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布关于做好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管理工作的通知》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郭楷模
  • 发布时间:2024-12-30
  • 12月24日,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改建、扩建、迁建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液化石油气变更为二甲醚充装的充装单位或二甲醚变更为液化石油气充装的充装单位,须按《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行业管理部门申报。

    充装单位应按规定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充装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使用。

    原文如下: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经信规范〔2024〕19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市场监管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加强重庆市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管理,规范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建设、充装、经营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瓶装燃气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建设、充装、经营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管理

    (一)改建、扩建、迁建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充装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液化石油气变更为二甲醚充装的充装单位或二甲醚变更为液化石油气充装的充装单位,须按《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向所在区县(自治县)行业管理部门申报。

    (二)充装单位改建、扩建、迁建后储罐总容积应不低于200立方米(不含残液罐,下同)。

    (三)充装单位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数不少于5000只。

    (四)充装单位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2号修改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同一充装地址不得同时充装液化石油气和液化二甲醚”。

    (五)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安装和施工。建设完成后,业主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所在区县(自治县)行业管理部门。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二、充装管理

    (一)充装单位应按规定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充装工作。

    (二)充装单位必须办理所充装气瓶的使用登记后,方可充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使用。

    (三)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信息化管理数据库和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应包括产品合格证、批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书等出厂资料、气瓶产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使用登记资料、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等。气瓶的档案应当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四)充装单位应当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五)充装单位应当配备具备超装自动切断功能的计量衡器。

    (六)充装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相关规定配置人员,依法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并明确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的岗位职责,人员需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经营管理

    (一)按照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相关规定,办理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经营者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许可证编号、发证部门、许可证有效期限等事项。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经营者应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合法经营。

    (二)充装单位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产品质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使用和储存等应当分别符合《液化石油气》(GB11174-2011)和《城镇燃气用二甲醚》(GB25035-2010)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充装单位不得向无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没有签订供气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充装及销售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

    (四)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瓶装供应站(点)(下简称“瓶装供应站(点)”)应至少与一家具有资质的充装单位签订供气协议,并报所在区县(自治县)行业管理部门备查;跨区县签订供气协议的,充装单位和瓶装供应站(点)应分别报充装单位和瓶装供应站(点)所在区县(自治县)行业管理部门备查;若需变更供气协议,解除原供气协议后,充装单位和瓶装供应站(点)应分别告知所在区县(自治县)行业管理部门,再签订新的供气协议,并报所在区县(自治县)行业管理部门备查,以强化安全管理和明确安全责任。

    (五)瓶装供应站(点)不得将气瓶流转到气瓶登记单位以外的单位进行充装。

    (六)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和使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流转追溯系统(以下简称平台),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全生命周期进行管理,达到《燃气服务导则》的相关要求。充装单位应将充装前(后)检查情况、相关充装情况等信息上传到平台,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瓶装供应站(点)应将气瓶运输、配送、使用等环节流转信息通过追溯系统上传市级信息监管平台。

    四、安全管理

    (一)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经营者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各类安全操作规程。

    (二)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经营者应按规定对充装单位内设施定期巡查、维护、检修和更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三)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经营者应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相关规定配置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经营者有义务向用户宣传液化石油气(二甲醚)的相关安全知识、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五)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六)充装单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储罐的管路系统和附属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紧急切断系统、安全阀、止回阀、防超充装设施等安全附件。

    充装单位防雷和静电接地装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等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测。

    充装单位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及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相关标准。

    (七)瓶装供应站(点)配送人员将居民用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气瓶配送到位后,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将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气瓶软管安装完成,并且检测无漏气后,告知用户方可离开。对商业、集体用户,配送人员应该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装培训,严禁用户到充装单位或瓶装供应站(点)自提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

    瓶装供应站(点)应当每年为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安全检查档案。

    (八)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泄漏、火灾、爆炸或其他事故时,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经营者应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监督管理

    (一)行业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业日常监督和安全监察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经营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充装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并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运输配送应当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运输以及我市末端配送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区县各职能管理部门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依计划组织实施,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的台账,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安全监督工作。

    (四)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经营使用、安全监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确保经营者与广大用户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

    (五)承担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项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气瓶检验报告,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六、附则

    (一)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关于做好城镇燃气用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经信规范〔2023〕4号)同时废止。

    (二)本通知施行后,本通知中涉及的国家标准如有修订、更新的,按照最新有效的国家标准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2024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原文来源:https://oil.in-en.com/html/oil-29750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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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关单位和公众: 为加快推进河北省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规模化整合工作,促进液化石油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快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规模化整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有关单位和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2023年3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联系人:李嘉钰 电 话:0311-87800508 邮 箱:lijiayu@hebmail.gov.cn 附件:1.《加快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规模化整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意见和建议反馈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24日 附件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规模化整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省政府燃气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有序开展河北省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规模化整合(以下简称规模化整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制定方案。各地规模化整合要以汰劣扶优,促进液化石油气企业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目的,结合本地地域大小、城镇规模、用户分布等实际情况,以“一城一企”培育规模化经营企业为方向,科学稳妥制定规模化整合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整合模式、实施路径、时间节点,逐步实施整合。 二、精准把握政策。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规模化整合是省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是规范企业安全运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准确把握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安全优先。通过规模化整合,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灌装场站设置不合理、安全间距不足等不符合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隐患问题,消除非法售(倒)气、充装、使用“黑气瓶”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健全液化石油气配送、安检体系,提高用户用气的安全性、便利性,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规模化整合工作。对于存在不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达不到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须按要求完成整改后方可参与规模化整合。 (三)坚持市场化运作。在安全优先、依法合规、企业自愿、公开公平的前提下,通过企业积极协商,采取兼并、重组等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规模化整合,淘汰一批规模小、实力弱、安全管理能力差的企业,培育一批信誉好、实力强、经营规范、安全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做大做强,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经营。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燃气管理、市场监管和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保证规模化整合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大政策支持。在液化石油气充装站“退城进郊”、增设供应(配送)站建设用地、工程审批等环节,按照有关要求,制定优惠政策,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对已停止经营的企业,行政审批、燃气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主动协助办理相关证照的注销手续。停止经营和整合中淘汰的液化石油气企业充装站,可引导其转改为供应(配送)站参与重组。 (二)加强过程管理。建立风险防控及纠错机制,严防整合工作中以权谋私,妨碍公平竞争,有效防范应对因整合出现群众上访和安全生产事故,确保用气安全和社会稳定。严格市场准入,规模化整合后的企业要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及时公开企业主体变更等事项,并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用户台账,被整合企业原证照须同步注销。 (三)加强企业监管。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气瓶全过程监管,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健全用户信息档案,严格执行“送气即安检”要求,对违法违规行为严管重罚,定期通报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情节严重的依法清出市场。只有一家液化石油气企业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强化监管,引导企业合规经营。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向企业宣讲规模化整合对提升企业效益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意义,解读支持政策,调动企业参与规模化整合的积极性。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解决企业反映的问题,营造公平竞争氛围。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规模化整合的重要意义,凝聚社会共识,保证整合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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