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氢气5元/公斤,氢车2.5元/公里补贴!广东广州再发氢能新政》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 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05-22
  •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5月16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动
    氢能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意见的公告,其中指出:对
    加氢站
    终端售价2024年底前低于30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5年底前低于28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6年底前低于26元/公斤的,市级财政按照氢气实际销售量5元/公斤的标准奖励给加氢站,每站每年补贴不超过150万元。对轻型
    氢燃料电池
    车辆(总质量小于4.5吨)、中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小于12吨)、重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12吨及以上)三种车型,在每个自然年内行驶里程最高按0.5元/公里、1.0元/公里、2.5元/公里予以运营补贴,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计算。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意见的公告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草拟了《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示时间
    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15日。
    二、提交意见方式
    (一)电子邮件:liuxuemin@gz.gov.cn。
    (二)邮寄: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相关要求
    请于2024年6月15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我委,提出的意见需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并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以便联系确认。
    特此公告。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6日
    附件:
    关于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发展战略,积极构建我市氢能产业体系,支持氢能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广东省加快氢能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统筹中央、省和市级财政资金,市级财政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和全市氢能产业发展需要,按照每年一定规模安排氢能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本市加氢站建设、氢能供应、氢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氢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及氢能多元化示范应用等方面。(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提升氢气供应能力
    鼓励氢能企业积极探索集中采购、带量采购及与氢气供应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等形式,有效降低氢气采购成本。(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加快推进全市氢气规模化生产项目建设,积极引导制氢企业以有竞争力的氢气资源参与全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允许在化工园区外建设电解水、生物质气化与裂解、天然气重整等制氢项目,发电厂利用低谷时段富余发电能力电解水制氢项目和富余蒸汽热解制氢项目,且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化工企业制氢项目,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三、支持加氢站建设
    市级财政对“十四五”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日加氢能力(按照压缩机每日工作12小时小时的加气能力计算)500公斤及以上加氢站给予建设补贴。其中,属于油(气)氢合建站、制氢加氢一体化综合能源补给站的,每站补贴100万元;属于其余固定式加氢站的,每站补贴50万元。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对加氢站建设给予补贴,省、市、区各级财政补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站,且不超过加氢站固定资产投资50%。(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四、支持加氢站运营
    对于数据接入国家及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信息化平台的加氢站予以运营补贴。对加氢站终端售价2024年底前低于30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5年底前低于28元/公斤的、终端售价2026年底前低于26元/公斤的,市级财政按照氢气实际销售量5元/公斤的标准奖励给加氢站,每站每年补贴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五、加强核心技术攻关
    支持氢能产业企业承担科技部组织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对通过广州市申报进入最后一轮答辩环节但未获国家立项的项目予以“递补支持”,每个项目定额支持100万元。支持氢能产业“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和领军企业聚焦产业发展痛点,链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各类科技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联合体,联动行业上下游产学研用力量开展跨领域协作,攻克关键技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六、推动关键零部件产业化
    对为广州获得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考核“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积分的企业给予市级财政资金奖励,参照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原则上每1积分奖励5万元,每个企业同类产品获得中央、省级、市级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
    七、推动规模化应用
    对满足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要求的前1万辆车辆(2021年8月13日后在广东城市群内登记上牌的车辆,2021年8月13日前登记上牌的车辆按此前国家和省相关要求执行),数据已接入国家及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信息化平台,且不少于5项关键零部件在示范城市群内制造,按照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补贴3000元/千瓦(单车补贴最大功率不超过110千瓦,最小功率不低于50千瓦)。中央、省、市级奖励资金按照1:1:1比例安排。对完成全省推广目标后的补贴标准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
    八、支持产业集群发展
    鼓励氢燃料电池系统生产企业或整车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燃料电池国产关键零部件工程化验证应用。对通过项目评审的创新联合体,每个补助资金2000万元,并支持创新联合体产品在本市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
    九、支持制造业项目落地
    对氢能产业重大制造业项目,立项投资额和在“十四五”期间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本市制造业项目,按项目启动建设后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给予资金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对立项投资额和在“十四五”期间总投资1亿—10亿元的本市制造业项目,按项目启动建设后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给予资金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推动首台套应用
    及时调整《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氢能产业首台(套)项目,不超过首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套,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台,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批。市级财政对于获得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与推广奖励的国家级和省级目录产品项目,按1:1比例按“免申即享”方式给予配套奖励。经认定实现国产替代的装备产品产品的前20台(套/批次),在首次实现销售起3年内,按不超过销售额3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一、支持车辆示范运营
    按照对于数据接入国家及省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信息化平台的轻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小于4.5吨)、中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小于12吨)、重型氢燃料电池车辆(总质量12吨及以上)三种车型,在每个自然年内行驶里程最高按0.5元/公里、1.0元/公里、2.5元/公里予以运营补贴,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计算。上述四种车型每年每车最高补贴额分别为2万元、4万元、10万元。本政策有效期内该项补贴总额不超过5亿元,每年根据年度申报数量、当年剩余额度动态调整每公里补贴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二、实施交通绿色替代
    鼓励本市新增和更新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环卫作业车、物流运输车使用氢燃料电池汽车。各行政主管部门支持企业在环卫、混凝土、渣土、冷链物流、综合货运等领域优先使用氢燃料电池车辆。市、区政府及国有企业投资的建筑工程项目或物流项目应将氢燃料电池建筑废弃物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和物流运输车辆参与运输作业比例要求纳入招标文件予以支持。鼓励通过融资租赁、汽车租赁等形式提升氢燃料电池汽车使用比例。(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政府,广州环保投资集团)
    十三、优化车辆通行环境
    氢燃料电池建筑废弃物运输车应用于非重点工程时,由各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可纳入重点工程余泥运输绿色通道工作机制,经批准后可在10:00至16:00按规定线路实施建筑余泥排放与运输,由交警部门对相关车辆予以备案。(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
    氢燃料电池车辆在城市道路停车位停放,在规定的收费时段内,享有每日免首2小时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或者每日首次停车时间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第二次停车免1小时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经国家部委认定的氢能产业相关的产业创新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委)、工程研究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委)等创新平台,每家给予500万元资助,对经省级部门认定的创新平台,每家给予2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五、鼓励标准制订
    对主导氢能产业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按照广州市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六、强化金融支持
    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氢能产业设备、氢燃料电池汽车融资租赁项目,承租人对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实质性贡献或租赁物在广州市生产的,且租期超过12个月的,奖励期间累计业务投放金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累计业务投放金额的0.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
    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氢能产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通过广州市“信易贷”平台获得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
    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损失补偿资金池作用,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氢能产业科技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各区对通过商业银行、融资担保的方式用于生产或研发的银行贷款,根据贷款合同及利息回单,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限,按该笔贷款应付利息总额的3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500万元。各区对氢燃料电池建筑废弃物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环卫作业车、物流运输车购买车辆保险,按每车每年3000元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十七、推行碳减排激励
    鼓励氢能产业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碳普惠方法学,科学开展碳减排效应核算和计算,用于清洁低碳制氢认证和其他相关认证。探索将清洁低碳氢能相关减排量纳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科学路径。研究支持将清洁低碳氢能终端应用相关减排量纳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激励措施。(责任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十八、开展多元化示范应用
    因地制宜布局燃料电池分布式热电联供设施,建设固体氧化物燃料电池(SOFC)、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PEMFC)等发电系统,推动在社区、园区、矿区、港口等区域内开展氢能源综合利用示范,鼓励结合新建和改造通讯基站工程开展燃料电池通信基站备用电源示范应用,探索开展氢能动力船舶应用,市级财政按照1000元/千瓦标准进行奖励,每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九、加强人才引领驱动
    将氢能产业领域人才作为重点人才纳入“广聚英才”人才工程统筹安排。对入选“广聚英才”工程的氢能产业领域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子女教育、医疗保健等方面服务。加大氢能产业相关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高校开展氢能相关专业和课程建设。发挥新型储能与氢能人才联合会积极作用,进一步强化专家智力支撑、产业环境和人才高地建设。(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二十、突出重大项目建设
    对突破氢能产业核心技术的重大产业链项目、国家部委认定的氢能产业相关的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落实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支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间,若国家、省对氢能产业相关政策、标准和要求作出调整的,按照从新、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 原文来源:https://news.bjx.com.cn/html/20240520/13781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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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05-07
    • 北极星 氢能 网获悉,4月29日,九江市人民政府发布《九江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根据《措施》,九江市将在企业落户、 氢能船舶 应用、氢能车船运营、燃料电池及氢能船舶研发、技术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财政补贴。其中指出支持氢燃料电池船舶示范应用。鼓励政府管理船、旅游公司观光船、交通船和运输船优先采购氢燃料电池船舶,对在我市运营的氢燃料电池船舶(参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补贴政策)按功率给予奖励,单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支持氢燃料电池车船运营。支持市内企业应用氢燃料电池车辆在九江市辖区范围内从事运输业务,对轻型车辆(总质量4.5吨以下,含网约车)、中重型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含公交车、客车、货车等)分别按照最高0.5万元/万公里、1万元/万公里的标准给予年度(连续12个月)运营支持,每家运营企业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在我市运营的氢燃料电池船,按功率(氢燃料电池总装机500KW及以下,按最高8万元/年;氢燃料电池总装机500KW-1000KW,按最高10万元/年;氢燃料电池总装机1000KW以上,按最高12万元/年)进行运营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300万元。 原文如下: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2024年3月28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九江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扬长补短、固本兴新,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抢抓氢能产业发展新机遇,大力推动我市氢能产业发展,将九江市打造成为“江西省氢能经济开放先行区”和“长江经济带氢能示范区”,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支持氢能产业培育 (一)支持涉氢企业落户。支持国内外氢能制造企业(包括制氢装备、储氢装备、燃料电池及系统、氢气输运加装备、氢燃料电池车船、氢气设备检测等企业)落户我市。经有关部门认定,企业新购入一手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按设备投资额的最高8%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新购入一手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按一事一议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支持企业培育壮大。对氢能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2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单项冠军的氢能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独角兽(潜在、种子)、瞪羚(潜在)企业的氢能企业按照不高于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金融资金扶持。鼓励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市内氢能及燃料电池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支持力度,合规应用各类融资产品支持研发攻关和规模发展,建立金融机构与氢能产业项目融资对接机制,引导社会资本通过产业基金形式参与全市氢能产业化发展和示范推广应用。推广基金招商模式,发展氢能创业投资,成立10亿元规模氢能产业引导子基金,推动市级产业引导基金支持氢能产业链相关的龙头企业落地建设。对氢能产业链企业的银行贷款,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九江监管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支持氢能示范应用 (四)支持氢燃料电池船舶示范应用。鼓励政府管理船、旅游公司观光船、交通船和运输船优先采购氢燃料电池船舶,对在我市运营的氢燃料电池船舶(参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补贴政策)按功率给予奖励,单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港航管理局、市文广旅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氢燃料电池车辆示范应用。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新购或更换公务用车时按一定比例优先选用氢燃料电池车辆。支持公交、物流运输、旅游景区、港口矿山短倒等领域优先选用氢燃料电池车辆。对购置氢燃料电池公交车、物流车、重卡、旅游观光车、市政环卫用车、叉车等,参照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补贴政策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旅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支持氢燃料电池车船运营。支持市内企业应用氢燃料电池车辆在九江市辖区范围内从事运输业务,对轻型车辆(总质量4.5吨以下,含网约车)、中重型车辆(总质量4.5吨及以上,含公交车、客车、货车等)分别按照最高0.5万元/万公里、1万元/万公里的标准给予年度(连续12个月)运营支持,每家运营企业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在我市运营的氢燃料电池船,按功率(氢燃料电池总装机500KW及以下,按最高8万元/年;氢燃料电池总装机500KW-1000KW,按最高10万元/年;氢燃料电池总装机1000KW以上,按最高12万元/年)进行运营补贴,每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3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支持氢能产学研合作 (七)支持开展科研合作。鼓励我市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围绕制氢、储氢、运氢、加氢、用氢和燃料电池及零部件产业链开展合作。对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并实现成果在我市转化的重大研发项目(科技成果转让方、受让方等各类主体完成技术交易活动须在市内转化科技成果落地),其中对向市内企事业单位出让科技成果和技术服务的技术转让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和技术服务的技术受让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有关高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鼓励氢能领域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在氢能领域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按不超过上级支持资金的40%给予配套(国家级低于20万元补齐20万元、省级低于10万元补齐10万元)。对新获批的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不低于5万元项目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支持氢燃料电池及氢能船舶研发制造。对氢燃料电池船舶、氢燃料电池设备和关键零部件等列入国家、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目录的产品,按产品单价(货值)分档分别给予研制单位、应用单位最高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人才奖励。氢能企业全职新引进的能带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革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地市级杰出及以上人才,三年内每年给予2万元个人补助。氢能企业全职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或“双一流”本科生),三年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1500元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其他支持。 氢燃料电池汽车 在市政道路停车位停放免收停车费。对氢燃料电池物流车、重卡、旅游观光车等限行车辆逐步放宽路权,在时段和路段上对氢燃料电池重卡给予适当倾斜。(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政策实施 (十二)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适用于在九江市运营的氢能(制氢、储氢、运氢、加氢、用氢等相关氢能产业)各类所有制企业(单位)。申报财政扶持政策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账证齐全,规范经营。对当年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偷税漏税及其他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单位)不得享受本政策措施支持。 (十三)按“谁兑现、谁负责”原则,位列第一的责任部门作为政策解释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政策兑现类型(免申即享政策由政策兑现市直部门依据相关实施细则审核后兑现;即申即享、承诺兑现政策,由奖励对象申报,经政策兑现市直部门依据有关实施细则审核后在规定时限内兑现),细化年度专项预算支出,开展政策资金的绩效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价。 (十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提升政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政策的公众知晓率。市政府成立推进氢能产业发展工作专班,负责定期调度各部门政策执行情况和兑现落实情况,有关情况和政策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十五)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兑现以上奖励政策措施,在现有市县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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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2-07-13
    • 7月12日,张家口市政府发布《支持建设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的若干措施》,对支持对象、起止时间、支持内容、数据监测和发放依据等做出详细规定。加氢站建设补贴最高400万元,运营补贴最高每年400万元;市级财政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比例进行配套;给予氢燃料电池中小型客车、大型客车、轻中型货车、重卡,原则上每辆车每年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3万元、5万元。 文件提出,对“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氢能供应”“关键零部件”三个重点领域予以奖励,同时对车辆运营以及加氢站建设给予资金支持。其中一共有五项政策重点: 零碳制氢基地建设:对于为示范车辆提供绿氢的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项目,在项目审批、建设用地等方面予以倾斜。鼓励企业探索“可再生能源发电+微电网+储能单元”体系,推动一体化建设,打造微电网制氢应用示范。积极争取为示范车辆供氢的可再生能源制氢企业延续政策,积极争取为张家口地区氢燃料公交车提供氢能的风电制氢项目从电网购电量,免收两部制电价中容量电费,对相关制氢项目自建风电给予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政策。降低制氢成本,推动零碳制氢基地建设。 支持加氢站建设与运营:给予加氢站建设补贴。按照“功能集成化、资源集约化、运行商业化”的原则,鼓励企业开展“油气电氢”合建站示范。示范期内,对列入城市群示范车辆保障的加氢站(日加氢能力500公斤及以上),在建设完成且验收投入运营后,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座加氢站建设最高补贴额不超过400万元。 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示范期内,列入城市群示范车辆保障的加氢站(日加氢能力500公斤及以上),对参与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的车辆,供应氢气销售价格不超过30元/公斤,按照国家核准的年度车用氢气实际加注量,由制/运/加/用企业组成联合体,几方达成一致后,以加氢站为运营主体进行补助,市财政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奖励标准1:1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每座加氢站氢气补贴不超过400万元。 推动关键技术产业化:重点支持企业开展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等8项关键零部件技术创新,鼓励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产业化能力。对于本地企业生产的相关产品应用于国内城市群示范车辆,获国家示范城市群考核“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加分的企业,市级财政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比例进行配套。 支持推广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鼓励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氢燃料电池汽车,重点推动燃料电池中小型客车、大型客车、轻中型货车、重卡等推广应用。示范期内,在我市登记注册且不迁出的燃料电池汽车,市级财政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比例进行配套,财政性资金购买车辆不享受市级配套资金。 支持燃料电池车辆高效运营:支持企业应用燃料电池汽车从事运输业务,对满足单车平均用氢里程条件的车辆(≥7500公里/年,4年超3万公里),给予氢燃料电池中小型客车、大型客车、轻中型货车、重卡,原则上每辆车每年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3万元、5万元。 本市范围内纳入河北省城市群示范任务并取得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的燃料电池整车购置与运营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加氢站企业以及用于支撑城市群示范任务考核的综合监管平台运营机构。《措施》起止于2021年12月—2025年12月。 另外,张家口市将投入一千万元建监管平台,参与城市群建设的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制氢厂等运行数据都将纳入监管平台。 张家口市支持建设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的若干措施 为抢抓我市创建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城市机遇,加快推动全市氢能高质量发展,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启动新一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1〕4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市级财政资金奖励对象为本市范围内纳入河北省城市群示范任务并取得国家综合评定奖励积分的燃料电池整车购置与运营企业、关键零部件企业、加氢站企业以及用于支撑城市群示范任务考核的综合监管平台运营机构。 二、起止时间 该措施起止于2021年12月—2025年12月。市级财政资金按照每年国家考核结果对上一年度各项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拨付。 三、支持内容 市级财政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比例进行配套,对“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氢能供应”“关键零部件”三个重点领域予以奖励,同时对车辆运营以及加氢站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一)推动零碳制氢基地建设 立足我市可再生能源资源优势,加快推进制氢产业规模化发展。对于为示范车辆提供绿氢的可再生能源电解水制氢项目,在项目审批、建设用地等方面予以倾斜。鼓励企业探索“可再生能源发电+微电网+储能单元”体系,推动一体化建设,打造微电网制氢应用示范;结合可再生能源示范区第十一次协调推进会“冬奥会举办前后各半年内,对为张家口地区氢燃料公交车提供氢能的风电制氢项目从电网购电量,免收两部制电价中容量电费,对相关制氢项目自建风电给予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政策”。积极争取为示范车辆供氢的可再生能源制氢企业延续此项政策,降低制氢成本,推动零碳制氢基地建设。 (二)支持加氢站建设与运营 给予加氢站建设补贴。按照“功能集成化、资源集约化、运行商业化”的原则,鼓励企业开展“油气电氢”合建站示范。示范期内,对列入城市群示范车辆保障的加氢站(日加氢能力500公斤及以上),在建设完成且验收投入运营后,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座加氢站建设最高补贴额不超过400万元。 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示范期内,列入城市群示范车辆保障的加氢站(日加氢能力500公斤及以上),对参与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的车辆,供应氢气销售价格不超过30元/公斤,按照国家核准的年度车用氢气实际加注量,由制/运/加/用企业组成联合体,几方达成一致后,以加氢站为运营主体进行补助,市财政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奖励标准1:1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每座加氢站氢气补贴不超过400万元。 (三)推动关键技术产业化 重点支持企业开展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等8项关键零部件技术创新,鼓励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产业化能力。对于本地企业生产的相关产品应用于国内城市群示范车辆,获国家示范城市群考核“关键零部件研发产业化”加分的企业,市级财政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比例进行配套。 (四)支持推广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 鼓励企业采购本地生产的氢燃料电池汽车,重点推动燃料电池中小型客车、大型客车、轻中型货车、重卡等推广应用。示范期内,在我市登记注册且不迁出的燃料电池汽车,市级财政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1比例进行配套,财政性资金购买车辆不享受市级配套资金。 (五)支持燃料电池车辆高效运营 支持企业应用燃料电池汽车从事运输业务,对满足单车平均用氢里程条件的车辆(≥7500公里/年,4年超3万公里),给予氢燃料电池中小型客车、大型客车、轻中型货车、重卡,原则上每辆车每年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3万元、5万元。 四、数据监测及奖励资金发放依据 市级财政统筹安排资金1000万元,建设城市群燃料电池汽车综合监管平台,对城市群内的制/储/输/加氢/车辆工况全产业链环节进行实时在线安全监测,支撑城市群示范任务的考核评估。我市参与城市群建设的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制氢厂等运行数据必须严格有序地接入监管平台,运行数据将作为国家和地方燃料电池汽车示范推广奖励资金审核发放的重要依据。 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