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十四五”规划中的储能应用建议》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19-07-25
  • 2017年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到“十三五”期间,储能行业处于商业化发展初期;而在“十四五”期间,储能项目广泛应用将成为能源领域经济新增长点,储能行业进入规模化发展阶段。曾鸣对我国能源与电力“十四五”规划提出了需要配置储能的相关建议。

    “十四五”我国电力特点:负荷峰谷差持续加大

    我国“十四五”期间电力平衡情况是当前业界十分关切、具有一定争议的话题。国网能源研究院初步测算,预计“十四五”期间全社会用电量增长率为4%—5%,电力弹性系数小于1,电力负荷峰谷差持续加大,冬季采暖范围扩大导致冬季用电峰值上升较快,夏季日负荷双峰特征更加明显。国网能源研究院院长张运洲分析,一方面,受第二产业用电比重稳步下降、第三产业和居民用电占比逐年提高影响,国家电网经营区域最大负荷增速将高于用电量增速,预测2025年达到13.3亿千瓦,年均增速5.5%,高于用电量增速约1个百分点。最大日峰谷差率预计将增至35%,最大日峰谷差达到4亿千瓦,电力系统调峰压力进一步增大。“另一方面,东中部地区夏季日负荷更多地呈现双峰特征,增加了电力平衡的难度。尤其是晚高峰期间光伏出力几乎为0,电力晚高峰平衡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据国网能源研究院初步测算,如果仅考虑已明确的“十四五”期间投产电源和跨区输电通道,2025年国网公司经营区东中部地区高峰时段电力供应能力明显不足,其中,华北受端、华东、华中等地区的电力缺口将分别达到2400万、3400万和2800万千瓦。需要多措并举,包括增加有效电源、跨区调剂以及加大需求侧响应力度等手段保证电力供应。

    我国能源与电力“十四五”规划应考虑的

    储能应用相关建议

    (曾鸣 华北电力大学)

    开展综合能源服务

    当前我国以单一系统纵向延伸为主的传统能源系统发展模式已不能满足能源革命战略在提高能源效率、保障能源安全、促进新能源消纳和推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亟须通过构建综合能源系统打通电、热、气多种能源子系统间的技术壁垒、体制壁垒和市场壁垒,促进多种能源互补互济和多系统协调优化,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基础上推动能效提升和新能源消纳。因此,如何围绕“两高三低”目标,即实现系统综合能效的提高、系统运行可靠性的提高、用户用能成本的降低、系统碳排放的降低和系统其他污染物排放的降低,合理规划建设与运行综合能源系统、开展综合能源服务是能源与电力“十四五”规划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建议“十四五”期间进一步推进源端基地及终端消费综合能源系统规划建设,利用先进的物理信息技术和创新管理模式,配置冷热电三联供、电制氢、储能等能源转换与储存设备,推进以电为核心的多能源系统之间的协调规划、优化运行、协同管理、交互响应和互补互济,并建立多异质能源之间的价值转换媒介,形成统一的市场价值衡量标准,促进西部可再生能源基地的电力外送与就地转化利用,以及中东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同时建议推动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等国有供电企业将综合能源服务作为主营业务之一,向综合能源服务商转型,通过PPP、BOT、BT等模式引入其他主体、资本共同开展综合能源服务相关业务,以信息共享、技术共享、价值共享的方式实现综合能源服务快速、有效落地。

    综合利用退役火电机组

    随着能源结构的调整与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发展,“十四五”期间煤电机组生存空间将持续被压缩,供给侧改革任务艰巨,一大批火电机组面临退役。因此,如何妥善处理退役火电、有效利用退役机组设备与厂址是能源与电力“十四五”规划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建议“十四五”期间推进通过退役火电机组技术改造与原有厂址再建开展综合能源供应的方式来解决火电机组退役问题。鼓励落后产能小火电机组开展低热值煤综合利用发电技术改造、生物质发电技术改造以及燃煤耦合生物质发电技术改造,增加不需要调峰调频调压等配套调节措施的优质可再生能源供应,促进煤电的低碳清洁发展;鼓励在靠近负荷区域的退役火电原厂址上新建包括分布式冷热电三联供燃气机组、分布式光伏、储能、电制氢等在内的综合能源系统,为用户提供电、热、气、冷等多种能源的综合供应。

    激发用户侧可再生能源电力使用

    当前我国用户侧可再生能源电力使用需求较低、负荷灵活响应可再生能源出力波动的潜力未被充分挖掘,可再生能源电力供需难以匹配是造成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消纳困难的关键原因。随着发电侧的补贴退坡和平价上网,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主的可再生能源全额消纳需要考虑面对用户的直接供应,一方面发电侧应在现有西北可再生能源基地远距离输送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中东部负荷中心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另一方面用户侧应着力培养负荷调节灵活、用电模式匹配的绿色电力消费用户,实现可再生能源供需平衡。因此,如何激发用户侧可再生能源电力使用需求、实现非水可再生能源直接面对用户供应,是能源与电力“十四五”规划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建议“十四五”期间将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重点由长期以来的供应侧法律政策支持逐渐转向需求侧,将现阶段发电侧补贴模式改为用户侧补贴,以激发用户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积极性,鼓励用户通过技术改造、配置储能、分布式电源等方式实现对可再生能源出力的灵活响应与直接消纳。建议用户侧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由容量电价补贴和电量电价补贴两部分构成,其中,容量电价补贴按照用户承诺全部使用可再生能源、且可随可再生能源出力情况灵活调节的负荷水平按月或一次性补贴,电量电价补贴按照用户实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进行补贴。

    充分发挥需求响应资源作用

    当前国际上许多国家已从能源战略高度将需求响应资源置于与发电侧资源同等甚至优先的地位,需求侧弹性负荷、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储能等资源可通过对价格信号的响应实现削峰填谷、追踪可再生能源出力、为系统提供调频辅助服务等功能,与供应侧深度调峰、配置储能等系统调节方式相比成本更低、效果更好,如与热电厂加装电蓄热锅炉相比,化工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参与需求响应可节约调峰成本约0.05元/千瓦时。我国虽于2012年开始开展了一系列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十三五”电力规划中也有提到大力提高电力需求侧响应能力,但由于目前市场价格激励机制尚未健全,需求响应方面的实质性工作并不多,实施效果也并不尽如人意,需求响应资源价值需在“十四五”期间进一步挖掘。因此,如何充分发挥需求响应资源在提升系统可靠性、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方面的应有作用,是能源与电力“十四五”规划需重点考虑的问题。

    建议“十四五”期间从加快构建市场化电价机制、建设以需求侧为重点的泛在电力物联网两个方面支持需求响应资源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加快电力现货市场与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步伐,以可反映电力供需情况的实时电价信号激发需求响应资源潜力;另一方面,通过广泛部署用户信息、电网信息与发电信息等数据采集终端,建设泛在电力物联网,打破源—网—荷—储数据壁垒,整合系统运行、市场交易和用户用电数据,提高需求侧大数据分析能力,实现需求响应资源的智能调控。

相关报告
  • 《地方“十四五”规划建议瞄准新能源,风光储氢备受期待》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1-01-05
    • 近日,各地陆续发布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光伏、风电、氢能、新能源汽车均成为“高频词汇”。地方“十四五”规划建议聚焦新能源,正在为能源行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主基调。 在业内看来,地方政府对新能源产业的支持,与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承诺密切相关。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秦海岩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以风电、光伏为首的可再生能源是实现碳中和目标的主力军,在能源转型期间必将担当大任。他表示,“未来,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将只有下限,没有上限。” 地方规划聚焦新能源 在地方发布的规划建议中,以技术和机制创新推动新能源发展成为重点。其中,北京市提出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壮大绿色节能、清洁环保等产业,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同时创建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海南省则旨在建设清洁能源岛,大力推进产业、能源和交通运输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大幅提高可再生能源比重。 与此同时,可再生能源的消纳继续成为各省关注的焦点。作为“三北地区”重要省份的黑龙江,明确表示优化电力生产和输送通道布局,提高新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争取建设以该省为起点的特高压电力外送通道,实现500千伏电网市(地)全覆盖、220千伏电网县(市)全覆盖,完善电网网架结构。云南省也提出,加快布局绿色智能电网、能源互联网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源网荷”一体化建设,促进能源就地消纳,完善能源产供销储体系。 此外,山东、陕西、辽宁、广西、吉林等多省份明确对氢能等新兴产业的支持。山东省指出,要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氢能,拓展外电入鲁通道,稳步推动核电、海上风电项目建设,完善油气储输网络;陕西省提出加快陕北风光储氢多能融合示范基地建设,高水平建设榆林国家级能源革命创新示范区和延安综合能源基地;吉林省则明确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氢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 “在中央‘3060目标’的背景下,近期出台的地方规划建议都显示了各地支持新能源发展的热情,将给光伏等新能源发展带来很大的机遇。”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刘译阳认为,未来,地方政府需要进一步科学规划,并通过政策机制的保障以及在新能源并网方面予以支持来推动新能源更好地发展。他表示,地方政府要把一些痛点、难点解决掉,比如光伏用地政策,“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是横亘在光伏行业发展面前的重要的拦路虎,也是造成光伏非技术成本比例不断提高的重要因素,建议地方政府对光伏用地政策进行明确,并尽可能降低光伏的土地使用成本。” 在秦海岩看来,“十四五”时期,要向地方、行业明确传导压力、传导任务,明确地方和重点行业的达峰目标、路线图、行动方案和配套措施。他强调,应将配额制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并逐年提高消纳权重。建议参照节能减排指标考核办法,把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指标与节能减排指标进行强挂钩,并纳入地方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地方应将配额制层层分解到县市级政府。 风光储氢前景受期待 从我国长远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到近期地方提出的“十四五”规划建议,都被业内视为新能源发展的重大机遇,风、光、储、氢等行业发展前景备受期待。在风电领域,秦海岩表示,“根据清华大学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的研究成果《中国低碳发展战略与转型路径研究》,为实现碳中和目标,‘十四五’时期需新增风电装机2.5亿千瓦,这是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最低要求。” 秦海岩告诉记者,当前我国已具备实现新增风电装机2.5亿千瓦的条件,中国风电技术可开发量超过55亿千瓦,技术开发量不存在“天花板”;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接入电网技术经济可行、实践经验成熟,因此并网技术问题不构成对“十四五”新增风电装机目标的制约;此外,我国风电产业基础足以支撑上述“十四五”新增装机目标。 对于光伏行业,刘译阳告诉记者,“按照‘碳达峰’目标测算,‘十四五’期间,每年光伏新增装机应达到70GW左右,‘十五五’期间应达到100GW左右,才能满足到2030年达峰的要求和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比达到25%的目标,而历史上最高年装机量为53GW,所以未来光伏增长空间将十分明显。” 随着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进一步发展,同时随着储能成本的下降和氢能产业的发展成熟,未来可再生能源与储能和氢能的融合也成为发展趋势。中国石化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产业发展研究所所长刘潇潇认为,当前,风电、光伏技术的进步已推动了成本的大幅下降,而智慧能源也跨入了实践阶段,为未来更长期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中长期来看,随着新能源行业瓶颈的破解,我国将进入新能源大幅替代化石能源阶段,未来将需要可再生能源制氢、储能等技术来发挥更大的作用。 在刘译阳看来,目前“光伏+储能”已经成为发展趋势,随着电化学储能发展规模的扩大、成本的降低和应用场景的增多,预计在“十四五”末期,成本进一步下降并与储能发展相结合的光伏,将不仅在发电价格方面,还可以在发电质量方面与传统能源媲美。他同时表示,随着氢作为储能介质的成熟,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制氢将成为未来能源发展的解决方案。 转型加速助力“碳中和” 从更长远的视角来看,我国向世界作出的“碳中和”承诺,将是我国未来能源转型最核心的任务。秦海岩向记者表示,实现“3060”目标,不仅是一个环境治理问题,也是未来中国向绿色发展转型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关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国担当的政治问题。 秦海岩进一步表示,为实现该目标,需要国家立刻围绕电力、建筑、工业、交通等行业展开具体行动,一方面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电气化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快速、大规模地推广低碳能源和脱碳技术,构建规模更大、更清洁化的电力系统。他指出,随着能源转型进入快车道,各方应形成新的认识,以新思维看待可再生能源产业。 为推动可再生能源在“碳中和”目标实现的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秦海岩表示,应建立稳定持续的绿色电力消费市场。通过政策引导和舆论宣传,激活绿色消费市场,并通过消费侧带动绿色能源生产,是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保持稳定增长的动力源泉。还需建设100%绿色能源消费城市试点。结合“能源双控”“绿色制造”“绿色金融”等现有机制,打造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社区等。 为此,秦海岩建议,在工信部领导下制定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在全国推广绿色产品标签认证,建立绿色信用体系,给予绿色产业和企业适当的荣誉和税收优惠等政策。结合国家提出的《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倡导全社会使用绿色电力。推行绿色电力消费标识,参考能效标识,引导和帮助消费者选择使用绿色电力生产的产品,对购买具有绿色电力消费标识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贴。 “实现‘碳中和’的手段无外乎三条——提高能效、能源结构调整和增加碳汇。”刘潇潇表示,“在2060‘碳中和’目标召唤之下,开启‘十四五’能源转型发展大幕的关键在于‘两个统筹、三项布局’,即统筹好经济发展和转型之间的关系,统筹好各个能源品种之间的关系;做好需求侧改革布局,技术攻关布局和市场机制建设布局。”
  • 《储能被列入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编制规划》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0-05-07
    •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有关事项》指出,优先开发当地分散式和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资源,大力推进分布式可再生电力、热力、燃气等在用户侧直接就近利用,结合储能、氢能等新技术,提升可再生能源在区域能源供应中的比重;在电源侧研究水电扩机改造、抽水蓄能等储能设施建设、火电灵活性改造等措施,提升系统调峰能力。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新能〔2020〕29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   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是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的重要举措。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是“十四五”时期指导可再生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指南,对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优化可再生能源产业布局、实现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紧紧围绕“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科学提出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任务、重大工程、创新方式和保障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持续降低成本、扩大规模、优化布局、提质增效,实现高比例、高质量发展,为推动“十四五”期间可再生能源成为能源消费增量主体,实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20%的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认真落实规划编制的重点任务   (一)突出市场化低成本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战略。“十四五”是推动能源转型和绿色发展的重要窗口期,也是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全面实现无补贴平价上网的关键时期。要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成本竞争优势,坚持市场化方向,优先发展、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应统筹可再生能源开发总体布局和整体优化利用,各地区应将优先开发利用本地可再生能源作为本地区能源规划和能源开发建设的首要原则,能源消费市场规模大且本地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空间有限的地区,应积极接纳区域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   (二)系统评估各类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条件。全面梳理本地区水电(含抽水蓄能,下同)、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布局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关系,系统分析生态、环保、林业、草原、文旅、军事等影响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的土地制约因素,研究提出各类可再生能源可开发空间。结合各类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趋势,深入评估本地区各类可再生能源开发潜力及分布。同时,考虑我国能源革命战略实施及未来可再生能源仍将大规模发展的需要,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协调,为可再生能源中长期战略发展预留开发空间。   (三)科学论证“十四五”各类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全面评估可再生能源“十三五”规划实施进展情况,总结规划实施成效和面临的问题。围绕国家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目标要求,认真分析本地区各类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条件和特点,综合考虑技术进步、发展经济性、电网消纳和送出、创新发展及系统优化等因素,统筹研究提出“十四五”时期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水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各类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可再生能源受入地区还应研究提出“十四五”时期从外部受入可再生能源的目标。在此基础上,明确本地区可再生能源电力、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以及可再生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的比重,并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纳入本地区能源“十四五”规划。   (四)认真研究“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主要任务和重大项目布局。优先开发当地分散式和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资源,大力推进分布式可再生电力、热力、燃气等在用户侧直接就近利用,结合储能、氢能等新技术,提升可再生能源在区域能源供应中的比重。在做好送受端衔接和落实消纳市场的前提下,通过提升既有通道输电能力和新建外送通道等措施,推进西部和北部地区可再生能源基地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资源配置范围。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供热等非电利用,因地制宜推动生物质、地热能、太阳能等非电利用方式,显著提升可再生能源在北方地区清洁取暖中的比重,推动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在我国能源转型中发挥更大作用。结合国家能源电力体制改革,完善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机制和市场环境,创新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式,推动可再生能源与相关技术和产业融合发展的新模式、新业态。在此基础上,科学提出本地区“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任务和重大项目布局。   (五)统筹做好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纳和跨省区输送。把落实好消纳市场作为可再生能源开发规划的重要前提,把提升可再生能源本地消纳能力、扩大可再生能源跨省区资源配置规模作为促进“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举措。在电源侧研究水电扩机改造、抽水蓄能等储能设施建设、火电灵活性改造等措施,提升系统调峰能力。在电网侧研究完善省内和区域电网主网架,提升跨区域电网输送能力,优化调度运行机制,为可再生能源和化石能源互济调配提供资源优化配置平台。在用户侧结合新型用电领域(电动车、电供暖等)、电力需求侧响应、综合能源服务等用能新模式新业态,充分发挥需求侧灵活性,研究挖掘可再生能源消纳空间。   (六)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技术装备和产业体系建设。围绕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和服务体系配套等方面,研究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的举措。深入研究“十四五”及中长期各类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趋势,相关技术融合及产业融合发展趋势。以技术进步为核心,着力提升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能力,重点突破一批关键“卡脖子”技术问题,研究建立机构、企业和高校等共同构成的多层次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模式,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   (七)研究提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研究健全政策统筹衔接机制,加强可再生能源与土地、环保、林业等政策的衔接协调,建立多规合一的统筹规划体系。研究完善目标考核机制,落实可再生能源目标责任主体和考核机制,建立中长期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动态评估和实施监管机制。研究完善市场推进机制,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建立主体多元、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体系。研究完善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建立涵盖规划实施、质量监督、信用管理等方面的动态评价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三、工作组织   (一)完善工作机制。国家能源局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牵头编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气象局风能太阳能资源中心、国家地热能中心、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及相关行业协会、开发企业做好配合工作。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组织本地区相关部门及企业参与规划编制工作。   (二)做好规划衔接。要按照规划编制工作统一部署,做好可再生能源规划与综合能源规划、各分领域能源规划,省级可再生能源规划与国家可再生能源规划,可再生能源规划与环保、交通等相关规划之间的衔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等技术单位在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过程中,及时做好沟通对接和技术服务,协助做好国家与地方规划的衔接。   (三)广泛征求意见。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对规划方案进行科学论证。要通过专题研讨、座谈研讨、专家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确保规划研究论证充分。   四、进度安排   (一)国家可再生能源规划编制   2020年4月上旬前,完成规划研究报告初稿。   2020年6月底前,结合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规划研究成果,完成国家规划和地方规划的初步衔接。结合国家综合能源规划和分领域能源规划进展情况,完成可再生能源规划和相关能源规划的初步衔接。完成规划研究报告中间稿,通过座谈研讨等方式,听取吸收相关方意见,并持续论证完善。   2020年9月底前,持续做好国家可再生能源规划与地方规划、国家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完成《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研究》报告,我局相关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进一步完善后正式报送我局。   2020年11月底前,完成《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向相关方正式征求意见。   2021年3月底前,形成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送审稿)》,经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上报或印发。   (二)省级可再生能源规划编制   2020年4月中旬前,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在已有规划研究工作基础上,组织开展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研究工作,提出可再生能源“十四五”发展初步思路,主要包括发展基础、总体思路、规划目标、主要任务、重大工程、保障措施,以及希望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规划的重大项目、工程示范和创新机制等建议,并于4月20日前将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十四五”发展初步思路提交我局。   2020年5月底前,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编制工作要求,完成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规划初稿,并于5月底前提交我局。   2020年11月底前,配合我局做好省级可再生能源规划衔接工作。   2020年12月底前,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总体要求、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和其他规划内容的衔接情况,修改完善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并将正式稿报送我局。   各地区和相关单位请按照要求尽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国家能源局将根据进度安排和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协调推进规划编制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