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实施2024年度出版智库高质量建设计划的通知》

  • 来源专题:数智化图书情报
  • 编译者: 于彰淇
  • 发布时间:2024-02-25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有关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主管部门:

    为深化出版行业智库建设,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实施2024年度出版智库高质量建设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全国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会议精神,聚焦担负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对从事出版领域研究的优秀机构开展遴选培育,为加快文化强国、出版强国建设提供有效智力和人才支撑。该计划着眼打造一批机构实、成果好的专业化智库,推出一批能够服务管理决策、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研究成果,培养一批政治能力强、研究水平高的出版智库专业人才,持续推进出版业理论实践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

    二、工作安排

    1. 关于遴选培育。遴选培育范围包括已入选机构和新申报机构两类。对已入选机构,重点从入选后的机构建设力度、工作开展情况、研究成果产出等方面进行评估,对建设进展缓慢、效果不佳的机构予以退出。对新申报机构,重点从其研究定位与出版重点工作的契合性、已有研究成果质量、机构人员实力、后续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考察。入选机构的培育建设工作,坚持有统筹、有特色,既自上而下安排重点研究任务,也鼓励开展自主研究,推动其在研究成果的质量、数量、成果转化率、社会影响力等方面进一步突破,着力提升出版智库建设水平。

    2. 关于研讨交流。继续以“出版视点”研讨交流活动为平台,以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邀请行业内外领军人才和知名专家,定期组织专题研讨、学术沙龙、经验交流、成果发布等各类活动。2024年度重点聚焦强化出版编辑队伍建设、出版优质选题规划策划、古籍整理出版、全民阅读成效提升、出版新技术应用探索等主题开展研讨,对嘉宾发言择优汇编,进一步激发行业深入思考,提升活动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3. 关于行业参考。针对出版业亟待破解的重点难点问题,由入选机构组织专门力量深入调研,撰写一批高质量调研报告、咨询报告,为行业管理和发展提供参考。相关智库机构密切关注国内外出版业发展情况,及时收集出版方面的动态信息,梳理产业新情况新态势,为做好出版工作提供更多一手资料信息。

    三、具体要求

    1.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应为依法设立的从事出版研究工作的各类机构实体,包括出版专业研究机构、出版企业(含网络出版企业)内设研究部门、出版领域社会研究机构、高校相关院系等。申报主体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智库研究人员和专门办公场地,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申报主体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申报主体或其所在单位须于2021年1月31日前完成机构设立,且申报时正常运营,同一主体可申报智库数量为1个。自成立以来,申报主体及其负责人、重要成员不存在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情况及其他违法违纪情况。

    2. 材料提交。申报主体应提交《2024年度出版智库遴选培育申报书》(根据相应类型填写)、能够证明申报主体合法身份的证照复印件、申报主体负责人及成员基本情况、代表性研究成果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四份,由申报主体主管主办部门和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汇总后,于2024年3月31日前通过机要渠道或邮政EMS寄送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613室,邮政编码100052(封面注明“2024年度出版智库申报材料”);电子版(Word格式)刻录光盘随纸质版一并报送或发送至电子邮箱cbzk2024@163.com。申报书电子版可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下载。

    四、工作组织

    申报主体主管主办部门和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出版智库高质量建设计划申报和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规划安排。要着眼推动出版智库高质量发展,严格对照本通知要求,对申报主体的材料规范性、数据真实性、资质条件、遵纪守法情况,以及发展定位、成果质量、人员专业能力、工作条件保障等,从严审核把关并进行考察评估。要加大对本地区本部门入选出版智库的培育支持、经费投入、宣传推广力度,进一步提升相关智库建设质量。

    国家新闻出版署组织专家对申报主体进行综合评审,坚持动态调整、有进有出,成熟一批、推进一批。对入选机构,将按照整体统筹、科学布局、分类指导的思路进行重点培育,包括组织挂牌并择优给予一定资助,积极组织宣传展示、互动交流,委托承担重要课题、重点项目,择优协调在权威期刊发表或安排出版相关研究成果。

  • 原文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Flzi4QYqcbvD2wBshEGvwg
相关报告
  •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布数字出版精品遴选推荐计划2020年度入选项目的通知》

    • 来源专题:图书情报
    • 编译者:luoluo
    • 发布时间:2020-12-15
    • 2020年12月15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有声书等46个项目入选2020年度数字出版精品遴选推荐计划。入选项目导向正确、内容优质、创新突出、双效俱佳,体现了出版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媒体融合发展的重要论述、积极拓展数字出版业务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彰显了数字出版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满足群众新型阅读需求、推动出版业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入选项目宣传推介工作,切实发挥精品示范作用。
  • 《【动态】涉国家新闻出版署13个罚款事项的调整》

    • 来源专题:数智化图书情报
    • 编译者:于彰淇
    • 发布时间:2023-11-21
    •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调整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3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16个罚款事项,调整17个罚款事项。取消罚款事项的,自《决定》印发之日起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调整罚款事项的,按照修改后的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有关罚款规定执行。 ▲中国政府网截图 《决定》取消的16个罚款事项,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2个、教育部2个、住房城乡建设部5个、中国人民银行3个、国家林草局1个、国家邮政局1个、国家疾控局2个;调整的17个罚款事项,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1个、应急管理部1个、国家新闻出版署13个、国家疾控局2个。这些罚款事项主要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领域,取消和调整的目的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共涉及7部行政法规和6部部门规章。《决定》对取消和调整罚款事项后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决定》强调,罚款事项取消后,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简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梳理发现,《决定》调整的13个新闻出版领域罚款事项,涉及《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3部行政法规。具体包括: 对未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等行为的罚款,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行为的罚款,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行为的罚款,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至(五)项; 对利用出版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罚款,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调整罚款数额的计算方式。 对未经批准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对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等行为的罚款,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音像复制单位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等行为的罚款,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等行为的罚款,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调整罚款数额的计算方式。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对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的罚款,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五)、(七)项; 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未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的罚款,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的罚款,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调整罚款数额的计算方式并取消罚款起罚数额。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