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湿润地区生态需水探讨》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与防治领域信息门户
  • 编译者: 徐慧芳
  • 发布时间:2006-04-04
  • 生态需水研究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学者的重视,长江流域水生态系统的健康对流域水资源乃至全国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研究流域生态需水种类,探讨生态需水研究重点及其分析计算方法,旨在更好地寻求解决湿润地区生态与环境问题的途径,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原文来源:http://www.chinawater.net.cn/Journal/cwr/200506/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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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12月05日 07:38 来源:北京晨报   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突出强调了水环境与水资源的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考虑到长江流域是一个完整的自然生态系统,流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以及流域自然资源的公共性,《意见》将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涵盖范围定位为整个长江流域。   《意见》共分六个部分,突出强调了水环境与水资源的司法保护,要求审理好四大类十个方面的案件,包括依法审理水污染防治案件、水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涉河道和河湖岸线保护案件以及涉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案件。   《意见》要求要依法审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及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呈恶化趋势,主要原因是城镇化程度高,工业和农村、农业污染严重,洞庭湖、鄱阳湖等淡水湖生态系统退化。要依法审理工业污染、城镇和农村污染案件,保障江河湖泊生态环境安全。《意见》还提出沿江海事法院要充分利用跨行政区划管辖的优势,妥善审理长江流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   江必新表示,《意见》还要求妥善审理好新领域、新类型环境资源案件,主要包括审理好大气污染防治案件,推动长江中下游地区、四川盆地等区域性雾霾、酸雨态势扭转,打赢蓝天保卫战。审理好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依法打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保护物种栖息地,打击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动植物的行为。审理好生态补偿案件,合理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妥善处理流域内因补偿主体、补偿数额、资金监管等产生的纠纷,激发全流域各区段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动力。审理好绿色金融等新类型案件,包括涉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碳金融案件以及排污权、碳排放权及用能权纠纷案件,支持绿色产业发展。   ■链接   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昨天,最高法还发布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个典型案例,涉及水污染防治、水资源开发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涵摄水、滩涂、湿地、湖泊、渔业、野生动物等环境要素,包括公益和私益两大诉讼类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   “这十个典型案例各有侧重,对于加强长江流域乃至全国其他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江必新表示,其中,湖北十堰中院审理的迈驰公司、古文秀污染环境案,立足“十堰作为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的区域定位,严厉打击排放污水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是人民法院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责任编辑:王惠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