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风电限期取得发电许可证,否则停止运行》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19-03-25
  •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官方网站刊发《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试行规范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启动试运行期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并网调试时间,规定“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在首台发电机组或首批发电单元并网后,应于60日内完成所有机组(单元)的启动试运行工作,并在启动试运行完成之后按351号文的规定时限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60日内未能完成启动试运行的项目,以首次并网之后第60日视为351号文中完成启动试运行的计算时间,并应以此为时间起点在规定时限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同时明晰“电网调度部门应严格执行351号文关于规范新建发电机组并网的有关要求,不得允许未按期取证的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发电上网”。  

    附通知相关内容

    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试行规范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启动试运行期限的通知

    华北监能市场〔2019〕113号

    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风电和光伏发电机组发电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公平开放,避免有关项目过度长时间调试造成事实上的无证运营,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发电企业许可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1号,以下简称351号文),经向区域内有关电力企业征求意见,并商国家能源局有关部门,我局拟对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启动试运行期限进行试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约束并网调试时间,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在首台发电机组或首批发电单元并网后,应于60日内完成所有机组(单元)的启动试运行工作,并在启动试运行完成之后按351号文的规定时限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60日内未能完成启动试运行的项目,以首次并网之后第60日视为351号文中完成启动试运行的计算时间,并应以此为时间起点在规定时限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二、严格执行发电机组持证发电上网要求  

    电网调度部门应严格执行351号文关于规范新建发电机组并网的有关要求,不得允许未按期取证的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发电上网。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对于未按期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扶贫光伏电站,暂时不予解网,各电网企业应督导其提高并网运行管理水平并敦促其加快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三、其他要求  

    各电网企业应对目前网内发电机组持证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于调度范围内尚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风电和光伏机组,请于每月5日前将机组相关信息表报送至我局联系人邮箱。同时请各电网调度部门将本通知要求转发至调度范围内各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含在建项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开展并网调试但尚未取证的新建项目,仍继续执行各省级电网原有相关要求。本通知试行要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华北能源监管局。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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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2-03
    • 此前,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 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充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作用,现就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一)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 以下发电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范围: 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2、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5、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 相关企业经营上述发电业务不要求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由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公示注销,公示期不少于30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办理注销手续。各派出机构要通过电网企业、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等多种渠道积极联系有关发电企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二)简化部分发电企业许可申请要求 除本通知规定豁免许可的情形外,经营以下发电业务的企业,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要求: 1、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下的小水电; 2、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3、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具体简化内容如下: 主要负责人方面,企业安全负责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允许一人兼任多项职务。 财务资料方面,不再要求提供年度财务报告、财务状况审计报告,提供资产负债表即可。 二、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严把许可准入关(一)明确发电项目许可要求 除豁免情形外,发电项目应当在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在此规定时限之前,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可暂不提供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企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后,应将有关许可内容及时告知相关电网企业及调度机构。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有关机组不得继续发电上网。 (二)优化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许可准入监管 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分批投产的风电或光伏发电项目,可分批申请许可。企业应提供机组通过启动验收的证明材料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作为发电设施具备发电运行能力的证明材料。 对未按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风电、光伏发电企业,派出机构要依法予以处理。对不执行相关要求,不配合监管工作的相关电网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做好煤电机组市场退出,促进淘汰落后产能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 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发改能源〔2019〕431号)精神,对于列入淘汰关停计划的煤电机组(应急备用电源除外),派出机构应按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落后煤电机组关停方案和年度关停计划明确的时限,督促企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经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确认已实际关停的项目,按规定变更或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煤电应急备用电源关停后应及时变更或注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关停机组发电权转让不需要保留电力业务许可。 三、规范许可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调整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申请条件中“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调整为“具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供(配)电区域划分意见或企业间自主达成的供(配)电区域划分协议”。 (二)规范增量配电业务许可管理 在供电企业持有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副本“供电营业区覆盖范围”中统一标注“不含已许可的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各派出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印发后及时组织供电企业集中办理许可证信息标注工作。 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依法享有所辖配电区域配电网投资建设及经营管理的权利。原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要求,妥善处置存量资产和用户,不得在已许可的增量配电区域内发展新用户。 派出机构向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作出的许可决定应同时抄送原供电企业。 (三)加强输、供(配)电企业许可事中事后监管 持有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输、供(配)电企业应当严格履行持证企业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定期自查、申请许可变更。输电企业主网架输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的,应于每年二季度集中向所在地派出机构申请办理上一年度此类许可事项变更。供(配)电企业供(配)电设施投入运营、终止运营的,不列入许可事项变更,按照登记事项变更管理。供(配)电企业应于每年二季度集中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主要设施、设备变化情况并办理变更手续。供(配)电企业供(配)电区域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各派出机构要落实“一网通办”要求,企业自查、变更等业务全部实现网上办理,做到办理事项、办理流程和办理结果公开、透明。 各派出机构应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要求,依法组织实施持证企业信用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落实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资质〔2014〕426号)同时废止。 国家能源局 2020年3月23日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 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 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资质〔2020〕2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从简化许可管理、规范许可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三个方面明确了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具体措施。《通知》的出台,将使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促进国家产业政策落实、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一、《通知》制定背景 (一)2014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总体要求,鼓励分布式发电及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件”),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社会各方反应良好。151号文件已到有效期,为了保证政策延续性,国家能源局在总结前期工作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决定继续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政策,并进一步扩大豁免政策适用范围。 (二)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进一步淘汰煤电落后产能 促进煤电行业优化升级的意见》(发改能源〔2019〕431号),对淘汰煤电落后产能工作提出要求。为了发挥电力业务许可制度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方面的作用,持续推进煤电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需要进一步明确煤电机组许可管理政策。 (三)近两年,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部分电网企业未严格执行许可制度、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依法持证经营意识不足等问题时有发生,需要规范和进一步加强许可制度执行情况监管。 二、《通知》如何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 《通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行政许可“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 一是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围绕电力业务许可定位,拓宽豁免范围、降低许可准入门槛、简化许可申请材料,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分布式发电和可再生能源发展。 二是强化准入和退出监管。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精神,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明确许可准入要求、把好退出关口,促进淘汰落后产能。 三是优化许可服务和管理。规范持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一网通办”要求,探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三、《通知》主要内容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管理《通知》明确继续对分布式发电、可再生能源发电等项目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简化政策,并在151号文件的基础上,将余气发电、煤矿瓦斯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纳入豁免、简化范围;对于自备电厂的许可管理,《通知》明确将“并网运行的非燃煤自备电站,以及所发电量全部自用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纳入豁免范围。为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切实将豁免政策惠及企业,《通知》还要求派出机构采取公示的方式主动注销豁免范围内企业的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严把许可准入关《通知》一是明确发电项目取得电力业务许可时间节点,加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许可准入监管;二是要求做好煤电机组市场退出,对关停机组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通知》还明确关停机组发电权转让不需要保留电力业务许可。 (三)规范许可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为规范输、供(配)电企业许可管理及加强许可事中事后监管,《通知》一是对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进行相应调整;二是重点强调了增量配电项目业主的合法经营权利,明确在下一步将集中组织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标注工作;三是优化输、供电许可变更工作,进一步简化变更手续。 另外,《通知》强调,派出机构要落实“一网通办”要求,企业自查、变更等业务要全部实现网上办理。按照国家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精神,《通知》重点强调派出机构应依法组织实施持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结合,对各信用等级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不断提升监管效能。
  • 《广东:加快风电、光伏发电建设开发》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4-24
    • 4月23日,广东省能源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组织开展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的通知,通知指出,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就地就近开发和利用。按照集中开发和分散发展并举的原则,大力发展多能互补,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加快风电、光伏发电建设开发。充分利用农村地区空间资源,积极推进风电分散式开发。结合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推进,鼓励利用新建住宅小区屋顶、厂房和公共建筑屋顶、农民自有建筑屋顶、设施农业等建设一定比例光伏发电。 原文如下: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 现将《国家能源局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组织开展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3〕2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自愿组织优选不超过1个县域申报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并组织编制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实施方案,于5月10日前报省能源局。省能源局将会同省相关部门对各地报送实施方案进行评估,择优报送国家能源局。 广东省能源局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 2023年4月17日 国家能源局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组织开展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2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生态环境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乡村振兴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乡村清洁能源建设力度,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现将《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详见附件1)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源产业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支撑,发挥可再生能源分布式创新发展的优势,加快推进农村能源革命,对保障农村地区能源安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工作,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建立工作机制,确保尽快取得实效。 二、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自愿组织优选不超过1个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好、开发潜力大、用能需求明确、地方政府及农民积极性高,特别是现有支持政策完备、支持力度较大的县域,申报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 三、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试点地区按《方案》总体要求,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能源资源条件,科学论证、因地制宜编制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实施方案,提出建设目标和内容,明确激励政策措施,并对实施方案进行初步审核(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2)。 四、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于2023年5月底前,向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报送实施方案。国家能源局牵头委托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估。经评估具备试点县建设条件的,分批公布名单,开展试点县建设。 五、各地要根据实施方案,因地制宜打造深入推进农村能源革命、助力实现乡村振兴的示范和样板,合法合规、统筹利用好各领域支持政策,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高效高质完成试点县建设目标任务。 六、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方案》要求每年上报试点县建设情况,建设完成后及时组织验收并报送总结报告。未通过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未通过的,取消试点资格。 附件:1.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方案 2.XX省(区、市)XX县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国家能源局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3年3月15日 附件1 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方案 广大农村地区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是落实碳达峰目标、大力发展新能源的重要增长极。推动农村能源革命,加大乡村清洁能源建设力度,有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促进农村产业提档升级、拉动产业链延伸,支撑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决策部署及“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发〔2023〕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2〕22号)等系列重要文件精神,以点带面加快农村地区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助力实现乡村振兴,制定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锚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统筹城乡清洁能源发展,推动乡村清洁能源高质量发展,探索建设多能互补的分布式低碳综合能源网络,提升清洁能源供给能力和消费水平,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清洁用能需求,将乡村清洁能源生产、消费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有机结合,为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多能互补、追求实效。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可再生能源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等的统筹衔接,合理规划各类可再生能源开发,加强农村电网建设,促进区域多能互补协调发展,提高用能质量,降低用能成本。 因地制宜、多元创新。结合各地能源资源特点和优势,充分挖掘本地农村能源资源潜力,统筹实际运行与可持续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创新开发利用模式,保障项目持续健康运营,满足农村地区用能需求。 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建设,完善可再生能源供应体系,鼓励引导可再生能源消费,以可复制、可推广、可评估、易考核为原则,逐步实现市场化、商业化推广应用。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农村能源革命与人居环境改善,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充分考虑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因素,强化项目选址选线,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主动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统筹好自然生态空间、乡村风光和新能源设施建设的关系,采取有效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推动实现绿色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试点县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总量占比超过30%,在一次能源消费增量中占比超过60%。可再生能源新模式新业态广泛发展,就地消纳能力明显提升,新型电力系统配电网建设成效显著,非电利用多元化、成规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试点县平原地区实现炊事、取暖和农业散煤基本清零,其它区域试点县制订平原地区炊事、取暖和农业散煤清零规划并有序组织实施。以可再生能源产业经济带动农民增收,基本形成以清洁能源为主、安全可靠的农村能源供给、消费、技术体系和管理体制。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农村能源供给革命,建立可再生能源多元供能体系 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就地就近开发和利用。按照集中开发和分散发展并举的原则,大力发展多能互补,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加快风电、光伏发电建设开发。充分利用农村地区空间资源,积极推进风电分散式开发。结合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工作推进,鼓励利用新建住宅小区屋顶、厂房和公共建筑屋顶、农民自有建筑屋顶、设施农业等建设一定比例光伏发电。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生物质发电项目,有效处理各类有机废弃物的同时,支撑试点县绿色电力持续、稳定供应。 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非电开发。因地制宜推动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试点县平原地区生物质能清洁供暖应采用热电联产、大型生物质锅炉等集中供暖模式,有序推进可再生能源安全可靠替代散煤,促进农村清洁取暖、清洁用能。在有机废弃物丰富、用气需求量大的区域,探索开发生物天然气项目,形成管网天然气、车辆用气、锅炉燃料等多元应用模式。在生物质资源丰富地区,因地制宜开展纤维素燃料乙醇试点示范。 探索建设乡村能源站。依托基层电网、农机服务网点、制造企业维修网点、农村沼气服务网点、生物质供暖服务站等,建设具备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诊断检修、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生物质“收储运”及成型燃料加工、生物质锅炉和地热供热、农村能源节约与技术推广服务等能力的乡村能源站,培养专业化服务队伍,推动可再生能源资源集约开发和高效运营管理,提高乡村能源公共供应和服务能力,降低乡村用能成本。结合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推动城镇清洁供热供电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 (二)推动农村能源消费革命,实现县域清洁高效用能 加快推进电能替代。积极推进农业农村领域电气化,加强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业大棚等农业生产加工领域电气化改造,加快提升农村地区炊事、取暖等生活用能电气化水平。深入推进交通领域电气化,鼓励加快推进公共交通工具电气化,推广家用新能源电动汽车,保障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巩固提升农村电网。聚焦农村电网薄弱地区和问题短板,深入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加大农村电网基础设施投入,强化网架结构,推进装备升级和配电自动化应用,加强供电可靠性和电能质量管理,健全故障快速抢修复电机制,推进城乡服务融合和均等化,提升农村电网供电保障能力和服务能力。稳步推动农村电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促进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和多元化负荷的灵活接入,提升农村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承载力。 探索扩大可再生能源终端直接应用规模。鼓励新能源发电与乡村路灯、活动中心等公共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支持在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产品加工基地等,结合微电网和源网荷储一体化开发建设分布式新能源项目,推动绿色电力直接供应。在有条件的区域结合当地资源及用能特点,以村镇为单元,综合利用新能源和各类能源新技术,构建以风、光、生物质为主,储能、天然气为辅,高度自给的新能源微能网。 (三)推动农村能源技术革命,提升农村智慧用能水平 推进分布式能源技术创新应用。加强适用于农村应用场景的风力发电、高效率光伏发电、新能源并网和运行控制、清洁高效生物质能供热供气等技术研发应用。降低地热能钻井成本,提高换热效率,提升运行稳定性。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探索智能化、共享化农村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费新模式。 探索建设新型农村能源网络。探索构建适应大规模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并网和多元负荷需要的智能配电网,提升柔性开放接入能力、灵活控制能力、抗扰动能力和抗气候灾害能力,增强局部电力系统电源支撑能力、灵活调节能力和就地就近平衡能力,搭建清洁能源转换传输利用的枢纽平台,逐步实现县域内高比例清洁能源供电。在不增加居民用能负担的前提下,依托电网、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等能源网络,综合可再生能源、储能、柔性网络等先进能源技术和互联通信技术,创新推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高效灵活接入与生产消费一体化,探索建设电、气、冷、热一体供应的区域综合能源系统。 (四)推动农村能源体制革命,提升清洁能源普遍服务水平 深化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可再生能源领域简政放权改革力度,优化涉企审批服务,简化新能源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推动微电网内网源荷储打包核准(备案),加强项目立项与规划、用地、用电、用水等建设条件衔接。推动电网企业做好可再生能源并网和消纳服务,探索建立新能源项目接网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供新能源项目可用接入点、可接入容量、技术规范等信息,加快实现新能源项目接网全流程线上办理,大幅压缩接网时间,减少业务流程和成本。 探索建立农村能源发展共享机制。统筹农村能源革命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创新新能源投资建设模式和土地利用机制,鼓励地方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利用存量集体土地通过作价入股、收益共享等机制,参与新能源项目融合共建。鼓励有资金、技术和建设经验的企业与地方政府合作,选择合适新能源品种和发展模式,为县、乡镇、村提供一揽子供能用能解决方案。坚持项目经营性资产属性,优化收益分配方式,兼顾增加农民收入和壮大村集体经济。加强技能培训,在确保安全、专业的前提下,通过项目运维管护、乡村能源站建设运行等增加就业岗位,带动试点县农民就业、增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国家能源局总体指导各省(区、市)系统推进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生态环境部指导落实生态环保要求,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农业农村部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及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国家乡村振兴局指导各省(区、市)结合乡村建设行动提升试点县乡村宜居宜业水平,指导完善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融合共建收益分配制度。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试点县建设情况进行调度,督促试点县建设任务落实落细。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建立省级统筹、县级落实、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组织摸清试点县建设需求,参照但不限于《方案》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认真编制实施方案,与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等做好统筹衔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政策措施,统筹推进试点县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多方合力推动农村能源革命试点县建设,助力实现乡村振兴。 (二)加大支持力度 各地要指导督促电网企业积极支持新型分布式电力系统建设,合理安排试点县新能源发电项目并网工程,确保绿色能源有效利用。地方政府要明确加大对试点县财税、金融等方面政策支持力度的具体措施,推动金融机构为试点县建设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投资。在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发挥农村电网、涉农、大气污染防治、社会帮扶等各级各领域现有支持政策效能。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应对试点县倾斜支持。各地要持续完善试点县建设的支持保障措施,特别是要明确创新试点县建设土地利用机制、投资机制,强化项目用地等要素保障,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制订绿色能源充分利用的保障机制,营造良好投资建设环境。 (三)规范建设运营 各地指导试点县通过市场化方式自主确定项目开发主体并组织建设,不得以开展试点为由暂停、暂缓现有相关项目核准(备案)、电网接入等相关工作。各地要建立信息调度和通报机制,定期调度、通报项目建设进展和运维情况,督促试点县落实建设条件、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建设质量、争取尽快建成并发挥效益,项目竣工验收后,加强政策宣贯和业务培训,指导做好项目运行维护、收益使用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四)及时总结提高 各地应立足加快农村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助力实现乡村振兴,每年3月底前及时向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报送上年度试点建设情况。试点县建设完成后,及时组织评估验收,编制并报送评估验收总结报告。鼓励加快试点建设进度,提前完成建设目标,国家将结合试点县建设情况,适时推动将乡村清洁能源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成熟模式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