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两层 Watts-Strogatz 网络对人类行为的影响进行建模,用于 Mpox 的传播和控制》

  • 编译者: 张玢
  • 发布时间:2024-08-20
  • 这项研究旨在评估减轻策略的有效性,并分析人类行为对Mpox传播的影响。结果可以为2023年12月时刚果民主共和国的新Mpox病毒株提供给公共卫生部门关于全面预防和控制的指导。

    我们开发了一个两层的Watts-Strogatz网络模型。使用下一代矩阵方法计算基本繁殖数。使用马尔可夫链蒙特卡洛(MCMC)优化算法将加拿大的Mpox病例拟合到网络模型中。使用数值模拟来评估减轻策略和人类行为对最终流行病规模的影响。

    我们的结果显示,在控制高风险群体和易感人群的接触传播率时,低风险群体和易感人群的接触传播率会增加,而Mpox流行时的接触传播率。2022年5月18日之后,高风险群体的接触传播率比2022年5月18日之前降低约20%。我们的发现表明,基本繁殖数与人类接触的异质性水平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基本繁殖数估计为2.3475(95% CI:0.0749–6.9084)。将平均每周性接触次数减少到两次有效地将繁殖数降至1以下。

    当由高风险群体主导的爆发得到控制时,我们需要注意由低风险群体引起的流行病的再次出现。数值模拟显示,将平均每周性接触次数减少到两次可以有效减缓流行病的快速传播。我们的发现为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公共卫生部门制定有效的减轻策略提供了指导。

    来源文献:Jia, Q., Xue, L., Sui, R. et al. Modelling the impact of human behavior using a two-layer Watts-Strogatz network for transmission and control of Mpox. BMC Infect Dis 24, 351 (2024). https://doi.org/10.1186/s12879-024-092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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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第二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   第二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提高网络传输效率,自动存储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得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向服务对象提供,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改变自动存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二)不影响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原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服务对象获取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情况;   (三)在原网络服务提供者修改、删除或者屏蔽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时,根据技术安排自动予以修改、删除或者屏蔽。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权利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删除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错误断开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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