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发布中美洲植物遗传资源利用和保护十年战略行动计划》

  • 来源专题:气候变化科学领域监测服务
  • 编译者: 刘建华
  • 发布时间:2014-04-08
  •     2014年3月,国际生物多样性组织(Bioversity International,BI)发布了《在农业气候变化适应方面加强中美洲植物遗传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4》(Strategic Action Plan to Strengthen Conservation and Use of Mesoamerica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in Adapting Agriculture to Climate Change (SAPM) 2014-2024),勾勒了中美洲植物遗传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的战略路线图,旨在加强农业对气候变化和其他威胁的适应能力,以保障粮食安全。

        SAPM首先从胁迫耐受、全球食品安全、饮食多样性、人类福祉等方面诊断性评价了玉米、豆类、木薯、红薯、瓜类、苋菜、辣椒、木瓜、鳄梨和原生牧草等10种中美洲作物及其野生近缘种粮农作物遗传资源(PGRFA)在气候变化方面的机遇和挑战。基于分析评价结果,来自各国政府、大学、农业组织、农民、民间团体及捐助者等一百多名利益相关方代表广泛参与并制定了SAPM,签订了中美洲《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y on Plant Genetic Resources for Food and Agriculture,ITPGRFA),缔约方国家包括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和墨西哥。相关文件可以从西班牙公众网站上获得。

        SAPM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6部分:①植物遗传资源保护。通过植物遗传资源保护项目,识别地方性遗传资源,建设包括小农户在内的非天然新型高效保护系统,鼓励农场、工厂等对遗传资源进行就地保护。②植物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气候变化适应方面,鼓励农场作物多样化,支持气候变化适应品种的研发,保障粮食安全。在改良品种市场化方面,建议对改良品种进行必要标识,以保障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悉权。这些种类能适应不断变化的气候条件。③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政策体制。主要指《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TPGRFA)上落实缔约方国家农民权利,支持植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与保护条款。④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教育及能力建设。在SAPM实施过程中,确保学术界、决策者农民和其他专业人士充分且有效地参与,并且致力于提高公众意识。⑤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操作手段,识别区域遗传资源和实行SAPM所需的机制、建立协调框架,包括构建植物遗传资源网络,邀请区域政府机构参与等方法保障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顺利进行。⑥植物遗传资源保护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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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公示》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治理
    • 编译者:郑春晓
    • 发布时间:2019-05-17
    • 日前,江苏发布《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切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19年5月15至2019年5月22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异议,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并具体列举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及地址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兼传真:025-86266157,邮箱:lyc@jshb.gov.cn 附件:《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15日 江苏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战略支撑。为切实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央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及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改善长江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长江干流及太湖为突破口,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坚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两手发力”,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突出工业、农业、生活、航运污染“四源齐控”,深化和谐长江、健康长江、清洁长江、安全长江、优美长江“五江共建”,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监督执法,2落实各方责任,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确保长江生态功能逐步恢复,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统筹兼顾。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文化理念、产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 ——空间管控、严守红线。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强化“三线一单”硬约束,健全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实施流域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分解落实各级责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突出重点、系统治理。以长江干流、太湖为重点,加快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系统治理工业、农业、生活、航运污染,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机制,构建齐抓共管大格局。 (三)工作目标。 通过攻坚,长江干流及太湖的湿地生态功能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用水需求得到有效保障,生态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19年底,主要入江支流控制断面全面消除劣V类,全省设区市及太湖流域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到2020年底,长江流域(沿江八市)水3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的国考断面比例达到71.9%,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比例高于98%。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完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编制实施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管制范围,严格管控空间开发利用。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严守河湖与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线。原则上在长江干流、太湖及洪泽湖等周边一定范围划定生态缓冲带,依法严厉打击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围垦湖泊、填湖造地等行为,各地可根据河湖周边实际情况对范围进行合理调整。开展生态缓冲带综合整治,严格控制与长江生态保护无关的开发活动,积极腾退受侵占的高价值生态区域,无法清退的要制定并采取补救措施,大力保护修复沿河环湖湿地生态系统,提高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到2019年底,基本建成江苏省“三线一单”信息共享系统。2020年底前,完成国家级和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实施流域控制单元精细化管理。按流域整体推进水生态环境保护,强化水功能区水质目标管理,细化控制单元,明确考核断面,将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层层分解到市县乡村,结合实施河4长制湖长制断面长制,构建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流域控制单元管理体系。到2020年底,完成全省控制单元划分,确定控制单元考核断面和生态环境管控目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消除劣V类水体。着力加强41条主要入江支流、26条主要入海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以南京市金川河、十里长沟、镇江市运粮河等3条重污染主要入江支流,以及南通市栟茶运河、掘苴河、北凌河、连云港市大浦河、排淡河、沙旺河、朱稽河等7条重污染主要入海河流为重点,设区市主要领导挂钩负责,系统治理,精准施策,确保2019年底前消除劣V类。以南通市东安闸桥西和六总闸、淮安市排水渠苏嘴等3个国省考断面为重点,严格落实断面长制,综合施策,确保稳定消除劣V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参与) (二)排查整治排污口,推进水陆统一监管。 按照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的原则,有效管控各类入河排污口。统筹衔接前期长江入河排污口专项检查和整改提升工作安排,加快推进已查明问题整改。按照“泰州试点先行,其他沿江7市压茬推进”的方式,综合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无人船和智能机器人探测等先进技术,组织开展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2019年底前,泰州市完成排查、监测、溯源,制定整治方案并抓好落实,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排查整治技术规范和工作规程;5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镇江等其他沿江设区市完成排查、监测任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三)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优化产业结构布局。长江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依法淘汰取缔违法违规工业园区。严禁在长江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工生产企业;对沿江l公里范围内违法违规危化品码头、化工企业限期整改或依法关停,存在环境风险的化工等企业搬迁进入合规工业园区;到2020年底,全省化工企业入园率不低于50%。以长江干流、太湖及洪泽湖为重点,全面开展“散乱污”涉水企业综合整治,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提升改造等措施,依法淘汰涉及污染的落后产能。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2020年底前,有序开展“散乱污”涉水企业排查,积极推进清理和综合整治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规范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应在工业园区内建设并符合相关规划和园区定位,工业园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运行。加大现有工业园区整治力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实施雨污分流改造。组织评估依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园区工业废水对出水的影响,导致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退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并另行专门处理。到2020年底,已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废水原则6上全部退出市政管网。国家级工业园区于2019年底前、省级工业园区(含筹)于2020年底前实现污水管网实现全覆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依法整治园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到2020年底,国家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完成集中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强化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治理,促进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开展沿江电力企业有色烟羽治理。深入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开展含磷农药制造企业专项排查整治行动,2019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重点排查母液收集处理装置建设运行情况,制定实施限期整改方案;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在全省范围实施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持续深入推动长江沿岸固体废物大排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全面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改进展情况。建立部门和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环保有奖举报制度,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等活动。2020年底前,有效遏制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案件高发态势。深入落实《禁7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南京海关、江苏海事局等参与) 严格环境风险源头防控。开展长江生态隐患和环境风险调查评估,从严实施生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限期治理风险隐患。推进重点环境风险企业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和“八查八改”工作。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八查八改”全覆盖。组织调查摸清尾矿库底数,按照“一库一策”开展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四)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探索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处置体系,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试点,推行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美丽宜居村庄建设,加快推进农村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保护区(保护范围)划定。到2020年底,苏南地区和其他有条件地方,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户用厕所无害化改造和厕所粪污治理、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三个全覆8盖,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有序开展;苏中、苏北地区,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全覆盖,每个涉农县(市、区)至少有1个乡镇开展全域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示范,基本完成农村户用厕所无害化建设改造,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或资源化利用,60%的行政村建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参与) 实施化肥、农药施用量负增长行动。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利用和替代利用,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力度,引导科学合理施肥施药。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和废弃农膜回收,完善废旧地膜和包装废弃物等回收处理机制。到2020年,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3%以上,太湖一级保护区化肥、农药施用量较2015年削减20%以上,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达80%。(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着力解决畜禽养殖污染。严格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按照“种养结合、畜地平衡”的原则,科学确定区域养殖总量,优化养殖业布局。整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有序推进畜禽粪污专业化集中处理,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因地制宜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等模式。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配套完善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装备,提升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到2020年底,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生猪等畜牧大县整县实现畜禽粪污9资源化利用。(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推进渔业绿色发展。强化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管理,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禁止超规划养殖,2020年底前,禁养区内的养殖行为全部退出,重点湖库非法围网养殖完成全面整治。严控湖泊、近海投饵围网养殖,大力发展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养殖。以养殖尾水达标排放为核心,以百亩以上连片养殖池塘为重点,大力推进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规范养殖池塘清塘行为,2020年底前,水产养殖主产区各级各类农(渔)业园区养殖池塘实现尾水达标排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养殖水在线监控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积极引导渔民退捕转产,加快禁捕区域划定,实施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坚决严厉打击“电毒炸”和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等非法捕捞行为、“绝户网”等严重破坏水生生态系统的禁用渔具和涉渔“三无”船舶,2020年底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五)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推动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优化划定水源保护区,规范保护区标志和交通警示标志设置,建设一级保护区隔离防护工程,优化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点位布置。以“千吨万人”饮用水源地为重点开展专项行动,到2020年底,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整治工作,基本完成城市饮用水水10源地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各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长效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长江南京航道局等参与) 推动城镇污水收集处理。以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为契机,加快补齐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加快推进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大幅提升污水收集能力。加快推进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新一轮提标改造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实行生态净化处理。对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到2020年底,沿江八市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和治理。建立健全垃圾收运体系,加大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力度,统筹布局生活垃圾转运站,推动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升级改造,淘汰敞开式收运设施,在城市建成区推广密闭压缩式收运。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建设,加快建设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强化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对于垃圾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处理不达标的,加快完成升级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城市水体蓝线范围内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实现沿江城镇垃圾全收集全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六)加强航运污染防治,防范船舶港口环境风险。 深入推进非法码头整治。巩固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整治成果,研究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加快推进长江水上过驳专项整治,研究推进长江砂石码头布局优化,促进沿江港口码头科学布局。扎实推进已拆除非法码头的生态恢复工作。到2019年底,依法拆除长江干支流各类非法生产设施。按照长江干线非法码头治理标准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等要求,全面开展内河干线航道非法码头整治,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非法码头清理取缔工作。(省长江办牵头制定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省交通运输厅牵头推进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江苏海事局等参与) 完善港口码头环境基础设施。优化沿江码头布局,严格危险化学品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严控新建化工码头。抓紧落实长江洗舱站建设布局规划,积极推进化学品洗舱站建设。加快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切实提高船舶靠岸期间岸电使用率。推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推进电动汽渡船改造与建设。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建设靠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加快建设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努力实现靠泊、锚地停泊和过境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污染物的免费接收,建立并实施电子联单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2020年底前,所有港口码头、船舶修造厂、船闸锚地建12成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港口50%以上已建的集装箱、客滚、油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海事局、省电力公司等参与) 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及风险管控。研究制订加强长江船舶污染治理的实施意见。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严格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加快淘汰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高污染、高能耗、老旧落后船舶,现有不达标船舶到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达标改造。基本实现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强制洗舱,洗舱水按规定收集处理。严格运输船舶准入门槛,控制水路运输规模,实施船舶环境风险过程管控,强化长江及内河水上危化品运输环境风险防范,严厉打击危化品非法水上运输及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非法转运处置行为。研究制订船舶转型升级支持政策,严禁单壳化学品船和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京杭运河、长江三角洲等高等级航道网(从事植物油运输的单壳油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航行、停泊。推进主要油类装卸作业码头、船舶通航密集区配备水上溢油应急监测系统。加快制定长江江苏段水上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提升应对重大溢油、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等参与) (七)优化水资源配置,有效保障生态用水需求。 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用水总量指标管理,健全省、市、县三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做好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严格取用水管控。严格用水强度指标管理,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定额管理,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2020年底前,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524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0%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严格控制小水电开发。严格控制小水电和引水式水电开发活动,组织开展摸底排查,科学评估,建立台账,实施分类清理整顿。全面整改审批手续不全、影响生态环境的小水电项目。对保留的小水电项目加强监管,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小水电清理整顿工作。(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切实保障生态流量。协调和加强流域水量统一调度,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切实保障长江干流、主要入江支流和重点湖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深化河湖水系连通运行管理,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确保生态用水比例只增不减,有效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2020年底前,长江干流主要控制节点生态基流占多年平均流量的比例达到20%以上。(省水利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14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八)强化生态系统管护,严厉打击生态破坏行为。 严格岸线保护修复。落实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规划长江岸线资源,实行长江干流及洲岛岸线开发总量控制,严格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推进生态岸线恢复。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岸线及筑坝围堰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整治严重影响防洪安全、批建不符、长期占而不用、手续不全等岸线利用项目。开展长江干流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检查行动,推进长江干流两岸城市规划范围内滨水绿地等生态缓冲带建设。到2020年底,岸线非法利用项目全部清理整治,岸线修复基本完成、生态功能得到恢复,长江干流及洲岛自然岸线(含生态修复及景观生活改造岸线)保有率达到50%以上。(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局等参与) 严禁非法采砂。严格落实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和禁采期管理措施,加强对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督执法。2019年底前,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和执法专项行动,取缔“三无”采砂船。2020年底前,建立非法采砂区域联动执法机制。(省水利厅牵头,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等参与) 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开展长江生态环境大普查,摸清资源环境本底情况,系统梳理和掌握各类生态环境风险隐患(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局等部门负责)。 开展退15耕还湿、天然林资源保护、河湖与湿地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修复和尾矿库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森林质量精准提升、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因地制宜实施排污口下游、主要入河(湖)口等区域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强化以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为代表的珍稀濒危物种拯救工作,加大长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保护力度,实施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关键生境保护修复工程,开展水生生物保护区监督检查。2020年底前,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为重点,积极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全省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5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重点排查自然保护区内采矿(石)、采砂、设立码头、开办工矿企业、挤占河(湖)岸、侵占湿地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旅游开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坚决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2019年6月底前,完成长江、太湖及洪泽湖各级自然保护区自查工作,制定限期整改方案,加强整改工作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到位。(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参与) (九)全面推进突出问题整改,着力修复长江生态环境。 聚焦《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18个突出问题,16组织制订详细整改方案,倒排时间节点,明确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清单上墙、挂图作战,全力以赴推进问题解决,坚决啃下“硬骨头”。强化责任落实,将整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完善整改调度和督查机制,确保限期完成整改任务,确保整改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举一反三,重点围绕2016年1月以来发生的破坏长江生态问题,滚动排查关联性、衍生性问题和其他生态环境问题及风险隐患,深入分析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强化监管执法和督察指导,推动突出环境问题有效解决、环境风险有效管控、生态环境有效修复。(省生态环境厅、省长江办牵头,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 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地方政府要把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放在突出位置,主要领导是本地区第一责任人,组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制订分年度重点任务清单,逐项明确责任、措施和时间表,确保一桩桩一件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严格考核问责。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应用。对17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公开约谈其政府主要负责人。(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参与) (二)完善政策标准。 强化长江保护法制保障。加快推动《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长江岸线保护条例》立法工作。(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参与)实施更严格的排放要求。严格执行《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达标滞后地区应研究采取针对性的水污染物排放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三)健全投融资与补偿机制。 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支出要向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倾斜,统筹生态环保类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发挥政策性银行贷款优惠的“杠杆”效应,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探索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能弥补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农村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的行业范围,拉大峰谷电价价差,探索建立健全基于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完善差别化水价制度,提高高耗水行业用水价格,完善全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18农业。全面清理取消对高污染排放行业的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研究完善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的支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按职责分工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完善流域生态补偿和财政奖惩制度。健全长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推进跨省水环境补偿试点,深化省内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水生态环境质量挂钩的财政资金奖惩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参与) (四)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加快开展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技术研发,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与其关键生境修复技术攻关。整合各方科技资源,创新科技服务模式,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支持和参与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参与) 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积极发展节能环保技术、装备、服务等产业,完善支持政策。以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保管家、第三方监测治理、专家治厂等模式,提升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推动建立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废弃物收集、转化、利19用三级网络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 (五)严格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建立完善长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和预警应急体系,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和执法协作机制,加强长江流域环境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共享,构建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互认互用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参与) 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统一行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推进环境执法重心向市县下移,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从严处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参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对重大环境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推进实施市县党政领导包案制度、销号制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开展天地一体化长江水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开展水生生物多样性监测试点。完善水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设水环境自动监测预警监控点,优化主要入江支流控20制断面设置,2020年实现重点区域、重要水域监测点位全覆盖、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全覆盖。开展长江干流岸线生态环境无人机遥感调查。(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六)促进公众参与。 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公布设区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和城市水环境质量排名,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市县人民政府定期公开本地区攻坚任务完成等情况。重点企业定期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等情况。建立宣传引导和群众投诉反馈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探索环保CEO制度和企业环保承诺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全面阐释长江保护修复的重要意义,积极宣传各地生态环境管理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 《上海市公布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方案》

    • 来源专题:水体污染治理
    • 编译者:王阳
    • 发布时间:2018-07-17
    •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上海市2018-2020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小编将水体污染治理相关的计划摘抄出来。上海市2018-2020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随着六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滚动实施,本市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和建设力度,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污染治理力度不断加大,源头防控和绿色发展加快推进,全社会环境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进入新时代,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矛盾对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新要求。当前,本市正处于全面建成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决胜期,也是基本建成“五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阶段。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推进绿色转型发展,持续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特制订本计划,即第七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 总体目标 到2020年,本市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空间规模、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水平明显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以及基本建成“五个中心”基本框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为市民提供更多优质的生态环境产品。   ——城乡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地表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8%,国考断面水质全面消除劣Ⅴ类,市考断面水质95%以上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Ⅴ类水;环境空气质量(AQI)优良率力争达到80%左右,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降到37微克/立方米;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左右。   ——污染治理水平不断提高。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5%,污泥有效处理率达到95%以上;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基本实现全覆盖,生活垃圾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38%;全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达到95%,主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以上,农药化肥亩均施用量在2015年基础上削减20%左右;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得到全面安全处置。 二、水环境保护   以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四期工程(以下简称“苏四期”)为牵引,重点推进污水污泥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深化中小河道综合整治,巩固水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加快补足水环境治理体系短板,地表水水质保持稳定改善。   (一)全面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在全面落实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基础上,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现存工业企业的关闭清拆。加快启动陈行水源地与青草沙水源地连通方案研究。持续完善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政策。结合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调整,对水环境功能区划进行修订。完成省市边界水文水质监测站网的建设。   (二)加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坚持“建管养并举、泥水气同治”的原则,完善全市污水、污泥处理处置体系。继续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和处理水平,全面完成竹园一、竹园二、白龙港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建成虹桥和泰和污水处理厂工程,完成青浦朱家角和练塘及嘉定安亭污水处理厂的扩建工程。到2020年,全市净增污水处理能力60万立方米/日以上,污水处理厂的出水要求达到一级A及以上排放标准,同时完成石洞口、竹园、白龙港、青浦等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深入推进污水收集治理工作。到2020年底,全市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泥有效处理率达到95%。 (三)加大城市面源治理力度   着力推进市政设施污染控制。以“苏四期”为重点,加快实施苏州河段深层排水调蓄管道工程试验段,推进天山、桃浦、曲阳、龙华、长桥和泗塘等6座污水处理厂功能调整,转变为初期雨水调蓄设施。启动竹园初期雨水处理厂建设,实施大武川初期雨水调蓄池工程,改善区域水质。开展上海大学、大场老街、罗秀、景东、平阳、葑村南、张华浜等市管雨水泵站污水截流设施建设或技术改造,并通过泵站优化运行等措施,减少泵站放江量,完成市政雨水泵站旱流截污工程,提高合流制地区污水截流倍数,进一步降低雨污混合水污染对河道水质的影响。在全市建成区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大排查的基础上,全面开展雨污混接改造。到2020年,基本消除本市建成区分流制地区市政混接、沿街商户混接及企事业单位混接。   继续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到2020年,本市建成区200平方公里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研究出台《上海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贯彻落实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管控环节。加强规划引领,按照本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各区要编制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全面完成浦东新区临港地区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建立市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区域,形成一批适合上海实际的海绵城市建设案例,以示范引领,全面推动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四)持续强化河湖综合治理   围绕到2020年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实现国考、市考断面的水质目标,采用控源截污、沟通水系、生态修复等措施,继续推进全市中小河道整治,三年累计实施600公里以上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和2200条段断头河整治,使河道水环境和陆域面貌得到明显提升。按照“苏四期”治理要求,对苏州河两翼中小河道进行专项整治。全面落实河长制,完善各项配套制度,实施《上海市中小河道综合整治与长效管理导则》,建立完善河道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持续开展引清调水,实现水体有序流动,改善河网水质。在湖泊实施湖长制,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完成元荡湖围网养殖拆除及生态修复工程,深化研究淀山湖、滴水湖等主要湖库的富营养化问题,防治湖库富营养化。 四、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   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一)全面摸清土壤环境状况   全面摸清土壤环境状况。根据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深入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力争到2018上半年,基本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及其分布,基本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结合农业生产季节性特点,2018年底前,查明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全面完成详查任务。   优化整合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水土联动、统一规划”的原则,优化整合本市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以耕地特别是农产品生产基地为重点,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网格化监测;以工业园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交通干道两侧和优先管控的潜在污染场地为重点,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以浅层地下水为重点,加强重点区域土壤及地下水联动监测,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到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优化整合工作;到2019年底前,实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乡镇、园区和重点监管企业全覆盖。   (二)严格控制和预防土壤污染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优先开展水源保护区、崇明生态岛的低效工业用地减量化,优先调整工业园区周边、市政设施周边、河道两侧、交通干道两侧农用地用于生态林地建设。加强重点监管企业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监测,强化工业企业源头管理,防范企业拆除过程引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三)加强农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   切实加大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力度。制定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的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实现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制定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和土壤改良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制定退耕还林或种植结构调整计划。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的受污染耕地,落实有关治理措施。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面积达14万亩。   强化农林业生产环节的管控。加强“198”区域建设用地减量化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和纳入后备农用地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对减量化地块及滩涂围垦农用地的后续利用,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生态修复等工作。   (四)推进场地污染防控和治理   实施建设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有序推进土壤治理修复。强化建设用地储备、出让、收回、续期等环节的场地环境调查评估,完善相关技术体系,实施本市建设用地动态流转调查评估制度。结合城市发展布局调整和场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以拟开发利用为住宅、商业、学校、医疗、养老场所、游乐场、公园、体育场、展览馆等环境敏感性用地的潜在污染场地为重点,开展治理修复。重点推进南大、桃浦等重点转型发展区域的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十一、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与保障机制 (四)完善环境监测监管体系建设   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全面完善以PM2.5和臭氧为核心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优化环境气象、交通环境空气、产业园区空气特征污染物、扬尘等专项监测网络,全面提升本市和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和污染预警水平,完成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报中心二期平台建设;构建涵盖省界来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各区考核断面、特定功能区的上海市地表水环境预警监测与评估体系,优化和完善各级河道监测断面(点位),加强出入境断面、重要湖泊水质监测,实现水质、水文数据实时监测共享;建立覆盖主要用地类型和土壤环境敏感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成覆盖全市各类功能区的声环境自动监测网络,完善辐射应急及在线监测网络;建设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加强生态监测和评估;健全本市固定源、面源和移动源在内的污染源监测体系,重点排污单位率先实现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全覆盖,完善重点企业和化工园区监测体系。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智慧环保发展,强化全市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和共享,推动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深入开展污染源数据整合和联动管理,持续推进固定污染源统一编码,完善污染源监管“一源一档”,开展环评可视化审批,建立全市统一的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深化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污染源联动监管体系,实现污染源信息统一填报,提升污染源管理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开展应用系统向电子政务云迁移,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数据中心建设,逐步实现污染源、污染物、生态环境数据的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和成果应用。建立环保数据交换平台和资源监控平台,开展环保大数据挖掘分析和应用研究,提升环境管理信息化支撑能力。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能力建设。整合本市环境风险源数据信息,开展本市环境风险防控系统建设,实现事前完善预防、事中高效处置、事后评估整改的全过程应急管理。进一步完善“三监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和监管执法平台。推动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与事故应对能力建设,推动高风险企业不断提高环境风险防控水平。强化重点区域与重点行业的有毒有害物质、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监测监管,升级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