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发布《关于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 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4-06-12
  • 6月6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林草局发布的《关于开展
    风电
    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按照普查基础良好、对象覆盖全面、具有区域典型性的原则,选择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西藏、青海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试点地区,以县域为单元,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
    以下为原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中国气象局 国家林草局关于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能发新能〔2024〕43号
    为准确掌握我国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条件,以更大力度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决定在部分地区率先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按照普查基础良好、对象覆盖全面、具有区域典型性的原则,选择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西藏、青海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试点地区,以县域为单元,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
    二、试点内容
    各试点地区根据自身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开展陆上风电、地面光伏和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资源普查,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拓展至光热及领海范围内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海洋能等其他新能源发电资源普查。专属经济区的海上风电、光伏发电资源调查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统一组织开展。重点做好4方面工作:
    (一)摸清开发现状。全面调查试点地区已建、在建风电和光伏发电场站位置、场区范围、发电能力、用地用海类型、光伏板下种植、生态环境敏感性等基本情况。
    (二)评估资源禀赋。以已有气象观测数据和已建在建电站的测风测光数据为支撑,开展国产化自主技术的风能太阳能资源精细化数值模拟,时空分辨率分别不低于1千米、1小时,评估各试点地区的风能、太阳能等资源禀赋;结合风电和光伏发电的技术发展水平,评估各试点地区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发电能力,以及年、月、日等不同时间尺度的波动特性和分布规律,分析时空分布情况和互补特性等。
    (三)明确开发条件。结合风电和光伏发电建设条件需要,摸清各试点地区风光资源分布的海拔高程、坡度坡向、湖泊冰川、地质灾害、潮汐、洋流、海底地貌、台风等环境要素和天然地形地貌特征,摸清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II级及以上保护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天然林地、基本草原等环境敏感区及管控要求,以及国土空间、生态环保、水资源、防沙治沙与风电光伏一体化等政策条件。坚持耕地保护优先、生态优先,保护林草植被,重点向“三北”等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倾斜,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南方地区林草地,在严守相关管控要求的前提下,提出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可利用区域。
    (四)评估可开发量。按统一技术标准,全面摸清各试点地区的理论可开发量和技术可开发量。其中,理论可开发量是考虑风光资源禀赋、天然地形地貌等因素后的最大可开发装机规模。技术可开发量是在理论可开发量的基础上,考虑“三区三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林地、基本草原、湿地、湖泊河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水源保护地)、水利、通航、军事、港口等用地用海政策后的最大可开发装机规模;根据开发条件和发电能力差异等,进行技术可开发量的分级评估。
    三、具体任务
    (一)建立工作机制。国家层面成立试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林草局,负责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及相关技术标准指引、建立统一的工作平台,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总结试点成效。各试点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充分依托自然资源、林草、气象等现有成果,利用好新能源发电企业现有观测数据基础,加强成果整合、集成,实现跨行业数据共享,做好普查工作中的政策协调、数据融合、经费保障等工作。
    (二)统一技术标准。为确保工作的技术规范性和一致性,试点工作小组组织制定普查技术标准指引,明确普查对象可开发量评估、气象资源数值模拟技术路线、观测站标准化建设及数据管理、风光资源数据处理、普查成果制图、普查报告编制等技术规范,根据试点应用和反馈情况,形成标准清单,及时制(修)定相关技术标准。
    (三)搭建工作平台。试点工作小组组织搭建统一工作平台,融合基础数据、技术标准、政策要求及普查工作流程,支撑形成各类普查对象可开发量、空间布局等普查成果,推动普查工作智能化、信息化高效开展。各试点地区依托工作平台,融合地区风能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等数据,开展资源普查工作,并及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四)建设观测网络。各试点地区应优先利用气象站观测数据和风光电站测风测光数据,并按照开发区域全覆盖、观测要素全覆盖的原则,按需开展观测站标准化建设,形成覆盖各试点地区县级行政区、能够指导风电和光伏发电规划布局的区域资源观测网络。原则上试点地区陆上各县应至少保证1个180m高度的
    风资源
    观测点和1个太阳能辐射观测点,并至少实现连续3年有效观测;原则上沿海试点地区海上至少保证5个200m高度的风资源观测点和5个太阳能辐射观测点,并至少实现连续3年有效观测;具备海洋能开发基础的沿海试点地区,可根据各省情况开展潮流能、波浪能基本要素的观测。
    (五)形成试点成果。各试点地区依托工作平台,以县域为单元,开展资源普查工作,形成陆上(海上)风电和地面(海上、屋顶)光伏等资源普查报告、高精度风光资源图谱、可开发量数据库、工作经验总结等成果,并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四、工作进度
    (一)试点准备阶段。2024年6月至2024年9月,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和普查工作平台;建立工作机制,完成基础资料收集,开展风光资源观测网络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4年10月至2025年9月,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资料和成果,开展试点地区的陆上(海上)风电和地面(海上、屋顶)光伏等资源普查工作,完成资源禀赋、建设条件、可开发量的初步评估。
    (三)试点总结阶段。2025年10月至2025年12月,各试点地区形成资源普查成果,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报送试点工作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组织。各试点地区能源和气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进一步细化资源普查实施方案,建立普查工作机制,开展资源普查工作。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发挥能源气象服务保障联合工作机制作用,制定普查技术标准体系指引,搭建普查工作平台,并配合做好资源普查相关技术支撑工作;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发挥专业优势,做好海洋能资源普查组织协调和成果集成工作。
    (二)整合社会资源。各试点地区要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及开发企业的积极性,有效利用好气象部门观测资源以及开发企业已有的测风测光等基础数据,充分依托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现有成果,加强各行业既有成果的整合、集成、应用,加快推动试点普查工作高效开展。
    (三)利用先进技术。数据融合工作鼓励采用网上填报、云共享、自动识别等方式开展,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的效率和质量。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地理信息、卫星遥感、激光雷达、数值模拟等新技术,创新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方式,科学、高效推进试点工作。
    (四)确保数据质量。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的管控检查核查。科学统一制定普查工作相关数据标准规范,并做好宣贯及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及标准中相关数据要求,认真组织,科学规范数据处理,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五)落实普查经费。坚持节约高效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已有经费渠道,发挥试点地区政府和企业的作用,落实资源普查经费,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做好经验总结。普查试点工作完成后,各试点地区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价,并将试点普查工作成果报试点工作小组,为开展全国范围的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试点工作中遇到重大事项或相关问题,及时向试点工作小组报告。其他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意愿的,可参照此通知开展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中国气象局 国家林草局
    2024年5月24日
  • 原文来源:https://news.bjx.com.cn/html/20240606/13815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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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能源网获悉,6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中国气象局 国家林草局发布《关于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试点地区:选择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西藏、青海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试点地区,以县域为单元,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 试点内容重点做好4方面工作: 摸清开发现状。全面调查试点地区已建、在建风电和光伏发电场站位置、场区范围、发电能力、用地用海类型、光伏板下种植、生态环境敏感性等基本情况。 评估资源禀赋。以已有气象观测数据和已建在建电站的测风测光数据为支撑,开展国产化自主技术的风能太阳能资源精细化数值模拟,时空分辨率分别不低于1千米、1小时,评估各试点地区的风能、太阳能等资源禀赋;结合风电和光伏发电的技术发展水平,评估各试点地区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发电能力,以及年、月、日等不同时间尺度的波动特性和分布规律,分析时空分布情况和互补特性等。 明确开发条件。结合风电和光伏发电建设条件需要,摸清各试点地区风光资源分布的海拔高程、坡度坡向、湖泊冰川、地质灾害、潮汐、洋流、海底地貌、台风等环境要素和天然地形地貌特征,摸清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Ⅱ级及以上保护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天然林地、基本草原等环境敏感区及管控要求,以及国土空间、生态环保、水资源、防沙治沙与风电光伏一体化等政策条件。坚持耕地保护优先、生态优先,保护林草植被,重点向“三北”等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倾斜,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南方地区林草地,在严守相关管控要求的前提下,提出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可利用区域。 评估可开发量。按统一技术标准,全面摸清各试点地区的理论可开发量和技术可开发量。其中,理论可开发量是考虑风光资源禀赋、天然地形地貌等因素后的最大可开发装机规模。技术可开发量是在理论可开发量的基础上,考虑“三区三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林地、基本草原、湿地、湖泊河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水源保护地)、水利、通航、军事、港口等用地用海政策后的最大可开发装机规模;根据开发条件和发电能力差异等,进行技术可开发量的分级评估。 《通知》还指出,原则上试点地区陆上各县应至少保证1个180m高度的风资源观测点和1个太阳能辐射观测点,并至少实现连续3年有效观测;原则上沿海试点地区海上至少保证5个200m高度的风资源观测点和5个太阳能辐射观测点,并至少实现连续3年有效观测。 原文如下: 为准确掌握我国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条件,以更大力度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决定在部分地区率先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按照普查基础良好、对象覆盖全面、具有区域典型性的原则,选择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西藏、青海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试点地区,以县域为单元,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 二、试点内容 各试点地区根据自身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开展陆上风电、地面光伏和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资源普查,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拓展至光热及领海范围内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海洋能等其他新能源发电资源普查。专属经济区的海上风电、光伏发电资源调查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统一组织开展。重点做好4方面工作: (一)摸清开发现状。全面调查试点地区已建、在建风电和光伏发电场站位置、场区范围、发电能力、用地用海类型、光伏板下种植、生态环境敏感性等基本情况。 (二)评估资源禀赋。以已有气象观测数据和已建在建电站的测风测光数据为支撑,开展国产化自主技术的风能太阳能资源精细化数值模拟,时空分辨率分别不低于1千米、1小时,评估各试点地区的风能、太阳能等资源禀赋;结合风电和光伏发电的技术发展水平,评估各试点地区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发电能力,以及年、月、日等不同时间尺度的波动特性和分布规律,分析时空分布情况和互补特性等。 (三)明确开发条件。结合风电和光伏发电建设条件需要,摸清各试点地区风光资源分布的海拔高程、坡度坡向、湖泊冰川、地质灾害、潮汐、洋流、海底地貌、台风等环境要素和天然地形地貌特征,摸清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Ⅱ级及以上保护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天然林地、基本草原等环境敏感区及管控要求,以及国土空间、生态环保、水资源、防沙治沙与风电光伏一体化等政策条件。坚持耕地保护优先、生态优先,保护林草植被,重点向“三北”等沙漠、戈壁、荒漠地区倾斜,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南方地区林草地,在严守相关管控要求的前提下,提出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可利用区域。 (四)评估可开发量。按统一技术标准,全面摸清各试点地区的理论可开发量和技术可开发量。其中,理论可开发量是考虑风光资源禀赋、天然地形地貌等因素后的最大可开发装机规模。技术可开发量是在理论可开发量的基础上,考虑“三区三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林地、基本草原、湿地、湖泊河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含水源保护地)、水利、通航、军事、港口等用地用海政策后的最大可开发装机规模;根据开发条件和发电能力差异等,进行技术可开发量的分级评估。 三、具体任务 (一)建立工作机制。国家层面成立试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林草局,负责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及相关技术标准指引、建立统一的工作平台,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总结试点成效。各试点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充分依托自然资源、林草、气象等现有成果,利用好新能源发电企业现有观测数据基础,加强成果整合、集成,实现跨行业数据共享,做好普查工作中的政策协调、数据融合、经费保障等工作。 (二)统一技术标准。为确保工作的技术规范性和一致性,试点工作小组组织制定普查技术标准指引,明确普查对象可开发量评估、气象资源数值模拟技术路线、观测站标准化建设及数据管理、风光资源数据处理、普查成果制图、普查报告编制等技术规范,根据试点应用和反馈情况,形成标准清单,及时制(修)定相关技术标准。 (三)搭建工作平台。试点工作小组组织搭建统一工作平台,融合基础数据、技术标准、政策要求及普查工作流程,支撑形成各类普查对象可开发量、空间布局等普查成果,推动普查工作智能化、信息化高效开展。各试点地区依托工作平台,融合地区风能太阳能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等数据,开展资源普查工作,并及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四)建设观测网络。各试点地区应优先利用气象站观测数据和风光电站测风测光数据,并按照开发区域全覆盖、观测要素全覆盖的原则,按需开展观测站标准化建设,形成覆盖各试点地区县级行政区、能够指导风电和光伏发电规划布局的区域资源观测网络。原则上试点地区陆上各县应至少保证1个180m高度的风资源观测点和1个太阳能辐射观测点,并至少实现连续3年有效观测;原则上沿海试点地区海上至少保证5个200m高度的风资源观测点和5个太阳能辐射观测点,并至少实现连续3年有效观测;具备海洋能开发基础的沿海试点地区,可根据各省情况开展潮流能、波浪能基本要素的观测。 (五)形成试点成果。各试点地区依托工作平台,以县域为单元,开展资源普查工作,形成陆上(海上)风电和地面(海上、屋顶)光伏等资源普查报告、高精度风光资源图谱、可开发量数据库、工作经验总结等成果,并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四、工作进度 (一)试点准备阶段。2024年6月至2024年9月,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和普查工作平台;建立工作机制,完成基础资料收集,开展风光资源观测网络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试点实施阶段。2024年10月至2025年9月,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资料和成果,开展试点地区的陆上(海上)风电和地面(海上、屋顶)光伏等资源普查工作,完成资源禀赋、建设条件、可开发量的初步评估。 (三)试点总结阶段。2025年10月至2025年12月,各试点地区形成资源普查成果,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报送试点工作小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组织。各试点地区能源和气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进一步细化资源普查实施方案,建立普查工作机制,开展资源普查工作。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发挥能源气象服务保障联合工作机制作用,制定普查技术标准体系指引,搭建普查工作平台,并配合做好资源普查相关技术支撑工作;国家海洋技术中心发挥专业优势,做好海洋能资源普查组织协调和成果集成工作。 (二)整合社会资源。各试点地区要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及开发企业的积极性,有效利用好气象部门观测资源以及开发企业已有的测风测光等基础数据,充分依托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现有成果,加强各行业既有成果的整合、集成、应用,加快推动试点普查工作高效开展。 (三)利用先进技术。数据融合工作鼓励采用网上填报、云共享、自动识别等方式开展,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的效率和质量。试点工作开展过程中,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地理信息、卫星遥感、激光雷达、数值模拟等新技术,创新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方式,科学、高效推进试点工作。 (四)确保数据质量。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的管控检查核查。科学统一制定普查工作相关数据标准规范,并做好宣贯及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及标准中相关数据要求,认真组织,科学规范数据处理,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 (五)落实普查经费。坚持节约高效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已有经费渠道,发挥试点地区政府和企业的作用,落实资源普查经费,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做好经验总结。普查试点工作完成后,各试点地区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价,并将试点普查工作成果报试点工作小组,为开展全国范围的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工作奠定基础。 试点工作中遇到重大事项或相关问题,及时向试点工作小组报告。其他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意愿的,可参照此通知开展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中国气象局 国家林草局 2024年5月24日 政策解读 《关于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中国气象局、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4〕43号),就社会和行业关注的问题,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接受记者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一、开展资源普查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以更大力度推动我国新能源高质量发展,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为共建清洁美丽的世界作出更大贡献。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摸清风光资源底数,是我国以风电、光伏发电为主的新能源行业规划和重大项目布局的基础支撑,是推动风电和光伏发电实现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条件。为保障我国能源安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亟待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 “十四五”以来,我国风电和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年均增长超过1亿千瓦,实现跃升式快速增长。截至2023年12月底,我国风电和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分别达到4.4亿千瓦和6.1亿千瓦,占全国电源总装机的36%,但与“双碳”目标的要求相比,发展任务还非常艰巨,必须统筹好风光、土地、电网等相关要素保障,亟须开展资源普查,摸清我国风电和光伏发电等新能源资源底数。 目前,第三次国土调查、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林草等要素基本底数已基本确定、相关土地政策等管理规定已相对明确,遥感、气象和大数据等最新最先进技术的应用,开展资源普查也有工作基础和条件。 二、为什么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西藏、青海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行试点? 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重要且必要,但是由于全国普查尚缺少成熟经验,因此考虑先选择在部分地区开展普查试点,积累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广实施。 考虑到我国疆域广袤、气候地形多样、资源普查品种全面,按对象覆盖全面、具有区域典型性、普查基础良好等原则,确定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西藏、青海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试点地区。6个试点地区均具有一定的资源普查工作基础,且在资源品种方面能够涵盖陆上风电、陆上光伏发电、屋顶分布式、海上风电、海上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海洋能等;在区域地形方面涵盖华北、西北、西南、南方等区域,地形特点涵盖平原、高原、山地等类型;在资源开发方面涵盖沙戈荒基地式规模化开发、近海和深远海开发、水风光互补开发、分散分布开发等类型。 三、普查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普查定位为试点地区全口径的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调查,普查对象包括试点地区的全部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包括陆上和海上。考虑到屋顶分布式光伏潜力很大,也是光伏发电发展的重要领域,这次也将其纳入普查范围。此外,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拟一并开展太阳能光热发电、海洋能资源调查。普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摸清开发现状。全面梳理已建、在建风电和光伏项目开发现状,主要包括场站位置、场区范围、发电能力、用地(海)类型、板下种植及生态环境敏感性等基本情况以及风光复合开发用地情况等。 二是评估资源禀赋。基于已有气象观测数据和已建在建电站的测风测光数据,开展国产化自主技术的风能太阳能资源精细化数值模拟;结合风光发电技术,科学评估各地区风光资源条件、时空分布情况和互补特性等。 三是明确开发条件。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相关成果,全面排查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及基本草原等环境敏感区及管控要求,以及国土空间、生态环保等政策条件,因地制宜评估工程建设条件,明确风电和光伏发电可利用区域。 四是评估可开发量。基于开发现状、资源禀赋评估成果以及可利用区域,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工作平台、统一工作流程,分级评估地区风电和光伏发电理论可开发量和技术可开发量。 四、怎样开展普查试点工作? 答:主要通过建立工作机制、统一技术标准、搭建工作平台、建设工作网络等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央地分别建立工作机制,充分利用现有成果。国家层面成立试点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制定工作方案、技术标准指引、工作平台建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总结试点成效。各试点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利用现有观测数据基础,做好政策协调、数据融合、经费保障等工作。 二是国家组织制定统一技术标准。国家层面在试点准备阶段形成统一的技术标准,设计规范的评估方法、建设标准、数据处理等,确保普查工作的技术规范性和一致性。同时要根据试点应用和反馈情况,形成标准清单,及时制(修)定相关技术标准。 三是国家组织搭建工作平台。国家层面综合考虑基础数据、技术标准、政策要求及普查工作流程等,利用智能化、信息化技术,搭建统一工作平台,支撑形成各类普查对象可开发量、空间分布等普查成果。各试点地区依托工作平台开展工作,并及时提出修改完善建议。 四是各省组织观测网络建设。各试点地区优先利用气象站观测数据、满足相关要求的风光电站测风测光数据,并按照开发区域全覆盖、观测要素全覆盖的原则,按需开展观测站标准化建设,形成覆盖各试点地区的区域资源观测网络。各试点地区依托工作平台,以县域为单元,形成陆上(海上)风电和地面(海上、屋顶)光伏等资源普查报告、高精度风光资源图谱、可开发量数据库、工作经验总结等普查成果。 五、后续工作怎么安排? 答:本次普查工作涉及资源品种多、要素广、技术路线复杂,在试点工作过程中将认真组织实施、做好全过程跟踪,加强调研和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保证本次试点工作高质量完成。 通过开展普查试点,探索部际联动、央地协同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跨行业数据共享与成果融合,健全新能源发电资源普查标准体系,积极探索多元化资金筹措模式,保障试点普查的各项工作任务高质量完成,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落实的普查经验,为后续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风电和光伏发电资源普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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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19-03-18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3月15日消息,发改委、能源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宗教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做好水电开发利益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要坚持水电开发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移民脱贫致富方针,充分发挥水电资源优势,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水电开发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推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发挥流域水电综合效益,建立健全移民、地方、企业共享水电开发利益的长效机制,构筑水电开发共建、共享、共赢的新局面,增强库区发展动力,维护库区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稳步推进共同富裕。   要完善移民补偿补助,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宗教文化,提升移民村镇宜居品质,创新库区工程建设体制机制,拓宽移民资产收益渠道,推进库区产业发展升级,强化能力建设和就业促进工作,加快库区能源产业扶持政策落地。 关于做好水电开发利益共享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规〔2019〕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宗教局、民宗委(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水电开发利益共享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水电开发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移民脱贫致富方针,充分发挥水电资源优势,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水电开发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推进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健全收益分配制度、发挥流域水电综合效益,建立健全移民、地方、企业共享水电开发利益的长效机制,构筑水电开发共建、共享、共赢的新局面,增强库区发展动力,维护库区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稳步推进共同富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强化政府在移民搬迁安置、库区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资源综合利用中的主体责任;加强水电开发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移民脱贫致富的支持政策;尊重企业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让企业成为水电开发利益共享的原动力,加大水电开发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统筹协调、倾斜移民。统筹协调水电建设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支持移民脱贫致富、移民搬迁安置与后续发展需要、龙头水库电站与下游梯级电站补偿效益分配、水电综合效益与企业效益等关系,整合资源,完善移民政策,使移民在依法获得补偿补助基础上,更多地分享水电开发收益。   利益共享、多方共赢。充分发挥水电开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库区发展、移民收益与电站效益结合;通过政策扶持和机制保障,实现移民长期获益、库区持续发展、电站合理收益有保障的互利共赢格局。   创新探索、稳步推进。加快推进水电开发收益分配结构性改革,在资源利用、安置途径、补偿政策、资产收益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根据各电站项目自身经济可承受能力和建设目标,因地制宜施行利益共享措施,稳步推进。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移民补偿补助。统筹原有房屋与安置地新建房屋的建设条件和建设要求,分析新建房屋合理成本,科学确定房屋补偿标准,保障农村移民居住权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科学制订移民搬迁方案,合理计列搬迁补助费用。完善农村移民宅基地处理方式,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元,统筹平衡迁入库周农村居民点农村移民的宅基地。规划外迁或者就近迁入城集镇安置的,统一规划住房用地。因地制宜拟定激励方案,鼓励移民加快搬迁进度,必要时可增列移民安置激励措施补助。开展水电工程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相关政策并轨研究。   (二)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宗教文化。充分考虑当地风俗民情、宗教文化特点,合理确定补偿补助项目和标准,保护当地民族文化,提升移民安置水平。完善征收民风民俗设施及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设施补偿办法,征收民风民俗设施及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设施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依法选择重建。对需要重建民风民俗设施的,结合移民安置规划合理布局;对选择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宗教设施的,根据宗教事务等部门依法批准的迁建规划在项目概算中计列迁建费用;按照传统确需举办迁建宗教仪式的,经宗教事务部门确认,予以适当补助。提高少数民族困难移民房屋补助标准,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根据当地住房结构特征和生活习惯,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小康社会的住房要求,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三)提升移民村镇宜居品质。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充分利用水库蓄水形成的景观,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合理布局迁建移民村庄集镇新址,提高移民村庄集镇迁建标准,完善基础设施配置,加强风貌管控,改善库区城乡建设面貌。妥善解决好移民村庄集镇新址选址、建设用地、安全饮水、用电、通信、交通、就医、就学等基础条件,配套建设水、电、路、邮政、基础电信网络以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村内主路及对外道路路面全硬化,实现全员饮水安全、家家供水入户、户户通电通邮,人人可用互联网;根据需要配置卫生站、集贸市场以及村委会办公、文化活动、社区服务等场所,并预留商业网点、便民超市、体育健身等用地,全面提升移民生活品质。迁建集镇和大型移民村庄主街道,按管线入地进行规划建设。对农村移民村庄集镇的公共服务设施和整体风貌建设予以适当补助。   (四)创新库区工程建设体制机制。库区工程建设应充分考虑与省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相关基础设施规划的衔接,并按照移民政策合理确定水电工程需承担的复建分摊资金,合理布局,科学有序推进。库区供水、供电工程应兼顾安置地居民需求,适当扩大规模。在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基础上,探索库区工程代建和总承包机制。移民工程验收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移民工程等级和相应权限统筹,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安排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移民工程责任单位联合进行。   (五)拓宽移民资产收益渠道。合理使用移民征地补偿补助费用,有条件的地区要优先为移民配置土地,维护移民合法土地权益。土地资源匮乏地区,在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充分尊重被征地移民意愿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采取多渠道多途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减轻土地筹措压力,创新老年农业移民安置思路。发挥资源优势,开展贫困地区水电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基础上,探索建立资产收益扶贫长效机制。   (六)推进库区产业发展升级。统筹移民安置规划、后续产业规划,与库区生产发展、产业升级做好衔接,促进移民就业增长和持续增收。对水库淹没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按就近迁建处理。迁建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并符合当地产业布局、用地确需超出原有用地规模但未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的,应予扶持,用地可纳入移民搬迁安置用地一并报批。利用电站水库、安置配置资源,发展农林、加工、旅游、运输、电商等产业。根据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引导和支持水电工程库区与产业转移做好衔接。充分利用各种库区产业政策支持渠道,支持移民群众脱贫解困和库区经济社会发展。   (七)强化能力建设和就业促进工作。水电企业应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用好用足移民安置技术培训等费用,针对移民家庭中有转移就业愿望劳动力、已转移就业劳动力、新成长劳动力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支持等差异化职业能力建设,支持每个有就业需求的移民家庭至少接受一次培训。鼓励水电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当地移民就业。   (八)加快库区能源产业扶持政策落地。按照农网改造和村村通电工程(包括通动力电)总体方案,改善移民安置区和库区电网基础设施水平,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供电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鼓励移民安置区使用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水电消纳要统筹好当地与外送两个市场,优先保障当地用电需求。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适当降低库区生产生活用电电价水平。科学利用当地资源禀赋,促进水电与当地风电、光电实施多能互补综合利用,增加当地能源产出和经济收入。依托调节性能好的水电工程,优先开发其周边的风电、光电项目,统筹区域风电、光电和水电外送消纳。在移民安置规划和后续产业发展规划中根据资源禀赋和建设条件,结合产业政策合理布置分布式光伏项目,增加移民和库区居民收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探索与多渠道安置方式、保障移民收益和共享水电开发利益相适应的新形势下水电工程用地政策。统筹防洪、供水、灌溉、发电、航运等总体要求,探索通过下游梯级电站补偿效益返还和综合效益投资分摊等方式,充分发挥流域梯级水电的综合效益。落实中央减轻企业负担、清费减税政策。建立促进水电消纳的激励机制,完善水电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好水电优先发电和消纳保障政策,为水电开发利益共享创造有利条件。   (二)细化任务推动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水电开发利益共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强化对水电建设、移民安置、库区发展的指导,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做好落实措施与现有法规政策的衔接。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加大工作力度,抓紧完善具体政策措施,注重舆论引导。   (三)强化跟踪评估指导。积极稳妥推进水电开发利益共享。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检查、评估和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各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落实工作的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协调解决水电开发利益共享推进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不断将水电开发利益共享工作引向深入,让水电开发更好地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作用。   四、附则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能  源  局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 然 资 源 部   宗  教  局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