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2018年稀土矿开采总量12万吨(附解读)》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制造与材料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冯瑞华
  • 发布时间:2018-08-01
  • 7月30日,自然资源部、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下达2018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相关规定,2018年继续对稀土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

    2018年度全国稀土矿(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20000吨,其中离子型(以中重稀土为主)稀土矿指标19150吨,岩矿型(轻)稀土矿指标100850吨。

    近5年来,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变化幅度不大。自2014年起,全国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05000吨,其中离子型稀土矿指标17900吨,岩矿型(轻)稀土矿指标87100吨,这三个数据一直到2017年均保持不变。

    此外,《通知》要求,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及时将指标分解下达到市、县或企业,在部下达指标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稀土矿、钨矿指标分解下达、公告并报部备案。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原则上集中下达给6家稀土集团下属矿山企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对稀土开采指标的解读:

    1、部委发布2018年第一批指标时,小编即将其解读为工信部应对市面上增加指标预期的一种回应,算是一种探索性的尝试,至于第二批指标情况,则会根据月度开采指标的利用率而定。

    2、此次部委公布第二批指标约占2017年指标的44%,据此,2018年指标总量为12万吨,与2017年相比增加约14%。从绝对数字来说,指标增加幅度略低于预期。

    3、2018年指标在轻稀土矿、离子型稀土矿的构成方面略有调整。第二批离子型稀土矿的开采指标大幅降低,从各省市来看,福建、广东指标获得增加,而江西、湖南、广西等则由于此前利用率偏低而缩减。而轻稀土矿总量则得到鼓励,这反映了中重稀土库存加大而镨钕需求量增加的基本情况。部委在指标结构调整方面表达了试利用情况而进行细微调整的意图,而不是此前简单将各省市指标按比例下放。

    4、稀土开采总量对整个稀土供应的影响力在逐渐变弱。

  • 原文来源:http://www.xincailiao.com/news/news_detail.aspx?id=234583
相关报告
  • 《两部委关于下达2022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2-02-06
    •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2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22〕10号 有关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稀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现将2022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稀土是国家实行生产总量控制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指标和超指标生产。2022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分别为100800吨、97200吨(集团分解情况见附件1)。 二、各稀土集团要在指标下达后,及时商下属企业所在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标分解下达,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所在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在各集团门户网站公示当年在产矿山(含回收利用稀土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所有冶炼分离企业名单。 三、指标应集中配置给技术装备先进、安全环保水平高的重点骨干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分配指标: (一)矿山企业没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批准期限的回收利用稀土资源项目或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停产整改的; (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使用已列入禁止或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工艺和冶炼分离产能低于2000吨(折稀土氧化物)/年的,或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停产整改的; (三)达不到《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和放射性防护等环保要求的; (四)不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尾矿库管理要求的; (五)长期停产,不具备生产条件的。 四、各稀土集团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按指标组织生产,不断提升技术工艺水平、清洁生产水平和原材料转化率;严禁采购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和开展稀土产品代加工(含委托加工)业务;综合利用企业不得采购加工稀土矿产品(含进口矿产品);利用境外稀土资源要严格遵守矿产品进出口有关管理规定。 五、相关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充分利用追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按月调度检查辖区内企业的指标执行情况,不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及时上报抽查结果。 六、各稀土集团须按时上报指标执行情况,加快企业内部产品追溯系统建设,不得伪报、瞒报、随意更改数据。 七、请稀土集团按照调度报表(见附件2)要求,于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上月生产数据(含追溯系统数据填报)。 附件: 1. 2022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 2. 2022年__月稀土集团生产调度报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2022年1月27日
  • 《工信部等12部委联合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制造与材料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冯瑞华
    • 发布时间:2019-01-07
    • 十二部门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 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国资、税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有关直属海关,中国稀有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五矿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稀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稀土行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发布以来,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联合地方开展了多轮打击稀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行业秩序明显好转,营造了较好发展环境。但受利益驱使,私挖盗采、无计划生产等黑稀土问题仍时有发生,严重干扰市场秩序和合法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提升行业发展质量,现就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私挖盗采、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等扰乱行业秩序的突出问题,加大查处、惩戒力度,以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为重点,将督查贯穿于依法整顿全过程,切实落实集团管控责任和地方监管责任,实现稀土开采、生产、流通以及进出口秩序规范有序,产品价格平稳合理,资源利用绿色环保,发展质量不断提升,稀土资源战略支撑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加强重点环节管理 (一)确保稀土资源有序开采 加大对重点资源地和矿山动态督查力度,坚决依法取缔关闭以采代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外包等违法违规开采稀土矿点(含回收利用),没收违法所得,彻底清理地面设施。严格管控压覆稀土资源回收,对本区域压覆稀土资源回收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已有压覆稀土资源回收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开展工作,做好矿点生态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严防安全和生态破坏事件。(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落实开采和冶炼分离计划 督促辖区内稀土集团每年按时公示其所属正在生产的稀土矿山名单(含压覆稀土资源回收项目)和所有冶炼分离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在稀土产品追溯系统中如实填报原材料采购(含进口矿采购数量)、实际产量、销售量、库存等信息。结合年度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控制计划、稀土产品追溯系统、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量、资源税完税证明等数据,定期核查计划执行情况,严禁开展代加工业务。对存在收购、加工和倒卖非法稀土矿产品,超计划生产,进口手续一证多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省级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税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全面排查辖区内现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限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只能以稀土功能材料及器件废料等二次资源为原料,禁止以稀土矿(包括进口稀土矿)、富集物及稀土化合物等为原料。严控新增稀土资源综合利用(含独居石处理)企业数量和规模,严禁以综合利用为名变相核准冶炼分离企业,督促实际工艺、装备与核准文件不符的企业转产。(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牵头,省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产品流通监管 健全完善稀土产品追溯系统和稀土专用发票产品目录,做到全流程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稀土矿产品、冶炼分离产品和稀土金属等企业如实开具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假冒品名。不定期检查稀土贸易企业,核实交易产品来源、数量,对买卖非法稀土产品,不开或虚开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严格落实稀土出口法定检验程序,做到批批必检。严格稀土出口许可证管理,重点关注出口异常企业,对经有关部门认定货源非法的出口企业,依法暂停其国内生产、销售,并停止核发企业出口许可证。加强对稀土产品进口管理,稀土矿产品进口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依法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严禁伪报瞒报等不法行为。(各省级税务、海关、商务、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不断增强行业自律 (五)提升集团管控能力 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加强内部企业监管,严格落实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控制计划、环保、资源税、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政策,确保实质性管控和规范运营管理;严控新增冶炼分离产能,异地搬迁改造须坚持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压减低效无效冶炼分离产能和建设区域稀土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提高原材料转化率,向稀土新材料、终端应用一体化发展,力争每个集团形成2~3家稀土深加工龙头企业。(中国稀有稀土股份有限公司、五矿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稀土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稀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负责) (六)发挥中介组织作用 建立稀土行业诚信体系、稀土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等制度,定期评估会员企业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及时取消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企业的会员资格。健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在行业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发布举报电话和邮箱,对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奖励。(中国稀土行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等按其承担的主要任务分工负责) 四、提升行业发展质量 (七)促进绿色高效发展 支持稀土集团和研究单位不断完善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广先进清洁生产技术,创建冶炼分离示范工厂,建设高水平、可移动、可示范的离子型稀土绿色矿山,严控氨氮对地下水的污染。强化对稀土矿山、冶炼分离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辐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评审批(含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加强火法冶炼和稀土烘干焙烧、烧结等工艺环节废气治理,妥善处理处置含放射性废渣。对环评手续不全、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长期不正常,且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到位。(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推动功能应用 鼓励发展稀土深加工应用产业,充分利用现有政策支持稀土高端应用和智能化项目,提升稀土新材料产品质量和智能制造水平,促进镧、铈、钇等高丰度稀土元素应用。支持建立国家级稀土功能材料创新中心,实施行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推广应用,提升行业竞争力。加强稀土新材料产学研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稀土新材料供应商先期介入下游用户产品研发(EVI),促进上下游产业协同发展。(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 统筹研究秩序整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量化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强化联合执法。(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负责)制定健全相应机制和工作细则,层层压实责任。每年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查,并及时将自查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十)健全督查机制 建立联合督查机制,每年针对地方政府、稀土集团落实整顿要求情况组织1次专项督查。将私挖盗采、加工非法稀土矿产品作为督查重点,对存在工作进展缓慢、政策长期不落实、玩忽职守,参与、纵容甚至包庇违法违规活动等行为的地方和企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负责) (十一)畅通举报渠道 利用政府网站、地方媒体等途径发布举报方式,及时将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通报相关部门,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利用各自门户网站及时通报和曝光典型案件,宣传工作成效。面向地方政府工作人员、行业从业人员开展培训,不断提升责任意识。(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及各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处罚力度 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加强对私挖盗采、违规新建等情况的监控。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税务、海关等领域现行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从严惩处,震慑违法分子。健全企业“黑名单”制度,限制不良记录企业享受贷款、上市、评级等政策。(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商务部 应急管理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