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管理日渐严格 化工用水效率或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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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与防治领域信息门户
    • 编译者:徐慧芳
    • 发布时间:2012-02-22
    •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水情。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3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的要求,按照流域和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五)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流域和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抓紧编制并实施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以及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地下水压采方案,逐步削减开采量。   (九)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等必须服从。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控制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十一)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及时组织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用水定额。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二)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充分考虑不同工业行业和工业企业的用水状况和节水潜力,合理确定节水目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开展节水示范工作,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开发利用、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十三)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水功能区布局要服从和服务于所在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江河湖库富营养化。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重要江河湖泊的省界水质水量监测。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十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快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十五)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态。编制全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内源污染整治,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全国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十六)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十七)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抓紧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健全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加强省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流域管理机构对省界水量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的依据之一,对省界水质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建立中央、流域和地方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十八)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切实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十九)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中央财政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二十)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国务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 《2024年水资源管理要点》

    • 来源专题:水环境治理与保护
    • 编译者:王阳
    • 发布时间:2024-02-06
    •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关于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安排部署和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24年水资源管理工作,水利部近日印发了《2024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全文如下。 2024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点   2024年,水资源管理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2024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部署,以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为主线,以维系良好生态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用水需求为目标,坚持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化取用水监督管理,持续复苏河湖生态环境,夯实水资源管理能力支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以水而定、量水而行,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水资源支撑。   一、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   1.强化河湖生态流量保障。推动将河湖生态用水保障纳入河湖长制,制定出台河湖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严格生态流量泄放管理,健全监测预警响应机制,强化生态流量保障形势研判会商和问题整改。有序推进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核定和保障工作。构建重点河湖生态流量泄放效果评估体系。   2.强化地下水取水总量和水位双控。压紧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地下水管理责任,推动地下水取水总量、水位控制指标尽快批复实施,并严格实施监管。进一步完善地下水水位变化通报、技术会商、约谈机制,加强通报后续监管,保障地下水双控要求落实落地。   3.科学确定流域区域可用水量。分析总结水量分配工作,突出做好大通河、沁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抓紧批复南四湖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在生态流量目标确定、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等工作基础上,统筹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用水,确定流域区域可用水量,将可用水量明确到具体水源,完善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   4.切实强化规划水资源论证。深入贯彻“四水四定”原则,切实推进相关行业规划、重大产业和项目布局、各类开发区和新区规划开展水资源论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规划水资源论证具体办法。   二、强化取用水监督管理   5.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监管。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在专项整治行动基础上,加强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管理,动态全面掌握各类取水口信息。进一步研究完善水资源配置工程、疏干排水等取水许可审批政策。加强水资源配置工程水资源刚性约束论证和审查。   6.强化违规取用水问题查处整改。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违规取用水问题进行动态排查,严厉打击违法取水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超量取水、无计量取水等不符合取水许可要求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7.完善取用水监测计量体系。开展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评估,制定全国水资源监测体系建设总体方案。各流域管理机构要以已批复水量分配方案的跨省江河流域为单元,针对取用水量核算提出监测方案。对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要求,建立取水计量设施(器具)档案,将规模以上取水在线计量数据全面接入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研究制定取水计量设施保护和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加快推进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取水计量。   8.加快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推动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印发《关于开展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将取用水领域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行为计入信用记录,切实强化取用水信用监管。研究制订取用水严重失信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三、持续复苏河湖生态环境   9.推进水资源承载状况评估和超载治理。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承载状况和超载治理情况评估,实施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临界超载地区和不超载地区分类管理。在其他流域开展水资源承载状况评估。   10.加强地下水分区管控。公布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成果,推进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定。严格地下水超采区   11.深入推进母亲河复苏行动。加快推进88条(个)母亲河(湖)复苏行动,实现漳河、滹沱河、汾河等26条河流全线贯通,有效提升53条河流生态用水保障条件,稳定白洋淀、七里海等9个湖泊生态水位。   12.持续实施华北地区河湖生态补水。进一步做好华北地区河湖常态化补水及夏季集中补水工作,持续实现京杭大运河水流全线贯通。   1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监管。修订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建立健全省内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完善分级管理体系。制定饮用水水源地水利监督管理办法,做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持续做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工作。   14.持续推进地下水超采治理。继续实施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统筹各项治理措施,巩固拓展治理成效,进一步推动北京、河北做好深层水回补工作。全面推进全国10个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持续推进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地下水压采,加强治理成效跟踪评估。   15.扎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水利有关工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组织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水利任务。做好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水利应对。认真抓好中央巡视、环保督察、审计反馈的相关问题整改。开展水资源保护规划修编前期研究工作。   四、夯实水资源管理能力支撑   16.抓好水资源管理法治建设。结合《水法》修订,积极推动完善水资源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加快推进《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修订立法前期工作。进一步发挥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作用。   17.加快推进水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国家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整合汇集水资源量、水资源管控指标、取用水量、重要控制断面和地下水位监测等数据,建立水资源监管“一张图”,拓展应用场景,提升“四预”能力,动态支撑监管,深入探索遥感技术的实践应用。   18.完善水资源管理技术标准规范。制定钢铁、纺织、水源热泵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出台《农灌机井取水计量技术规范》。组织编制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技术导则、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禁止、限制取水范围划定技术导则等。   19.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进一步落实好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加快用水权初始分配,规范开展用水权交易,创新交易形式、扩大交易规模。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和用水权交易监管,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用水权有偿取得。   20.积极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加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跟踪评估,配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制订进一步推开水资源税改革工作的政策措施。   21.提升用水统计调查能力水平。严格落实防范和惩治水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加强用水统计报表填报审核、用水总量核算,继续开展用水统计调查数据质量抽查,强化问题整改落实。健全用水统计数据分析发布机制。   22.做好水资源考核工作。制订水资源刚性约束考核办法。开展2024年度考核,完善考核内容,优化考核指标,改进考核机制,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重点任务落实。   23.开展水资源重要问题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决策部署,组织开展建立健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用水权有偿取得以及用水权出让、转让、抵押、入股等市场交易重要问题研究。继续深化地下水储备制度研究。   五、加强水资源管理组织保障   24.强化政治引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持续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25.加强队伍建设。大力培养和配备水资源配置、取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加大基层培训力度,注重年轻干部培养,提高水资源管理队伍的政治能力、专业能力和实践能力。加强单位之间协同配合,增强水资源管理工作合力。   26.不断改进作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学好用好水资源管理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强化宗旨意识,大兴调查研究,加大基层工作指导力度,解决好基层和取用水户身边的“关键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