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水资源循环利用格局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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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7-11
    • 6月24日,山东德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德州市碳达峰工作方案》,提出,到2025年,在确保电力、热力稳定接续供应的前提下,实现30万千瓦以下抽凝机组和达到退役条件的背压机组基本替代退出。大力推动3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等“三改联动”,不断降低供电标准煤耗。按照煤炭集中利用、清洁利用原则,减少非电行业燃煤利用量,对保障民生采暖需求的小热电机组,在确保电力、热力稳定供应前提下,积极落实热源改进方案。大幅压减散煤消费,因地制宜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到2025年,煤电机组正常工况下平均供电煤耗降至295克标准煤/千瓦时左右。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碳达峰工作方案的通知 德政字〔2023〕29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德州市碳达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州市碳达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稳妥有序推进全市碳达峰工作,根据国家《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的若干措施》和《山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全省“走在前、开新局”目标定位,以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引领,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体系、产业体系、能源体系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将碳达峰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方面,有力有序有效做好碳达峰工作,确保实现与全省同步达峰。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市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取得明显进展,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取得新进展,有利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左右,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6%以上,完成省下达的二氧化碳排放下降任务目标,为碳达峰奠定良好基础。 “十五五”期间,全市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取得重大进展,重点领域低碳发展模式基本形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初步建立,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进一步提高,煤炭消费逐步减少,绿色生活方式成为公众自觉选择,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达到18%左右,完成省下达的二氧化碳排放下降任务目标,确保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 二、实施碳达峰“十大工程” (一)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工程 制定能源领域碳达峰工作方案,大力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严格控制煤炭消费,全面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动安全平稳降碳。 1.大力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全面推动光伏发电规模化发展,加快推进平原县、齐河县、临邑县、禹城市、宁津县等国家级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建设,盘活低效闲置土地资源,因地制宜开展集中式光伏发电示范应用。到2030年,光伏发电装机达到400万千瓦。高质量有序推进陆上风电开发,稳步推进存量风电项目建设,落实项目开发建设基本条件和环保、林业、土地利用等相关要求,做好余量风力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到2030年,风电装机达到370万千瓦。积极发展生物质能,做好生物质资源利用潜力调查,合理规划布局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推进生物天然气等非电利用。依法依规稳妥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积极开展氢能开发利用示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国网德州供电公司) 2.推进煤炭消费转型升级。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新建用煤项目严格执行减量替代。到2025年,在确保电力、热力稳定接续供应的前提下,实现30万千瓦以下抽凝机组和达到退役条件的背压机组基本替代退出。大力推动3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等“三改联动”,不断降低供电标准煤耗。按照煤炭集中利用、清洁利用原则,减少非电行业燃煤利用量,对保障民生采暖需求的小热电机组,在确保电力、热力稳定供应前提下,积极落实热源改进方案。大幅压减散煤消费,因地制宜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到2025年,煤电机组正常工况下平均供电煤耗降至295克标准煤/千瓦时左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 3.有序引导油气消费。持续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保持石油消费处于合理区间。完善天然气基础设施,发挥通道优势,建设省级区域性储气调峰中心,推动天然气供储销一体化。有序引导天然气消费,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等燃气设施改造,优先保障民生用气。在具有冷热电需求的工业厂区建设分布式天然气综合利用示范,因地制宜建设天然气调峰电站。到2030年,天然气综合保供能力达到19亿立方米。(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 4. 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加快分布式电源接网工程建设,提升电网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应用、安全防护等系统智能化水平,优化配电网网架结构,提高电网可再生能源主动消纳能力。加快灵活调节电源建设,引导自备电厂、电动汽车充电网络、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等参与调节,提升电力系统综合调节能力。稳妥安全用足用好存量储能项目,加快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建设,全面提升储能在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的应用水平,开展多能互补的“源网荷储一体化”智慧能源系统和微电网示范。到2030年,储能设施装机规模达到100万千瓦以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国网德州供电公司) 专栏1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重点项目 1.光伏发电。(1)电建临盘“清洁能源+现代农业”乡村振兴项目;(2)华能德州天衢光伏发电项目。 2.风电。(1)中广核庆云中丁100MW风电项目;(2)华润电力禹城一期100MW风电项目;(3)禹城市苇河二期50MW风电项目;(4)国瑞清风平原50MW风电场等。 3.天然气。(1)德州市天然气管网“县县通”项目;(2)临邑中石油3×15MW分布式燃机建设项目;(3)山东陆海能源有限公司天然气运营中心项目。 4. 储能示范。(1)三峡能源庆云储能电站项目;(2)山东电工电气临邑储能项目;(3)国华齐河储能电站项目。 (二)工业领域碳达峰工程 立足先进制造业强市,精准布局关键产业链,推动主要行业碳排放有序达峰,制定工业领域碳达峰工作方案,引导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1.推动工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大力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淘汰化工等行业落后产能,有序实施产能转移整合,推动农副产品、食品加工、纺织服装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培育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等经济发展新动能,打造高效、绿色、循环、低碳的现代工业体系。促进工业能源消费低碳化,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提高用能电气化水平,鼓励企业及园区开展可再生能源自发自用和清洁能源替代。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大力推行绿色设计,建设绿色工厂,深入推进清洁生产,推进工业领域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发展,加快发展绿色工业园区和生态工业园区。以压滤机、电机、地源热泵等节能环保成套装备制造为核心,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动有条件的行业开展全流程二氧化碳减排示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2.推动钢铁行业碳达峰。深挖节能降碳潜力,加大余热回收力度,持续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增加优质碳素钢、合金结构钢等高附加值产品比重。促进工艺流程结构转型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废钢回收配送体系建设,推进全废钢电炉工艺。鼓励企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建设“源网荷储”综合智慧能源园区,进一步挖掘节能降碳潜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 3.推动化工行业碳达峰。优化行业产能规模和布局,重点推动华鲁恒升等煤化工企业高端化、多元化、低碳化发展,加快构建以针状焦为起点的碳材料产业链。适度增加富氢原料比重,推动原料结构轻质化、优质化。开展化工园区达标认定和规范建设,优化化工产业布局和产品结构,大力发展精细化工产业。推动恒源石化退城入园,加快实现工艺技术升级。深入推进乐陵、临邑、运河恒升、禹城、平原等化工产业园循环化改造,坚持高科技、精细化、生态型、循环式的发展方向,推动能量梯级利用、物料循环利用。鼓励开展二氧化碳捕集利用示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4.推动建材行业碳达峰。加强产能置换监管,严禁新增水泥熟料、粉磨、平板玻璃产能。优化产品结构,引导企业向轻型化、集约化、制品化转型。依托“二代新型干法水泥”、富氧燃烧、数字化技术等,进一步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推动水泥错峰生产常态化,合理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引导建材企业和水泥生产企业协同处置建筑垃圾。鼓励建材企业使用粉煤灰、工业废渣、尾矿渣等作为原料或水泥混合材料。积极发展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新型墙体材料、低碳混凝土等绿色建材产业,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应用推广。(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 5.推动产业集约集聚发展。抓住双碳目标下产业发展机遇,推动德州天衢新区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三大主导产业发展,打造引领全市绿色低碳转型的产业集群。引导各县(市、区)依托特色资源,找准适合本地的优势产业,形成产业特色化差异化发展新局面。以农副产品深加工、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为重点,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园区化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专栏2工业领域绿色低碳发展重点工程 1.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以化工、钢铁、建材领域为重点,全力打造全流程清洁化、循环化、低碳化项目。 2. 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高端装备、新能源与节能环保、医养健康、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引领绿色低碳转型的产业集群。 (三)节能降碳增效工程 落实能耗“双控”工作要求,持续推进节能降碳增效,贯穿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领域。 1.全面提升节能管理能力。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在项目审批上实行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从源头推进节能降碳。充分发挥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作用,强化节能目标考核,开展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鼓励高耗能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加快推动电力、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步伐,提高能源管理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壮大专业队伍,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监管等手段,增强节能监察约束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2.实施节能降碳重点工程。开展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工程,推动电力、钢铁、造纸等行业开展节能降碳改造,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开展园区节能降碳工程,以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聚集度高的园区为重点,推动能源系统优化和梯级利用,加大节能环保改造力度,推广先进技术应用。实施城市节能降碳工程,开展建筑、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推进先进绿色建筑技术示范应用,创新货物运输服务模式,加强供暖供热管网改造和中远距离热网互联互通建设,开发利用多热源共网运行技术,提高热网自动化控制水平,推动城市综合能效提升。(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 3.推进重点用能设备节能增效。建立以能效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综合运用税收、价格、补贴等多种手段,推动企业加大对重点耗能设备的节能技改投入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推广先进高效用能设备,全面提升能效水平。重点发展高效节能保温管道、高效储能节能照明产品,积极推动高效节能工业炉窑使用与现有炉窑技术改造,推进现有燃煤锅炉进行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强重点用能设备能效监测和日常监管,强化生产、经营、销售、使用、报废全链条管理,严格执行能效限额标准,确保能效标准和节能要求全面落实。高水平统筹数据中心建设运营,加快高效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算力能效,优化能源利用方式,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推进算力网络绿色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税务局) (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工程 加快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建立以绿色低碳为导向的城乡建设管理机制,打造绿色低碳、生态宜居的城乡建设“德州样板”。 1.推进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以德州天衢新区为引领,多县(市、区)组团发展新布局,科学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城市建筑拆除管理要求,把好棚改范围和标准,推进“织补城市”建设。推行绿色建造,推广绿色建材,推动建材循环利用,大力发展以钢结构、混凝土结构为主的装配式建筑,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融入工程策划、设计、生产、运输、施工、交付等建造全过程,推广应用BIM、物联网等智慧建造技术。扎实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发展绿色城镇和绿色社区。到2025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当年城镇新开工民用建筑面积的比例达40%以上。(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利局) 2.加快提升建筑能效水平。持续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将主城区打造成为绿色建筑发展核心区。推广超低能耗、低碳建筑。稳步提升建筑节能低碳水平,加强适用不同类型建筑的节能降碳技术研发和推广,持续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能效提升改造、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管网保温及智能调控改造。鼓励在公共建筑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和合同能源管理。到2025年,新增绿色建筑3000万平方米。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75%节能设计标准、新建公共建筑全面执行72.5%的节能设计标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城管局、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3.大力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深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建设,推广分布式光伏、光热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开展“千家万户沐光行动”,探索集光伏发电、储能、直流配电、柔性用电为一体的“光储直柔”建筑试点。推动城乡供热体系升级改造,深挖热电联产、工业余热供暖潜力,因地制宜推行生物质能、地热能、燃气、热泵等分布式、分散式清洁低碳供暖。到2025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新建公共机构、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达到50%。(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 4. 深入推进农村建设和用能绿色低碳转型。高质量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选择条件合适的地点开展绿色农房示范,加快现有农房节能改造。开展“百乡千村”绿色能源发展行动,加快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应用。持续推进农村清洁取暖,在村居密集区积极推进集中式清洁取暖,在非密集区推广电取暖、热泵等分散式清洁取暖。加快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加强农村电网建设。推广节能环保农机装备。(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国网德州供电公司) (五)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工程 科学制定交通领域碳达峰工作方案,加快构建绿色低碳的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确保交通运输领域碳排放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 1.构建绿色低碳智慧交通体系。打造区域性多式联运中心,依托济铁(平原)铁路物流园、德州宏运通国际物流园等物流园区,开展规模化多式联运示范,提高综合运输效率。引导大宗货物采用铁路、管道、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等运输方式,积极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大力推进铁路、公路、管道的高效顺畅衔接。鼓励在交通枢纽场站以及公路、铁路等沿线合理布局光伏发电及储能设施。推广“零碳”服务区建设。打造“零碳”物流园区,园区内加强光伏等新能源基础设施布局及建设。加快发展智慧交通,推动不同运输方式有效衔接,降低空载率和不合理客货运周转量。加快城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拓展完善农村客运站服务功能,推广“多站合一”的农村物流服务模式,完善农村物流节点。打造高效衔接、快捷舒适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优化城区、城乡公交线网布局,加快德陵公交一体化发展,积极引导公众自主选择绿色低碳出行交通方式。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市民绿色出行比例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2.推动交通工具装备绿色低碳转型。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推动公交、出租等城市公共服务车辆电动化替代,公共机构新增及更换公务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防汛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要求的车辆外,应当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将铁路货场、物流园区等重点场所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老旧车辆替换为清洁能源车辆。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运输装备在交通运输领域的推广应用,逐步降低传统燃油汽车在新车产销和汽车保有量中的占比。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每年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共汽车(除应急救援车辆外)新能源车辆比例为100%,新增和更新的出租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比例80%以上,营运交通工具单位换算周转量碳排放强度比2020年下降9.5%左右,陆路交通运输石油消费力争2030年前达峰。(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3.推动绿色低碳基础设施建设。将绿色低碳理念贯穿于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全过程,降低全生命周期碳排放。实施绿色出行“续航工程”,有序推进交通枢纽节点建设集加油、充电(桩)、加气、加氢等一体化的综合能源站,打造“适度超前、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绿色续航网络。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基本达到10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专栏3绿色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 1.铁路建设。建设济郑高铁(齐河段)、津潍高铁(庆云段)。 2. 客运枢纽建设。改扩建德州东站综合客运枢纽,新建陵城高铁、临邑北高铁、夏津南高铁、武城综合客运枢纽。 (六)循环经济助力降碳工程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减少资源消耗和降碳的协同作用。 1. 推动产业园区绿色循环化发展。持续推进禹城国家级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重点发展清洁能源、清洁生产、高效节能环保装备产业链,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补链延链强链全过程,构建集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于一体的绿色供应链体系。以传统产业园区为重点,开展化工、造纸等行业循环化改造,促进副产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构建产业循环式组合示范园区。到2030年,省级以上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2. 健全资源循环利用体系。完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搭建“互联网+回收”应用平台,提升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水平。严格再生资源行业规范管理,推动废钢铁加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等资质认定,提升废钢铁、废塑料等回收利用企业技术与管理水平,促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等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退役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兴产业废物循环利用。推行废旧家电、消费电子等耐用消费品生产企业“逆向回收”模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 3. 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鼓励煤矸石、粉煤灰在工程建设领域的大掺量、规模化利用。拓宽农业废弃物利用途径,持续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燃料化“五料化”利用。推进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及制品在建筑工程和道路工程中的应用。到2030年,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力争达到7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5%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加快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严格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健全垃圾分类奖励制度,推进城乡垃圾分类全覆盖试点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全面实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优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艺,推进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建设,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30年,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现全覆盖,5个以上县(市、区)基本建成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县。(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七)绿色碳汇能力巩固提升工程 坚持系统观念,推进山水林田湖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充分发挥森林、农田、湿地、土壤的固碳作用,巩固提升生态碳汇能力,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 1. 巩固生态系统碳汇作用。强化国土空间规划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构建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加强夏津黄河故道森林公园、齐河黄河水乡国家湿地公园、减河与马颊河中部森林资源周边生态修复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开展森林提质增效生态修复治理工程,实施冀鲁边界、重点水系等防护林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生态公益林建设,建立森林保护小区体系,保护及提升现有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碳汇能力。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以禹城市、乐陵市、齐河县、夏津县等地国家湿地公园为重点,提升和修复湿地生态系统,增强湿地固碳能力。推动全域绿网工程建设,打造禹城市城乡连接路森林生态廊道省级样板工程,提高绿地碳汇增量。到2030年,全市森林蓄积量达到1000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稳定在10%左右,湿地保护率达到60%以上,确保259平方千米湿地面积不减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 2. 加强生态系统碳汇基础支撑。建立健全碳汇计量监测管理体系,组织开展森林、湿地等碳汇本底调查,逐步建立覆盖森林、湿地等生态系统的碳汇监测网络,构建生态系统碳汇“一张图”。探索开展生态系统碳汇核算,定期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碳汇成效监测评估,完善森林碳库现状及动态数据库。积极推动乐陵市、齐河县、庆云县省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县域试点建设工作,探索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 3. 推进农业农村减排固碳。推进农村地区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开发利用,推广“光伏+设施农业”等低碳农业模式。探索小规模农产品生态价值实现路径,开发“齐河黄河味道”“夏津古桑”“乐陵金丝小枣”等绿色食品品牌和“德州味”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开展耕地质量提升行动,综合采取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秸秆还田等措施,提升农田有机质含量,增强农田土壤的固碳能力。合理控制化肥、农药、地膜使用量,开展“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推广种养结合、间作种植和畜禽养殖作物种植协同管理,加强畜禽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整县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能力,实施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等工程。到2025年,单位耕地面积化肥、农药施用量相较于2020年分别下降6%、10%左右。(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 专栏4碳汇巩固提升重点项目 生态保护与修复。1. 德州市黄河下游滩区(山东段)土地综合整治(造林绿化)项目。2. 齐河黄河水乡国家湿地公园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3. 夏津九龙口国家湿地公园湿地保护修复项目。 (八)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工程 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1.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按照“孵化培育、入库扶持、成长壮大、高企认定”的全链条创新模式,梯次培育科技型企业。大力推行“揭榜挂帅”制,围绕可再生能源、储能、氢能、生态碳汇等低碳零碳负碳关键核心技术开展技术攻关。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充分释放市科技专项资金等政策红利,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围绕碳达峰碳中和主题开展科技交流,强化校地合作模式,建立绿色低碳技术协同创新共同体。(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 2.推进低碳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主动对接京津地区、济南、长三角地区等科研院校和创新企业,大力引进高校系、中科系等研发平台,争取建优建强一批双碳领域创新平台。鼓励现有创新平台向节能降碳、减污降碳、生态碳汇等领域靠拢,围绕农业、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开展关键性技术攻关。对接国家和省双碳专业人才培养支持计划,强化平台技术型人才引流和培养,重点面向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创新人才密集区域,布局域外“人才飞地”,招引承接溢出人才资源和绿色低碳项目。完善碳达峰碳中和人才培养体系,鼓励高校加强多学科交叉的绿色低碳人才培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 3.加强低碳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聚焦绿色化工、绿色建材、高端装备等低碳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支持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加强与京津和省内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创新成果的交流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体系,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技术交易、技术评估、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等服务,提升技术转移转化市场化水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九)绿色低碳开放工程 完善绿色贸易体系,加强低碳对外合作,全面提高对外开放绿色低碳发展水平。 1.大力发展绿色贸易。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增加高质量高附加值绿色产品生产,推动绿色农产品、绿色工业产品跨区域贸易,鼓励企业全面融入绿色低碳产业链,以通裕重工、景津环保、奥福陶瓷等高端装备制造和节能环保服务型企业为主,扩大机电产品、大型风电装备、电子元件、废气治理核心材料及器件等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和产业链延伸。落实国家关于高耗能高排放产品退税政策,合理调节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积极扩大绿色产品和技术进口比例,全面提高与周边地区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的融合发展,鼓励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零部件进口。(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德州海关、国网德州供电公司) 2.积极开展交流合作。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加强与各方在清洁能源、生态保护、气候变化、森林资源保护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加强与省属国有企业、驻鲁中央企业的战略合作,提升合作实效。加快推进济德一体化发展,强化低碳产业对接力度,探索“双向飞地”“异地孵化”“共管园区”等跨区域低碳产业合作新模式。鼓励市内能源企业积极在油气长输管道、能源装备、能源技术服务等方面与中央大型能源企业开展产能项目合作。(责任单位:市外办、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国资委) (十)全社会绿色低碳工程 全面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加快建设“低碳德州”。 1.提高全民节能低碳意识。开展全民节能低碳宣传教育,普及碳达峰碳中和基础知识,引导公众广泛认知。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积极办好全国节能宣传周、科普活动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全国科普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推动生态文明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协) 2.推广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扩大绿色产品服务供给,构建绿色低碳生活新场景,打造“无废城市”。加强办公中心、商圈、景区与公共交通的接驳服务,推广多样化公交服务模式。鼓励使用节能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发展低碳型生态休闲观光旅游,打造低碳城市形象。探索建立个人碳账户等绿色消费激励机制。深化绿色家庭创建行动,自觉实行垃圾减量分类,减少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使用,推广节水器具、节电灯具、节能家电、绿色家具等产品。促进绿色低碳产品销售,提高绿色产品在政府采购中的比例。(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城管局、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3.引导企业履行低碳责任。完善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评估体系,提高企业研发节能减排技术和低碳产品的投资积极性。鼓励企业参与绿色认证与标准体系建设,主动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国有企业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重点领域用能单位制定实施碳达峰工作方案,深入研究碳减排路径,推进节能降碳。按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要求,相关上市企业和发债企业要定期公布企业碳排放信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加强生态环保领域法律监督,督促企业自觉履行低碳责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 4.强化领导干部培训。将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内容列入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碳达峰碳中和专题培训,分阶段、分层次对各级领导干部开展培训,深化领导干部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科学性、系统性的认识。从事绿色低碳发展工作的领导干部,要提升专业能力素养,切实增强抓好绿色低碳发展的本领。〔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全市碳达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由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整体部署和系统推进,统筹制定方针策略、研究重大问题。明确方案实施责任主体,建立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分工配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企业细化落实的工作机制。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逐条逐项细化落实任务举措,做好各自领域的碳排放控制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部署、有督导、有落实、有结果。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对各县(市、区)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督促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细。〔责任单位: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完善政策保障。严格执行碳排放统计核算有关制度,逐步建立覆盖重点领域的碳排放统计监测体系。加强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利用大数据手段,加强关联分析和融合应用,增强碳排放监测、计量、核算的准确性。定期开展森林、土壤等生态系统碳汇本底调查和碳储量评估。统筹资金加大对碳达峰碳中和重大行动、重大示范、重大工程的支持力度。强化财政激励、税收引导功能,支持新能源产业技术创新,支持产能出清的企业转型升级。持续加大绿色低碳领域基础研究支持力度。落实国家、省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低碳发展的促进作用。整合发挥现有绿色发展方向基金作用。支持实体企业通过发行绿色债券、上市等方式融资。积极支持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加强碳排放配额分配管理。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执行国家和省差别化价格制度,对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实施差别价格、超额累进价格等政策,促进能源资源集约高效利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推广供热分户计量和按供热热量收费,落实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及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用气、用电价格优惠政策。鼓励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区域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城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德州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 (三)加强评估考核。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合理控制化石能源消费,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逐步建立系统完善的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体系,强化目标监督考核,定期跟进、评估、分析主要目标的完成情况,并将其纳入各县(市、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加强监督评价结果应用,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未完成碳排放控制目标的依法依规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开展碳达峰相关目标任务年度评估,有关工作进展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责任单位: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 《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治理
    • 编译者:王阳
    • 发布时间:2018-10-09
    • 2018年9月,山东省人大发布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详情如下: 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大水污染防治的投入,统筹解决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渔业、卫生等部门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健全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实施清洁生产,防止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七条鼓励、支持水生态修复、废水深度处理、地下水污染防控、底泥重金属污染治理等关键性技术研究与开发,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途径,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的意见,积极引导公众依法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规划与标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明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指标要求、水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分区功能定位、污染防控和生态保护措施、污染治理项目以及资金和技术支持、完成时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未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制定限期达标方案,采取措施按期达标。限期达标方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省的地方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范围。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需要,可以提出执行严于国家和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省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水环境质量控制目标要求提出修订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河长制、湖长制,实现区域内重要水域全覆盖。 各级河长、湖长应当分级分段分区组织、协调、监督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确保水质改善和水环境安全。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水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超过承载能力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 第十八条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明确重点污染物的种类、总量控制指标和需要削减排污量的单位及其削减数量、时限等要求。 第十九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去向和许可排放量等要求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在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和省规定的重点行业、重要河流和南水北调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等敏感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置换;不符合等量或者减量置换要求的,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二条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和暂停审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渔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重点污染源、重点河流断面、饮用水水源地等的监测,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质未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治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实行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流、湖泊、水库、运河上游地区以及水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由受益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资金奖补等方式予以生态补偿。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修复、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营、水污染防治技术评估等服务业务,以市场化方式推进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实行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确定水污染防治任务和考核指标体系,并定期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加强水生态环境调查和水生态系统综合治理,完善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推广节水减污技术,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十九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要求,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淀粉、鱼粉、石材加工、钢铁、火电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限期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外排水污染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或者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制定黑臭水体整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整治目标、责任主体和完成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并建立黑臭水体治理长效工作机制。黑臭水体治理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对已有的纳污坑塘,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监督其制定整治方案,限期治理;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治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等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安全处置,不得排入排水管网或者违法倾倒、排放。 第三十四条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采用湿地、氧化塘等设施处理污水的企业,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 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第三十六条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要求,需要进行初期雨水收集的化工、电镀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初期雨水收集处理,不得直接向外环境排放。 第三十七条涉及重金属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重金属安全防控措施,根据所含重金属的种类和数量对废水进行分类处理,并实现含重金属污泥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工业布局,推动产业集约、集聚发展,科学规划建设工业园区,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实现水资源分类循环利用和水污染集中治理。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不符合优化工业布局要求的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支持其迁入依法规划的工业园区发展。 第三十九条工业园区应当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其管网,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正常运行;对不符合要求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入驻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水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但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工业园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具备相应的处理能力并正常运行,保证工业园区的外排废水稳定达标;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园区不得建设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工业园区的废水排入河流、湖泊等水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排污口下游设置控制断面,加强水质监测;断面水质不能稳定达标或者不能达到水环境功能区保护目标的,应当建设湿地、氧化塘等设施,对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后方可排放。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配套管网,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应当与城镇污水产生量相适应,配套管网建设应当满足城镇发展规模需要并保证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新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同步配套建设除磷脱氮、污泥处置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划和标准建设中水利用设施;已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限期改造,开展除磷脱氮深度处理和污泥处置;未配套建设污泥处置设施或者不具备污泥处置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污泥处置。 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城乡基础设施、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和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并采取雨污分流等措施,减少水污染。 老旧城区以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进行污水截流、收集和雨污分流改造。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符合水污染防治要求的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 第四十四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预处理: (一)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二)含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的废水; (三)含高盐、高氟的工业废水; (四)含重金属和不易生物降解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五)超过或者不能稳定达到规定标准需要预处理的其他污水、废水。 第四十五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出水水质负责。 因设施检修、维护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通联通调、备用处置设施建设等方式,确保检修期和突发事故状态下污水达标排放。 第四十六条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四节 农业和其他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农业生产者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适当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增加耐旱作物和经济林的种植面积,优化种植业结构和产业发展布局,促进生态农业发展。 第四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规划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垃圾统一收集处理,将农村社区和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体系,在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区域规划建设污水处理站或者其他适宜的处理设施,并保证建设及运行资金。 第四十九条农业、林业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节水灌溉技术和低毒低残留农药,组织开展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 在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内,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限制使用其他农药和化肥。在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以外,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农药、化肥的区域。 过期失效农药、农药容器以及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十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实施雨污分流和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并保证外排污水达标排放。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依法关闭或者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第五十一条从事水产养殖的,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推广生态养殖,防止污染水环境。水产养殖排水直接排入水体的,应当符合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渔业功能区,在重点水域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 禁止在重点保护水域内采取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方式从事渔业养殖。 第五十二条南水北调汇水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涵养区等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应当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第五十三条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经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禁止在农业种植中直接利用工业废水、医疗废水、未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城镇污水灌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灌溉用水定期组织监测,防止土壤、地下水污染。 第五十四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严格执行防治水污染的规定,设置专门的污水、垃圾存储装置,不得将污水、垃圾直接向河流湖泊排放、倾倒。 禁止船舶向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 禁止使用报废、淘汰或者不符合标准的船舶航行作业。禁止违规实施冲滩拆解船舶。 第五十五条港口、码头、装卸站(点)应当制定污染防治方案和应急计划,建设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装置,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港口安全作业规范,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六条禁止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雨水排放系统、河道等外环境排放污水。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五十七条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卫生、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应当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 第五十九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三)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 (四)破坏湿地、毁林开荒、损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以外,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五)围垦河道、滩地,或者在河道、水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 (六)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的行为以外,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乡垃圾、粪便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 (四)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 (五)从事畜禽养殖、网箱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并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的标准采取保护措施,保障应急供水;有条件的,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治理和水质监测,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促进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 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划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措施,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四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卫生、水利等部门。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并采用先进适用的处理工艺,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部门,加强水源涵养和污染治理,及时采取调查评估、污染因素筛查、风险防范等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出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启用备用水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利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人民政府。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主体、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水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水环境安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十七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贮存、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水污染事故应急设施。 第六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外排,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和调查处理,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其他有关部门。 第六十九条流域上下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发生水污染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事故情况以及主要污染因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通报下游人民政府;接到通报后,下游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十条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水污染事故调查,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调查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一条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处置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对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赔偿。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且不能修复的,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水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经约谈后整改不力或者连续两次被约谈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水环境质量恶化或者严重影响供水的; (三)对重大水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水污染问题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方案的; (二)对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预警体系、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污染防治措施的; (六)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的; (七)未按照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管网的; (八)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黑臭水体改造的; (九)未依法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或者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要求的污水、废水的; (四)对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稀释排放的。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淀粉、鱼粉、石材加工、钢铁、火电和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 (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的要求,需要进行初期雨水收集的化工、电镀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初期雨水收集处理,直接向外环境排放的; (二)涉及重金属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重金属安全防控措施,对废水进行分类处理并对含重金属污泥进行处置的。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未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直接排入排水管网或者违法倾倒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的; (二)餐饮、洗浴、洗涤、洗车经营者直接向雨水排放系统、河道等外环境排放污水的; (三)餐饮业经营者未设置隔油设施或者其他油污废水处理设施的。 第八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生突发情况时未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环境敏感区、脆弱区、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其他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内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 (二)未按照危险废物有关规定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农药容器以及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的。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重点保护水域内采取人工投饵性鱼类网箱、网围等方式从事渔业养殖的;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贮存、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配备水污染事故应急设施的。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农业种植中直接利用工业废水、医疗废水、未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城镇污水灌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向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的; (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四)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的。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畜禽养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使用炸药、化学药品捕杀鱼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四)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或者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六)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水污染物的。 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本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6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