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科技部办公厅2月12日印发调整2020年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后,北京、广东、山东、内蒙、河北等省市陆续结合本省市实际调整了本地科技计划执行和验收期限。
山东:调整2020年度省科技计划管理工作
对于实施期已结束,准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项目,相关材料提交时间由原来的3个月延长至6个月。已提交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项目,开展后续工作的时间视情况顺延。对于实施期结束时间在2020年12月底前的在研项目,项目实施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此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任务的,可启动项目绩效评价和结题审计工作,提交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项目研究人员在申请新项目时,限项时间按原任务书实施期结束时间为准。如核心研究团队身处疫区或直接投入疫情防控诊治一线、关键任务实施受到疫情严重影响,需要进一步延长实施周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于实施期结束时间不在上述范围的在研项目,如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延期申请。
内蒙:调整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和验收期限
对于实施期结束时间在2020年12月底前的在研项目,实施期自动延长6个月,此事项无需项目承担单位单独申请。在此期间承担单位完成项目任务的,视疫情防控实际,适时启动验收工作,提交验收材料。相关研究人员在申请新项目时,限项时间按原任务书实施期结束时间为准。
如核心研究团队身处疫区或直接投入疫情防控诊治一线、项目实施受到疫情严重影响需要进一步延长实施周期,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延期申请。
对于实施期结束时间不在上述时间范围的在研项目,如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延期申请。
受疫情影响,对于实施期已结束正在准备验收材料的项目,验收期延长至任务实施期结束后9个月内。已提交验收材料的项目,科技厅将视情况顺延后续工作的时间。相关研究人员在申请新项目时,限项时间按原任务书实施期结束时间为准。
河北:放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和验收期限
在研项目的执行期、待验收项目的验收期统一延长3个月,延期事项无需项目承担单位单独申请,逾期未验收项目的验收时间不再顺延,项目状态的计算时间为2020年2月1日。如项目达到验收条件,可申请提前验收。确需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商归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方式组织验收,验收申请材料、验收证书均通过项目管理平台在线提交、审核,纸质材料待疫情结束后按程序报送。
延长2020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间。2020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础研究专项除外)网上申报截止时间延后至2020年4月8日,归口管理部门网上推荐截止时间延后至2020年4月15日。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软科学研究专项试行“无纸化”申报;其他项目纸质申报材料报送时间延后至2020年4月20日。基础研究专项网上申报截止时间延后至2020年3月20日,单位审核截止时间延后至2020年3月26日。
广东:优化科技项目过程管理
实现科技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省科技厅相关业务部门按照便利化原则及时办理和反馈结果,确需纸质材料的可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疫情期间,重大项目启动会、论证会可采用视频方式召开;对受疫情影响且完成时间在2019年12月后的在研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审核,验收时间可按延期六个月执行,项目延期不影响其承担单位及项目参与人员的诚信记录;对确需组织验收的项目,利用互联网技术采取无纸化形式开展验收或委托项目主管单位直接验收;优化项目中期评估方式,加快拨付疫情期间立项项目科研经费。
北京:放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执行和验收期限
对于实施期结束时间在2020年12月底前的在研项目(课题),实施期自动延长6个月,此延期事项无需承担单位单独申请。在此期间承担单位完成项目(课题)任务的,可立即启动验收和审计工作,提交验收材料。相关研究人员在申请新项目(课题)时,限项时间按原任务书实施期结束时间为准。
如核心研究团队身处疫区或直接投入疫情防控诊治一线、项目(课题)实施受到疫情严重影响需要进一步延长实施周期,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主管处室提出申请。
对于实施期结束时间不在上述时间范围的在研项目(课题),如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延期申请。
对于实施期已结束正在准备验收材料的项目(课题),验收期由3个月延长为6个月。已提交验收材料的项目(课题),主管处室组织开展后续工作的时间可在以上时间段内视情况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