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调整一次目录 国家基药政策或有大调整》

  • 来源专题:生物安全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hujm
  • 发布时间:2018-08-03
  • 据知情人士透露,近日,国家卫健委药政司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目前处于相关单位论证并征求意见中,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8月3日12点。

    根据意见稿,完善的内容主要包括动态调整优化目录、切实保障生产供应、全面配备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药费负担、提高质量安全水平等。

    三年调整一次目录

    根据意见稿,将完善基药目录管理机制。优化目录遴选调整程序,原则上三年调整一次。

    对于基药目录的调整,大家很自然会想到扩容,这也是目录从2009版,到2012版,再到2017版都在体现的特点。

    实际上,说了是调整,肯定是有调入和调出的。意见稿提到,优先调入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成本效益比显着等药品,重点调出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可被成本效益比更优的品种所替代等药品。

    此前,据知情人士透露,有关部门针对基药目录调整的问题,组织了一次内部研究会,会议涉及消化、呼吸、感染、神经、心血管、内分泌、肿瘤、血液、儿科等类别。可见,这些类别很有可能是扩容的重点。

    虽然,如今的两保合一、分级诊疗、基层配备使用一定比例非基药等政策,可能对基药目录的作用有所削弱。但是,大家要知道,分级诊疗,关键是基层首诊。能够进入基药目录,意味着获得了基层营销的资格,将有希望为产品的销量带来推动作用。

    报销比例,高于非基药

    意见稿还提到,对临床诊疗用基本药物,经过医保部门的程序之后,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物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药。此外,通过财政全额保障或医保全额报销等方式,选择部分基药向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患者免费提供。

    我国的基本药物制度,自2009年建立实施至今已有9年。近年来,安徽、广东、广西等部分地区,已先行尝试针对部分慢性病人群需求,将基本药物作为公共产品以全额保障的形式向居民免费提供,真正实现基本药物公平可及、人人享有。

    据相关统计,在发达国家70%以上的药品,都是通过报销计划和其它机制由公共机构资助的。例如澳大利亚药品保险补助制度,就覆盖了市场上90%的药品市场。

    近两年,有不少人认为,基药目录在医药市场的重要性似乎不如从前。而对于那些并不一定需要基药身份的产品来说,能够安全呆在医保目录,才是王道。

    除此之外,多数人认为,基药不再强制规定,基层配备一定比例的非基药,将要颠覆以往的各级医疗机构药品竞争格局。

    在笔者看来,一旦基药的医保报销比例比非基药要高,且部分基药在全国范围免费提供,这一系列举措的推动,将给目前的医药市场格局,带来更大的冲击和影响。

  • 原文来源:http://news.bioon.com/article/6725459.html
相关报告
  • 《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支持政策将有重大调整》

    • 来源专题:光电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husisi
    • 发布时间:2020-09-09
    • 去年“大火”,今年趋冷,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正在政策引导下恢复理性。理性之下,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的政策导向就非常值得期待。   近日,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一级巡视员宋秋玲在参加泰达汽车论坛时,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及其路线做了最新表态:纯电动汽车的有力补充,氢燃料电池汽车将重点向重型货车倾斜。同时,她还对氢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奖励)政策也做了最新阐释。   数据显示,2009年以来,中央财政一直采取的是购置补贴的方式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的发展,截至今年7月,我国累计推广燃料电池汽车超过7200辆,建成加氢站约80座,与电动汽车保有量已超过400万辆相比,氢燃料电池汽车甚至还算不上起步阶段,这也表明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仍然面临众多需要攻克的棘手难题。   氢燃料电池汽车的产量数据与业界对其的关注度相距甚远,尤其是在社会资本、车企扎堆炒概念的2019年,氢燃料电池似乎虚火太旺,业界担心也逐渐增多。2019年9月,作为掌管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钱袋子”的财政部最先发声:由于我国燃料电池汽车核心技术和关键零部件技术尚未突破,产业基础设施不足,标准法规缺失,氢气作为能源管理的体系尚未建立等诸多原因,“目前氢燃料电池汽车尚不具备大规模推广应用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氢燃料电池汽车相对于纯电动汽车有续航里程长、动力性能高、燃料加注时间短、环保无污染等优势,是新能源汽车重要路线之一。财政部一直在协同相关部门统筹燃料电池研究,推动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探索布局合理、协同推进的发展新模式。   那么一年后,中央层面对于氢燃料这一新能源汽车分支路线是怎样定调的呢?   路线定位:纯电动汽车的“有力补充”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已达417万辆,其中主要是纯电动汽车。而氢燃料电池汽车截至目前推广数量尚不足万辆,仅有7000余辆,两者的差距可谓非常巨大。作为早期同步给予政策支持,并且现在补贴力度还要高于纯电动汽车的路线,氢燃料电池汽车因为核心技术缺失、关键零部件尚未自主化、产业基础设施不足,以及氢气来源、存储、运输、加注等各环节的成本高企和一些技术难题未能攻破,一直未能实现规模化发展。反观电动汽车,在大街小巷已司空见惯。   但“燃料电池汽车具有独特的技术特点(加注快、续航长、零污染、动力性能好),在合适场景下可作为纯电动汽车的有力补充,”这是宋秋玲的最新表态,也可以看作是财政部对于氢燃料电池技术路线的态度。   从上述表态中我们也可以看出,电动汽车技术路线在当下,乃至未来数年内仍然是新能源汽车主流技术路线,而氢燃料电池汽车的定位将根据其独特的技术特点,在合适场景重点推广示范应用,仅是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的“补充”。   这个表态既肯定了氢燃料电池技术路线,同时也就过去一段时间关于氢燃料电池汽车与纯电动汽车到底谁是终极技术路线的争论给予了定调。 产品定位:重型货车将是重点试点场景客车怎么办? 结合上述“独特的技术特点,在合适场景重点推广示范,”宋秋玲表示,“示范重点推动燃料电池汽车在中重型商用车领域的产业化应用,并向重型货车倾斜。” 实际上,这番表述也是对于氢燃料电池应该在哪个产品体系应用给出了答案:中重型商用车,尤其是重型货车。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车企、电池企业比较热衷的是在公交客车领域推广氢燃料电池,不知这番信号释放会不会影响后续车企的车型设计规划。 动力电池应用分会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今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经公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氢燃料电池汽车申报车型共有197款,其中客车151款、专用车(货车)45款、乘用车1款。可见,目前客车是支撑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推广的主力车型,也是车企、地方政府推广氢燃料电池乃至氢能产业的重点车型,财政部宋秋玲的这番表态,是不是会导致地方政府、车企未来将向“中重型货车”倾斜?新能源客车领域会不会受到影响?还值得观察,尤其是后续财政补贴政策的补贴倾斜怎样?想必是地方政府及产业界非常关注的方向。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在示范推广过程中客车需求量大,而且主力是各级地方政府“出钱”,车企的热衷度要高一些,而专用车(货车)相对来说积极性要小一些,因而“向重型货车倾斜”对产业发展影响几何尚要等待更多氢燃料电池产业政策细则出台。 事实上,对于城市物流、长途运输等交通方式来说,目前来看燃料电池汽车因其技术特性是适应上述市场需求的较优选择,而电动汽车在此领域短板非常多。财政部等部委透露将向这一领域重点倾斜,或是为了避免部分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或企业跟风上马项目,导致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风险增加,造成资源的浪费和中央财政支持的效果打折扣。 同时,基于找准应用场景,可以不断降低燃料电池汽车购置及运营的成本,还方便快速探索有效的商业运营模式。 示范城市标准调整示范城市群将出现 在国家层面对于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的政策支持下,国内各地争相出台了氢燃料电池及氢能产业发展规划或扶持政策。据电池中国网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上海、天津、广州、佛山、济南、武汉、如皋、苏州、成都等全国二十多个城市出台了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政策。其中,有不少是同一省份内多个城市的各自支持政策,且主要向辖内企业给予财政支持。结果导致氢燃料电池产业遍地开花,低质、重复建设大量涌现,资源浪费将不可避免。 “我们这一次的示范,要打破行政区域的限制,在全国范围内以产业链上优秀企业为纽带,这个企业所在地的相关城市进行联合申报。”宋秋玲表示,城市之间明确牵头城市和任务分工,形成产业链条各环节环环相扣、强强联合的态势。 今年4月,财政部联合相关部门印发通知明确提出,调整补贴方式,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我们广泛听取了企业和地方的意见,考虑将当前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调整为支持城市群示范应用,”宋秋玲表示,其目的是推动构建燃料电池汽车完整产业链条,形成布局合理、各有侧重、协同推进的产业发展格局。 据此可以判定,此前业界传言的氢燃料电池汽车“十城千辆”示范将不会发生,取而代之的则是产业链城市群,预计未来国内将会出现几个氢燃料电池示范城市群,每个城市群内不同城市进行产业分工,对各环节进行重点支持。同时这也意味着此前各城市发布的氢能产业规划政策(一般都是针对氢燃料电池整车、电堆、系统等产业链相关环节)将要作出调整,甚至会出现多个城市共同申请示范应用,并对内部进行明确分工。在这种补贴导向指引下,相信未来国内各城市也将形成有特色的氢燃料电池产业群。
  • 《两部委关于保护地大调整前期工作的函》

    • 来源专题: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知识资源中心 |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lifs
    • 发布时间:2020-03-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自然资函〔2020〕71号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过60多年建设,我国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自然保护区范围划定和功能分区不够科学合理,与其他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管控措施针对性操作性不强,各种矛盾冲突尖锐,迫切需要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进行一次优化调整,同时对各类自然保护地进行整合优化。 根据 《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现就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调整前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矛盾冲突,科学界定自然保护区范围,优化功能分区,细化管控措施,加强和改进自然保护区管理,确保重要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评估,合理调整。以生物多样性评估为基础,建立科学评价体系,着眼解决现实矛盾冲突和历史遗留问题,为确定合理的优化调整方案做好准备。 2.应划尽划,应保尽保。保持自然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态廊道连通性,划入与调出相结合,将应该保护的地方都保护起来,谋划新设一批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 3.实事求是,简便易行。不预设自然保护区面积,简化功能分区,采取差别化管控措施,对生态搬迁、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等逐步退出设置过渡期,依法加强产权保护,稳妥推进。 4.统筹协调,做好衔接。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衔接三条控制线划定,与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同步开展,与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协调推进,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二、解决突出问题 做好自然保护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必须坚持强化保护,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好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的现实矛盾冲突和历史遗留问题,主要包括: (一)空间布局亟需完善。我国现有的自然保护区都是基于地方申请设立的,顶层设计不够,生态系统保护不够完善和系统。一些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珍稀瀕危野生动植物原生地尚未纳入自然保护区,特别是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水生生物保护不足,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地内的海洋保护面积占我国管辖海域面积的4%左右,与保护目标仍有明显差距。同时,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交叉重叠,多头管理,多块牌子。一些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设立程序不规范,无法实际落地。 (二)历史遗留问题突出。经初步统计,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就有城市建成区29个(2个位于核心区),建制乡镇建成区 531个(72个位于核心区),人口约400万(核心区约40万人),耕地146万公顷(核心区17.9万公顷),其中永久基本农田92.8万公顷(核心区8.3万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与生态保护红线交叉重叠,原住居民生产生活与保护管理矛盾突出。 (三)现实矛盾冲突尖锐。目前,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就有探矿权1855个,重叠面积约69107平方公里;采矿权782个,重叠面积2421平方公里,矿产资源开发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冲突明显。国家和地方一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高速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建设,自然保护区内原有交通干线道路升级改造、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边境地区各族群众守土守边修筑设施,以及军事设施建设等受到限制。一些自然保护区内航道航运等水域活动,与水生动物活动区域交叉重叠,管理难度加大。 (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待加强。长期以来,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不够准确,核心区和缓冲区管理强度和管理规定基本一致,无明显差异。自然保护区内分区管控措施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未能按不同保护对象、不同保护区类型、不同人类活动实行分区分类科学有效管理。 三、科学调整范围 (一)自然保护区周边生态保护价值高、生物多样性丰富以及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区域,应调入自然保护区范围。 (二)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镇村、矿业权逐步有序退出,一般控制区内的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其中,造成明显影响的逐步有序退出,不造成明显影响的可采取依法依规相应调整一般控制区范围等措施妥善处理。将城市建成区调出自然保护区范围。 (三)经科学评估,可将成片集体人工商品林调出自然保护区范围,但以下情形除外:①重要江河干流源头、两岸;②重要湿地和水库周边;③距离国界线10公里范围内的林地;④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⑤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四)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存在的经济开发区等,可以调出自然保护区范围;自然保护区设立后,违规审批建设的经济开发区等,追究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经科学评估后,根据对生态功能影响,确定是否退出或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其中,占用主要保护对象重要栖息地、繁殖地、迁徙通道以及位于国际重要湿地、世界自然遗产范围内的部分,原则上应退出自然保护区范围。违规审批但尚未建成的,原则上退出自然保护区范围。 (五)国家公园设立后,在相同区域不再保留原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纳入国家公园管理;未划入的经科学评估后,可以保留、撤销,或合并为自然保护区,也可整合设立自然公园,但要严格控制,防止人为降低保护强度和改变保护性质。 (六)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冰川公园、草原公园、沙漠公园、草原风景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自然保护小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交叉重叠时,原则上保留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无明确保护对象、无重要保护价值的省级自然保护区经评估后可转为自然公园。 (七)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经评估论证后可晋升为省级自然保护区;确实无法实际落地、无明确保护对象、无重要保护价值的,可转为自然公园,或不再保留。 (八)自然公园根据资源禀赋和自然特征设立,原森林、湿地、地质、海洋、沙漠公园以及以自然景观为主要保护对象的原风景名胜区经科学评估后转为自然公园。原海洋特别保护区转为海洋自然保护区或海洋自然公园。可在草原、冰川等功能分明、资源禀赋高的区域新设一批自然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纳入自然公园管理。 自然公园名称统一规范为“(风景、森林、湿地、地质、海洋、沙漠、草原、冰川等)自然公园”,做到一个保护地一块牌子。 (九)其他经科学评估后需要调整的情况。 (十)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统筹平衡增减面私,一般应保证省域范围自然保护地面积不减少。如有客观原因导致面积出现较大幅度变化时,应向国务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四、完善功能分区 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由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转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 (一)由于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管控要求基本接近,故一般情况下,将自然保护区原核心区和原缓冲区转为核心保护区,将原实验区转为一般控制区。 (二)自然保护区原实验区内无人为活动且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区域,特别是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分布的关键区域、生态廊道的重要节点、重要自然遗迹等,也应转为核心保护区。 (三)自然保护区原核心区和原缓冲区有以下情况,可调整为一般控制区:自然保护区设立之前就存在的合法水利水电等设施;历史文化名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重要人文景观合法建筑,包括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址遗迹、寺庙、名人故居、纪念馆等有纪念意义的场所。 五、细化管控要求 (一)核心保护区 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但允许开展以下活动: 1 .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等管理活动,经批准的科学研究、资源调查以及必要的科研监测保护和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抢险救援等。 2.因病虫害、外来物种入侵、维持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开展重要生态修复工程、物种重引入、增殖放流、病害动植物清理等人工干预措施。 3.根据保护对象不同实行差别化管控措施: (1)保护对象栖息地、觅食地与人类农业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自然保护区,经科学评估,在不影响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繁衍的前提下,允许当地居民从事正常的生产、生活等活动。保留一定数量的耕地,允许开展耕种、灌溉活动,但应禁止使用有害农 (2)保护对象为水生生物、候鸟的自然保护区,应科学划定航行区域,航行船舶实行合理的限速、限航、低噪音、禁鸣、禁排管理,禁止过驳作业、合理选择航道养护方式,确保保护对象安全。 (3)保护对象为迁徙、洄游、繁育野生动物的自然保护区,在野生动物非栖息季节,可以适度开展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的有限人为活动。 (4)保护对象位于地下的自然遗迹类自然保护区,可以适度开展不影响地下遗迹保护的人为活动。 4.暂时不能搬迁的原住居民,可以有过渡期。过渡期内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情况下,允许修缮生产生活以及供水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 5.已有合法线性基础设施和供水等涉及民生的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以及经批准采取隧道或桥梁等方式(地面或水面无修筑设施)穿越或跨越的线性基础设施,必要的航道基础设施建设、河势控制、河道整治等活动。 6.已依法设立的铀矿矿业权勘查开采;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勘查活动;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地热采矿权不扩大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到期后有序退出;其他矿业权停止勘查开采活动。 7.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通视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工作;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在未定界地区开展旨在加强管控和反蚕食斗争的各种活动。 (二)一般控制区 除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 2.零星的原住居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允许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 3.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和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风险监测、灾害防治活动。 4.经依法批准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 5.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6.适度的参观旅游及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 7.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和维护。 8.战略性矿产资源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在不扩大生产区域范围,以及矿泉水、地热采矿权在不扩大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条件下,继续开采活动;其他矿业权停止勘查开采活动。 9.确实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项目及重大军事演训活动。 六、加强组织领导 自然保护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任务重、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省(区、市)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科学态度,严密组织实施,做到应保尽保,应划尽划,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地管理。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应会同生态环境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指导监督,督促地方抓紧编制形成自然保护区调整预案,推动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调整预案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联合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