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吉宁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 审议并原则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草案)》》

  • 来源专题:大气污染防治
  • 编译者: APC
  • 发布时间:2016-11-06
  • 11月2日,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草案)》。

    会议指出,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不仅是《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案的要求,也是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进一步深化环评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是优化环评管理、将重点聚焦到环境影响较大项目上的需要,是指导和规范地方环保部门备案工作的需要。

    会议认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编制原则是国家统一框架和系统,地方负责实施;建设单位自行填报,政府信息公开;简化备案程序内容,缩短办理时间。《办法(草案)》重点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制度设计、责任主体、备案流程、违规处罚、诚信机制、公众监督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说明。会议决定,《办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以环境保护部部令形式发布施行。

    环境保护部纪检组长周英、副部长翟青、核安全总工程师刘华出席会议。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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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大气污染防治
    • 编译者:APC
    • 发布时间:2017-11-10
    •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11月6日在京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会议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实施排污许可制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办法》作为推动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基础性文件,十分重要,要对各项规定进行深入研究、周密考虑、审慎处理,并加快推动出台实施。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让排污单位充分认识到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办法》实施取得良好效果。   会议强调,《办法》的后续修改完善,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根据国家和地方标准,准确确定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排污许可证作为政府和排污单位之间的契约,要明确告知排污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促进排污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满足法律和标准要求;合法依规做好行业清理,暂时不具备排污许可申请条件的企业也要纳入监管范围,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相衔接,排污许可证核发主体主要在省、市两级;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确保各项处罚手段运用得当,推动排污许可制有效实施和严格监管;以及进一步细化延续和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明确企业自动在线监测的法律义务,明确全国排污许可信息平台建设和维护责任。   会议指出,要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出台,进一步夯实排污许可制实施的法律责任。细化各项规定,做好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企事业单位排污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等相关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形成相互支撑的强化污染者责任管控体系。   会议强调,实施排污许可制对实现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落实重点地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要服务好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检查处罚力度,加大对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力度,为中心任务的完成提供有力支撑。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黄润秋、翟青、赵英民、刘华,纪检组长吴海英出席会议。   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 《环境保护部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 来源专题:农业立体污染防治
    • 编译者:金慧敏
    • 发布时间:2017-02-23
    • 环境保护部1月18日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包括7个部分,总则、各方责任、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及附则。本次试行的办法在原有征求意见稿维持“谁污染,谁治理” 的基础上,增加“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的内容,对疑似污染地块的各方责任进行了细化。办法明确,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对具有高风险的污染地块优先开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对污染地块和疑似污染地块进行了定义,疑似污染地块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办法规定的具体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开展土壤环境调查。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判别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对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范围和深度。   二是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对污染地块,开展风险等级划分;在土壤环境详细调查基础上,结合土地具体用途,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水平,为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开展风险管控。对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块,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实行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如防止污染地块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扩散,降低危害风险。   四是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对于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措施的污染地块,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加强二次污染防治。   五是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明确规定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