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第五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公示》

  • 来源专题: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
  • 编译者: 雷洁
  • 发布时间:2016-06-14
  • 第四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届期已满,需要换届。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我部拟定了第五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名单(76名),现予以公示。

    对该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异议,可于6月17日前通过传真(010-59193072)或邮件(gmo@agri.gov.cn)向我部反映,请反映者用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农业部

    2016年6月12日

    第五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职称 单位

    1 吴孔明 研究员/院士 中国农业科学院

    2 谢道昕 教授 清华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3 常智杰 教授 清华大学医学院

    4 郭 岩 教授 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

    5 卢宝荣 教授 复旦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6 黄昆仑 教授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

    7 杨汉春 教授 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

    8 蒋思文 教授 华中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

    9 张大兵 教授 上海交通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

    10 刘 标 研究员 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所

    11 徐海根 研究员 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所

    12 徐海滨 研究员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3 杨晓光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

    14 卓 勤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

    15 陶爱林 教授 广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16 魏雪涛 教授 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

    17 贾旭东 研究员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8 王 雪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药品安全评价所

    19 霍 艳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药品安全评价所

    20 彭于发 研究员 中国农业科学院植保所

    21 李新海 研究员 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所

    22 李 聪 研究员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所

    23 傅 强 研究员 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稻研究所

    24 郭安平 研究员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25 吴 刚 研究员 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所

    26 姚 斌 研究员 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所

    27 金芜军 研究员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所

    28 王志兴 研究员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所

    29 林 敏 研究员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所

    30 童光志 研究员 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所

    31 崔金杰 研究员 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所

    32 路兴波 研究员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

    33 姜 平 教授 南京农业大学

    34 朱水芳 研究员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植物检疫所

    35 潘良文 研究员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36 胡 炜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水生所

    37 涂长春 研究员 军事医学科学院军事兽医所

    38 金宁一 研究员/院士 军事医学科学院军事兽医所

    39 谢华安 研究员/院士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

    40 张改平 教授/院士 河南农业大学

    41 沈建忠 教授/院士 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

    42 陈焕春 教授/院士 华中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

    43 张新友 研究员/院士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

    44 朱作言 研究员/院士 中国科学院水生所

    45 曹晓风 研究员/院士 中国科学院遗传所

    46 康 乐 研究员/院士 中国科学院动物所

    47 周 琪 研究员/院士 中国科学院动物所

    48 邓子新 教授/院士 武汉大学药学院

    49 贺 林 教授/院士 上海交通大学Bio-x研究院

    50 欧阳颀 教授/院士 北京大学物理学院

    51 陈 颖 研究员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52 孙秀兰 教授 江南大学食品学院

    53 吴益东 教授 南京农业大学植保学院

    54 叶恭银 教授 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

    55 王宏斌 教授 中山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56 王长永 研究员 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所

    57 杨杏芬 教授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8 刘兆平 研究员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59 王佑春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60 路 勇 教授级高工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

    61 郭新东 教授级高工 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62 崔生辉 研究员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63 罗云波 教授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

    64 李 奎 研究员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所

    65 张利生 教授 华中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

    66 谢 震 研究员 清华大学生物信息学部

    67 孙加强 研究员 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所

    68 王 涛 教授 中国农业大学

    69 郑成超 教授 山东农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70 陈坤明 教授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71 李启云 研究员 吉林省农业科学院

    72 章桂明 研究员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73 王 瑛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

    74 高彩霞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遗传所

    75 钱 军 研究员 军事医学科学院军事兽医所

    76 夏 晴 研究员 军事医学科学院生物医学分析中心

  • 原文来源:http://www.biotech.org.cn/information/1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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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教育部、科技部、环保部、农业部、卫计委、质检总局、食药总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等单位推荐,并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确认同意,第五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正式成立。近日,成立大会在京召开,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出席会议并讲话。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12个成员单位,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张桃林强调,转基因安全性的本质是科学问题,遵循科学原则严格开展安全评价是转基因管理工作的关键。希望新一届安委会以求真务实的精神,科学严谨的作风,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安全评价职责;要积极投入转基因科普工作,自觉传播科学知识,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解疑释惑。 第五届安委会共75名委员,其中院士14名(中国科学院院士8名、中国工程院院士6名)。委员组成来源广泛,涉及农业、医学、卫生、食品、环境、检测检验等领域。为适应新技术发展需要,安委会增加了生物信息学、基因组学、生物物理学、基因组编辑等方面的委员。新一届安委会体现了“多领域、多学科”的特点,体现了委员组成的代表性和科学评价的权威性。 第五届安委会主任委员吴孔明院士代表新一届安委会委员发言。他表示,将秉承科学精神,严格开展食用安全评价和环境安全评价,把所有涉及转基因安全的科学因素都考虑到,确保评价结论经得起科学、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是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权威的评价机构,是保障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和环境安全重要的技术支撑。目前,我国依据安委会评价结论批准转基因棉花、玉米、水稻等作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批准转基因大豆、玉米、棉花、油菜、甜菜等作物进口用作加工原料安全证书,确保了经安全评价批准上市转基因农产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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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dingq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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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6年第7号 《农业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5月3日经农业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韩长赋 2016年7月25日 农业部关于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决定 农业部决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成立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工作。”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制定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操作规程,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可追溯管理。”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农业部依法受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请。申请被受理的,应当交由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审。农业部收到安全评价结果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条例》的规定作出批复。” 四、删除第十七条第三项,将第四项修改为第三项。 五、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修改为: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评价指南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申请生产性试验的,还应当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方法。” 六、在第二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有效期内,试验单位需要改变试验地点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 七、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结束后拟申请安全证书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安全评价合格并由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将第二款“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修改为:“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评价指南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方法,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已经提交的除外。”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安全评价材料,并在申请安全证书时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方法。” 九、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交纳评价费和检测费。” 十、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生产的单位,应当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试验、生产所在地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试验、生产总结报告。” 十一、对附录相关内容作必要修改。 修改后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一并公布。 本决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