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进入清查和试点阶段生态环境部提出七项要求抓落实, 将定期督导》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8-05-04
  • 中国环境报4月25日温州讯 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启动并深入推进之际,普查工作现场会暨电视电话会今日在浙江省温州市召开。

      这既是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推进会,也是一次开展清查和试点阶段工作的经验交流会。对于成绩与经验,充分肯定,推广交流;对于不足与问题,毫不回避,点名督导。

      试点和整体推进成效明显

      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摸清家底是基础,也是关键。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国情调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做好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关键。

      对于全面完成普查任务,今年尤为关键。根据进度安排,今年3月至6月要完成清查建库和试点工作,7月进行检查验收,8月至11月完成全面组织入户调查。

      据了解,当前,各项工作正在深入推进。截至4月20日,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按《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要求,成立了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全部印发了本省的实施方案。

      内蒙古、江西、北京、安徽、甘肃、浙江、青海、山西、新疆、陕西等10省(区、市)政府还召开了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的普查动员部署会议,细化落实责任。

      同时,18个试点县市先行制定普查试点方案,先期开展入户普查工作,为全国工作开展奠定了基础、探索了经验。

      浙江温州乐清市市长方晖介绍,全市25个乡镇、街道已全面铺开清查,其中12个已完成。探索实施“八部六色法”,统计、环保、经信等八部门联合审查,把清查企业细分为正常、删除、增补等六种状态,用六种颜色标注。

      重庆市北碚区副区长赵宝江介绍,该区创新工作手段,采用“1+1”组合进行现场普查,充分发挥基层环保员熟悉地形、掌握情况的优势,以及第三方机构的专业人才优势,实现“1+1>2”的效果。

      各地探索积累许多有益经验

      除了上述18个试点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印发以来,全国很多地区也都开展了大量探索创新工作,积累了很多经验做法。

      为了落实责任,浙江、河北、西藏、湖南将普查工作纳入了政府考核体系,西藏还纳入党办、政办督查,内蒙古将普查经费落实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

      为了健全制度,吉林、陕西建立普查简报制度,山西、陕西建立月通报制度。河南制定内部职责分工细则,针对部分地区进度滞后问题,向有关地方政府印发督办函。

      为了强化保障,西藏组织农业、水务等部门人员到普查办专职参与工作。四川、湖北、江西积极申请省级财政资金。山西晋城专门安排市本级普查经费2800万元。

      责任明确了,制度建立了,保障到位了,对督促开展清查试点工作,既能提升动力,同时也能传导压力。

      由此,基础工作更实了。陕西在国家名录库的基础上,根据日常管理资料,及时补充企业两万余家。内蒙古在入河排污口排查中使用无人机进行现场调查。

      由此,工作进展更快了。北京、山西、浙江、安徽、福建、吉林、黑龙江、西藏、陕西、宁夏、广东、广西和海南开展了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全面初测工作。

      由此,探索创新更多了。海南组成20人“说清海南”项目组指导市县。江西、山西、陕西、安徽、四川等地引入高校师生参与现场调查。湖南、湖北推进第三方机构选聘。

      生态环境部制定七项措施抓落实

      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这次现场会一点也不回避问题:整体进度仍相对迟缓,有的地方问题还比较突出。

      一是一些地区重视程度不够,任务落实不到位,推进不够有力。二是清查工作不扎实,仍有部分省市没有完成名录库补充工作。三是相关保障还不到位,一定程度上存在人员配备不足、办公场所未落实、专网未联通、经费不到位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此次现场会从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标准完成清查与试点工作、扎实做好入户调查准备工作、强化宣传与培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工作调度和督办、主动信息沟通交流等7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根据要求,这次会议之后,各省环保厅局要向省政府做好情况汇报,提请省政府或分管副省长听一次工作汇报、开一次动员部署会,重点解决在思想认识、部门联动、责任落实、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据悉,生态环境部将建立双周调度机制,并定期开展检查督导。对工作开展好的给予表扬,对工作滞后、工作不落实的公开提出批评,并视情采取督办提醒、约谈通报、专项督查等方式进行督导。

      同时,会议提出,要尽快建起来两个层面的微信工作群。一是全国性的,二是各省的,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和各省环保厅局分管负责人都要实名进群。

      “对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任务就要紧盯不放、常抓不懈,确保工作取得扎实成效。”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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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9-22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务院印发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本次普查的对象、范围、技术路线,以及组织实施等作了详细规定。近日,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方案》中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中国环境报:《方案》确定了怎样的工作目标?   答:本次普查确定的工作目标是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中国环境报:本次普查的时点、对象,以及范围分别是什么?   答: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其中,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和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中国环境报:在确定普查范围之后,确定了怎样的普查具体内容?包括了哪些方面情况?   答:工业污染源方面,涉及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其中,各类污染物包括: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和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农业污染源方面,涉及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其中,废水污染物为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为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生活污染源方面,涉及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其中,废水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和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方面,涉及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其中,废水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   废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和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移动源方面,涉及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此外,各省份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加普查附表,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中国环境报:本次普查将采取怎样的技术路线?   答:工业污染源方面,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农业污染源方面,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生活污染源方面,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方面,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移动源方面,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其中,针对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针对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中国环境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系统工程,如何组织开展这一系列工作?   答:本次普查将遵循“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基本原则,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方面确定。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此外,将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中国环境报:这3年普查是如何分工的?   答:本次普查将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其中,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在前期准备阶段,将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费渠道,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完成普查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同时,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   在清查建库阶段,将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排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在普查试点阶段,将开展普查试点,完善普查制度、技术规范和信息系统。   在全面普查阶段,将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在总结发布阶段,将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中国环境报:普查期间如何保证经费落实到位?   答: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负担的部分,由财政部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污染源普查涉及的监测、调查、质量管理等相关规范,开展普查表格设计、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培训与指导,普查试点,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全国数据汇总、加工,建档、检查验收、总结等。   地方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开展总结与表彰工作等。对开展普查试点工作的地区和贫困县予以补助。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中国环境报:如何加强本次普查的质量管理,并加强监督实施?   答: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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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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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要求强化科技创新,开展污染协同控制等重点专项攻关,加强低扰动、低成本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等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应用。 生态环境部土壤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累积性、长期性等特点,一旦污染,极难治理修复,即便经过治理,也难以恢复至原来的健康状态。 健康的土壤是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也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根据国际经验,土壤污染前端预防、过程管控和末端治理成本,通常呈指数级增长,源头防控是最佳路径。 当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已取得阶段性进展。生态环境部牵头完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部分地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基本掌握土壤污染来源和规律,实施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等。 据统计,我国已将1.6万余家企业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组织实施124个土壤污染源头管控项目,示范带动2400余家重点监管单位实施绿色化改造、3700余家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建立优先监管地块制度,将近万个潜在高风险地块纳入监管视野,累计将2000余个地块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生态环境部还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指导23个省份划定了210个重点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推动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提标改造,降低大气重金属沉降造成的土壤累积性风险;开展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在14个省份132个污染耕地集中的县完成排查,通过整治耕地周边历史遗留的涉重金属废渣、水体重金属污染底泥,防控废渣底泥污染耕地的风险。 《行动计划》总体目标是,到2027年,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合格率达到90%以上,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以上,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到2030年,各项指标进一步提升。 上述负责人表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为保障相关工作落地见效,《行动计划》提出,拓宽资金渠道,用好中央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和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创新投融资模式;推进能力建设,完善全国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2026年底前启动全国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2027年底前启动第二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