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批准发布《载人潜水器下潜作业规程》4项海洋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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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资源部发布六十八项海洋行业标准》

    • 来源专题:科技标准
    • 编译者:孙红军
    • 发布时间:2024-09-29
    • 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全国海岛代码》等68项海洋行业标准,其中包括《海洋测风仪器检测方法(英文版)》等6项海洋行业标准英文版,自202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些标准均由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主要面向新时代自然资源管理工作需求,指导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全国海岛代码》等5项海域海岛管理领域的标准,旨在满足海岛管理科学化、现代化需要,保护海岛资源及生态环境,合理布局海岛开发利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 《海岸带生态系统减灾功能评估技术导则珊瑚礁》等14项海洋预警监测领域标准,将加快海洋观测监测工作的标准化进程,实现海洋观测监测工作科学化。《船载气溶胶激光雷达技术要求》等10项海洋调查领域标准,旨在规范海洋调查及管理活动,促进各项海洋调查任务顺利实施。《海水淡化系统水足迹评价通则》等13项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领域标准,旨在优化海洋产业结构,推动海水淡化规模化应用。 《海洋生态分类》等8项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领域的标准,进一步构建我国海洋生态修复标准体系,促进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健康可持续发展。《海洋生物资源碳库贡献调查与评估技术规程紫菜》等6项海洋碳汇领域标准,旨在充分挖掘海洋生物的碳汇潜力,提升我国碳交易能力。 《海洋测风仪器检测方法(英文版)》等6项海洋行业标准英文版的发布,旨在促进海洋标准国际化,推动标准在国家地区之间互认,为优化全球海洋行业标准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海洋经济调查海洋工程调查技术规范》等2项海洋经济领域标准,旨在优化海洋经济产业结构,规范海洋经济调查工作程序,推进海洋产品产业化。 《海底地名命名制图技术要求》等3项深海大洋考察领域标准,旨在规范我国海底地名命名及专题图件编制工作。海洋极地科考领域标准《极地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可确保监测方法的统一,保障调查数据准确可靠。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发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系统—海洋科技情报网
    • 编译者:liguiju
    • 发布时间:2018-01-08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关于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0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纳税人、税务机关、海洋主管部门理解和执行,现就《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规范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海洋局在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多次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办法》的出台,既是贯彻落实实行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执法刚性不足的问题,提高从事海洋工程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的纳税人的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其治污减排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十五条,主要规定和细化了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额计算、税额适用、监测管理、申报缴纳、部门协作等内容。   (一)关于纳税人   基于《环境保护税法》对“其他海域”未作明确定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相衔接,《办法》第二条将其细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并与现行海洋工程排污费制度相衔接,明确《办法》适用于上述海域范围内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并向海洋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关于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对大气污染物,按照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排放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前三项计征。对向海洋水体排放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的,按照生产污水和机舱污水中石油类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对向海洋水体排放钻井泥浆(包括水基泥浆和无毒复合泥浆,下同)和钻屑的,按照泥浆和钻屑中石油类、总镉、总汞的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对向海洋水体排放生活污水的,按照生活污水中化学需氧量(CODcr)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对向海洋排放生活垃圾的,按照排放量计征。除应税大气污染物外,对水污染物和固体废物计税依据延用了原海洋工程排污费计算方法。   (三)关于税额适用标准   《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将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权限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各省根据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制定具体适用税额。基于目前海洋工程应税污染物排放地所在海域省际行政区划工作尚未完成,无法判断所属行政区域情况下,《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从事海洋工程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纳税人具体适用税额,按照负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所在地适用的税额标准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的规定,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只允许生活垃圾外排,工业垃圾必须运回陆域处理。因此,为落实税法固体废物的征税规定,《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对生活垃圾征税,并规定按照税法“其他固体废物”具体适用税额执行。   (四)关于税款申报缴纳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申报期限、资料报送等相关要求。   此外,《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纳税人运回陆域处理的海洋工程应税污染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向污染物排放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五)关于征收机关   考虑到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征管的特殊性,从便利申报征收的原则出发,《办法》第六条明确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由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同时根据目前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的管理现状,对纳税人同属两个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管理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收机关。   (六)关于监测管理要求   为了提高纳税人对海洋工程应税污染物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了纳税人应当遵循不同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的技术规范要求。   三、《办法》的生效日期   《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同时废止。《办法》实施后,依《办法》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海洋工程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