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最大规模垃圾焚烧发电余热长输供热项目落地临空区》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23-08-29
  • 8月16日下午,北京新航城城市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安定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推动安定垃圾焚烧发电厂余热长输供热项目。新航城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城市运营公司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张丹,城市运营公司副总经理周黎,北京安定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张垚,副总经理董知非参会。

    根据协议,双方将以安定垃圾焚烧发电厂余热输送至临空区供热为前期主要目标,发挥双方在各自领域的优势,在打造垃圾焚烧电厂余热利用示范项目、建设零碳示范园区、多种废弃物处理的生态循环和可再生利用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会上,双方还围绕项目规划、实施路径等关键事项展开讨论。

    据了解,安定垃圾焚烧电厂建设规模位居全国前三,日处理垃圾量可达5100吨,通过对电厂余热的梯级利用最大可为临空经济区(礼贤片区)提供420MW(兆瓦)热负荷,可实现100%绿色能源供热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不仅增加了临空区供能安全保障手段,还可以有效解决安置房类居民住宅能源需求品质高、用能单一问题。项目建成后,将成为全国最大规模的垃圾焚烧电厂余热长输供热项目,为垃圾焚烧电厂余热供热项目的推广起到积极的示范效应,同时每年可帮助临空区实现碳排放减少超34万吨。

  • 原文来源:https://newenergy.in-en.com/html/newenergy-2426154.shtml
相关报告
  •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优先纳入绿电交易 》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2-12-02
    • 11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发布。 《指导意见》提出,完善政策支撑。积极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活垃圾小型焚烧试点予以支持,充分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将符合条件的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加大对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的资金支持力度。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优先纳入绿电交易。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推进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是强化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县级地区(含县级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加快补齐短板弱项,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城乡统筹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加快补齐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短板,提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治理能力。 (二)工作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快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建设。综合考虑地域特点、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针对其他垃圾类别,按照“宜烧则烧,宜埋则埋”原则,选择技术适用、经济可行、环保达标的处理方式,有序推进设施建设。 坚持系统谋划、聚焦短板。以市为单位系统谋划辖区内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县域面积较大地区结合实际布局乡镇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充分利用存量处理能力,合理确定新建设施规模,优化设施布局,既要聚焦补上能力短板,又要防范项目盲目建设、无序建设风险。 坚持技术引领、建管并重。加强小型焚烧等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攻关,稳妥有序推进适用于县级地区的焚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工作。加强新上项目质量管理,强化存量项目污染物排放监管,不断提升设施运营管理水平。 坚持城乡统筹、共建共用。立足县级地区实际情况,鼓励按照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或就近处理等模式,推动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以城带乡、共建共用提高县级地区生活垃圾治理水平。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国县级地区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覆盖。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无废城市”建设地区以及其他地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应建尽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通过填埋等手段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到2030年,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供给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技术、商业模式进一步成熟,除少数不具备条件的特殊区域外,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处理需求。 二、强化设施规划布局 (四)开展现状评估。各地要抓紧开展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和焚烧处理设施现状评估工作,全面梳理辖区内生活垃圾产生、收集、清运、处理情况,排查存在的短板弱项和风险隐患,持续推进相关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负责指导,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五)加强项目论证。强化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项目评估论证,综合考虑项目所在地区地域特点、经济发展和人口因素,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清运量、处理需求及预期变化情况、现有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科学安排设施布局,合理确定设施规模,避免超处理需求盲目建设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规划约束。各地方人民政府要抓紧梳理本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需求,及时开展规划编制或修订工作。健全规划动态调整机制,切实做好各类规划衔接工作,确保规划可实施、能落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健全收运和回收利用体系 (七)科学配置分类投放设施。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自然条件、气候特征、经济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及特点等因素,科学构建与末端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方式,并相应配备生活垃圾投放设施,避免出现“先分后混”。鼓励农村地区推行符合农村特点和生活习惯、简便易行的分类方式,厨余垃圾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因地制宜健全收运体系。县级地区要根据辖区地域特点、经济运输半径、垃圾收运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建设收集点、收集站、中转压缩站等设施,配备收运车辆及设备,健全收集运输网络。到2025年底,东部地区实现县级地区收运体系全覆盖,中部地区基本实现县级地区收运体系全覆盖,西部和东北地区有条件的县级地区实现收运体系全覆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负责指导) (九)健全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县级地区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数量、种类等情况,统筹规划建设可回收物集散场地和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推动建设一批技术水平高、示范性强的资源化利用项目。推动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农村环卫清运网络的“两网融合”,加强废旧农膜、农药肥料包装等塑料废弃物回收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分类施策加快提升焚烧处理设施能力 (十)充分发挥存量焚烧处理设施能力。各地要根据现有焚烧处理设施能力、负荷率等因素,在保障运行经济性的前提下,进一步健全与焚烧处理能力相匹配的收运系统,尽可能扩大设施覆盖范围,确保现有设施处理能力得到充分利用。现有焚烧处理设施年负荷率低于70%的县级地区,原则上不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推进规模化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东部等人口密集县级地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达到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要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增长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鼓励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建设城乡一体规模化焚烧处理设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有序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共建共享。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等人口密度较低、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少、不具备单独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可通过与邻近县级地区以跨区域共建共享方式建设焚烧处理设施。各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共建共享要求,协调推动相关项目落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合理规范建设高标准填埋处理设施。西藏、青海、新疆、内蒙古、甘肃等人口密度低、转运距离长、焚烧处理经济性不足的县级地区,且暂不具备与邻近地区共建焚烧设施条件的,可继续使用现有无害化填埋场,或严格论证选址、合理规划建设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开展小型焚烧试点 (十四)推动技术研发攻关。针对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装备存在的烟气处理不达标、运行不稳定等技术瓶颈,形成亟需研发攻关的小型焚烧技术装备清单,组织国内骨干企业和科研院所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开展研发攻关,重点突破适用于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垃圾焚烧需求的100吨级、200吨级小型垃圾焚烧装备,降低建设运维成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选择适宜地区开展试点。以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边境地区为重点,选取人口密度较低、垃圾产生量较少的部分县级地区积极开展小型焚烧试点,重点围绕技术装备、热用途、运营管理模式、相关标准等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对试点地区的小型焚烧设施,各地可在试点期间根据实际确定适用的技术参数和标准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健全标准体系。研究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污染排放特征,提出适用可行的废气、废水、灰渣等污染防治要求。建立健全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建设标准、环保标准以及相关配套技术规范。(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设施建设运行监管 (十七)提升既有设施运行水平。积极推动存量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提标改造,持续提升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逐步推动将生活垃圾收集站、转运站以及焚烧厂内垃圾运输、卸料、贮存等设施进行密闭式改造。加强存量填埋设施规范化运行,补齐渗滤液、填埋气等处置设施短板;规范有序开展到期填埋设施封场治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新上项目建设管理。各地要加强新上生活垃圾焚烧项目质量管理,项目建设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技术措施及工作程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设施运行监管。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提升全流程监管水平,强化污染物排放监管和日常监管,加强对焚烧飞灰处置、填埋设施渗滤液处理的达标监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探索提升设施可持续运营能力 (二十)科学开展固废综合协同处置。推广园区化建设模式,在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建设静脉产业基地,鼓励开展辖区内生活垃圾与农林废弃物、污泥等固体废物协同处置,实现处理能力共用共享,提升项目经济性。对没有焚烧处理能力的县级地区,可在确保稳定处理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推广市场化建设运营模式。推广特许经营等市场化建设运营模式,鼓励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信誉度良好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因地制宜推进垃圾处理整体托管模式,避免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过程中低价中标、以次充好等问题。充分发挥专业企业在项目建设、运营及技术等方面的优势,配合当地主管部门做好进场垃圾量统筹工作,有效提升所在地区的垃圾焚烧处理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探索余热多元化利用。加强垃圾焚烧项目与已布局的工业园区供热、市政供暖、农业用热等衔接联动,丰富余热利用途径,降低设施运营成本。有条件的地区要优先利用生活垃圾和农林废弃物替代化石能源供热供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综合统筹和政策支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指导各地区加强项目谋划和建设工作,生态环境部要指导各地区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监管。省级人民政府对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要把县级地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作为解决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任务,列出责任清单,建立任务台账,层层抓好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完善政策支撑。积极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活垃圾小型焚烧试点予以支持,充分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将符合条件的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加大对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的资金支持力度。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优先纳入绿电交易。指导各地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依法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鼓励结合垃圾分类探索推进差别化收费政策,创新收缴方式,有效提升收缴率。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按15%缴纳的财税优惠政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证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强化要素保障。各地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将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作为重要环境基础设施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依法加快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积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服务,提高项目立项和前期手续办理效率,推动项目顺利建设投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大宣传引导。借助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新媒体等多种平台,加强宣传报道,增强公众环保意识,加快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推广绿色生活消费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保证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基础上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有效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客观认识生活垃圾处理难题,凝聚共识,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财 政 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2年11月14日
  • 《垃圾焚烧发电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19-12-13
    • 摘要: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于电能的需求不断增加,各种新型的发电技术也层出不穷。垃圾焚烧发电是社会发展的一大重要产物,利用垃圾焚烧进行发电能够有效的防止垃圾泛滥,实现垃圾资源的循环无害的利用。但在实际利用垃圾焚烧发电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因此本文主要对我国垃圾焚烧行业发展现状以及效益、特点进行了分析,以及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作了简要分析,并对其未来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现状;发展 前言:伴随我国城市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城市垃圾越来越多,很多城市尤其是经济发达城市面临垃圾围绕城市的困扰。使垃圾处理尤其是垃圾焚烧成为关乎社会稳定和谐的一个重要问题。垃圾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减量化、无害化的利用,通过回收垃圾实现垃圾的再利用价值。在我国中国垃圾处理方法中,焚烧垃圾可以说是十分先进的一种做法,把垃圾焚烧后进行发电是焚烧技术的在运用,它能够彻底无害化的处理垃圾,使垃圾量明显减少,并实现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垃圾给环境带来的影响,有效节约土地资源。 1垃圾焚烧发电发展现状 由于垃圾焚烧技术具有处理效率高、减量化显著、场地选择较容易、无害化较彻底以及可回收余热等优点,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较快发展。据统计,截止到2019年2月,全国在运行中的生活焚烧厂已经突破400,达到了418座,在这之外还有167座在建。超过70%的焚烧厂集中在东部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广东、浙江、江苏和4个直辖市居前四位,合计占全国总量的近60%。投资运行管理日益规范,上海环境集团、中国环境保护公司、杭州锦江集团、中科能源环保、光大国际等一批专业从事垃圾焚烧厂投资、建设、运行的龙头企业已经开始形成。用一下几点概括我国垃圾焚烧发电产业的发展历程: 第一、政策法规日益健全。近年来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支持垃圾焚烧发电的政策措施,为其规范发展奠定了基础。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在2000年5月29日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城建[2000]120号)中提出,在具备经济条件、垃圾热值条件和缺乏卫生填埋场地资源的城市,可发展焚烧处理技术。国家发改委在2006年1月4日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中提出,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0.25元/(kW·h)。环保部发布实施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根据最新发展形势和要求也正在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将对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提出更严格的限定值。 第二、技术发展迅速。我国生活垃圾焚烧技术起步晚,但发展迅速,实现了跳跃式发展。深圳市市政环卫综合处理厂是我国第一个垃圾电厂,于1988年投入运行,主要设备有3×150t/d三菱重工马丁式焚烧炉,3×13t/h双锅筒自然循环锅炉(三菱重工引进),4MW汽轮发电机组(杭州汽轮机厂及杭州发电设备厂产品)。该厂目前运行良好,其中第三台焚烧炉为杭州锅炉厂引进日本三菱重工技术制造的,从而使垃圾焚烧炉这一关键设备实现了国产化,为垃圾电厂在我国的推广应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改进,目前我国垃圾电厂的建设运行管理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三、已投产项目运行收益稳定。垃圾处理费补贴和上网电价收入是垃圾发电厂成本补偿和利润的主要来源。垃圾处理费补贴,是指每处理1t垃圾,政府就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目前,海南是全国垃圾处理费补贴最低的地区,只有50元/t;上海属于比较高的地区,为120元/t。根据测算,一般垃圾处理费补贴在60~80元/t就有赢利空间。另外,国家为扶持可再生能源项目,除保证垃圾发电的电量加上补贴全部收购上网外,还免征增值税、减免所得税。良好的收益保证了垃圾焚烧发电的长期运行,有利于其推广应用。 第四、垃圾焚烧发电发展空间日益增大。根据以往各规划的技术路线和相关政策,我国垃圾处理原则上以卫生填埋为主,以焚烧为辅。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越来越趋于紧张,国内大多数大型城市已无法在市区可行的范围内找到合适的填埋场,而焚烧炉主体设备和整体工艺的国产化使其建设投资大大降低,这些因素将推动垃圾焚烧发电产业迅速发展。 2垃圾焚烧发电的效益及其特点 2.1效益 垃圾焚烧发电的效益首先是垃圾处理,其次才是发电,这才是垃圾电厂具有的显著特点。第一、社会效益。垃圾焚化处理解决了垃圾出路,改善了城市卫生环境,减少了垃圾处理的土地使用面积,减轻了环卫工作的劳动强度,还能变废为宝,为生活和工业提供电力。第二、社会效益。我国经济发电厂的主要经济效益有两部分,①电力销售效益(包括部分回收废金属销售收益)②垃圾处理费收益。垃圾处理费是政府为处理城市垃圾支付的费用。据调查,采用掩埋处理或其他无害处理方式,垃圾处理费用约为180元/吨。这部分垃圾处理费用由政府按垃圾实际处理量支付给垃圾电厂。这样,垃圾发电厂的燃料不但不需支付燃料成本,反而得到政府支付的垃圾处理费。在此基础上进行测算,垃圾电厂的投资效益可以与常规火力发电厂相比。 2.2垃圾焚烧发电的技术特点 (1)焚化锅炉的特点 由于垃圾焚烧炉的燃料为垃圾,垃圾含水分较高,垃圾热值都较低,但有提高的发展趋势,再考虑到设备的价格性能比,这三方面综合,决定了焚烧炉篦必须具有很强的垃圾烘干功能和配置中温中压锅炉。 (2)汽轮机的特点 给予垃圾电厂的特殊性,主要综合考虑垃圾焚烧后烟气中有害成分的腐蚀性,蒸气的温度、压力、参数匹配等因素,垃圾焚烧电厂多选用进汽温度为425℃,压力为4.5Mpa的汽轮发电机组,此时,汽轮机的相对内效率在80%~83%之间。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3)污染控制的特点 控制恶臭气体的措施:垃圾储存仓采用强制通风机抽吸,维持微负压环境,将污染气体预热后鼓入垃圾焚烧炉助燃,并在高温焚烧过程中将恶臭物质分解。尾气净化处理,多采用半干法烟气脱酸与布袋除尘等工艺的组合。 3垃圾发电厂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3.1社会舆论的压力 对城市生活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的技术进行处置,可以实现垃圾的无害减量化以及垃圾资源的综合利用,然而其发展却面临诸多问题。 近年来,随着垃圾发电厂的不断新建,不少城市因垃圾发电厂选址问题面临窘境,尤为突出的“邻避”现象。拟建垃圾发电厂地址周边居民对垃圾焚烧发电厂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身心健康危害和固定资产房产地段的贬值产生深深的忧虑,因而造成了公众群体集体反对的现象,极力反对将垃圾焚烧发电厂建于自家周围。 3.2环境容量的威胁 城市垃圾焚烧会产生多种污染物。目前我国为控制垃圾排放制定的《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仅仅明确规定了10种污染物,主要包括烟尘、CO、SO2、氯化氢、氮氧化物、二恶英、汞等等。 根据我国目前最新的环评标准,所规定的二恶英的最高警戒值是0.6pgTEQ/m3,然而在北京、上海、广州一线城市中,大气中的二恶英监测数据已经逐渐逼近、更有甚至超过这一极限值的。虽然大气环境中的二恶英并不是完全由焚烧发电产生的,但是在大气环境容量整体已经接近饱和的情况下,任何新增加的焚烧厂都会导致人们面临的环境风险增加。全国许多典型城市都面临环境容量的问题,在这些地区,任何新建项目无论其环评结果如何,都将会成为一个潜在污染源,从而威胁到这些典型区域的公众环境健康与安全。 4垃圾焚烧发电的未来发展趋势 (1)大型化 垃圾焚烧技术较为复杂,投资也较高,我国垃圾中可燃成分较低,需要规模效应才能使垃圾焚烧的发电收益能够保障其顺利运营,目前新建垃圾焚烧项目处理规模普遍在全面国产化500t/d以上。 (2)全面国产化 2000年以前,我国垃圾发电关键设备依靠进口,仅配套设备实现了国产化。2000年以后,在多家科研院所及设备制造厂引进、吸收、创新的基础上,我国已基本掌握了适合国情的垃圾发电工艺技术与核心设备,仅少量设备依赖进口。随着国产化进程加快,工程单位投资将逐年减少,这将有力推动垃圾发电产业的发展。 (3)炉排炉与流化床焚烧炉同步发展 国外发达国家的生活垃圾焚烧炉主要采用机械炉排炉,其技术成熟,运行稳定。我国经济实力强的特大城市,垃圾产生量大,对环境要求高,也主要采用进口炉排炉技术。而对于内陆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由于国产流化床焚烧炉的价格优势以及掺烧煤获得的经济收益,仍将具有较大的吸引力。 (4)投资形式多样化 垃圾处理是一个产业,而不是单纯的市政设施,在良好的政策支持和机制体制保障下,各种主体均可参与,可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等多种经营模式。我国在近3年中垃圾焚烧发电发展较快,主要得益于地方城市环保意识的加强,尤其是在经济条件好的城市,地方政府或是采用直接投资、或是采取鼓励拓宽融资渠道的手段来支持垃圾焚烧发电技术的应用。 (5)运行管理专业化 与传统火电相比,垃圾发电运行需要更深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需要特别的管理手段。经过多年发展,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一批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和再生能源公司,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提供从规划、选址到建设、运行的全方位服务。同时,市政管理部门也应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5结语 受土地紧张、垃圾围城因素影响,垃圾焚烧发电已成为我国规模较大城市的一种现实选择。垃圾发电产业在我国起步较晚,我国要在示范运行该产业前提下稳步推进垃圾发电技术发展,进行城市规划建设时,要全面考虑焚烧厂建址,尽可能的将其安排在人口较少地区,引进先进的工艺技术和有实力公司不断规范焚烧厂运作,加大垃圾分类的投入力度,进而减少焚烧厂的投资建设成本,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关于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现状分析及发展建议[J].郭文刚.民营科技.2016(01) [2]垃圾焚烧发电技术进展与应用探讨[J].洪雷,王小文,姬艳梅,梁宝翠.环境卫生工程.2011(03) [3]垃圾焚烧发电过程中的二次污染物控制处理技术[J].钟瑾,朱庚富.污染防治技术.2007(03) [4]生活垃圾焚烧技术现状与发展趋势[J].张益,赵静.建设科技.2009(01) [5]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前景及厂区总布置探讨[J].程刚.低碳世界.2014(19) [6]谈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现状及发展[J].黄生琪,周菊华.应用能源技术.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