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 题
我国疫苗研发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称:发现长春长生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引发高度关注,严重影响了民众对中国疫苗安全与市场监管的信任感。习近平、李克强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分别作出批示,要求调查事实真相,依法从严处理。近几年来出现的疫苗安全事件充分暴露出我国在疫苗研发、生产、监管等领域存在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强化全程监管、完善检查机制、加大处罚力度。
存在问题
我国疫苗主要分为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一类疫苗由国家定价、免费供应、强制推行,已经基本实现新生儿全覆盖。而二类疫苗为公民自费、自愿接种。从行业格局上来看,国内疫苗市场形成国企、民企和外资三足鼎立的局面,国内一类疫苗占整体疫苗市场的59%,生产企业以国有企业为主;二类疫苗市场主要由民营企业主导。
疫苗研发、生产、流通环节都存在诸多挑战,疫苗的研发投入比药物更大,所以疫苗企业数量并不多;在生产过程中,生物药物发酵的过程对环境、温度的要求很高,技术挑战远远大于药品生产;疫苗对流通环节的要求也非常高,必须冷藏保存,一旦所处温度发生明显变化就会影响质量。
我国的疫苗监管体系由上市许可、批签发、上市后监测、实验室管理、生产销售日常监管及临床试验监管等环节构成,上市疫苗全部实行国家“批签发”管理。但是存在多头管理,缺乏对全程进行统一监管的机制,而且“批签发”制度也无法有效应对疫苗产量飞速增长的局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监管体制需要完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颁布虽然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还有许多细节问题仍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如疫苗审批、疫苗招标采购、疫苗储存及运输管理等规范尚未出台。疫苗监管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没有一个统一的统筹、信息互联的部门,监管政策链条缺乏一致性。药监系统负责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系统负责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处理相关刑事案件。但是药监部门仅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等流通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一旦疫苗进入接种环节,药监部门仅剩抽样检验手段监管疫苗质量,但无法监管接种行为本身。
“批签发”制度有不足
疫苗“批签发”制度,是指国家对疫苗类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从2001年12月31日开始,我国对百白破疫苗、卡介苗等疫苗试行“批签发”,目前所有疫苗全部实行“批签发”管理。但是目前的制品“批签发”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例如疫苗检测程序耗时长,疫苗有效性有时限,因此有效性检测只有以抽查方式完成;生物制品生产批次原始记录的真实性完全取决于“填写人员和质量保证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国家药监局不可能亲自监督各地的“批签发”执行情况,而负责执行“批签发”的中检所系统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
研发创新能力不足
疫苗产品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含量高、风险高、工艺复杂等特点,新产品的研发需经过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和生产许可申请三个阶段,整个疫苗研发周期通常需要7-15年时间,并需先后向国家监管部门申请临床研究、申请药品注册批件。研究投入巨大,研究结果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可能投入巨资却无法获得任何回报。我国疫苗生产企业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不足,国内疫苗生产企业普遍以经营仿制疫苗为主,半数以上仅能生产1种产品。此外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疫苗企业的自主疫苗产品的毛利率区间约为60%到90%左右,这一现象也阻碍了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
运输环节存在隐患
少数疫苗批发企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没有正常运转。疾控系统流通的疫苗基本能保证在冷链条件下储藏和运输,但少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乡镇医疗机构或村医疗卫生机构由于经济条件限制没有冷藏设备,储藏、运输难以保证冷链不断。据统计,在近五年国内发生了至少十余起疫苗安全事件。除本次长春长生问题外,较为严重的在2013年,多例婴儿注射乙肝疫苗后死亡。一些疾控机构为了降低成本,绕过上级部门直接寻找廉价第二类疫苗货源,为了减少成本,未按规定运输、存储,脱离了2至8摄氏度的恒温冷链,致使疫苗成为了失效疫苗。
处罚力度不到位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疫苗质量领域违法最高处所得三倍罚款,违法成本太低。就此次长生生物疫苗事件的处罚而言,违法违规生产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由于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仅作出收回该企业《药品GMP证书》,责令停止狂犬疫苗生产的处罚决定。而在去年11月被发现的“百白破”问题疫苗,在共计25万支流入市场的前提下,仅做出了没收库存同批次疫苗186支,并处罚款总计344万元的处罚决定。
建议
针对上述我国疫苗在研发、生产、运输、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完善监管体系
尽快完善疫苗监管法规体系,早日出台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要严格疫苗批发企业的市场准入,加大对疫苗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完善疫苗监管组织结构,实现政事分开,解决国家药监局将疫苗审批权与疫苗检测功能总揽的现况,保证疫苗上市的质量安全。研究建立疫苗和预防接种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覆盖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的采购、供应、仓储、物流和接种的全环节、全过程、可追溯综合管理。在确保预防接种安全有效基础上,探索拓展和开发预防接种服务预约、微信通知、记录查询等公众服务应用。
加强监督检查
为督促国内生产企业遵守相关标准,国家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巡查小组,采取不定期、不公开、不提前通知的方式,进行巡查,并且巡查时,不通过地方主管部门,独立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后,及时上报。
鼓励疫苗研发
建立疫苗研究开发支持体系,采取“渐进改造老苗,提倡联合疫苗,鼓励研发新苗”的策略,提高准入门槛,促进行业重组,优化产业结构。通过改革机制体制,增加对研发方面的激励,让生产企业优胜劣汰,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研发上,用市场份额来奖励企业在提升质量和加大研发方面的努力。
建立冷链系统
加大对疫苗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要求疫苗运输单位要统一配备GPS温度测量装置,随时将温度数据上报监管信息系统。为少数由于经济条件限制而没有冷藏设备的医疗机构提供相应的冷藏设备。不定期抽查医疗机构储藏疫苗的储存温度及疫苗使用期限,以保证疫苗安全有效。
加大处罚力度
对造假的企业,要立即停业整顿,并视情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刑事立案,不可姑息。对于问题疫苗,依据刑法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条款,依法处理。同时,监察系统应当对于行政机关人员可能存在的渎职犯罪和受贿犯罪,进行立案调查,从源头上杜绝今后可能继续发生的渎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