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海岸工程混凝土结构技术标准》正式发布》

  • 来源专题:科技标准
  • 编译者: 孙红军
  • 发布时间:2024-09-29
  • 日前,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海岸工程混凝土结构技术标准》(GB/T 51464-2024)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按照军民融合国家标准立项,由广西大学牵头主持编制,是广西在工程建设领域主持编制的首部国家标准,实现了广西在该领域零的突破。

    《标准》适用于海岸工程混凝土结构的设计、施工、维护及拆除,以保障海岸工程混凝土结构达到预定的设计工作年限为目标,做到技术先进、安全耐久、经济合理、低碳环保、确保质量。该《标准》采用的混凝土结构耐久性定量设计理论和技术,成功破解了传统设计技术在计算模型和设计参数取值上难以兼顾强度和耐久性的关键难题;有效解决了现行标准中耐久性定性设计有时偏保守造成经济浪费,有时偏危险导致耐久性不足的技术缺陷,推动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的行业技术进步,实现了海岸工程混凝土结构耐久性定量设计技术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该《标准》涉及的技术已在中国、斯里兰卡、印度尼西亚、喀麦隆、坦桑尼亚等7个国家推广应用,涉及滨海建筑、跨海桥梁、海港码头、核电站、平陆运河(青年水闸)等领域35个重大工程项目,工程应用前景极其广阔,能有效为南海的油气、渔业、旅游等资源的开发以及军事国防基础设施等军民建设提供坚实技术支持。

    据了解,该《标准》涉及的相关技术成果已荣获2023年度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广西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等多项科技奖项,获授权国家发明专利18项、实用新型专利8项。该《标准》制定团队在Cement and Concrete Research 、Structural Concrete、《土木工程学报》等国内外知名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76篇,研究成果得到中国、美国、英国、法国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家学者正面引用和评价800多次,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的高度认可。

  • 原文来源:http://zjt.gxzf.gov.cn/xwdt/btdt/t189327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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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1日,科技日报记者从济南量子技术研究院了解到,我国首个量子信息技术领域国家标准《量子计算 术语和定义》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已于近日正式发布,将于今年12月1日实施。该标准是全国量子计算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首个获批发布的国家标准,其规范了量子计算通用基础、硬件、软件及应用方面相关的术语和定义,为量子计算领域相关科研报告编写、标准制定、技术文件编制等工作提供规范指导。 2020年11月,《量子计算 术语和定义》国标制定项目正式立项,由中国科技大学和济南量子技术研究院牵头,科大国盾量子技术公司、中国科学院计算所、中国信通院等20余家单位共同起草。 据介绍,该标准的发布,有利于避免本领域术语使用的歧义和误解,减少所有利益相关者的概念混淆问题,为科研人员、技术人员、企业、潜在客户等提供共同语言,进一步推动量子计算技术研究、交流与应用,为未来实现兼容性和互操作性提供重要支撑,为量子计算技术标准化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济南量子技术研究院作为我国最早成立的量子领域专门研究机构,率先布局量子信息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2019年初,该院牵头组建了我国首个量子信息技术领域标委会——全国量子计算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上述标委会已在术语定义、光学频率梳、随机数产生器等领域开展标准研制工作,目前归口在研国家标准8项,发布国家标准1项。 据了解,未来,该院将依托全国量子计算与测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继续发挥标准化引领带动作用,打造集标准制定、标准验证和标准创新为一体的综合支撑平台,构筑国家量子信息技术标准体系,全力打造国家级“量子+”标准应用示范基地,以标准助推量子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
  • 《《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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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许露露
    • 发布时间:2023-10-18
    •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建筑,中国通号、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交建、中国电建,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铁路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对照《标准》全面排查、准确判定、及时报告、彻底整治各类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化解铁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风险,守牢安全生产底线。铁路监管部门要积极宣贯《标准》,把《标准》作为重要执法依据,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参建单位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铁路工程安全优质建设。   国家铁路局   2023年9月29日   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为科学判定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持续完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四条施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专业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超过30日不在岗或未实质开展工作的;   (三)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规定开展专家论证审查的;   (四)爆破、吊装、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密集场所动火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或未按要求履行作业审批手续的;   (五)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资格证书;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即投入使用的;   (六)生产生活区选址未经勘察及安全评估的;   (七)场区内使用货车或报废客车载人的。   第五条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洞口高陡边仰坡未按设计要求开挖和加固防护,未按要求监测边仰坡变形,变形超出规定值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围岩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结论与设计不符,监控量测数据异常变化,未采取措施处置的;   (三)擅自改变开挖工法;初期支护未及时封闭成环;仰拱一次开挖长度超过规定值;安全步距超出要求;隧道作业面未配备警报、通信装置的;   (四)反坡排水隧道、斜井的抽排水能力小于设计涌水量;未配置应急备用电源、抽排水设备的;   (五)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隧道施工未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后仍违规作业的;瓦斯隧道施工未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防爆型作业机械的;   (六)岩溶及富水破碎围岩区段施工,开挖前未按设计完成泄压或预加固措施的;   (七)作业面出现突泥、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撤离人员的;   (八)复杂地质隧道发生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地质灾害后,未采取加强设计措施的;   (九)内燃机车、自轮式运转设备、柴油发电设备在隧道内作业未安装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   第六条桥涵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水上作业平台、围堰、沉井等未进行专项设计,未按设计施工,施工期实际水位高于设计最高水位;围堰或沉井出现漏水、翻砂涌水、结构变形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超过8m(含)高墩施工过程中,模板加固、混凝土浇筑速度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   (三)现浇梁支架、移动模架、挂篮等非标设备设施未经专项设计,未经预压、试吊等现场试验验证即投入使用或不按方案拆除;支架地基承载力不足的。   第七条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基坑或开挖深度超过5m(含)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施工、变形监测未按照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者基坑监测变形数据异常变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八条使用淘汰的工艺设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条铁路站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关规定。   第十条本标准由国家铁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