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淇:强化量水发展理念严格管理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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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雅鸣: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进长江流域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7-08-10
    • . 来源:长江水利网 时间:2016年03月21日 这个用来记录和显示点击数: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主任 刘雅鸣 今年3月22日是第二十四届“世界水日”,3月22~28日是第二十九届“中国水周”。联合国确定今年“世界水日”的宣传主题是“水与就业”(Water and Jobs)。我国纪念“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的宣传主题是“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连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纽带,承载着流域内外广大人民的福祉和希望。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江的治理开发与保护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为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必须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剧,流域内洪涝灾害频繁、水资源供需矛盾加剧、水利设施薄弱、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愈加凸显,已经成为制约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瓶颈。 当前和今后5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胜阶段的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新理念。同时,中央将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提升为国家战略,要求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把保护和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十三五”规划纲要把强化水安全保障摆在重要位置,对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和民生水利项目建设、完善水利基础设施网络进行了科学规划,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环境保护和治理作出了重点安排。这些都为做好新时期治江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水利部的要求,切实把握长江流域基本水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积极践行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扎实推进长江流域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快实现从粗放用水向节水减排转变、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从局部治理向系统治理转变,统筹解决流域水安全、水生态、水环境问题,为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一要大力加强长江水生态保护和修复。要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统筹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更加注重水生态保护。坚持节水优先方针,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三条红线”刚性约束。全面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建立联合防污控污治污机制。积极实施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生态自然修复和预防保护,继续推进长江上中游、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等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大力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抓好生态脆弱河流治理,实施退耕还林还湿,恢复河湖生态功能。进一步推进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以水系为脉络,构建系统完整、空间均衡的水生态格局,强化河湖生态空间用途管制,探索不同地区、不同水资源条件的水生态文明建设模式,建立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标准和监督管理体系。 二要认真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制。要加快优化水资源配置格局,推进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工作。严格用水总量和最小流量控制管理,保障经济转型升级的合理用水需求,抓紧完成长江流域重点河流水量分配工作,积极推进重点河流年度水量分配和用水计划管理。有效控制水资源消耗强度,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积极推进建立符合市场导向的水价形成机制,探索建立水权交易制度。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及未来发展的适应性分析,探索增强水资源承载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长效机制。积极推进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引导经济社会高效用水、生产力合理布局。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切实加强水功能区纳污红线管理。要健全水资源保护补偿机制,着眼于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强化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先导作用和刚性约束,完善水功能区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健全水功能区水质评价和考核体系。探索建立水功能区影响评价制度,完善水功能区监测管理制度。严格入河排污口管理,对排污口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入河排污口,强化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严守红线。进一步加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全面开展以“水量保证、水质合格、监控完备、制度健全”为目标的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污染源综合整治。 四要着力强化水资源统一配置调度。要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统筹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进一步优化流域水资源配置结构,积极推进骨干水源工程以及提引调水工程建设。统筹防洪、供水、发电、航运、灌溉、生态环境等多目标要求以及流域内外用水需求,推进长江干支流控制性水库及下游引江枢纽等重要水工程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不断完善流域水量调度方案体系,强化对各类蓄引调水工程的调度与管理,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积极探索水库群联合调度、跨地区多部门协商的联席会议制度等机制,研究制定长江干支流控制性水库群联合调度方案,逐步建立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机制,建立以控制性水库为主的长江整体调度模型和水资源管理系统,提高水资源整体利用效率和效益。 五要不断提高水资源监测监控能力。积极推进流域水资源监控系统建设,强化水资源的实时监控,提高水资源监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完善控制断面监测设施、取用水户水资源监测和用水计量设施等,加强监测站点布局,健全水量、水质和水生态监测网络,推进资源信息整合,构建流域与区域、行业与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强化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测,完善省界断面水量水质同步监测,开展省界和主要控制断面生态水量和水生态等监测与分析工作,建立流域河湖健康评估体系。加强突发水污染应急监测体系和水资源保护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建设,强化生态调度、水生态修复、水污染防治等关键技术研究,为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提供支撑保障。 六要全面加强流域水行政管理。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继续推进《长江法》立法研究和重点水事立法。创新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协商协调机制,以汉江流域为试点,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席会议制度。坚持依法治江管水,围绕流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开展水利综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类水事违法行为,规范流域水事秩序。结合开展“七五”普法和纪念“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纪念宣传活动,开展以“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为主题的水利法治宣传教育,传播水文化,提升公众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认知,倡导先进的水生态伦理价值观和适应水生态文明要求的生产生活方式,大力宣传节水和洁水观念,培育公民水道德观念,凝聚流域公众爱水、惜水、亲水、护水的共识,为依法治水管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水资源是经济发展的约束性、先导性、控制性要素,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一定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引领,在水利部的坚强领导下,牢牢把握当前水利改革发展的大好形势,认真履行流域管理职责,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努力开创长江流域“十三五”治水兴水管水新局面。 责任编辑:周愿 .
  •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与防治领域信息门户
    • 编译者:徐慧芳
    • 发布时间:2012-02-22
    •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3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的要求,按照流域和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五)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流域和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抓紧编制并实施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以及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地下水压采方案,逐步削减开采量。   (九)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等必须服从。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控制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十一)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及时组织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用水定额。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二)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充分考虑不同工业行业和工业企业的用水状况和节水潜力,合理确定节水目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开展节水示范工作,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开发利用、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十三)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水功能区布局要服从和服务于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江河湖库富营养化。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重要江河湖泊的省界水质水量监测。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十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快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十五)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态。编制全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内源污染整治,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全国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十六)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十七)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抓紧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健全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加强省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流域管理机构对省界水量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的依据之一,对省界水质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建立中央、流域和地方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十八)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十九)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中央财政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二十)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国务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