于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李干杰表示,五年来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PM10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2.7%,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PM2.5平均浓度分别下降39.6%、34.3%、27.7%,其中珠三角区域连续三年稳定达标,北京市PM2.5平均浓度顺利完成 “京60”目标,《大气十条》确定的目标圆满实现。大江大河干流水质稳步改善,长江经济带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   实现了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多赢   李干杰说,2017年环境保护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环境立法和执法督察。全国实施行政处罚案23.3万件,罚没款数额115.8亿元。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累计立案处罚2.9万家,罚款14.3亿元,问责1.8万多人,解决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8万多个。一大批过去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解决,实现了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是强化宏观调控与源头预防。印发实施《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支持雄安新区生态环境治理,加强“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压减钢铁产能5000万吨以上,关停违法违规电解铝产能。发布160项国家环保标准,印发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和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引导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改造,实施142个重大绿色制造项目。严格围填海管控,暂停下达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开展绿色矿山试点。   三是全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加大能源结构调整力度,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60%左右;71%的煤电机组实现超低排放,建成全球最大的清洁煤电供应体系;黄标车淘汰基本完成;推动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启动实施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重点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实现统一联防联控;组织开展“2+26”城市供暖保障专项督查,确保群众温暖过冬。深入实施《水十条》。印发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开展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排查整治490个环境问题;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覆盖全国所有地市、县区和85%的乡镇;90%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全国2100个黑臭水体已开工整治1980个;基本完成全国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全面排查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组织实施《土十条》。发布实施农用地、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印发实施《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开展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和固体废物集散地专项整治行动,实现限制类固体废物全年进口量同比下降12%。   四是推动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完成2.8万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累计达到13.8万个。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700个县1.4万个村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完成26个省(区、市)9.2万个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扩大测土配方施肥范围和农药减量控制,化肥使用量提前三年实现零增长,农药使用量连续三年负增长。   五是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开展“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调查处理2.08万个问题,1100多人受到追责问责。国务院批准新建17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陆域面积占全国陆域总面积达14.9%。完成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宁夏等15个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荒漠化及石漠化综合治理、京津风沙源治理等工程,完成造林面积736.2万公顷,沙化土地面积年均缩减近2000平方公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新增5.56万平方公里。着力保护和恢复草原生态环境,落实禁牧面积12亿亩,草畜平衡面积26亿亩。开展第二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实施“蓝色海湾”“生态岛礁”等重大生态修复项目。   六是深化生态环保领域改革。稳步推进福建、江西、贵州3个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出台实施《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积极推进10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推进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基本完成火电、造纸等15个行业许可证核发。推动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开展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试点。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由试点扩大至全国试行。   七是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确保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完善辐射监测网络。开展核电安全管理提升年专项行动,完成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和铀矿冶企业汛期环境安全专项监督检查。   八是强化各项保障措施。修订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发布“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目录。对4.5万余家企业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布。印发实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建成发展中国家最大的空气质量监测网,基本建成国家地下水监测系统,全国移动执法系统覆盖率达85%以上。推进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全国278家已建生活垃圾焚烧厂679个监控点全部完成“装、树、联”。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推动环保设施向社会开放,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李干杰说,总结生态环保工作取得的成绩,最根本和最关键的是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监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坚持源头防治,调整“四个结构”,做到“四减四增”   关于2018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李干杰说,要按照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到2020年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要坚持源头防治,调整“四个结构”,做到“四减四增”:一是调整产业结构,减少过剩和落后产业,增加新的增长动能;二是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煤炭消费,增加清洁能源使用;三是调整运输结构,减少公路运输量,增加铁路运输量;四是调整农业投入结构,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   他说,2018年主要预期目标: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到79%,全国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下降2%,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提高到68.4%,劣Ⅴ类水体比例下降到7.3%,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同比下降2%、2%、3%、3%。   李干杰强调,为确保完成年度目标,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着力推进绿色发展。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强化“三线一单”硬约束。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持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和清洁化利用。建立健全江河湖泊生态水量保障机制。加强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发展绿色金融。积极引导公众践行绿色生活方式。   深入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制定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作战计划,出台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继续实施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着力提高重点区域铁路货运比例。全面落实《水十条》,开展饮用水水源地、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加大部分流域和湖库总磷、氨氮等超标污染因子控制,推动重点河口海湾综合整治。全面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完成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立完善《土十条》实施评估考核机制。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处置。   加大生态环境执法督察力度。配合全国人大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和土壤污染防治法审议,持续推进环境保护法实施,加大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专项打击力度。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开展第一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回头看”,组织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进一步压实各地方、部门、主体环保责任。   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按照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加强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着力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继续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继续推进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督导2.5万个建制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强化生态保护修复与监管。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系统治理,构建生态廊道,扩大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继续实施退牧还草。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深化地下水超采区及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严控围海造地。推进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完成全国生态状况变化(2010—2015年)遥感调查评估。联合开展 “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提升支撑保障能力。加大生态环保领域补短板投资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全面推进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研究,开展迈向美丽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战略与实施研究。加快推进环境信息化建设。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来源:中国环境报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多项涉海》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系统—海洋科技情报网
    • 编译者:mall
    • 发布时间:2018-09-11
    • 2018年9月8日,新华网(受权发布)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其中涉及多项涉海法律。   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序号 法律名称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   40. 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环资委   56.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 国务院   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序号 法律名称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   1.海洋基本法委员长会议   10. 海商法(修改)国务院   34.国家公园法国务院   35. 渔业法(修改)国务院   注:如有应列入而未列入项敬请留言提醒。 11.png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共116件)   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69件)   序号 法律名称 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   1. 宪法修正案 已通过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一并考虑) 委员长会议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 委员长会议   4. 国务院组织法(修改) 国务院   5. 监察法 已通过   6.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 已提请审议   7.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 已提请审议   8. 法官法(修改) 已提请审议   9. 检察官法(修改) 已提请审议   10. 人民陪审员法 已通过   11. 英雄烈士保护法 已通过   12. 民法典各分编(民法典编纂) 已提请审议   13.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 已提请审议   14. 不动产登记法 国务院   15. 专利法(修改) 国务院   16. 著作权法(修改) 国务院   17. 证券法(修改) 已提请审议   18. 电子商务法 已通过   19. 外国投资法 国务院   20. 行政处罚法(修改) 委员长会议   21. 行政复议法(修改) 国务院   22. 军民融合发展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   23. 政务处分法 国家监委   24. 档案法(修改) 国务院   25. 兵役法(修改) 国务院、中央军委   26. 现役军官法(修改) 国务院、中央军委   27. 公务员法(修改) 国务院   28. 人民武装警察法(修改) 中央军委   29.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 国务院   30. 学前教育法 国务院   31. 文化产业促进法 国务院   32. 文物保护法(修改) 国务院   33. 药品管理法(修改) 国务院   34. 土地管理法(修改) 国务院   35. 社区矫正法 国务院   36. 土壤污染防治法 已通过   37.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已提请审议   38.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 国务院   39.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 全国人大环资委   40. 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环资委   41. 长江保护法 全国人大环资委   42. 出口管制法 国务院   43. 密码法 国务院   44.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 已通过   45. 增值税法 国务院   46. 消费税法 国务院   47. 资源税法 国务院   48. 房地产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财政部   49. 关税法 国务院   50.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国务院   51. 耕地占用税法 已提请审议   52. 车辆购置税法 已提请审议   53. 契税法 国务院   54. 印花税法 国务院   55. 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 国务院   56. 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 国务院   57. 铁路法(修改) 国务院   58.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 国务院   59. 原子能法 国务院   60. 森林法(修改) 全国人大农委   61. 个人信息保护法 委员长会议   62. 数据安全法 委员长会议   63. 粮食安全保障法 国务院   64.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一并考虑) 全国人大社建委   65. 社会救助法 国务院   66. 安全生产法(修改) 国务院   67. 刑法修正案 委员长会议   68. 刑事诉讼法(修改) 已提请审议   69.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 已提请审议   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47件)   序号 法律名称 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   1. 海洋基本法 委员长会议   2.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 国务院   3.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 国务院   4.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改) 委员长会议   5. 监察官法 国家监委   6. 公司法(修改) 委员长会议   7. 商业银行法(修改) 国务院   8. 期货法 全国人大财经委   9. 企业破产法(修改) 全国人大财经委   10. 海商法(修改) 国务院   11. 乡村振兴促进法 全国人大农委   12. 人民防空法(修改) 国务院、中央军委   13. 人民警察法(修改) 国务院   14.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 国务院   15. 律师法(修改) 国务院   16. 看守所法 国务院   17. 职业教育法(修改) 国务院   18. 教师法(修改) 国务院   19. 学位条例(修改) 国务院   20. 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改)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   21. 体育法(修改) 全国人大社建委   22. 执业医师法(修改)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   2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改) 国务院   24. 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 国务院   25. 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 国务院   26. 气象法(修改) 国务院   27. 反垄断法(修改) 国务院   28.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 国务院   29. 能源法 国务院   30. 电信法 国务院   31. 矿产资源法(修改) 国务院   32. 电力法(修改) 国务院   33. 草原法(修改) 国务院   34. 国家公园法 国务院   35. 渔业法(修改) 国务院   36. 动物防疫法(修改) 全国人大农委   37. 产品质量法(修改) 国务院   38. 计量法(修改) 国务院   39. 审计法(修改) 国务院   40. 统计法(修改) 国务院   41. 航天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   42. 航空法(民用航空法修改,一并考虑) 国务院、中央军委   43. 退役军人保障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   44.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改) 国务院   45. 法律援助法 全国人大监司委   46. 仲裁法(修改) 国务院   47. 民事强制执行法 最高人民法院   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对涉及国家机构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防和军队改革,国家安全法治保障、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等需要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或者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有关决定的,适时安排审议。   第三类项目: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基本劳动标准、社会信用方面的立法项目,陆地国界、防扩散、人工智能、生物安全方面的立法项目,湿地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空间规划方面的立法项目,机构编制、行政程序、机关运行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立法项目,家庭教育、人口政策、华侨权益保护、信访、殡葬方面的立法项目等,以及其他需要研究论证的修改法律的项目,经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可以安排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