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两层 Watts-Strogatz 网络对人类行为的影响进行建模,用于 Mpox 的传播和控制》

  • 编译者: 张玢
  • 发布时间:2024-08-20
  • 这项研究旨在评估减轻策略的有效性,并分析人类行为对Mpox传播的影响。结果可以为2023年12月时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新Mpox病毒株提供给公共卫生部门关于全面预防和控制的指导。

    我们开发了一个两层的Watts-Strogatz网络模型。使用下一代矩阵方法计算基本繁殖数。使用马尔可夫链蒙特卡洛(MCMC)优化算法将加拿大的Mpox病例拟合到网络模型中。使用数值模拟来评估减轻策略和人类行为对最终流行病规模的影响。

    我们的结果显示,在控制高风险群体和易感人群的接触传播率时,低风险群体和易感人群的接触传播率会增加,而Mpox流行时的接触传播率。2022年5月18日之后,高风险群体的接触传播率比2022年5月18日之前降低约20%。我们的发现表明,基本繁殖数与人类接触的异质性水平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基本繁殖数估计为2.3475(95% CI:0.0749–6.9084)。将平均每周性接触次数减少到两次有效地将繁殖数降至1以下。

    当由高风险群体主导的爆发得到控制时,我们需要注意由低风险群体引起的流行病的再次出现。数值模拟显示,将平均每周性接触次数减少到两次可以有效减缓流行病的快速传播。我们的发现为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公共卫生部门制定有效的减轻策略提供了指导。

    来源文献:Jia, Q., Xue, L., Sui, R. et al. Modelling the impact of human behavior using a two-layer Watts-Strogatz network for transmission and control of Mpox. BMC Infect Dis 24, 351 (2024). https://doi.org/10.1186/s12879-024-092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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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来源专题:图书情报
    • 编译者:程冰
    • 发布时间:2016-12-05
    • (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第七条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   第八条 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九条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   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第二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第二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   (三)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
  • 《经济型数控机床网络通讯及控制技术研究分析》

    • 来源专题: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
    • 编译者:杨芳
    • 发布时间:2017-09-25
    •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制造业无论是观念,还是技术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以相对固定的机器和生产场所为中心,由上至下进行管理控制的大批量制造生产模式正逐步向以人为中心,基于技术的先进制造生产模式转变。 全球制造的思想就是利用异地的资源(设备、知识、人力)来制造市场所需产品,从而加工单元的远程监控技术就成为它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加工单元的远程监控,首要解决的问题是数控机床的网络通讯和控制技术问题。       本项目就是解决传统经济型的数控机床的网络通讯和控制技术问题,通过网络来实现NC程序的中央服务器集中管理及网络通讯。从而适应现代先进制造技术的发展。    1、需求分析    1.1 传统经济型数控机床存在的问题       传统经济型的数控加工设备按数控系统分类主要有:FANUC系统(其中包括3T、7M、HC-6、6MB等)、AB公司系统、国产3B线切割系统等:按数控程序输入/输出通讯接口类型分有三类:一类为仅有RS232/RS422串行口,二类为仅有纸带阅读机8/5单位并行口,三类同时包括前两类接口。这三类机床同时还存在同样的问题就是:内存容量较小,不适应复杂、大型面、高精度、长程序零件的加工:它们的对外接口能力差,没有DNC功能,不能实现在线加工以及网络控制等问题。    1.2 希望的解决方案       本着满足最基本的应用需求、且留有一定的可扩充性及性能提高的潜力的前提,来改善数控加工技术应用环境。就此提出了以下解决方案:机床通讯接口的硬件改造,针对各类机床设计相应的通讯接口板卡:通讯控制软件的开发,以实现各机床的单机通讯功能:开发其它辅助功能(如:数控程序中加工信息的提取、数控程序图形模拟、长程序的在线加工等),弥补和增强原数控系统功能:网络体系的选择与通讯协议的定义及网络系统控制软件的开发,实现数控程序的中央服务器集中管理和网络通讯。    2、系统结构    2.1 网络系统构成及功能       整个网络系统是由中央服务器、网络接口、双向数据转换器、现场服务器、1分N口并行数据收发器、数据接收器以及经济型数控机床等组成。    中央服务器是整个网络的中枢部分,它主要完成的是对各级服务器的整体控制。它采用后台中断工作模式,不需要人的干预,而且其前台还可以进行其他工作。       现场服务器是客户端,既担任起数控服务器的功能,又具有强大的网络通讯功能,它接受中央服务器下达的各项任务:从网络上获取由中央服务器传来的数控加工程序的数据信息,并把这些数据信息传送到NC文件库:将已加工过的数控程序反馈到中央服务器。能从系统的NC文件库中提取相应的数控代码,并从中提取有关的加工零件数据和信息,对其进行处理,实现NC程序的图形模拟等工作。另外,对需用长程序的零件加工,现场服务器还完成长程序的在线加工任务。       现场服务器可同时服务于多台数控设备,根据需要在车间一定的空间范围内(比如:一个小的工作间,一个小的局部区域)设置网络节点,放置一台PC机作为现场服务器,一台服务器根据实际需要靠选用1分N口并行数据收发器来服务于多台数控设备。    2.2 系统网络体系结构及通信协议的选择       系统中的各种信息都是通过网络来传输的。在计算机网络发展上,影响较大的网络体系主要有:OSI七层参考模型和TCP/IP体系结构模型。OSI参考模型是ISO7498国际标准。TCP/IP体系结构是当前流行的Internet网络所使用的体系结构,尽管它不是国际标准,但在计算机网络体系结构中却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虽然OSI的体系结构从理论上讲比较完整,其各层协议也考虑得很周全,但事实上,完全符合OSI各层协议的商用产品却极少进入市场,远远不能满足各种用户的需求。然而使用TCP/IP协议的产品却大量涌入市场,几乎所有的工作站都配有TCP/IP协议,并已成为计算机网络事实上的标准,通称“工业标准”。为此,我们在数控机床的网络通讯系统中,采用的是TCP/IP的网络体系结构,该体系把计算机网络分为四层,即应用层、传输层、网络层和网络接口层。       TCP/IP体系结构为传输层制定了两种协议即:传输控制协议(TCP)和用户数据包协议(UDP),UDP为用户提供进程无连接的数据报协议,数据包以独立包的形式传送,服务不提供无错保证,数据可能丢失、重复或失序:数据包的长度也受一次处理最大长度的限制(默认值为8192字节,最大值为32768字节),不进行包的拆分和重组操作:而TCP协议是一个可靠的全双工的字节流的面向连接的协议,TCP和UDP相比传输可靠、数据无差错、无重复,可按发送顺序接收,数据为字节流,其长度不受限制,为用户提供虚电路服务,并为数据的可靠传输提供检验。根据数控加工的特点,尽管数据包在传输量小于2048个字节时UDP可靠性更好,但数据包服务是单包、无序传送,而系统的网络通信显然不能保证所有传输的信息都小于2048个字节,因此,只能选用TCP作为系统的传输层协议。       应用层的通讯协议的选择既要考虑到数控加工的特点又要具备实时性、可靠性以及数据传输量大等特点。本系统另行开发了基于TCP/IP协议族的相应协议,制定了应用进程之间传输的信息的特殊含义。    2.3 通讯协议的实现       系统协议,就是保证客户端和服务器端的应用线程之间能相互准确、及时、有序地传送信息,并能彼此毫无差错地对信息进行语法分析和解释。       对于网络控制系统,其传输信息有自己独特的含义。在客户端和中央服务器间传递的信息,主要有客户端的请求信息、数据信息和中央服务器端的状态信息。   客户端的控制信息又分为两种:网络控制信息和加工控制信息:服务器端的状态信息也分为两种:连接状态信息和客户端的状态信息。       在系统的协议中,这些信息都规定了相应的格式规范,客户端的网络控制信息主要用于与服务器连接的建立、维持和释放。加工控制信息由控制命令字、控制参数组成。网络通讯协议格式为:“cmd,1byte命令代码,1byte命令长度,命令参数,4字节的校验码(XC)”。‘cmd’为命令引导码,用以标识命令的开始:‘命令长度’只包括命令参数及校验码的长度。若无命令参数,则为4,校验码将无意义也不被检验,但还是必须发送。       传输的数据包的末尾4字节为校验码。前3字节为该包的所有字节的和,第4字节为所有字节的异或值。若发送过程中有数据发生错误,则第4字节的校验码一定不正确。因此,靠监测第4字节校验码来保证通讯数据的可靠性。    3、硬件设计原理       系统在服务器端使用2/4/8口RS422A接口卡进行转接,进入现场后采用RS-422/RS-485双向数据转换器转接至现场服务器。2/4/8口RS422A接口卡与RS-422/RS-485双向转换器均采用工业控制标准接口板卡。       当现场服务器服务于多台数控机床时,采用“1分N口并行数据收发器”分接于多台机床。“数据接收器”是专门针对仅有纸带阅读机8/5单位并行口的机床(如线切割机)而设计的。它完成机床与PC机的通讯以及实现数控程序的在线加工。使用数据接收器时,在机床接线上要作相应改动,即:在原纸带阅读机的输出信号线上通过三态门并入相应的3B代码数据信号,将原系统发送给纸带阅读机的步进信号作为控制系统写入数据的定时信号。系统设计时,设置了控制开关,用于选择使用原纸带阅读机还是使用数据接收器。    4、软件开发原理       系统的软件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网络控制系统的控制软件,再一个就是现场服务器与各类机床的通讯软件。       网络控制系统控制软件的开发原理       网络控制系统的控制软件安装于中央服务器中,其设计原理是:中央服务器不停地接收并分析从各端口送来的请求、命令、信息等数据包。当一个数据包接收完毕后,它将首先通过包中的校验码进行验证该包在传送过程中是否出错。若出错,它将发出“重发”命令给原发客户端:若正确则进行相应的处理。       现场服务器与各类机床的通讯软件开发原理       针对各类机床与现场服务器的通讯,软件开发的基本原理是:要将数控程序传入数控机床,首先将数控程序转换为机床能识别的代码EIA码或ISO码,然后以数据包的方式读入现场服务器内存,再逐字节地向数控机床控制系统发送,同时计算机不停地监测机床接口的状态寄存器的状态。从机床传出数据,通讯控制软件总是从其程序代码的末端开始至常规内存的顶端(0A0000H)作为接收数据的缓冲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