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小水电强化管理办法》印发!》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5-01-02
  • 12月31日,青海省发改委印发《青海省小水电强化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青海省小水电强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小水电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能源局联合制定了《青海省小水电强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水利厅

    青海省能源局

    2024年12月30日

    青海省小水电强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小水电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水电,是指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第三条小水电强化管理实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安全高效、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流域综合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管控要求。原则上停止省内河流小水电开发规划、前期及其他相关工作,不再审批新建以发电为主要任务的小水电项目。

    第四条省级相关部门及机构依据职责分工参与小水电强化管理工作。

    (一)省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负责监督和强化小水电管理工作,指导小水电生产运行调度,指导市(州)人民政府督促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日常维护。

    (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市(州)人民政府督促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小水电水利设施、河道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指导生态流量核定和监测管理,指导库容达到水库规模以上的大坝安全鉴定和生态流量设施建设等。

    (四)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市(州)人民政府督促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增殖放流以及必要的过鱼设施等措施。

    (五)其他省级部门做好业务管理范畴内的小水电强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水电强化管理及监督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小水电运行、整改、退出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的综合评估工作。电网企业应当配合做好小水电强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是本电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维护、安全运行、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应急预案和防汛措施。

    第七条小水电安全生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应急、水利、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监督管理。小水电站不得超设计标准运行。

    第八条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进行达标评级,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循“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服从防汛抗旱调度,落实防汛安全责任人,按照防汛要求,保障必要的通讯、交通条件,备足防汛物资、器材,有调度的水库水电站应做好放水预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出现险情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小水电站采取应急措施。

    已投产运行的水库水电站应当制订年度调度运行计划,并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小水电的挡水建筑物具备水库大坝、水闸特性的,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水库大坝、水闸运行管理规定与技术标准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小水电应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泄放生态流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能源)、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生态环境保护负责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小水电安全生产检查。检查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小水电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或者整改;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暂停其并网。安全隐患排除或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小水电方可恢复并网运行。

    第三章 评估、整改和退出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以3年为周期开展小水电综合评估,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分类处置、规范管理,负责提出“整改、退出”分类建议,并报市(州)人民政府确认。通过评估的小水电名单应通过县级官方网站或媒体公示。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县级评估建议明确“整改、退出”分类意见,并建立台账,选取不少于50%的电站进行复核抽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以及历次督查检查、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整改未完成的问题。

    第十五条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列为整改类:

    (一)未按规定泄放、监控生态流量,生态流量不足或存在生态流量日常管理问题的。

    (二)河流连通性不满足水生生物保护要求,鱼类增殖放流、过鱼设施、环境监测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三)大坝及其他水工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其他重要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

    (五)水库行政、巡查、技术责任人或电站生产、监管主体责任未落实,管理不到位,影响小水电安全生产的。

    (六)相关审批手续不全的。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列为退出类:

    (一)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自行退出的;已经停产3年以上且难以复产的;遭遇自然灾害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二)违法违规建设,且在一年内无法按照法律法规整改到位的。

    (三)因生态环境保护等需要,或存在严重影响公共安全、损坏生态环境等情形的。

    (四)大坝阻隔对珍稀特有水生生物造成严重影响,且整改未达标的;厂坝间河段减水脱流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且整改未达标的;不符合规划环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不到位,且整改未达标的。

    (五)大坝已成为危坝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影响防洪,且重新整改无法达到安全运行要求的;其他设施设备老化,无法升级改造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运行达不到水电站相关技术管理要求的。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不合格,通过整改无法达到水电站相关技术管理要求的。

    (七)重大问题拒不整改的。

    (八)因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的。

    第十七条 鼓励装机容量小、建设管理和安全标准低、设施设备老化失修等难以升级改造的小水电自愿退出。

    对退出类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参照《小型水电站机电设备报废条件》(GB/T 30951)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要求,制定退出实施方案,报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拆除挡水、引水等水工建筑物(综合利用的除外)及发电设施,恢复河道天然状态,修复库区及周边生态环境,保障防汛安全。

    第十八条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指导小水电业主开展整改和退出工作。小水电整改退出、生态修复等费用原则上由小水电业主承担。原属于公益性项目的小水电整改退出、生态修复费用原则上由属地政府统筹解决。小水电退出时对从业人员安置问题应当充分考虑历史沿革,如小水电业主与属地政府协商解决的,从其协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 原文来源:https://www.in-en.com/article/html/energy-23364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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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日,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能源局 林草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要规范小水电建设管理,研究制定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反映生态修复和治理成本的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落实小水电存量和增量管理要求,建立巩固整改成效的长效机制。要及时总结整改工作促进小水电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经验做法,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列为退出的五类分别为:一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二是违法违规建设且无法按照法律法规整改纠正到位。三是大坝阻隔对珍稀特有水生生物造成严重影响,且整改纠正达不到要求。四是厂坝间河段减水脱流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且整改纠正达不到要求。五是大坝已成为危坝或多年未发电,严重影响防洪,且重新整改又不经济。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细化退出电站的具体条件、时限和要求。鼓励装机容量小、建设管理和安全标准低、设施设备老化失修、整改又不经济的电站,自愿退出。 列为整改的五类分别为:一是未按规定泄放、监控生态流量,或生态流量不足导致厂坝间河段水质不达标。二是河流连通性不满足水生生物保护要求。三是大坝存在安全隐患。四是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五是水库行政、巡查、技术责任人或电站生产、监管责任主体不落实,管理不到位。 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能源局 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 水电〔2021〕397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局)、生态环境厅(局)、农业农村厅(局)、能源局、林草(林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 小水电是清洁可再生能源,在解决农村用电、助力脱贫攻坚、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一些地区无序开发、过度开发对河流生态系统造成严重影响。近几年,各地根据中央要求开展集中整改,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有的地方整改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评估分类不科学、整改措施不到位,部分电站保留大坝拆除发电设施论证不充分,防洪、灌溉、供水受影响等。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整改,现就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生态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统筹生态保护、绿色发展与民生改善。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类施策、确保安全的原则,有效解决无序开发、过度开发对河流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妥善处理小水电退出、整改中的各种突出矛盾和利益关系,推动小水电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维护河流健康生命。 二、深入细致地做好评估分类 评估分类是整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必须合法合规,科学合理。要在问题核查基础上,以河流或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科学开展综合评估,合理确定整改和修复目标,逐站明确“退出、整改、保留”的分类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同意(涉及国家公园内小水电站评估分类,需商相应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建立台账。 (一)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列为退出类 一是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是违法违规建设且无法按照法律法规整改纠正到位。 三是大坝阻隔对珍稀特有水生生物造成严重影响,且整改纠正达不到要求。 四是厂坝间河段减水脱流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且整改纠正达不到要求。 五是大坝已成为危坝或多年未发电,严重影响防洪,且重新整改又不经济。 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细化退出电站的具体条件、时限和要求。鼓励装机容量小、建设管理和安全标准低、设施设备老化失修、整改又不经济的电站,自愿退出。 (二)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列为整改类 一是未按规定泄放、监控生态流量,或生态流量不足导致厂坝间河段水质不达标。 二是河流连通性不满足水生生物保护要求。 三是大坝存在安全隐患。 四是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 五是水库行政、巡查、技术责任人或电站生产、监管责任主体不落实,管理不到位。 (三)符合以下全部情形的,列为保留类 一是依法依规建设。 二是不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三是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到位。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问题整改 要落实“一站一策”,因地制宜地制定整改措施,有效解决小水电影响河流生态系统突出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积极稳妥推进问题整改,并严格按照县组织验收、市复核抽查、省销号备案的流程开展验收销号。 (一)以恢复河流连通性和妥善处置为目标,确保电站有序退出 电站退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规范制定实施方案,其技术要求还应当符合《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办水电〔2019〕188号)规定。 电站退出原则上要拆除拦河闸坝等挡水建筑物和发电设施,恢复河流连通性,同步实施生态修复,并落实好电站原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的替代措施。涉及生态敏感区、建成时间较长或高坝大库的电站拆除退出,要单独编制退出方案,合理确定工期,落实安全等措施,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风险。经综合评估后确定保留的已没有发电功能的大坝,要重新确定工程任务、等别、建筑物级别、洪水标准,完善消能、应急电源、生态流量泄放等设施设备,补建必要的过鱼设施或增殖放流,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要耐心细致地做好业主思想工作,妥善安置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合理补偿,必要时应开展社会风险评估。 有明确的防洪、供水、灌溉等综合利用任务及调度运行方式且综合利用功能目前难以替代的电站,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据相关规划和政策专题论证同意并按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不退出。 (二)以保障生态流量和工程安全为重点,确保电站整改到位 要按照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小水电生态流量监管的有关要求,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增设符合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设施,纳入当地统一的监管平台。要根据河流生态保护要求,建设必要的过鱼设施,增殖放流或实行生态调度,进行厂坝间河流生态修复。大坝要按规定开展安全鉴定,消除安全隐患。泄洪能力达不到防洪要求的,要增设泄洪设施,没有放空设施的,增设放空设施。使用明令淘汰设备设施、电站厂房破旧影响景观的,要按照小水电站安全管理要求整改,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小型水库标准的,要明确管理主体,落实大坝安全责任制,水库行政、巡查、技术责任人,电站生产、监管责任主体和运行管护机制,并安装水雨情、安全监测设施。 (三)保留类电站及整改验收销号的电站,纳入日常监管范围;综合利用为主的水库电站纳入水利工程严格监管。 四、强化规划引领,严格控制增量 要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要求,严禁在禁止开发河段开发小水电,提升河流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规划的约束作用。除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障海岛边防等偏远地区和电网未覆盖地区供电安全、建设引调水等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兼顾发电外,原则上不再新建小水电项目。对于已审批但未开工建设项目,应当重新进行评估。 五、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小水电整改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一手狠抓突出问题整改,一手推动小水电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把整改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一)优化整改措施 要根据整改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办法。已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和有关部门意见完成整改的地区,要按照以上要求开展“回头看”,查缺补漏,纠正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正在推进整改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整改措施,统筹推进。尚未开展整改的地区,要按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抓紧启动整改工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 要将小水电整改工作纳入省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河湖长制国务院督查激励与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围。采用线上线下、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对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问题突出、整改进度缓慢的要挂牌督战,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三)加强技术指导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能源、林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市县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帮扶,制定可操作的技术指南和工作标准,组建专家库,开展技术培训,深入现场指导,确保整改顺利实施。 (四)建立长效机制 要规范小水电建设管理,研究制定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反映生态修复和治理成本的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落实小水电存量和增量管理要求,建立巩固整改成效的长效机制。要及时总结整改工作促进小水电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经验做法,做好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及时上报整改进展情况。水利部将联合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林草局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 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能源局 林草局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