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下月施行,水费会不会涨?》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4-11-06
  •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12月将施行

    水资源费改税推向全国影响几何

    12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作为党的全会后优先落地的税改措施,本次改革的重要出发点是发挥好税收杠杆对水资源高效利用的调节和引导作用。“水费会不会涨”也成为普通民众和部分企业最关心的话题。

    “水费(第一阶梯)24.84元,污水处理费16.32元,水资源费改税18.84元,总计60元。”这是北京一户家庭今年8、9两个月的综合水费账单,与很多省份相比,这份账单中多出了一项“水资源费改税”。从今年12月1日开始,这一条目也将出现在更多省份家庭的综合水费账单上。

    近日,水利部发布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12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此前,我国已在北京、河北等10个省份展开相关试点工作。

    “水资源费改税范围扩大到全国,既是前期我国‘费改税’改革的进一步延伸,有助于提升财税的现代治理能力和水平,同时也有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实现财政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之间的高效统筹。”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对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说,党的全会之后,我国在逆周期财政调节等方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水资源费改税就是新一轮财税改革中的重要一环”。

    从“费”到“税”

    同为政府财政收入,“税”与“费”的地位相差却很大。山东大学税务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华介绍,“费”的征收通常涉及多个部门,地区差异大,监管难度较高。同时,税收具有强制性,征税行为由法律强制性保障实施,而收费的依据比较分散。“由‘费’改为‘税’,能通过征管部门整合、税收法定等形式,提高征收的强度和刚性,保证财政资源的有效获取,是我国财税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我国,“费改税”已有多领域的实践。2009年,我国开始推行交通税费改革,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6项费用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提高。2018年,环境保护税法正式施行,环保税正式取代此前的排污费,实现“费改税”。

    2016年之前,我国主要对取用水资源行为收费。2016年7月,河北省率先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以从量定额的征收办法,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使用进行规范;2017年年底,北京、天津、山西等9个省(区、市)也被纳入试点范围。如今,随着《办法》的出台,今年12月起,大陆31个省份将全部用水资源税替代此前的收费。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推向全国,一方面是因为在水资源费的征收过程中,存在着多部门征收、费用标准不明确、缺乏有力监管等不规范的情况。“同时,还与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等现实有关。”据了解,我国人均水资源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且分布不均。目前,有16个省份面临着水资源危机,多达300个城市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水。

    资源税是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施正文提到,在全国范围内推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能提升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水平,有利于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通过税收的杠杆作用,可以有效调整全社会的取水用水结构,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实际上,201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经在法律层面,授权可以试点征收水资源税。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谋划新一轮财税改革。今年7月党的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则明确,要“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完善绿色税制”。

    作为党优先落地的税改措施,《办法》的出台被社会各界看作是新一轮财税改革打响的“重要一枪”。“水资源的问题波及面和影响力都很大。”李华说,推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利于完善以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多税共治”,以系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策组合”的绿色税收体系。“本次改革也释放了新一轮财税改革的重要信号:拓展地方税源,提升地方自主财力水平。”

    给地方更大自主权

    此次出台的《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等要素作出了明确和规定。根据《办法》,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即按照实际取用水量乘以适用税额来确定,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在基本框架上,能在《办法》中看到不少现有各地试点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影子。但水资源税并非简单地由水资源费完全平移得到,而是有一些重要改进。

    其中一项改进就是,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水资源税在推向全国后,将实行差别税额。《办法》规定,对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应当高于地表水。

    记者对随附《办法》公布的各省(区、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进行梳理发现,不同省份最低平均税额相差很大,其中北京的地表水水资源税、地下水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全国最高,分别是每立方米1.6元、每立方米4元。而在一些水资源较丰富的省份,如四川、上海等,地表水、地下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则仅为每立方米0.1元和0.2元。

    “对于不同省份的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地表水最高相差16倍,地下水最高则相差20倍,同一地区地下水均为地表水的两倍及以上。”施正文分析认为,这体现了我国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也充分考虑到了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禀赋、不同行业的用水情况等,体现了精准调节、科学调节的原则,有利于税收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保持相协调。

    以取用不同类型水为例,相较于地表水,地下水更加宝贵。“从高确定地下水水资源税的最低平均税额,就是要充分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抑制不合理取用地下水的行为,优化地区的取水结构。”施正文说。

    同时,《办法》并未对最高平均税额进行限制,而是强调各地方可按规定在该地区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根据实际确定水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李华认为,这给了地方更大的税收权限,有利于更好地利用税收因地制宜对水资源利用进行精准调控。

    值得注意的是,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而在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将全部归属地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这项改革将进一步推动财力下沉,充实地方财政,拓展地方税源。同时能充分调动地方财政在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当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助于因地制宜发挥好水资源税在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和调节水资源高效利用方面的积极作用。”白彦锋说。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水资源费改税试点8年来,河北水资源税纳税人户数由2016年的1.7万户增至2.1万户,累计征收水资源税149.17亿元。如果按照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划归地方计算,8年累计为河北增收约14.9亿元。

    资源和地区的关联性向来比较强,地方税收权限的扩大也代表着更大的责任。“今后水资源税完全归属地方政府,反过来讲,当地政府也应该对资源进行更好的保护,也就是‘权责一致’。”李华提到,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强化了地方在水资源保护和利用上的责任,专款专用的特征也比较明显。“地方政府应该在后续的公共支出和政府职能中有所体现。”

    平稳转换 节水产业迎机遇

    水资源费改税将推广至全国,“水费会不会涨”是普通民众和部分企业最关心的话题。

    《办法》中明确,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

    已经启动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省份,多采用“税负平移”的方式,企业正常生产用水、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居民生活用水负担基本实现“三不变”。比如,在河北的水资源税改革中,地下水与地表水的税负相差4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加倍征税,高耗水企业和特种行业税额标准调高。“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居民正常生活用水、农业正常生产用水,维持原有的负担水平基本不变。”国家总局河北省税务资源和环境税处处长刘彦辰说。

    白彦锋分析表示,本次水资源税全面试点,遵循了“平稳转换”原则,在老百姓用水习惯没有大的变化的前提下,用水负担有望保持总体稳定。“当然,本次改革的重要出发点是发挥好税收杠杆对水资源高效利用的调节和引导作用。对于那些节水先行、不断提高用水效率的企业将构成利好;反之,对于那些水资源消耗大、利用率低的企业,无疑将加重其综合负担,这是改革的初衷和导向。”

    此外,《办法》还通过明确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等5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等,进一步推动由“费”向“税”的平稳转换。

    目前,我国的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在抑制地下水超采、转变用水方式等方面已取得明显成效。以四川省为例,自2017年年底改革启动以来,四川全省工业用水量从51.37亿立方米减少至2022年的20.67亿立方米,地下水供水量由11.83亿立方米降至2022年的5.92亿立方米;2023年,四川省万元GDP用水量43.26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13.13立方米,分别较2020年下降10.9%、25.1%。

    如今,我国的节水产业也正在蓬勃发展。今年7月对外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节水产业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7年,节水产业规模达到万亿元,培育形成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初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创新为动力、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节水产业发展格局。

    “在微观层面上,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可以增强居民的节水意识,引导企业规范用水、节约用水。”施正文说,企业既可以改变取水结构,也可以通过对设备进行更新或技术改造,比如增加循环水系统等,来降低用水量,提高用水效率,从而减轻税负。“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带来的节水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需求,也将为节水产业发展带来巨大的市场机遇。”

  • 原文来源:https://www.china5e.com/news/news-11797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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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现将《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你们加强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要积极探索创新,研究重大政策问题,及时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 2017年11月24日 附件: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山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试点省份)的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五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六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应当考虑合理损耗因素。   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第七条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称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   第九条 除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外,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在本办法所附《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试点省份的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跨省(区、市)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取用水水资源税税额,与涉及的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严格控制地下水过量开采。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税额要高于地表水,水资源紧缺地区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区。在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具体适用税额,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非超采地区税额的2—5倍确定。   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其税额要高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原则上要高于当地同类用途的城镇公共供水价格。   除特种行业和农业生产取用水外,对其他取用地下水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统一税额。试点省份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到位。   第十一条 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第十二条 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具体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   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 对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六条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七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八条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在试点省份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 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第二十一条 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省份之间的分配比例,比照《财政部关于跨省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84号)明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   试点省份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比例分配的水力发电量和税额,分别向跨省(区、市)水电站征收水资源税。   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涉及非试点省份水资源费征收和分配的,比照试点省份水资源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省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方法核定取用水量。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试点省份开征水资源税后,应当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第二十六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可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   第二十七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试点省份。   第二十八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对原有水资源费征管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安排。   第二十九条 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条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涉及的有关政策,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水利部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      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   单位:元/立方米   省(区、市)   地表水最低平均税额   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   北京   1.6   4   天津   0.8   4   山西   0.5   2   内蒙古   0.5   2   山东   0.4   1.5   河南   0.4   1.5   四川   0.1   0.2   陕西   0.3   0.7   宁夏   0.3   0.7
  • 《资源税法明年9月实施:水资源税不会增加个人负担》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changjiang
    • 发布时间:2019-12-02
    • 昨天(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这部新制定的法律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出台的资源税法有什么特点?要如何征收? 与现行的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变化一:统一税目。对税目进行统一规范,将目前所有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一一列明,所列税目达164个,涵盖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变化二:调整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资源税法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明确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变化三:规范减免税政策。对现行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税法作出了明确规定。 税务总局财产行为司司长 卜祥来:相比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吸收了近年来税收征管与服务上的有效做法,践行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 水资源税不会增加个人负担 资源税法明确将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其中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开展水资源税试点会带来什么影响?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从2016年在河北省实施,2017年12月份试点扩大到包括北京、天津在内的9个省市。 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 徐国乔:主要是在缺水比较严重的地区,华北地区缺水比较严重。水资源税的试点采取了费改税。 徐国乔介绍,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特种行业取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的税率比较高。而正常生活用水,税率和以前一样,没有什么变化,不会增加用水成本。 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 徐国乔:主要是倒逼高耗水的企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