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开启用能管理制度优化》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2-02-09
  • 继2021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后,河南率先拿出详细的落实办法。

    河南省发改委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能耗和煤炭指标保障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以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为基数,“十四五”期间每年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生产烯烃、芳烃、化肥、农药、醇类等产品过程中的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考核。

    《通知》还强调,对于完成省定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不再考核能源消费总量,各地方不得以完成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为由限制新建符合要求的项目。河南的先尝先试释放出地方优化用能管理的信号。

    用煤指标理性“松绑”

    “原料煤经转化后大部分进入产品,并不直接排放二氧化碳”“指标一收紧,企业用煤跟着紧张,但原料煤和燃料煤不是一回事”“原料煤是否应计入能耗指标困扰着整个行业,不止一地遇到指标难题……”包括河南在内,记者早前走访多地时均听到类似声音,区分原料煤和燃料煤是行业呼吁多年的诉求。

    在国家气候变化专家委员会委员王志轩看来,原料用能不纳入全国及地方能耗双控考核,本质上回归了能源的双重或者说多重属性。“我国煤炭消费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作为化工或者其它原料使用的,与发达国家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化工原料的情况不同。”

    “笼统计算导致一些好项目受制于用能指标,进而影响先进、高端产品发展及产业结构优化。前两年,我们经常帮企业想办法找指标,部分项目甚至因无煤可用被迫停工。”河南省石化协会常务副会长苏东告诉记者,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大家盼着政策进一步细化、落地,考核方式更合理,“企业不必再为‘保住原料煤’而苦恼,可以把更多精力放在生产管理、节能降耗上。目前,行业投资热度正在回升,形势已现好转。”

    根据《通知》,河南还将优先支持产出效益高、支撑作用强的涉煤项目建设。各地在确保完成省定“十四五”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前提下,可统筹调剂本区域煤炭消费指标作为新建项目煤炭消费替代量。对于跨市域整合的传统产业项目,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原则,以项目退出年份的实际煤炭消费量为基数,项目转出地同步转移70%的煤炭消费指标,其他部分由转入地承担。此外,重大项目实施能耗和煤炭指标省级统筹。

    能耗总量允许合理弹性

    记者了解到,除了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也在细化政策,结合自身情况调整能耗考核。国务院1月24日印发的《“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再次强调,优化完善能耗双控制度。具体包括,以能源产出率为重要依据,综合考虑发展阶段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区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地区生产总值增速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确定年度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等内容。

    “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大、化石能源比重高,经济增长对高耗能、高排放产业依赖程度较高,要转变传统粗放发展模式,必须把提升能源产出率作为重要目标。

    而将能源产出率作为重要标尺,融入能源开发利用全过程和各领域,反过来有利于从源头上大幅降低能源消耗及碳排放负荷,大量节约末端治理投资。”一位发改系统人士表示,提升能源产出率不是限制用能,也不是简单要求各地统一水平,应结合地方实际条件,创新更高效率的发展模式,探索各具特色的高质量发展路径。

    王志轩认为,在能源消费总量上,应允许保持合理弹性,国家不设具体的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并不再向地方直接下达,各地可根据实际经济增速确定总量目标,也是一项具有重大标志性意义的改革。“随着我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主体功能、区域发展等战略深入推进,经济产业提质增效、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产生了很多新特点,由国家一次性直接下达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目标,已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和能源供应形势。调整充分尊重了地方实际,突出了能源消费总量作为管理手段的作用。”

    节能降碳要求并未放松

    值得注意的是,优化管理不等于放松标准。以河南为例,《通知》同时要求,从“两高”项目管理、能耗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及煤炭消费替代等方面做好研判和节能审查前期准备,避免出现节能审查滞后影响项目开工、节能审查未批先开工建设等问题。各地要确保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

    记者了解到,由于原料煤使用情况复杂,涉及诸多细分领域及不同工艺流程、产品方案,一些项目存在部分反应过程同时使用燃料煤和原料煤的情况,行业自身也在制定相关标准,针对不同项目提升边界划分和统计考核的准确性,避免操作中出现歧义、误差。多位专家一致表示,尽管方案尚未敲定,但不管如何区分,不纳入统计绝不是没有约束。

    “无论原料煤还是燃料煤,使用中都要把解决碳排放问题作为核心。下一步,能耗双控过渡到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实际上提出了更高要求。”苏东举例,煤化工项目耦合风电、光伏发电制备绿氢,是行业公认的理想降碳路径,加上新增可再生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进一步利好煤化工项目。“但目前,真正用上绿氢的项目并不多。技术层面不存在大问题,但电解水制氢成本偏高,大规模使用绿氢难以承受。再如,煤化工项目碳排放相对集中,从终端比较好收集,但回收后如何利用?这些都是要解决的问题。”

    上述发改系统人士指出,从地方到行业、企业,都要把发展重心转向提质增效。“提升能源产出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瞄准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不断缩小技术、产业等方面的差距,也要勇于创新发展理念、模式和业态,努力实现绿色跨越发展。”

  • 原文来源:http://www.cnenergynew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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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的主要管理制度》

    • 来源专题: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
    • 编译者:zhangyi8606
    • 发布时间:2019-03-12
    • 摘要: 转基因三文鱼被美国 FDA 批准上市,成为世界上首个获批可直接食用的转基因动物食品,开启了转基因动物商品化的大门。为对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有效的监管,世界各国均在不同程度上制订了管理制度,其中主要包括安全性评价制度和转基因成分标识管理制度。文中对猪、牛、羊等转基因动物的研发现状和转基因动物的检测技术进行了阐述,对世界主要国家/地区的转基因动物及其食品安全性评价制度和转基因成分标识制度的发展现状进行了综述,最后对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的发展做出了展望。 转基因动物是指通过基因工程等技术对基因组进行修饰,使其出现与原品种不同的性状或产物。自1982 年美国科学家将生长激素基因导入小鼠受精卵中获得转基因 “超级鼠”,开启转基因动物研发的大门后,转基因鱼、兔子、猪、牛、羊等 20 多种转基因动物相继被培育出来。转基因动物在提高生产性能、增强抗病能力、培育新品种、建立疾病模型、器官移植等方面有着广泛的应用。以转基因动物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称为转基因动物产品。目前,世界上针对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的主要管理制度为安全性评价和标识管理制度。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的生物安全性受到了各国研究机构和组织的关注,在其进入人们生活之前,均经过严格的安全性评价。同时,针对批准上市的转基因产品,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制定了转基因生物的标识管理制度。同时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的检测技术是保障安全性评价和标识管理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 一、 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概述 1、 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的研究概况 转基因动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提高生长速率、疾病模拟的建立、增强抗性和表型改变等方面。近年来,学者通过研发显性致癌基因的转基因小鼠,酪氨酸酶基因双等位猪和 PARK2、PINK1 双基因敲除猪等,为肿瘤、动脉粥样硬化、白化病、帕金森综合征和乙型肝炎等疾病建立了模型,同时也为一氧化氮合酶及 eGFP 相关染色质的功能研究提供新思路。肌肉生成抑制素基因 (MSTN) 敲除的猪和表达外源纤维素酶和木质素酶的转基因小鼠的成功研制,为提高动物的瘦肉率和饲料转化率打下了基础。通过构建双重 shRNA 表达系统的转基因牛和短发卡 RNA 结构转基因鸡等转基因动物,有效防范了疾病的传播。为了增加动物的观赏性,相继出现了转绿色荧光蛋白基因猪,转黄色荧光蛋白斑马和转红色荧光蛋白基因唐鱼等。转基因牛的研制主要集中在乳腺生物反应器,如转人乳铁蛋白基因牛,转人血清白蛋白基因牛等。中国农业大学的学者相继研发出转人乳铁蛋白、人溶菌酶、人 α - 乳清白蛋白基因 奶牛。最近,华南农业大学的学者报道了用转基因小鼠中的唾液腺作为生物反应器,成功生产出人神经生长因子蛋白,标志着基于转基因动物唾液腺生物反应器制备人类蛋白药物技术的首次成功。 在转基因动物产品产业化方面,2015 年,通过转入太平洋奇努克鲑鱼的生长激素基因及大洋鳕鱼的三型抗冻蛋白基因的启动子获得的转基因三文鱼分别获得美国和加拿大的批准,成为首个被批准上市的转基因动物产品,将为转基因动物的商业化起到示范作用。同时 3 种由转基因动物生产的新药已获得 FDA的批准上市,包括转基因鸡生产的 ATryn,转基因兔生产的 Ruconest,转基因鸡生产的 Kanuma。在转基因三文鱼申请商业化的几十年同时,同样也有几种转基因动物提交申请,等待商业化。为防止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在研究、试验、生产、加工和经营时发生扩散、污染事件,对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制定安全性评价和标识管理制度,出台相应的细则已成为一种趋势。 2、 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检测技术的研究概况 近年来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获得了飞速发展,但因不同国家和地区在转基因产品的阈值范围、标识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快速准确的转基因检测技术成为各国研究的重点,在进出口检疫结果互认、消除贸易壁垒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对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的检测主要从核酸和蛋白 2 个层面进行开展。 基于核酸层面的检测技术主要包括定性 PCR 方法、定量 PCR 方法、多重 PCR 方法、环介导等温扩增技术 (LAMP) 和基因芯片等技术。Sekhavat 等评估了运用 phiC31 整合酶系统对体细胞核转移 (SC-NT) 和精子介导的基因转移 (SMGT) 方法生产转基因牛胚胎时的效率,用 PCR 和测序的方法验证了靶向位点的准确性。Zhang 等对阿尔茨海默氏病的三重转基因小鼠 (3xTg-AD mice) 的行为能力进行了研究,利用定量 PCR 方法发现转基因小鼠的 MiR-34a 基因的表达量明显低于非转基因小鼠。马馨等设计了赖氨酸基因、新霉素抗性基因、转基因启动子及小鼠基因组内参基因特异性引物,建立了转基因小鼠多重 PCR 方法。Tao 等建立了转 sFAT-1基因猪的 LAMP 方法,检测限达 1. 26 ng/μL。Zhai等建立了可特异性检测 hLTF/hLALBA 转基因牛的LAMP 方法,最低可检测 10 个拷贝的目标分子。李全芬开发了针对 8 种筛选基因的基因芯片方法,检测限达 1 pg。 基于蛋白层面的检测技术主要包括酶联免疫吸附(ELISA)、Western blot 检测、免疫层析试纸条和免疫组化等。Donyavi 等成功获得了转人白细胞介素12 (hIL-12) 的利什曼原虫,应用 ELISA 方法成功检测到重组的 hIL-12,其浓度可达 (246. 53±15. 92)pg·mL-1。党惠子等采用免疫组化和 Western blot方法检测到 APP/PS1 双转基因小鼠在姜黄素给药后海马 CA1 区 AKT 及 p-AKT 表达的变化。本单位研发了检测转基因牛奶中人乳铁蛋白夹心 ELISA 和双抗夹心胶体金试纸条方法,以及检测转基因牛奶中人乳清白蛋白夹心 ELISA 方法。目前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的检测技术的发展落后于转基因植物的发展速率,应借鉴转基因植物的检测技术,开发数字 PCR 技术、毛细管电泳技术和生物传感器技术等,为转基因安全管理和标识管理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二、 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的安全性评价制度 各国政府通过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评价制度来对转基因产品进行管理,决定转基因产品能否进入市场,乃至商业化生产。转基因动物安全性评价以实质等同性为主要原则,同时包括个案分析原则、预防原则、逐步深入原则、科学基础原则以及公开透明原则,其中实质等同性的意思是指转基因动物或其食物与传统物种或食物在安全性上没有差异。目前国际上的安全性评价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 (CAC) 标准为基础,以 《转基因动物的 食 用 安 全 评 价 指 南(CAC/GL68-2008) 》 (CAC/GL68-2008 Guideline for the Conduct of Food Safety Assessment of Foods Produced Using Recombinant-DNA Animals) 为指南。我国主要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转基因动物进行安全评价,政府专门成立了国家转基因动物评价安全委员会,负责对申报的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审查。 1、 转基因动物的健康状态评估 一般情况下,应使用非转基因动物的健康指标作为参照,主要评估: 1) 一般的健康特性指示,包括行为、生长、发育、解剖、生殖功能等; 2) 生理生化指标,包括临床和分析参数; 3) 其他转基因动物的特异性指标。 2、 致敏性评价 在转基因动物的最终食物中,应评估新表达的蛋白质是否引起过敏反应,或者会对某些人群引发过敏反应。主要评估: 1) 蛋白来源; 2) 氨基酸序列同源性; 3) 血清筛选试验; 4) 模拟胃肠液消化; 5)实验动物模型试验。 值得注意的是,存在致敏性的食物在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如牛奶、鸡蛋、豆制品、坚果等,这些食物对一部分人会引起过敏反应,但是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是安全。 3、 毒理学评价 毒理学评价包括表达产物和全食品。1) 表达产物的毒理学评价,通常对新表达的蛋白进行核酸和氨基酸序列的比对,并进行热稳定性试验和模拟胃肠液消化试验探究其耐热性和抗消化能力。2) 最常用的全食品毒理学评价方法是动物试验,也是应用于人类食品之前的必要手段,常常采用 90 d 亚慢性毒性试验。如果亚慢性毒性试验显示可能对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则需进行长期慢性试验,包括急性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 (污染物致突变性检测 (Ames 试验)、精子畸形、骨髓微核、致畸试验等)、亚慢性毒性试验和慢性毒性试验 4 个毒理学评价试验阶段,在有些转基因食品中慢性毒性试验可以省去。 4、 关键组分的成分分析 在同等条件下饲养非转基因动物,转基因动物食品中典型组分的含量与传统食物的等效组分的变化参数应在自然变异范围内。 5、 营养学评价 当转基因动物转入外源基因后,其食品的营养价值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因此要对转基因食品进行营养学评价。转基因食品的营养学评价主要是对食品的蛋白质、淀粉、氨基酸等。 6、 储藏和加工测定 重点考虑食品加工 (包括在家庭制备食品) 对转基因动物产品的潜在影响,若遗传修饰的目的是为了改变储藏性状,应评估该修饰对食物安全和营养品质的影响。 7、非预期效应评估 因基因的插入、敲除或重组等产生的动物通过传统育种后而引起的非预期效应,这种效应可能是好的、坏的或者是中性的。某些转基因动物表现的一些特征可能导致兽药残留、重金属积累、改变肠道菌群、基因转移等。在评价中,这方面的变化也应引起注意。 目前,已有研究者对转基因动物进行了安全性评价。鲍弯弯等采用传统方法和实时荧光定量 PCR方法对转 tlr4 基因羊和非转基因羊肠道中大肠杆菌、沙门菌、双歧杆菌、粪肠球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数量进行了检测,2种方法均显示 tlr4 基因的表达并未影响羊肠道微生物的数量。Bao 等对山羊生长激素是否仅在转基因山羊乳腺中表达进行了研究,用PCR方法对肠道、粪便和周围土壤进行 GH 和标记基因 neoR 的检测,未发现基因水平转移。同时采用PCR 变性梯度凝胶电泳和 16S rDNA 测序对肠道、粪便和周围土壤中的微生物群落进行了检测,发现其与非转基因山羊的差异不明显。Zhou 等对通过 BN大鼠对转人乳铁蛋白奶粉中的 rHLF 蛋白进行了过敏性分析,未发现该蛋白对 BN 大鼠的 IgE、IgG、IgG2a 和嗜酸性粒细胞 (eosinophil) 有显著性影响,证明该蛋白对动物的致敏性较弱。徐盼等对转促卵泡素 (FSHa/b) 基因公猪的 F1 代公猪进行生长曲线、血液生理参数、血清生化参数、脏器重量和病理组织学分析,结果显示其与半同胞非转基因公猪除精囊腺重量外其他指标无显著差异。用 16S rRNA 基因测序发现,F1 代的肠道微生物菌群结构未发生明显改变,外源基因未在与其交配的母猪、转基因猪肠道微生物、转基因猪场土壤微生物和蚯蚓中发生基因水平转移。 三、标识管理制度 对于转基因标识与否,不同的国家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同时根据国情制定了相应的标识管理制度(见表 1)。总体来说,国际上的标识管理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即自愿标识和强制标识。按照标识范围的不同,强制标识又可以分为全面强制标识和部分强制标识即目录标识,全面强制标识是指,只要转基因成分含量超过阈值的食品就必须标识。 1、自愿标识 在加拿大、阿根廷、中国香港、南非和菲律宾,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采取 “实质等同性”的原则,即通过认定的转基因食品与传统的食品没有区别,一般不强制要求添加特殊的标识。只有当与食品安全性有关的如过敏性、组成成分和营养成分发生了变化才需进行特殊的标识。 3、 强制标识 1)美国 美国是全球转基因技术发展最快的国家,对于转基因标识管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 2016 年之前,实行的是自愿标识政策,美国政府认为只要通过审核认定的转基因食品,便与传统食品的安全性是实质等同的,不需要进行强制性标识。第二阶段始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美国公布 《国家生物工程食品批露标准》,重新确立了对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进 行标识的基调。2011 年 9 月开始,食品安全中心(Center for Food Safety) 向 FDA 递交了关于 “对转基因食品强制性标识”的请愿书。之后各个州相继提出各自的法案,佛蒙特州于 2014 年 5 月通过了“对转基因食品强制性标识”法案,成为第一个制定转基因强制标识法律的州。2016 年 7 月 29 日,美国公布 《国家生物工程食品批露标准》,结束了持续五 年的标识战。新法规定,对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进行强制标识,标识的方式为可以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文字、转基因成分图示或是链接到产品成分的二维码,同时明确规定转基因饲料喂养的动物无需进行标识。但对于需进行标识的转基因成分阈值尚未作出具体的规定。美国作为世界上转基因作物最大的种植国和消费国,其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态度转变将对世界的转基因食品标识格局产生巨大影响。 2)欧盟 欧洲对转基因产品实行以过程为基础的全面强制标识制度,即只要生产原料中含有转基因成分,无论最终产品中能否检测出来均要进行标识。根据“消费者知情权原则”和 “风险预防原则”,欧盟对转基因食品标识进行管理。1990 年 4 月,欧盟议会出台了 《关于向环境中释放转基因生物指令》(指令90/220/EEC),首次提出对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的要求,奠定了欧盟对于转基因食品管理的基调。1990年之后,欧盟不断废止和修订法规,不断扩宽转基因标识的范围,并将转基因的标识阈值制定为 1%,且最终产品中转基因物质含量低于 1%,才能豁免标识,同时增加了可追踪性要求。因欧盟对于转基因食品的严格要求,加之与美国等转基因生产大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不断升级,迫于压力,2003 年,欧盟制定新条例,建立全新的转基因产品追踪制度,确保对获得批准的转基因生物及由其生产的食品和动物饲料,从生产到流通的所有环节都能被追踪到,加大企业在其中的作用; 同时将标识阀值由原来的 1%提高到0. 9%。如果转基因成分来源于尚未被欧盟批准上市销售的转基因品种,在其被欧洲食品安全局认为不具有风险后,其转基因物质含量只有低于 0. 5%时才能免除标识。 3)中国 我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实行定性标识的强制标识国家,目前我国主要依据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简称食品法) 对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管理,主要包括5大类 17 种转基因产品,不得销售或进口未标注和不按规定标注的转基因生物,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不予入境。2015 年新修订的 《食品安全法》,首次将转基因食品的标识提升到法律层面,明确指出生产和销售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 “显著标示”。 四、展望 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作为一种新发生物,可能具有潜在的风险问题,但风险和机遇是并存的。我们在认识到风险的同时,也应清楚的认识到其带来的机遇,不能因为风险的存在停滞不前,这样会与其他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大。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在进入食物链之前均经过了严格的生物安全性评价,并且在真正商品化之后,均按照相应的标识管理制度进行标识。消费者可以根据标识选择是否对转基因产品进行消费。我国政府要充分发挥自己的公信力,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和条例,同时联合各大媒体和高校,对转基因的知识进行科普和宣传,避免对转基因 “妖魔化”。各研究学者要在转基因动物的研究和产业化的道路继续走下去,促进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的开发和推广。 来源:《Animal Husbandry & Veterinary Medicine》 2019 Vol. 51 No. 2
  •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与防治领域信息门户
    • 编译者:徐慧芳
    • 发布时间:2012-02-22
    •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3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的要求,按照流域和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五)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流域和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抓紧编制并实施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以及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地下水压采方案,逐步削减开采量。   (九)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等必须服从。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控制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十一)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及时组织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用水定额。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二)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充分考虑不同工业行业和工业企业的用水状况和节水潜力,合理确定节水目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开展节水示范工作,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开发利用、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十三)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水功能区布局要服从和服务于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江河湖库富营养化。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重要江河湖泊的省界水质水量监测。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十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快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十五)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态。编制全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内源污染整治,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全国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十六)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十七)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抓紧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健全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加强省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流域管理机构对省界水量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的依据之一,对省界水质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建立中央、流域和地方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十八)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十九)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中央财政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二十)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国务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