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E发文明确仿制药BE研究样品批量要求》

  • 来源专题:生物安全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hujm
  • 发布时间:2018-09-03
  •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精神,完善口服固体仿制药注册申请的技术标准,保证商业化生产批次样品与生物等效性研究(以下简称“BE研究”)批次样品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8月30日,CDE发布新注册分类4、5.2类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BE批次样品批量的一般要求。 附:注册分类4、5.2类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生物等效性研究批次样品批量的一般要求(试行)全文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精神,完善口服固体仿制药注册申请的技术标准,保证商业化生产批次样品与生物等效性研究(以下简称“BE研究”)批次样品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我中心参考国际通用技术要求,并结合国内仿制药研发与生产现状,对注册分类4、5.2类化学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BE研究批次样品的批量制定了以下要求。 一、对于片剂和胶囊剂(包括缓释制剂、咀嚼片、口崩片等),BE研究批次样品批量(以投料量计,下同)应不得低于10万制剂单位。对于散剂、颗粒剂,BE研究批次样品批量应不得低于拟定商业化生产批量的1/10。 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批量放大的补充研究。原则上,放大研究应在同一生产线上进行。如生产设备发生改变,生产设备的工作原理应保持一致。 应将放大后的样品与BE研究批次样品和参比制剂进行全面的质量一致性对比研究。经综合评估后认为放大研究批次样品与BE研究批次样品和参比制剂质量一致的,认可放大研究批次的批量为商业化生产的最大批量;经综合评估认为研究资料不能证明放大研究批次的样品与BE研究批次样品和参比制剂质量一致的,应采用符合批量要求的样品重新进行BE研究。 三、特殊情况下,如用于罕见病治疗的药物、按国家规定进行管制的药物,BE研究批次的样品批量可低于上述要求,但该批量应在实际生产线的正常批量范围内。 四、申请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或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口服固体制剂,如涉及BE研究批次样品批量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五、本技术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正式实施日期后启动BE研究的品种如样品批量不符合要求,将不予认可。

  • 原文来源:http://news.bioon.com/article/67268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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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生物安全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hu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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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据中国药学会消息,一批竞争激烈药品的生产企业已经退出市场。截至目前,仍有297个药品过度重复、竞争激烈,相关药企岌岌可危。 一批药企放弃8药品 昨日(9月18日),中国药学会发布第四批过度重复药品提示信息,涉及297个通用名品种,涵盖临床药理学和治疗学分类的14个大类、60个亚类,均为临床多发病、常用药。 与今年2月发布的第三批名单相比,8个药品调出,7个品种调入。 过度重复药品是指已获批准文号企业数多于20家且在销批准文号企业数超过20家。 8个药品调出目录意味着,这8个药品目前获批药企数量已经低于20家,且在销售的企业数也已经不足20家,也就是说,已有一些药企放弃了相应产品,退出了竞争激烈的市场。 不少常用药,批号减少 至今,中国药学会已经发布4批过度重复药品提示信息。中国药学会提醒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和研发机构,要充分了解市场供需状况,科学评估药品研发风险,慎重进行投资经营决策。 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相关药品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对已经公布的过度重复药品品种,主动做好宣传工作,引导企业理性研发和申报。 对此,有意见认为,使用行政手段限制药企申报,相当于为先获得批文的生产厂家人为制造了竞争壁垒,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具体到相关药品批文的申报与否还是应该由药企自主决定,药企自身会去考虑品种的盈利潜能和市场竞争态势。 拿第一批和第二批过度重复药品目录来说,复方氨酚烷胺的企业数,自动从230家下降到189家;罗红霉素,从177家下降到141家;氨氯地平,从83家下降到61家。 此外,CMEI监测三年在销批文数,葡萄糖由今年2月《第三批过度重复药品提示》中的796个减少到789个,甲硝唑由262减少到254;维生素C由291减少到286。 仿制药大面积退出 据国家药监局数据库信息,目前我国仍有国产药品批文166569个,其中仿制药占到90%以上。 应该说随着药品再注册改革、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等政策的效应初显和市场的马太效应,大批质量不过关或过度重复的仿制药可能在高质量竞争时代黯然离场。 药品再注册改革 2017年2月,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关于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提到,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有效期内,该药品所有规格产品均未上市或进口,不能履行持续考察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责任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该药品不予再注册,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到期后予以注销。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9月4日,上海市药监局发布《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的实施意见》。 意见第九项明确,“加强对再注册药品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口服制剂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不予再注册”,“对国家基本药物中口服固体制剂不符合要求的药品予以淘汰”。 据米内网数据,截至7月31日,申报一致性评价的205个受理号(不包括已经通过或不批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受理号)中,有87个受理号属于“289品种”,涉及品种36个,与国家的要求相去甚远。 国家药品集采 根据国家试点药品集中采购方案,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大连、广州、深圳、厦门、成都、西安11个试点城市,将拿出60~70%的市场份额给中标企业,而试点品种则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含视同)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 众所周知,11个试点城市都是医疗资源比较集中的地区,用药量占据全国不小的份额,采购方案一旦推行,未过一致性评价的一众企业在这些城市只剩下30~40%的市场份额。 省级药品采购 除国家试点药品集中采购外,不少省份不再采购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企产品。 辽宁 意见要求,对于同品种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 其它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已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采购的,原则上暂停挂网采购资格。 未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采购的,暂不纳入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范围。 江西 按照江西省药品招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发文,而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目前,在江西省,因未过一致性评价,已有康普药业股份、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红林制药有限公司、山东仙河药业、安徽贝克生物6药企相关品种被取消网上采购资格。 浙江 浙江此次的《意见》明确,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在线交易产品原则上暂停交易资格。 山东 9月13日,山东省卫计委、山东省食药监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议价采购机制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集中采购行为的通知》。 通知要求,对于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其价格高于或等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同类药品时,列入“限制使用”目录进行管理。 仿制药面临的形势除以上种种外,更不用说还有医保控费、环保承压、医药产业升级等宏观环境的影响。
  • 《生物仿制药用语:说明、定义以及法规要求》

    • 来源专题:新药创制
    • 编译者:杜慧
    • 发布时间:2017-03-20
    • 生物疗法改革了许多疾病的治疗方法。许多生物制剂的专利权和专营权即将到期。这为生物仿制药的开发和批准创造了机会。生物仿制药是逐步开发的生物制品,其质量属性,功效,安全性和免疫原性与现有的获得许可的原研性生物制剂在临床使用中没有显著性差异。随着越来越多的生物仿制药获得监管批准并进入市场,医疗服务提供者对生物仿制药术语的了解也越来越重要。为了帮助支持医疗服务提供者,本文的目的在于:(i)支持对生物仿制药用语的理解,(ii)回顾生物仿制药开发的监管和制造过程,以及(iii)为临床使用生物仿制药提供信息。由于生物制剂是结构复杂的大分子蛋白质,生物仿制药不能同于生物原研药。生物仿制药的研制与评估方法非常严格,包括详尽的分析和功能研究,非临床评价和临床试验。评价潜在生物仿制药的临床研究的与新型生物制剂的批准不同,因为前者的目的仅仅是确认生物仿制药与生物制剂类似的功效和安全性,而不是为了检测其临床疗效本身。数据外推法可以用于生物仿制药的批准中,通过这种方法,生物仿制药可以不直接用于临床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