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实施》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系统—海洋科技情报网
  • 编译者: liguiju
  • 发布时间:2018-01-05
  •   《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陆海统筹 推进海岸带可持续发展

      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突出陆海统筹、保护优先原则,有利于统筹和加强海岸线两侧海域与陆域的协调管理,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推进海岸带可持续发展。

      《条例》规定了福建省海岸带具体范围,即海洋与陆地的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域侧延伸至临海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滨海陆地和向海域侧延伸至领海基线的近岸海域。

      《条例》突出保护优先原则,将海岸带划分为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3类。对严格保护区域实行最严格保护,禁止各类建设活动。建立建筑后退线制度,规定在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内,属于尚未建成区的,按照沿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域延伸不少于200米的标准划定建筑后退线,后退线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将由各级政府逐步优化调整至建筑后退线外。严格控制围海填海,海岸带范围内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禁止围海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一般不实施围海填海。

      《条例》建立了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制度。规定由福建省政府确定沿海各设区市的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任务,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到2020年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7%。

      《条例》明确由全省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和解决本辖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重大问题,发改、住建、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按照《条例》规定担负相应职责,财政、科技、交通运输、水利、旅游、海事、文物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条例》建立了由全省各级政府主导的海岸带监督管理执法联合联动机制。要求福建省和沿海各市、县、区政府建立海岸带监督管理执法联合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本辖区海岸带监督管理年度计划,加强海岸带巡查。要求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海岸带基层管理队伍建设,做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岩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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