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气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 来源专题:大气污染防治
  • 编译者: APC
  • 发布时间:2020-10-13
  • 今年国庆节假期,在北京工作的高雷回家探亲时发现家乡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他老家所在的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正在进行煤改气改造。高雷看到,以前家里冬天取暖用的燃煤小锅炉不见踪影,厨房里新接入了天然气管道、安装了壁挂炉,家里看上去比原来干净亮堂多了。 通过改气、改电等方式替代散煤,是我国北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举措之一。 “十三五”以来,中国大气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来自生态环境部的数据显示,与2015年相比,2019年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年均浓度下降23.1%,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年均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2%。 收官之年,蓝天保卫战的成绩更加亮眼。今年1至8月,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86.7%,同比上升5个百分点;PM2.5浓度为31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4%。蓝天白云的好天气正在成为常态。 蓝天越来越多的背后,是我国为治理大气污染打出的一系列“组合拳”。近年来,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紧紧盯住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盯住PM2.5等重点污染物,盯住秋冬季重点时段以及散煤燃烧和“散乱污”企业等重点领域,持续实施攻坚行动。 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实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汾渭平原全覆盖;86%的煤电机组实现超低排放,约7.8亿吨粗钢产能开展超低排放改造;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业炉窑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强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大力推进“公转铁”;深化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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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气污染治理行业政策汇总:大气污染形势严峻》

    • 来源专题:农业立体污染防治
    • 编译者:季雪婧
    • 发布时间:2018-12-18
    • 我国大气环境形势十分严峻,以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为特征的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凸显。以京津冀地区为例,虽然近年来空气质量有一定改善,但PM2.5浓度仍处于高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远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同时,重点区域O3浓度呈现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秋季已成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 近年来,为了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进大气环境的治理和保护、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进展,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产业政策对VOCs治理行业进行支持与引导,促进本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2016年9月,环保部、发改委、能源局等6部委再度联合下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这也是首个专门明确VOCs治理重点的指南。此外,国家已发布的42项固定源排放标准中,有14项涉及VOCs控制,涵盖石油炼制、汽油运输等领域。 党的十九大要求,今后三年要重点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重点是打赢蓝天保卫战……”,控制复合型大气污染、打赢“蓝天保卫战”已经上升到国家根本大计和战略层面。 二、VOCs污染治理政策体系已经确立,污染排放标准和监控体系逐步完善 为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对大气污染执法和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并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机制,明确执法责任和程序,提高执法效率,改进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大气环境违法成本越来越高,相关部门及企业在大气环境治理投入将逐步增长,从而提高工业企业对高端污染治理技术和产品的市场需求。 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2015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VOCs污染防治纳入了环保法律体系,明确了从源头、过程到末端防治的法律责任,是VOCs治理政策进入成熟期的重要标志。 25年来首次修订完成的《环保法》新增“按日计罚”的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环保法》作为一部行政法律,罕见地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对污染违法者将动用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环保法》还将民间力量有序地纳入环境治理的机制中,设立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 2016年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将依法采取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 在经济调节制度方面,2016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苯、甲苯、甲醛、酚类等几十个类型的VOCs列入征税范围,有明确的污染当量核算标准和对应税额,这条法规促使企业将外部成本内部化,极大的提高了企业在VOCs污染治理领域投入的经济动力,同时统一的税额和征收标准促进了全国统一的VOCs治理市场形成。 在监管执行和效果评估方面,2017年公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从监管执行层次确定了“按证排污、持证排污”的基础性污染源管理制度,2020年前VOCs重点排放行业都将推行排污权许可证制度,VOCs排放企业都将建立VOCs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体系,这从基础上推动中国VOCs治理进入精细化管理阶段。 《刑法修正案(八)》更是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入罪门槛,将虽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但长期违反国家规定,超标准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也认定为犯罪。 2018年颁布的《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和《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则从建立统一的监测体系和VOCs治理效果的评估机制角度,使VOCs污染控制行业实现了闭环管理,具备完整的管理框架。 随着VOCs污染防治法规体系的确立,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逐步得到完善。2015年国家新颁布的《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等三项国家标准,是我国第一次参考美国、欧盟等国家/地区关于VOCs污染物定义制订的排放标准,明确了VOCs污染物类型和排放标准。在新的VOCs国家排放标准方面,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目前正在推动VOCs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源头控制行业如涂料、油墨及胶黏剂等清洁原料的污染排放等18个排放标准制订也在稳步推进。 北京、上海、重庆、浙江、山东、四川、陕西等各省市也发布了一批与VOCs有关的行业排放标准,还有10余项VOCs排放控制标准在制订过程中。北京、深圳等地发布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涂料等低含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源头控制标准。另外,2017年出台多个监测类标准规范,如《恶臭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北京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标准》等。 三、VOCs被列为“十三五”期间首要控制的污染物之一,而石化化工行业的VOCs综合整治是“十三五”期间VOCs控制的重点领域 2016年国务院颁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VOCs作为“十三五”期间首要控制的污染物之一,规划中明确指出,将控制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至2020年全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VOCs排放总量要比2015年下降10%以上。 相比其他行业,石化行业的VOCs排放有着排放源点多面广、成分复杂、污染物活性强危害大的特点。因此,对于石化企业来说,VOCs的排放源识别和把控是主要的难点。石化行业VOCs排放过程主要分为储运销过程排放与炼化生产过程排放,其中储运销过程排放一般指油品储存、运输、销售的过程中,油气由于具有挥发性而产生的VOCs排放或泄露,渠道包括油码头、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及有关管线等。而炼化生产过程排放则指在石油炼制及石油化工的工艺流程中由于化学反应而产生的VOCs排放,也包括工艺流程中设备与管线组件、装载设施排放等。长期以来,我国石化行业VOCs排放处于无组织排放为主的阶段,石油化工等各工业生产所形成的废气排放是大气中VOCs的主要来源之一。 据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石化、化工行业的工业排放源约占总量的43%。石化行业排放的VOCs成分复杂,活性强,危害大,亟需开展治理,因此石化行业VOCs治理对降低大气污染意义重大。 与其他行业不同,石化行业的VOCs治理自“十二五”期间发布《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就已经启动,且因为企业的积极性较高已经得到了较快的推进。对于石化行业来说,国家的下一步计划是摸清企业的排放源项。因此,对于石化企业而言,一方面需要健全石化行业的VOCs排放监管体系,另一方面还需要在末端建设高效的收集治理设施。这两部分将是针对石化行业VOCs未来整治的主要需求方向。 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提出要全面加强石化、有机化工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强化挥发性有机物与氮氧化物的协同减排,明确时限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油气回收率提高到90%以上,并加快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 四、国际经验表明,VOCs的治理市场将是一个快速成长的市场,并长期稳定 环保产业作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一直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其中VOCs综合治理细分产业更是“十三五”期间国家战略层面大力发展的新产业。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提出要全面加强石化、有机化工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强化挥发性有机物与氮氧化物的协同减排,明确时限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油气回收率提高到90%以上,并加快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 欧美国家先后经历几十年时间开展VOCs污染防治,直到现在VOCs仍然是其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美国在1990—2005年间,VOCs的减排量高达55%,欧盟范围内在过去的20年间也削减VOCs达40-50%,到现在美国和欧盟仍在持续控制VOCs。结合我国到2020年减排量10%来看,VOCs治理任重道远,VOCs治理市场将保持快速、持续增长态势。 综上所述,由于VOCs治理刚刚起步,严重滞后于现实空气质量改善的需求;加之国家对减排量的约束性要求,VOCs治理是继十年前的脱硫脱硝新兴产业之后正在兴起的又一个新兴产业。
  • 《“负重爬坡”的大气污染治理即将迎来新拐点》

    • 来源专题:农业立体污染防治
    • 编译者:季雪婧
    • 发布时间:2018-12-17
    • 多年污染治理成效不容否认 今年3月,时任环保部副部长黄润秋说,当前大气污染治理还处在负重爬坡、任重道远的阶段,来不得半点松懈。7月,生态环境部的记者会上,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王金南曾解释过京津冀及周边到底有多“重”——以京津冀及周边6省市(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为例,国土面积仅占全国7.2%,消耗了全国33%的煤炭,生产了全国43%的钢铁、45%的焦炭、31%的平板玻璃、19%的水泥、60%的原料药、40%的农药,原油加工量占全国28%。而机动车的保有量占全国28%。这些地区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产业布局偏乱、交通运输结构不合理……重化产业围城显然对当地环境空气质量产生重要影响。自2013年以来,各地持续推进火电超低排放改造、“煤改气、煤改电”、“散乱污”企业整治、燃煤锅炉和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强化机动车排放管控,并在秋冬季采取重污染企业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等措施,减少燃煤使用量,提高工业企业治污效率,推进车油一体清洁化和农村生物质清洁利用,降低燃煤、工业、机动车和居民生活的污染物排放,取得了积极的工作成效。在同样不利的气象条件下,今年入秋以来的污染严重程度相比过去3年同期降低。污染等级已经降低,污染症状也有所减轻,空气质量正向好的方向发展,大气污染治理成效不容否认。只是目前仅靠肉眼感知,无法辨别相邻两个污染等级的区别,因此看起来污染似乎没有减轻。至少降低两个等级,我们才真正“看到”变化。 我们真正要减的是排放量,而不是错峰生产的企业数量,今年9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中,将去年的“对高污染和高耗能行业要实施统一的停工限产比例”,改为“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错峰生产,不再做硬性要求”。要求也变了,去年要求PM2.5平均强度下降15%,今年只要求同比下降3%。 今年雾霾返城,有媒体提出疑惑:是否减排力度过于宽松? 对此,中国工程院院士、清华大学环境学院院长贺克斌表示,无论采取哪种治理措施,从设计到落实行动之间的距离、折扣越小,效果就越有保障。以目前争议较大的“错峰生产”为例,选哪些行业、停哪些企业、错峰时间多久等,都是经过一番深入研究,而非图热闹。但为何还有人提出质疑?关键在于,我们真正要减的是排放量,而不是错峰生产的企业数量。贺克斌院士表示,以前就曾发生部分地区把僵尸企业报上来进行“错峰”的情况,相当于做虚账。最终结果就是,“天上”不会给你回报。再以天津为例,去年冬季,北京市全市错峰生产的企业为300多个,今年却只有100多个。企业数量减少,并不意味着减排力度减弱,而是在总结前期工程的基础上,错峰生产越来越有经验,效率也更高了。 如何进一步挖掘减排潜力?深层治理在于“动结构” 贺克斌院士表示,过去5年,我国PM2.5浓度的降幅超过30%,超额完成大气治理任务。尤其在“尾部治理”方面,动作最多、贡献最大,贡献位列二、三位的分别是能源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在此基础上,尾部治理的剩余减排空间相对有限。例如大型火电厂治理,我认为就基本“毕业”了。它的常规污染物排放已降至世界最低,未来再上什么装置、再进行大幅减排的意义不大。下一步重点应转移到非电领域,同样是用煤大户,实现非电行业超低排放是潜力所在。但我们也要看到,非电行业的减排潜力同样有上限。要继续实现深层治理,就到了不得不“动结构”的时候,也就是产业、能源、交通及用地结构调整。 以能源结构为例,为何要进行调整?已采取的“散乱污”企业治理等尾部治理方式,目前仍存在反弹可能,为防止企业偷偷排放,相关部门还需配套相应的监管措施。而能源结构一旦调整,企业用能就不可逆转,排放情况随之改变,未来自然不会再出现偷排行为,这才是根本。 大气污染治理的拐点何时到来? 随着四大结构逐步优化调整,大气污染治理的拐点何时到来? 贺克斌院士:我们首先需明确“拐点”的概念,它既包括污染天数,也包括污染程度的转变。若以PM2.5排放情况作为参照,我认为2013年之后已经迎来第一个治理拐点。我国PM2.5排放浓度,已由过去是欧美国家的10倍左右降至2-5倍,主要城市的PM2.5浓度也不再继续上升。但要真正消除人民群众对重污染天气的印象,可能要到2025年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