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新版两个细则:风光配储能月可用率标准下调!每提高1%容量补偿0.05元/kW!》

  • 来源专题:可再生能源
  • 编译者: 武春亮
  • 发布时间:2025-01-13
  • 西北能监局消息,西北区域新版“两个细则”于2025年1月1日起转入结算试运行。日前,西北能监局新版“两个细则”补充规则印发,其中对于新能源配建储能新增考核与补偿规则。此外还对一次调频管理、涉网试验要求、功率预测管理、无功平衡服务补偿等部分条款进一步补充修订。

    根据新版文件,风电、光伏场站内配建储能月可用率达到96%以上,每提高1%按配建储能装机容量补偿0.5分/万千瓦,相当于0.05元/kW。

    而此前版本要求,每分对应金额均为1000元。新型储能并网主体月可用率达到98%以上,每提高1%补偿1分/万千瓦,相当于0.1元/kW。

    此外新版还提出,对于新能源配建储能新增有功功率自动控制系统(AGC)的考核,配建储能每月按5分/万千瓦时考核。对于已投运的新能源场站配建储能,若未单独配置储能AGC系统,给予一年的技术改造及调试期限期间不进行配建储能AGC考核。

    对于风电、光伏场站内配置有电源侧储能的新能源场站,要求同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配建储能中期、短期、超短期可用容量、最大充电功率、最大放电功率、充放电功率计划等运行相关数据文件,有效数据上传率应大于95%,若未达标,每降低1%按配建储能额定容量x1分/万千瓦时考核,相当于0.1元/kWh。

    此外,一次调频出力响应合格率与贡献电量合格率上限从100%上调至200%,超出200%则按200%计算。

  • 原文来源:https://news.bjx.com.cn/html/20250113/14223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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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能源配储能首开补贴先河》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1-02-05
    • 业内认为,青海发布的政策仅能通过补贴来部分解决储能配置成本过高的问题,并不能完全化解新能源配储的所有争议。 近日,青海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能源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支持储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新能源+储能” 、“水电+新能源 + 储能”项目中自发自储设施所发售的省内电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0元运营补贴,同时,经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使用本省产储能电池60%以上的项目,在上述补贴基础上,再增加每千瓦时0.05元补贴。 记者了解到,《通知》补贴对象为2021、2022 年投产的电化学储能项目,由电网企业每月按电量及时足额结算,补贴资金纳入电网企业第二监管周期输配电价降价预留资金统筹解决,补贴时限暂定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开源证券分析师认为,青海一直是国内储能项目先行示范区,此次出台储能补贴政策,将起到风向标作用,引发其他省市效仿。 缓解新能源配储成本过高问题 2020年以来,国家层面多次提到支持储能发展,多省相继发布关于发电侧储能的支持文件,内蒙古、新疆、辽宁、湖北、江西、山东等地均建议或鼓励新建的风电光伏项目配置相应的储能以配合电网调度,但业内对于新能源配储的争议从未停止。其中,一个争议的焦点是,储能的成本谁来承担。在没有补贴、缺乏合理盈利模式的当下,新能源配储能否持续发展。显然,此次青海储能补贴政策的出台,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配储的成本问题。 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副秘书长李臻认为,青海储能补贴政策的发布对于行业来说是利好,政策明确了储能的优先保障消纳小时数、运营补贴标准,在还没有建立起成熟现货市场的过渡阶段,对储能的收益进行了合理的传导和补偿,对储能与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从政策机制和市场机制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创新,对其他区域出台相关政策也是有益的启发。 国网能源研究院新能源与统计研究所主任工程师黄碧斌指出,目前越来越多的省份考虑到新能源大规模并网对系统调节能力的挑战,要求新能源项目配置储能,以满足新能源并网要求,提高整个电力系统的调节能力。在当前电力市场仍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这可能成为一种趋势或过渡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新能源投资商的成本,但也推动了储能产业的发展。 中国新能源电力投融资联盟秘书长彭澎告诉记者,之前,各省的新能源配储政策没有任何针对储能的补贴,青海的政策在新能源配置储能方面给予电价补偿。这对行业来说是一大进步。 不过,也有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的专家认为,青海发布的政策仅能通过补贴来部分解决储能配置成本过高的问题,并不能完全解决新能源配储的所有争议。新能源配储的另一个争议点在于,储能配置的比例和配置的方式。 缺乏储能系统考核标准 根据国家能源局数据,2020年前三季度,青海弃光电量9.4亿千瓦时,弃光率7.0%,同比上升1.2个百分点,弃光率抬头让储能的参与日益紧迫。此次政策的发布有利于提升企业配置储能的意愿。 据记者了解,此次出台的政策,仅对补贴做出明确规定,却没有对储能系统提出具体指标要求。李臻告诉记者,储能作为发展中的技术,相关标准正在逐步建立,目前已经出台了储能电站建设、并网及检测等相关的标准,地方可以根据国标制定相应的准入门槛,确保储能电站的建设质量。此外,青海的政策是根据储能的发电量来进行补贴,而并非对初投资进行补贴,因此不用担心骗补的问题。 “可以测算一下,按照《通知》要求保证储能设施利用小时数不低于540小时来计算,如果一天放电2小时,储能的调用天数要在270天以上,随着辅助服务市场和现货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储能还可以参与一次调频和二次调频,在一定收益的保障下,储能的应用场景越丰富,越有助于投资的回收和项目盈利,因此以合理的市场化应用为前提,将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可以吸引更多社会投资建设更多优质的储能项目。”李臻表示。 彭澎认为,整个市场的成长并非一蹴而就,在早期数据缺失,各方面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只能以简单的管理模式先推一批,然后再逐步进行精细化管理。所以,现在暂时只有补贴,没有标准和管理条例。虽然部分企业可能会出于成本考虑,采用价格比较低的储能设备,但在监管手段多样化的当下,骗补的可能性不大。 黄碧斌表示,作为一个《通知》,不一定要明确所有内容。未来,在推进落实的过程中,可能会出台关于建设质量或者并网标准的文件,以及补贴的实施细则。 政策落地仍需细化 作为国内首个新能源配储的补贴政策,在具体推行过程中,仍可能产生不少难题。 一位业内专家认为,《通知》提出新能源配置储能所发售电量必须是省内电量,否则没有补贴,但是该如何认定省内电量是个问题。“是不是除了特高压输送电量之外,都可以算作省内电量,这需要进一步细化政策。” 另外,根据《通知》,新建投运的“新能源+储能”、“水电+新能源+储能”项目中电化学储能设施所释放电量不再参与青海年度电力市场直接交易,而是按照新能源结算基价执行。“基价怎么确定并没有说明,我个人猜测是新能源的平均结算价格,但是选择“风电+光伏”、“风电+光伏+水电”,还是仅仅选择光伏去核定平均价格,仍需后续文件明确。” 上述专家表示。 当前储能尚处于发展初期,制约可再生能源配置储能的主要因素是储能的成本没有合理的市场机制进行传导,储能的收益无法得到体现。《通知》虽然明确了储能的利用小时数和补贴标准,但是李臻认为,后续还需要有配套的实施细则去保障政策落地和储能的收益,例如,储能的利用小时数如何计量,储能的收益如何结算等。 “另外,青海是最早建设独立储能电站参与辅助服务调峰的省份,政策中对独立储能电站的充放电电价以及交易结算机制没有明确,这块还需要再进一步细化。”李臻表示,“最后,一个时期内,青海需要多少灵活性调节资源,需要建设多少储能电站,也需要进行规划和测算,电网如何保证储能设施利用小时数达到540小时,也需要进一步了解和落实,政策越明确,越有助于投资收益的稳定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 《山东:独立储能参与现货交易,月度可用容量补偿暂按2倍标准执行》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2-07-27
    • 国际能源网/储能头条(微信号:chuneng365)获悉,7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的通知》,在“创新要素支撑加快项目建设”中,通知强调了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坚持新型储能市场化发展方向,推动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积极参与电力现货交易,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独立储能月度可用容量补偿的2倍标准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 政策清单(第四批)的通知 鲁政发〔2022〕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紧紧锚定“走在前、开新局”,聚焦聚力“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了《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四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0日 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 政策清单(第四批) 一、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2.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其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扩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行业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新扩围的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行业,以及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原5个特困行业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4.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45%,对非预留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提高至4%—6%。(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5.对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受疫情影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迟报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的,减免时间统一追溯至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6.加大宽带和专线提速惠企力度,2022年年底前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牵头单位: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7.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从2022年二季度起,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 8.加大对科技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中小微物流配送(含快递)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按照本金的60%、交通物流贷款按照本金的100%对金融机构提供再贷款资金支持。(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 9.优化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优选一批小微企业贷款积极性高、风险控制效果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新增发放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当确认为不良后给予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 10.组织实施优质粮食工程省级示范项目建设,促进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省级财政给予总规模不低于1亿元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 11.支持全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外资企业拓宽跨境融资渠道,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通过要素保障、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等政策,推动外方债权人将债权转增注册资本。(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分局) 12.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二、创新要素支撑加快项目建设 13.坚持新型储能市场化发展方向,推动独立储能示范项目积极参与电力现货交易,暂按电力市场规则中独立储能月度可用容量补偿的2倍标准执行。(牵头单位: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 14.优化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和实施,在不改变2021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年度实施计划和成片开发范围的前提下,允许县(市、区)根据项目需求变化情况,在已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优化调整项目的类型、面积、位置及实施时序。2021年度计划实施率达到70%以上的县(市、区),可编报2022年成片开发方案;实施率未达到70%的县(市、区),如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未纳入已批成片开发方案范围的省、市重点项目,可在符合国家、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报批要求的前提下,统筹编报2022年成片开发方案。(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5.拆旧复垦腾出的农村建设用地,在扣除村民安置、公共服务配套、村集体自身发展用地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包括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可以在省域内跨市、县(市、区)有偿调剂使用。指标调剂在全省统一的“调剂平台”上运转,实行网上公开竞价。(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6.在山东省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总部,年检验检测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职工达到300人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山东省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认证机构总部,累计发放有效认证证书达到1万张以上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三、着力扩大就业规模 17.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超过20%,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实施该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8.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2022年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出现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县(市、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所有参保企业,以及无中高风险疫情区域或无实施静态管理7日以上区域的县(市、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实施该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2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9.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将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最高100元。(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20.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最高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