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以可再生能源为基础的公路运输电气化的发展政策》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 高雪梅
  • 发布时间:2025-06-18
  • 公路运输——即汽车、两轮车、三轮车、公交车和卡车的使用——在全球能源转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占交通运输领域总能源消耗的四分之三以上,并且高度依赖化石燃料,从而造成了严重的空气污染和对公众健康的威胁。电动汽车(EVs)和充电基础设施在推动这一转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国际可再生能源署(IRENA)的“1.5°C情景”,到2050年,超过90%的车辆存量以及道路运输活动的80%都需要采用电动模式。然而,全球电动汽车和充电设施的部署水平仍远低于所需水平。2024年,电动汽车在全球汽车市场销量中占比20%,而在全球汽车存量中所占比例则不到5%。需要制定相关政策来解决现存的障碍并加快电动化进程;这些政策可能包括燃油效率标准、对电动汽车采购和充电桩安装的财政和税收激励措施、市级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旨在减少驾车需求、转向公共交通和其他低碳出行方式的措施。同时,也可以针对特定类型的道路运输及其相应的充电基础设施制定专门的政策。小型融资机会和创新的商业模式有助于在发展中市场推动两轮和三轮车的电动化。将公共交通项目与电动公交车相结合已被证明是一种很有前景的方法。为长途货运设立充电通道的支持措施也可能鼓励电动卡车车队的部署。道路运输的电气化必须与可再生能源电力相结合,并与到2030年将可再生能源产能增加两倍的全球承诺保持一致。智能充电解决方案能够用可再生能源电力为电动汽车供电,并为电力系统提供多种服务,包括提高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占比。但其发展仍较为有限。政策制定者和电力公司需要采取更多措施并改进电力市场法规,以营造有利于智能充电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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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DC)是在非洲大陆上最古老的区域经济共同体之一,该地区在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但该地区依然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眺赵,尤其是在能源获取、卫生和环境、能源安全、基础设施和融资等。该报告提供了关于南共体可再生能源状况的研究,对其现状、机遇和挑战均进行了全面的概述。该报告可为政策制定者和投资者等在做关于可再生能源决策时提供参考依据,但其不提供分析或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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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绿色低碳
    • 发布时间:2023-08-14
    •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支持绿色发展政策,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服务能源安全保供和绿色低碳转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制度,明确绿证适用范围,规范绿证核发,健全绿证交易,扩大绿电消费,完善绿证应用,实现绿证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全覆盖,进一步发挥绿证在构建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低碳环境价值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引导全社会绿色消费等方面的作用,为保障能源安全可靠供应、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明确绿证的适用范围   (一)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   (二)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绿证,1个绿证单位对应1000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量。   (三)绿证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凭证,用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核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认证等,其中:可交易绿证除用作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凭证外,还可通过参与绿证绿电交易等方式在发电企业和用户间有偿转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确定核发可交易绿证的范围,并根据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情况动态调整。   三、规范绿证核发   (四)国家能源局负责绿证相关管理工作。绿证核发原则上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基础,与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数据相核对。绿证对应电量不得重复申领电力领域其他同属性凭证。   (五)对全国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核发绿证,实现绿证核发全覆盖。其中:   对集中式风电(含海上风电)、集中式太阳能发电(含光热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   对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   对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   对存量常规水电项目,暂不核发可交易绿证,相应的绿证随电量直接无偿划转。对2023年1月1日(含)以后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项目,核发可交易绿证。   四、完善绿证交易   (六)绿证依托中国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平台,以及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开展交易,适时拓展至国家认可的其他交易平台,绿证交易信息应实时同步至核发机构。现阶段可交易绿证仅可交易一次。   (七)绿证交易采取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方式进行。其中,双边协商交易由市场主体双方自主协商绿证交易数量和价格;挂牌交易中绿证数量和价格信息在交易平台发布;集中竞价交易按需适时组织开展,按照相关规则明确交易数量和价格。   (八)对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项目绿证,初期采用双边协商和挂牌方式为主,创造条件推动尽快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绿证收益按相关规定执行。平价(低价)项目、自愿放弃中央财政补贴和中央财政补贴已到期项目,绿证交易方式不限,绿证收益归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所有。   五、有序做好绿证应用工作   (九)支撑绿色电力交易。在电力交易机构参加绿色电力交易的,相应绿证由核发机构批量推送至电力交易机构,电力交易机构按交易合同或双边协商约定将绿证随绿色电力一同交易,交易合同中应分别明确绿证和物理电量的交易量、交易价格。   (十)核算可再生能源消费。落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能源局核定全国和各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数据。   (十一)认证绿色电力消费。以绿证作为电力用户绿色电力消费和绿电属性标识认证的唯一凭证,建立基于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标准、制度和标识体系。认证机构通过两年内的绿证开展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时间自电量生产自然月(含)起,认证信息应及时同步至核发机构。   (十二)衔接碳市场。研究推进绿证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衔接协调,更好发挥制度合力。   (十三)推动绿证国际互认。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原则上只能申领核发国内绿证,在不影响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实现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国际组织的绿色消费、碳减排体系与国内绿证衔接。加强绿证核发、计量、交易等国际标准研究制定,提高绿证的国际影响力。   六、鼓励绿色电力消费   (十四)深入开展绿证宣传和推广工作,在全社会营造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氛围,鼓励社会各用能单位主动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社会责任。鼓励跨国公司及其产业链企业、外向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购买绿证、使用绿电,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发挥先行带头作用,稳步提升绿电消费比例。强化高耗能企业绿电消费责任,按要求提升绿电消费水平。支持重点企业、园区、城市等高比例消费绿色电力,打造绿色电力企业、绿色电力园区、绿色电力城市。   七、严格防范、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十五)严格防范、严厉查处在绿证核发、交易及绿电交易等过程中的造假行为。加大对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的监管力度,做好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数据之间的核对工作。适时组织开展绿证有关工作抽查,对抽查发现的造假等行为,采用通报、约谈、取消一定时期内发证及交易等手段督促其整改,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   八、加强组织实施   (十六)绿证核发机构应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档立卡赋码规则设计绿证统一编号,制定绿证相关信息的加密、防伪、交互共享等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建设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全面做好绿证核发、交易、划转等工作,公开绿证核发、交易信息,做好绿证防伪查验工作,加强绿证、可再生能源消费等数据共享。   (十七)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提供绿证核发所需信息,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应提供项目电量信息或电量结算材料作为核对参考。对于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不能提供绿证核发所需信息的项目,原则上由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绿证核发所需信息的材料。   (十八)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应及时建档立卡。各用能单位、各已建档立卡的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应按照绿证核发和交易规则,在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注册账户,用于绿证核发和交易。省级专用账户由绿证核发机构统一分配,由各省级发改、能源部门统筹管理,用于接受无偿划转的绿证。   (十九)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绿证核发和交易规则,组织开展绿证核发和交易,监督管理实施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完善政策措施,共同推动绿证交易规模和应用场景不断扩大。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做好辖区内绿证制度实施的监管,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和建议。   (二十)《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