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百大工程项目:储能、新能源汽车、分布式能源》

  • 来源专题:广州能源研究所信息监测
  • 编译者: giecinfo
  • 发布时间:2016-03-12
  •   中国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是国家战略意图的反映。新华社记者从5日提交全国人大审查的纲要草案全文中摘取了未来五年中国计划实施的100个重大工程及项目。

      它们涉及科技、装备制造、农业、环保、交通、能源、人才、文化和教育等领域,将对中国经济、社会和民生等各方面产生深远影响,也会给国际社会带来重大机遇。

      1、航空发动机及燃气轮机。

      2、深海空间站。

      3、量子通信与量子计算机。

      4、脑科学与类脑研究。

      5、国家网络空间安全。

      6、深空探测及空间飞行器在轨服务与维护系统。

      7、种业自主创新。

      8、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9、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

      10、重点新材料研发及应用。

      11、在优势科研领域设立一批科学家工作室。

      12、在重点学科领域培养扶持一批青年拔尖人才。

      13、培养1万名精通战略规划、资本运作、质量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会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14、引进1万名左右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遴选支持1万名左右急需紧缺的国内高层次人才。

      15、每年培训百万名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

      16、在全国建成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1200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培养1000名高技能人才。

      17、确保建成高标准农田8亿亩、力争10亿亩。

      18、建设国家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研究体系。建设海南、甘肃、四川等国家级育制种基地和100个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

      19、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亿亩。

      20、建设500个全程机械化示范县,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70%左右。

      21、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

      22、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信息系统。

      23、实现“百县千乡万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程。

      24、加快大型飞机研制。

      25、发展新一代和重型运载火箭、新型卫星等空间平台与有效载荷。

      26、发展深海探测、大洋钻探、海底资源开发利用、海上作业保障等装备和系统。推动深海空间站、大型浮式结构物开发和工程化。

      27、研发新一代高速、重载轨道交通装备系统。

      28、研制高档数控机床。

      29、大力发展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手术机器人和军用机器人。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各领域商用。

      30、开发适应各种耕作条件的先进农机产品。

      31、研制核医学影像设备、超导磁共振成像系统、无创呼吸机等高性能医疗器械。

      32、开发应用具有中医特色优势的医疗器械。

      33、研制先进化工成套装备。

      34、培育集成电路产业体系,培育人工智能、智能硬件、新型显示、移动智能终端、第五代移动通信(5G)、先进传感器和可穿戴设备等成为新增长点。

      35、加速推动基因组学等生物技术大规模应用。

      36、加速北斗、遥感卫星商业化应用。

      37、发展储能与分布式能源。

      38、大力发展形状记忆合金、自修复材料等智能材料,石墨烯、超材料等纳米功能材料等高端材料。

      39、全国新能源汽车累计产销量达到500万辆。

      40、建设高速大容量光通信传输系统。

      41、建设物联网应用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

      42、支持公共云服务平台建设,布局云计算和大数据中心。推动贵州等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

      43、加快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应用。

      44、打造电子商务国际大通道。

      45、构建国家网络安全和保密技术保障体系。

      46、高速铁路营业里程达到3万公里,覆盖80%以上的大城市。

      47、加快推进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新建改建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约3万公里。

      48、建设川藏铁路等沿边铁路。

      49、建成北京新机场。新增民用运输机场50个以上。

      50、大力推进上海、天津、大连、厦门等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高港口智能化水平。

      51、建设城市群交通圈。

      52、新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约3000公里。

      53、实现村村直接通邮。

      54、加快构建车联网、船联网。

      55、推动驾驶自动化、设施数字化和运行智慧化。

      56、建设高效智能电力系统。

      57、对燃煤机组全面实施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58、开工建设常规水电6000万千瓦。

      59、核电运行装机容量达到5800万千瓦,在建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

      60、推动致密油、油砂、深海石油勘探开发和油页岩综合开发利用。

      61、建设水电基地和大型煤电基地外送电通道。

      62、建成国家石油储备二期工程。扩大天然铀储备规模。

      63、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10亿亩以上。

      64、建设引黄入冀补淀、引江济淮、引汉济渭、滇中引水、引大济湟、引绰济辽等多项重大引调水工程。推进南水北调东中线后续工程建设。

      65、建设西藏拉洛、浙江朱溪、福建霍口、黑龙江奋斗、湖南莽山、云南阿岗等大型水库。

      66、建设西江大藤峡、淮河出山店、新疆阿尔塔什等流域控制性枢纽工程。

      67、基本完成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及以上的244条重要河流治理。

      68、推进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加快推进约1亿人居住的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引导约1亿人在中西部地区就近城镇化。

      69、培育形成一批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新生中小城市。

      70、发展具有特色资源、区位优势和文化底蕴的小城镇。

      71、建设一批新型示范性智慧城市。建设一批示范性绿色城市、生态园林城市、森林城市。

      72、建设海绵城市。

      73、建设地下管廊(网)。

      74、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

      75、实施特殊类型地区发展重大工程。

      76、在胶州湾、辽东湾、渤海湾、杭州湾、厦门湾、北部湾等开展水质污染治理和环境综合整治。

      77、突破“龙宫一号”深海实验平台建造关键技术。

      78、在北极合作新建岸基观测站,在南极新建科考站,新建先进破冰船,提升南极航空能力。

      79、逐步形成全球海洋立体观(监)测系统。

      80、实施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工程。

      81、建设50个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基地。

      82、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83、新增用气450亿立方米,替代燃煤锅炉18.9万蒸吨。

      84、对江河源头及378个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的江河湖库实施严格保护。

      85、开展1000万亩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和4000万亩受污染耕地风险管控。

      86、建设5座中低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和1个高放射性废物处理地下实验室。

      87、推进青藏高原、黄土高原等关系国家生态安全核心地区生态修复治理。

      88、建设大尺度绿色生态保护空间和连接各生态空间的绿色廊道。

      89、推进边疆地区国土综合开发、防护和整治。

      90、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7万平方公里。全国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

      91、发展特色产业,实现3000万以上贫困人口脱贫。发展劳务输出,实现1000万人转移就业扶贫。对“一方水土不养一方人”地区约1000万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搬迁。

      92、改造建设百万公里农村公路。

      93、让未能升学的贫困家庭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将所有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纳入低保范围。

      94、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实施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加强普惠性幼儿园建设。

      95、重点支持若干所高校和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

      96、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

      97、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降低10%。每县重点办好1—2所县级公立医院。打造30分钟基层医疗服务圈。

      98、青年体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99、实施中华古籍保护计划。

      100、建设讲好中国故事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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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打通科技成果产业化“最后一公里”。高水平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着力推动6个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3个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6个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平台建设。大力推动成果中试熟化,首批布局建设不少于30个省级中试平台,争取落地布局一批国家级重大中试项目、区域中试中心。 (四)开拓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场景。打造实时在线的粤港澳大湾区“应用场景发布厅”,加强应用场景推介和供需对接,谋划落地一批重大应用场景创新示范项目。建立应用场景创新“沙盒”工作机制,首试首用新技术新产品不少于100项。 (五)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广运用深圳“6个90%”经验做法(90%以上的创新型企业是本土企业,90%以上的研发机构、研发人员、研发资金、职务发明专利、重大科技项目发明专利集中在企业),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重大专项中企业牵头和参与承担的比例不低于90%。健全多元创新研发资金投入机制,高技术制造企业研发投入强度提升到3.8%左右。 二、实施产业集群培优行动 (六)巩固提升传统产业。坚持锻长板补短板,强化延链补链强链,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1.石化产业。推动埃克森美孚惠州乙烯项目投产、巴斯夫湛江项目建成、中海壳牌三期全面动工。大力发展石化中下游产业,推动广州、惠州、湛江、茂名、揭阳五大炼化一体化基地产业链延伸,做大做强石化产业集群。 2.钢铁产业。实施钢铁行业整合升级,分类推动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冶炼设备更新和超低排放改造。支持韶关、河源、梅州、清远、云浮钢铁产业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实现高质量发展。 3.建筑产业。抢抓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机遇,推动具备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学生宿舍等采用模块化建造方式。制定地下管网标准图集,推动装配式构件在城市地下管网建设中规模化应用。 4.时尚产业。发挥服装、箱包、首饰、美妆、钟表、眼镜、家具等产业集群优势,抢抓国货“潮品”兴起机遇,积极开发高质价比产品、跨界融合时尚新品、智能化热销单品。突出原创设计引领,发展壮大潮玩等年轻消费群体喜爱的文化创意产业。打造3—5个国内原创品牌集中、产业配套完善、集群效应显著的时尚产业基地。 (七)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强化前瞻战略谋划、源头技术供给、应用场景拓展,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1.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华润微、方正微、粤芯、增芯等重大项目建设和产能“爬坡”,补齐集成电路制造、先进封测等短板,大力发展材料及装备产业,谋划建设光芯片产业创新平台,打造全国集成电路“第三极”。 2.新能源汽车产业。支持新能源汽车骨干企业扩量提质,提升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化水平,完善充换电、车网协同等基础设施,推进广州、深圳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深入实施汽车零部件产业“强链工程”。 3.低空经济产业。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建设省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开展低空文旅项目推广及产业培育。布局一批省级创新平台,争创1—2家国家级创新平台。支持深圳建设国家低空经济产业综合示范区、省垂直起降飞行器制造创新中心。 4.生物医药产业。实施创新药械“研审产销用管”全链条支持政策,争取开展优化创新药临床试验审评审批试点,打造若干国内领先的临床研究平台。培育现代中药产业,推进道地中药材优良品种选育和规范种植,打造从原料药、中药材到药品示范的全产业链。 5.新型储能产业。强化电化学储能产业集群优势,开展相变储能、飞轮储能、压缩空气储能等多元技术示范应用,完善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行管理机制和消防安全标准。新增100万千瓦新型储能电站装机。 6.新能源产业。引导和支持汕头、汕尾、中山、阳江、揭阳海上风电产业基地规模化错位发展,把握光伏行业技术变革机遇,培育和引进链主型龙头企业。发展核电产业链,打造若干核电设备及原材料供应基地。支持佛山开展氢能综合示范。 (八)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深入实施培育发展未来产业行动,抢占具身智能、量子科技、6G等前沿领域,谋划布局一批省级未来产业创新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争创1—2个国家级未来产业先导区。 1.智能机器人产业。大力发展人形机器人等具身智能机器人,加快突破机器脑、机器肢、机器体和关键核心部件,积极推动智能机器人应用场景创新。高标准建设省具身智能机器人创新中心,引进和培育3—5家独角兽企业、科技型领军企业。 2.生物制造产业。制定实施加快建设生物制造产业创新高地的政策措施,谋划建设3—5个省级生物制造专业园区,孵化培育一批生物制造创新企业。建设医疗健康大数据平台和国家生物数据中心体系粤港澳大湾区节点,建好用好合成生物、国家基因库等设施,打造国家生物制造产业创新中心。 3.商业航天产业。引进和培育6—8家商业航天重点企业,建设3—5家商业航天产业园区(集聚区)。 4.量子科技产业。以量子材料、量子计算、量子精密测量为主攻方向,研制一批技术领先和自主化程度高的量子产品,探索有效应用场景。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量子科技和产业高地建设。 (九)发展岭南特色现代农业。实施“粤强种芯”、“粤强农装”工程,以种业创新引领产业升级,构建智能农机产业链创新体系。做好“土特产”文章,培育壮大粮食等10个千亿元级产业集群、茶叶等20个百亿元级产业集群。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深化农产品“12221”市场营销体系建设,畅通特色农产品产销渠道。发展特色种养、林下经济,壮大食品饮料、预制菜产业。大力发展现代化林业产业。全链条发展现代化海洋牧场,推动近海传统网箱养殖“木改塑”转型升级,清理海上违规养殖7万亩以上,升级改造近岸养殖设施3万亩以上。加快远海抗风浪新型重力式网箱、桁架类网箱和养殖工船布局,大型养殖平台数量实现翻一番。创建6个国家级、6个省级渔港经济区。 (十)做优现代服务业。深入实施生产性服务业十年倍增计划,发展壮大会计、律师、专利、设计、检测认证等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打造10个生产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100个生产性服务业示范平台、1000家生产性服务业示范企业。推动一批面向制造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提能增效,建设国家碳计量服务中心(广东)。大力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加快物流业态创新发展,建设省物流地图平台,开展快递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推动无人机物流场景规模化应用落地。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加力扩围开展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培育一批带动性强、显示度高的消费新场景,发展首发经济、银发经济。积极发展体育产业,高水平办好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和残特奥会。擦亮“活力广东·时尚湾区”文旅品牌,打造粤港澳大湾区世界级旅游目的地。 三、实施数智技术赋能行动 (十一)拓展软件和信息服务应用。做强做优鸿蒙、“鲲鹏+欧拉”、PKS等自主基础软件生态,围绕汽车、装备、家电、电子信息四大行业推动自主可控工业软件研发应用。聚焦产业链龙头企业扩大试点应用场景开放,打造一批试点应用标杆项目。发展教育、医疗等领域线上服务,支持游戏产业健康发展。 (十二)推动人工智能深度应用。实施“人工智能+”行动,促进人工智能与生产制造、消费终端、教育医疗、城市管理等深度融合,打造一批大规模使用的人工智能终端产品和一批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加快粤港澳大湾区枢纽节点韶关数据中心集群建设,支持东莞建设滨海湾人工智能新区。 (十三)加快数字化转型。扎实推进4个国家级、14个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加快建设一批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发挥链式改造带动作用,引导企业加大数智技术、绿色技术应用,促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快发展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动1万家工业企业技改数转。 四、实施区域协调协同行动 (十四)优化区域产业布局。加快珠三角地区产业高端化发展,推动珠江东岸高端电子信息制造产业带和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核心区支撑引领力和辐射带动力。支持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结合资源禀赋和功能定位,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的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合作,形成紧密衔接、互为支撑的产业分工,加快打造沿海产业发展带和北部绿色低碳发展区。 (十五)深化区域产业协作。强化新型帮扶协作,推动产业有序转移,完善产业转移合作园区和“反向飞地”共建共享机制,促进产业转出地和转入地互利共赢。高质量建设15个承接产业有序转移主平台、7个大型产业集聚区、103个省产业园区,15个主平台新承接转移项目不少于600个。 (十六)培育壮大县域产业。推动县域深度融入都市圈产业链分工,“一县一策”支持县域做大做强特色经济和支柱产业,培育一批首位产业产值超过百亿元的县(市)。发布县域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目录和产业帮扶协作行动计划,加快县域特色产业集群集聚发展。 五、实施产业开放合作行动 (十七)大力开拓海外市场。巩固提升电子信息、现代轻工纺织等万亿元级出口产业集群,培育一批千亿元级出口产业集群。深化与“全球南方”国家合作,持续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市场。高水平办好广交会、高交会等展会。实施“粤贸全球”计划,举办或参与300场境外展会,助力企业出海抢抓订单。拓展中间品贸易等新增长点,跨境电商进出口额力争突破万亿元。 (十八)深度融入国内市场。充分挖掘国内市场潜力,畅通产业循环,强化与其他省份在产能拓展、产业链延伸、市场渠道开拓等方面合作。实施“粤贸全国”计划,举办或参与200场国内展会,打造线上线下常态化采供对接服务平台。支持外贸企业与商贸平台、电商平台合作,积极打造内销品牌。 六、实施优质企业引育行动 (十九)积极培育优质企业。开展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地方立法。深入实施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十百千万”计划,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培育一批链主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以及3000家专精特新企业,推动5500家以上企业“小升规”,加快打造世界一流企业群。 (二十)大力招引优质企业。落实招商引资“一把手”工程,全面实施“招商引资二十条”政策措施,深化产业链招商、展会招商、场景招商,开展“投资广东”百场重点招商引资活动。以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办好粤港澳大湾区全球招商大会、珠三角与粤东西北经贸合作招商会,打响“投资广东”品牌。 七、实施质量品牌提升行动 (二十一)推动质量强企强链。开展质量强链专项行动,围绕重点产业链打造一批质量稳链强链标志性项目。推进一批质量管理公益推广试点。推荐、遴选一批质量强国、质量强省建设领军企业。深化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研究制定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加强宣传推广实施。 (二十二)实施标准领航工程。围绕人工智能、低空经济、新能源汽车、氢能等新兴产业领域制定一批关键技术标准,发布一批标准体系规划与路线图。推进标准国际化跃升工程。深入推进“湾区标准”,持续拓展“湾区认证”领域和采信场景。 (二十三)加强品牌培育建设。积极开展品牌创建,推进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广东制造”品牌,争创一批国内国际知名品牌。加强老字号品牌保护,聚焦健康、时尚、创意等领域培育一批名牌新品。推动农产品品牌建设,发布“粤字号”农业品牌目录。 八、实施资源要素保障行动 (二十四)强化财政金融保障。多渠道统筹资金保障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全力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加强全省产业基金统筹布局,优化基金运作和监管机制,用好用足现有省市各类产业引导基金,研究新设立政府投资基金。积极争取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载体落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工具和产品,加强对制造企业和重点项目的中长期贷款支持。 (二十五)强化基础要素保障。持续优化用地用林用海用能审查审批机制。加强实体经济用地要素保障,符合有关要求的先进制造项目所需用地指标由省统一保障。开展用能预算管理,推动能源资源要素向强链补链延链重大项目集聚。 (二十六)强化人才要素保障。建立科技产业需求牵引的学科设置调整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大力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卓越工程师、产业“新工匠”,创新培育建设人才载体平台,打造高素质的产业人才队伍。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领域高层次人才申领人才优粤卡并按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广东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各领域全过程。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用好国家和省各项政策,立足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加快建设具有本地特色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加强协同配合,确保行动计划各项任务落地落实。要加强产业研究,紧密结合产业发展前沿和广东实际开展针对性研究,提高产业技术研究水平。要加大产业政策宣传引导力度,营造全社会支持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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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3-20
    • 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官网发布“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通知提出,支持新增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增配新能源规模,支持工业园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励燃煤机组灵活性改造,鼓励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项目。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定位、产业链配套的重大示范项目,光伏治沙、采煤沉陷区治理、矿区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国家试点示范及乡村振兴等项目,支持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新能源项目。支持统筹推进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按照“空间分离、时间同步”原则,优先支持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一体化建设。 文件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2年坚持稳中求进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2〕7号)同时废止,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坚持稳中快进稳中优进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五次全会暨全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在稳中求进的基础上稳中快进、稳中优进,推进实施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确保经济运行处于合理区间,提出如下政策清单。 一、推进农牧业优质高效转型 (一)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实施优质高效增粮示范行动,安排110亿元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2.实施耕地保护与建设行动,对39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对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实施1920万亩黑土地保护性耕作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盐碱地等后备土地资源适度有序开发综合利用,开展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推动在盐碱化耕地种植水稻、高粱等耐盐作物。(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二)实施种业振兴行动。 4.安排9000万元资金,支持实施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良种化水平提升、优势特色品种培育三大工程。(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科技厅、财政厅) 5.开展种业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安排1亿元资金,继续对草种业、奶牛、肉牛、肉羊、马铃薯5个优势产业和杂粮、蔬菜、向日葵、甜菜等产业实施的14个项目,进行滚动支持。增加特色畜禽、作物等种业领域和优质饲草生产与收获加工、天然草原改良与提质增效等草产业领域“揭榜挂帅”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农牧厅、林草局) 6.建立优良品种奖励机制,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马铃薯优质新品种,年推广面积在10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年推广面积在30万亩以上的一次性奖补1000万元。对通过国家审定的玉米、大豆等品种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三)实施奶业振兴行动。 7.增加优质奶源供应,鼓励新建规模化奶牛养殖场,推动优质奶牛扩群增量,对2021年以后建成的3000头规模化养殖场,依据新增奶牛存栏数量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8.支持奶牛育种扩群增量。对具有奶牛和乳肉兼用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能够培育出国际国内排名种公牛,并经考核达标的育种企业给予奖励。对养殖场能繁母牛利用性控胚胎培育高产奶牛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9.加大饲草收储补贴力度,对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收储饲料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10.鼓励扩大苜蓿草种植面积,对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的种植企业(合作社、种植户)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11.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提高生鲜乳加工能力,对国家和自治区级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生鲜乳加工增量给予补贴、对3-5月份使用生鲜乳进行喷粉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 (四)推进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 12.安排40亿元以上资金,支持建设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巩固提升奶业、玉米2个千亿级产业集群,以及肉牛、肉羊、向日葵、羊绒、马铃薯、杂粮杂豆、小麦、蔬菜、饲草料和大豆10个百亿级产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13.扎实推进肉类生产,实施肉牛、肉羊、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支持调出大县围绕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实施方案有关任务,提高养殖效率和生产效益,鼓励就地新建改建大型屠宰项目,配套建设畜禽产品精细分割、冷链加工及配送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14.支持皮革、羊毛产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群、产业强镇、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财政厅) 15.支持建立农牧业品牌目录,鼓励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推动“蒙”字标认证,开展品牌宣传推介。(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农牧厅) 16.继续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试点旗县(市、区)加快农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对商贸流通企业建设、改造农畜产品预冷和贮藏保鲜设施,农产品批发市场转型发展给予一定补贴;通过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盟市创建星级农贸市场。(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二、推动工业调整优化升级 (一)培育壮大工业产业链。 17.对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当年投产的先进制造业集群、优势特色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建设重点项目,按照贷款实际利息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一年贴息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18.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按照实际完成关键设备软硬件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19.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标准煤)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约1吨标准煤给予20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大数据中心电源使用效率(PUE值)首次降低到1.3的,按照技改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淘汰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以盟市为单位,按照更换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0.支持节水技术改造,对年节水量5万吨以上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约1吨水给予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1.支持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对新建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量1万吨/年以上的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高端化、绿色化、循环化利用项目,每综合利用1吨给予10元补助;再生资源中废塑料、废纸回收加工利用量在1千吨/年以上的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节水标杆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3.对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典型应用场景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4.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5.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的企业,达到5A级、4A级、3A级、2A级、A级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6.对按照新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申报审批或启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给予补助。对按照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申报审批的药品品种,以受理注册申请或批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为节点;对启动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以受理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申请或者备案临床试验为节点,先行补助30万元,对按新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注册申请获批或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再给予不低于总投入20%的后续补助,原则上单个品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但对取得创新药批准文号的药品可适当增加补助金额。(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药监局) 27.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做好现代能源经济这篇文章。 28.支持煤炭优质产能释放,提高发电供热用煤中长期合同履约水平。优化电价政策,支持煤电企业提高发电出力。(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29.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电源及配套送出工程建成即并网,对纳入相关规划的新能源配套送出工程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林草局、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0.支持新增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增配新能源规模,支持工业园区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鼓励燃煤机组灵活性改造,鼓励自建、购买储能或调峰能力配建新能源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31.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定位、产业链配套的重大示范项目,光伏治沙、采煤沉陷区治理、矿区治理等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国家试点示范及乡村振兴等项目,支持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新能源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32.对纳入示范的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按照制氢量所需电量合理配置新能源规模。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发放新能源汽车号牌。(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公安厅) 33.支持统筹推进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按照“空间分离、时间同步”原则,优先支持新能源开发与新能源装备制造一体化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34.持续支持清洁取暖工程建设和大气污染防治。按照“以供定改”原则,对自治区电供暖年度接入规模进行统一规划和接入。〔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 (三)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 35.有序淘汰国Ⅲ以下柴油老旧车辆,引导推广新增和更新车辆使用新能源重卡,新增和更新城市公交车辆新能源车辆占比不低于85%,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不低于1600辆。自治区本级新增和更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40%以上,盟市新增和更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不含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平均达到30%。(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能源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36.对新建改建新能源汽车及配套零部件重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37.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公共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0%以上。新建居民小区配套机动车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改造老旧小区时,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排2亿元专项债,支持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燃料电池加氢站建设。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38.完善公路服务区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实现除高寒高海拔以外区域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四)支持工业园区提质增效。 39.支持低碳零碳示范园区建设,对自治区低碳示范园区、零碳示范园区,根据新增可再生能源消纳对应的能耗量给予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0.安排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固废渣场、集中供热、管网、标准化厂房等园区基础设施类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1.突出高质量发展导向,按年度对工业园区考核评价,对综合实力考核评价靠前的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3000万元支持;对争先进位、亩均效益、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招商引资等单项指标考核评价靠前的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最高2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进入全国排名前60名、年度排名提升5位以上及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五)加强工业创新平台建设。 42.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新创建成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5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 43.支持食盐电子防伪追溯系统建设。对完成食盐电子防伪追溯系统建设且接入国家食盐电子防伪追溯平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4.对新创建的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给予奖补。对新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且与国家顶级节点实现互联互通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的企业,依据应用效果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5.加强顶层设计,对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重点实验室进行全面梳理,通过充实、调整、整合、撤销、新建等方式对实验室进行优化重组,推动提高实验室质量。(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46.支持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对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的数字化转型示范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六)加大科研攻关力度。 47.继续开展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及新材料首批次保险补偿试点,对认定为自治区技术装备首台(套)、关键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产品,按照保费的80%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48.安排2亿元资金,支持科技创新示范重大工程建设。聚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东北振兴、乡村振兴、数字经济等重大战略任务,组织实施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实施“双碳”、稀土等领域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承担“揭榜挂帅”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49.持续推进实施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自治区自然基金加大投入,继续支持智能制造领域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50.对自治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按国家奖金额度的5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和奖励。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收益分红、岗位分红等中长期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国有企业,发放的激励收入据实计入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预算基数。(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资委) 51.安排5200万元资金,引导支持北斗产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军民融合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52.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目录》纳入支持计划。支持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发布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指导目录,对列入目录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区内实现转化应用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七)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53.开展先进工业企业评价活动,对自治区评定的工业技改投资先进企业、科技创新先进企业、节能降耗先进企业、数字化应用先进企业、“专精特新”先进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统计局) 54.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55.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研发经费奖励。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度,引导科研人员精准服务企业科技创新。(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56.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其申报职称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57.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对参与试点的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含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工业互联网平台等)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按照不超过每家服务试点企业实际改造成本的20%且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进行测算,每个服务平台最高奖补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58.实施中小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提升工程,支持一批优质中小企业健全首席质量官制度,帮助和引导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59.安排3000万元外经贸专项资金,支持自治区跨境电商发展。发挥跨境电商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外贸优化升级。(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60.安排2000万元外经贸专项资金,开展县域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工作,对经认定的县域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地区给予支持,通过持续优选扶持一批外经贸破零增量示范旗县(市、区),立足现有优势培育发展外向型产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61.安排2000万元外经贸专项资金,开展公共海外仓培育工作,按项目法给予支持,经过两年培育、一年扶持,重点在RCEP成员国、“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和地区建设一批公共海外仓。(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三、促进服务业提质提效 (一)加快培育新兴服务业。 62.支持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加快发展,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年度内累计促成技术转移转化交易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照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63.支持商务会展业发展,对中国—蒙古国博览会等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主管部门及以上层级名义主办的商务会展活动,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内蒙古贸促会) 64.按照首版次软件取得知识产权或证书规定期限内截至申请时的实际销售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新开发的工业软件(工业APP),按照研发该产品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65.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各盟市针对当地优势产业、特色商品进行电商化改造,培育“小而美”网络品牌,拓展线上营销渠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开展电子商务共享云仓试点示范,降低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运营成本,带动中小型电商企业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66.继续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实施全区口岸提升货运量奖补政策,鼓励各口岸进一步优化服务,提升通关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口岸办) (二)加快发展物流服务业。 67.通过自治区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开展网络货运产业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68.鼓励农村牧区客运货运邮政快递融合发展,给予国家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投资补助200万元,对承担农村牧区客运功能的旗县(市、区)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20万元,对投入运营的苏木乡镇客运站给予年度运营补贴3万元,打通农牧民出行消费“最后一公里”。(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69.对新命名的全国“四好农村路”示范县,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对新命名的自治区级“四好农村路”示范旗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激励资金。激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70.按照补贴后区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等原则,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每单不超过0.3元,由各盟市制定实施差异化后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71.列为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且经验收合格的项目,每个给予1000万元资金奖补。延续对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的企业奖励,每年对评审合格且排名前五名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72.继续对通行自治区内高速公路ETC客货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继续推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在不削弱高速公路偿债能力的基础上,探索实施适合本地区特点的差异化收费模式和配套政策措施。降低高速公路出行成本,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三)加快恢复接触性服务业。 73.继续开展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试点工作,对国家级、自治区级试点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补。支持国内外具有影响力、代表性的知名品牌开设首店、举办首发活动,按照活动的宣传推广、场租和展场搭建总费用的50%,最高补助100万元。支持商业综合体等企业招引首店入驻,成功引进国际品牌每个补助10万元,引进国内品牌每个补助5万元。落户内蒙古的首店可以选择落户、装修、租房三种奖补资金,奖补金额从5万元到300万元不等。鼓励盟市开展促消费活动,发放消费抵用券。(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74.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旅游休闲城市、品牌旅游景区、度假区、乡村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支持旅游景区固定资产贷款贴息,支持重大文旅活动。(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75.安排2亿元旅游发展资金,对创建5A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国家红色旅游融合发展试点及国家5C、4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等项目给予奖励;对自治区重点旅游项目予以支持;对打造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重点文旅品牌活动予以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76.安排4000万元文旅商品传承创新专项资金,支持“内蒙古礼物”文化旅游商品实体店、文化旅游商品开发、沉浸式演艺等项目,推动文化旅游商品传承创新。(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 77.积极推进绿色商场创建,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对获得认定的绿色商场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 (四)加快提升传统服务业。 78.安排不低于50亿元资金,加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短板力度,支持卫生健康、教育强国、全民健身、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托育、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及社会服务兜底等重大公共服务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体育局) 79.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增加普惠养老供给,对列入国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按照每张床位2万元给予支持,旅居型按每张床位1万元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生健康委) 80.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工程,支持公办机构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幼儿园、妇幼保健机构等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日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对列入国家普惠托育专项的项目,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教育厅) 81.将社区养老、保洁、维修、生活配送等家政服务项目纳入市政建设规划。根据家政服务业企业规模、带动就业数量、服务质量、运营规范度和获得国家、自治区级荣誉称号等情况,对家庭服务业企业分档考核并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 82.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新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服务业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资金;支持中华老字号、内蒙古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 四、强化要素支撑 (一)加强土地要素保障。 83.在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前,“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依据,应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要求,并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统筹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一张图”(申报用地时由项目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附图承诺)。(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水利厅、能源局) 84.在全区各类开发区内推行“区域评估+标准地”模式,确保2023年底前“标准地”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占比达到30%。(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85.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86.在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允许除特殊建设工程外需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零增地”技改项目先建后验,依法依规报审。(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87.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前提下,支持风电光伏项目使用未利用土地,对使用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的、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按原地类认定。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国网蒙东电力公司〕 88.鼓励风电光伏项目利用露天矿排土场、采煤沉陷区土地。对于因采煤沉陷无法恢复的农用地,根据变更调查技术规程标准符合变更条件的按现状调查,上报国家予以变更。(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 89.在符合重大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等新业态的,实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二)加强能耗指标统筹。 90.全面落实新增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政策,对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燃料动力用能和原材料用能实行差别化的节能审查政策,在项目能耗强度影响评估中,对项目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予以核减。(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91.实行项目节能审查能耗强度标杆值政策,突出能耗强度导向,充分保障低能耗强度项目用能需求,有效化解高能耗强度项目影响,引导能耗要素向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高质量项目配置。(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92.组织实施自治区重大项目能耗单列,加强能耗指标统筹,合理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能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 93.全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到2023年底,全区新建建筑中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力争达到20%。(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94.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收取担保费率原则上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不超过1%、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5%。对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再担保)金额达到一定占比的,按照其当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对当年收取融资担保保费率降至1%(含)以下的,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10%给予保费补助。单户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农牧厅、乡村振兴局) 95.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融资,按照融资成本最高不超过8%的标准,重点对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牧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新型经营主体提供10万元至10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 96.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在产粮大县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中央和自治区分别承担45%和30%的保险费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内蒙古银保监局) 97.继续发挥自治区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作用,支持农业发展银行为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粮食提供更大规模融资增信。(责任单位: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内蒙古银保监局、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98.加大产业基金对重点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2023年安排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4亿元,以市场化方式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产业链重大项目,产业基金规模力争达到13亿元以上。加快推动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基金认缴到位,重点支持新能源装备制造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99.有效发挥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和纾困基金作用,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缓释企业刚性兑付风险。(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100.有效应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支持推广汇率避险政策及汇率风险管理产品,鼓励银行减费让利,引导涉外企业树立风险中性意识,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与水平。推动建立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政策性担保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金融监管局、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101.鼓励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辖区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嵌入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持续监督放贷机构按照要求明示贷款年化利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保监局) 102.鼓励更多优质企业改制上市。对在内蒙古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对向中国证监会、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得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对在沪深北交易所实现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补;对在境外(香港、纽约、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奖补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内蒙古证监局) (四)加强人才政策支持。 103.优化人才落户和子女入学政策,进一步完善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对来内蒙古投资兴业的企业家和高层次人才子女,由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就近就便安置入学。(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104.支持盟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持续做好公租房保障,基本实现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各地区可结合当地的人才引进政策,针对不同层次人才,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具体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2023年计划实施棚户区改造1万套。2023年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万套。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2023年计划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1602个、21.03万户。继续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有效改善住房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05.实施重点产业链尖端人才奖励制度,在首批打造重点产业链中,对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重点企业中,年薪高于100万元的研发一线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表彰,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旗县(市、区)留成部分,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额予以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统计局) 106.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使用自治区人才专项编制予以保障。对于科研成果具有创新价值、能力和贡献较为突出的高层次人才,与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自治区补助15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07.对“大国工匠”“北疆工匠”分别按照每人每年2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 108.推进临时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 五、优化发展环境 (一)减轻企业负担。 109.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无分歧账款一律清偿到位,确保欠款动态清零。(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110.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责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111.落实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对运输生活必需品、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邮政寄递等涉及民生物资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配送车辆,给予优先通行权。(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邮政管理局) (二)优化市场环境。 112.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形下,实现企业在属地海关“申报、查验、放行”,落实空运快件RCEP“6小时通关”要求。(责任单位:呼和浩特海关) 113.积极争取国铁集团增加内蒙古中欧班列开行计划,鼓励和支持增加开行线路。在口岸通关、铁路作业等方面建立路企协作机制。(责任单位: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口岸办,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 114.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支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深化“蒙速办·四办”服务。实施“一网通办”2.0建设,实现企业开办、经营许可等高频事项“一次办”“掌上办”“跨省通办”。(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 115.持续提升重点项目代办帮办服务质效,为重点投资项目企业提供精准代办、贴心帮办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市场监管局) 116.对带动力强的重点企业开展计量技术研究、标准制修订、检验检测、质量攻关、创新研发等质量提升综合服务。推广“蒙检在线”服务平台,加强宣传推广营业执照“一照通行”,实现企业身份识别和实名认证,全面应用电子身份认证和电子印章。(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117.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治理。聚焦行业协会,重点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违规收费、利用行业特殊地位强制收费等行为;聚焦水电气暖领域,继续加强水电气暖乱收费检查,强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价格监管,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交通物流领域,加大交通物流领域收费检查力度,查处机场、公路超过政府指导价限定幅度、不落实降费优惠政策措施、对内涵明确项目重复收费等行为;聚焦金融机构融资环节和支付环节,重点查处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中间业务只收费不服务、不落实支付手续费减免政策等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118.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废除歧视、妨碍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规则,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政策措施抽查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三)激发地方活力。 119.鼓励各地区通过股权分配、税收分成等方式合作共建重大项目,支持发展“飞地经济”,按照采购规模,对产值、投资、税收等经济指标在产销两地进行分成核算。对落在先进制造集中区的项目按照集中区相关建设方案和政策落实。(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统计局) 120.按照各盟市优化营商环境评估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情况,对排名靠前的盟市在安排自治区基本建设预算资金时给予倾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