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抓紧签订2020年电力中长期合同》

  • 来源专题: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先进能源知识资源中心 |领域情报网
  • 编译者: guokm
  • 发布时间:2019-12-30
  •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0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力推动2020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顺利进行。
    《通知》提到,要抓紧签订2020年电力中长期合同,尽快在2019年末或2020年初完成签订工作。鼓励各地可分发电类型、分用户行业细化研究制定并推广合同示范文本。
    《通知》明确,努力实现电力中长期合同高比例签约,通过鼓励市场主体签订较高比例中长期合同、研究建立发电固定成本回收机制等方式,促进形成中长期和现货交易价格良性互动。起步阶段,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场主体电力中长期合同电量不低于上一年用电量95%或近三年的平均用电量,签约达不到要求的不能成为现货市场交易主体,不足部分按照具体交易规则执行。
    同时,《通知》还提到,鼓励开展清洁替代交易。落实国家能源清洁化发展战略和节能减排政策,鼓励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发电机组替代常规火电机组发电,由高效环保的火电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及关停发电机组发电。
    原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0年
    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9〕1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厅、工信局)、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促进电力市场化交易,更好发挥中长期交易“压舱石”作用,保障电力市场整体高效有序运营,现对2020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签订2020年电力中长期合同。各地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2020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做好省内和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含优先发电)合同签订的组织协调。认真分析研究存在问题,组织市场主体开展协商洽谈和集中交易,明确合同细节,尽快在2019年末或2020年初完成签订工作。
    二、推广应用电力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鼓励市场主体在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时,按照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要求,参考应用《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各地可分发电类型、分用户行业细化研究制定并推广合同示范文本。
    三、努力实现电力中长期合同高比例签约。考虑到各类市场主体的价格风险承受能力,要通过鼓励市场主体签订较高比例中长期合同、研究建立发电固定成本回收机制等方式,促进形成中长期和现货交易价格良性互动。起步阶段,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场主体电力中长期合同电量不低于上一年用电量95%或近三年的平均用电量,签约达不到要求的不能成为现货市场交易主体,不足部分按照具体交易规则执行。
    四、完善中长期市场带电力负荷曲线交易机制。鼓励签约各方自主约定电力负荷曲线或电力负荷曲线形成方式,并在交易合同中明确;探索直接带电力负荷曲线开展平台集中交易,确保发用双方电力负荷曲线一致,促进中长期交易的及时完整交割。
    五、推荐典型电力负荷曲线供签约参考。为帮助做好签约工作,提供并推荐各省级电网2018年典型工作日、节假日电力负荷曲线(见附件)。鼓励各地电力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提供更多行业或地区的电力负荷曲线,供市场主体签约时参考;鼓励企业自行提供电力负荷曲线,签订中长期合同;鼓励售电公司、电能服务机构等提供更细更精准电力负荷曲线,帮助市场主体更好参与市场交易。
    六、建立中长期合同电力负荷曲线灵活调整机制。在合同方事先约定或委托的前提下,可在市场规则范围内对中长期合同电力负荷曲线进行灵活调整,为提升中长期交易比例提供高效的纠偏手段。
    七、加快形成灵活浮动的市场价格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协商签订中长期合同时,充分借鉴上下游电价联动机制经验,采用灵活可浮动的价格机制,理顺和打通电力及其上下游行业的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燃煤发电电量中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上网电价的,继续按现行市场化规则执行。
    八、理顺电力中长期交易价格机制。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电力直接交易中电能量价格原则上采用顺价方式形成,即市场用户的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价格、输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应明确过渡期,尽快由价差方式转为顺价方式。
    九、常态化开展合同交易。各地原则上要按月开展合同交易,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根据需要建立更短周期定期开市的合同交易机制,月内滚动开展挂牌交易,为市场主体调整合同电量及电力负荷曲线提供市场化渠道。
    十、鼓励开展清洁替代交易。落实国家能源清洁化发展战略和节能减排政策,鼓励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等清洁能源发电机组替代常规火电机组发电,由高效环保的火电机组替代低效高污染火电机组及关停发电机组发电。
    十一、严格合同管理。对于未约定电力负荷曲线或电力负荷曲线形成方式、未明确电力负荷曲线提交责任方的合同,电力交易机构原则上不予合同备案、结算,电力调度机构不提供安全校核,或按照事先约定方式处理。
    十二、明确未签足合同市场主体风险自担。对于未足额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被限制参与现货交易的市场主体,其中长期合同电量与实际用电量的偏差,按市场规则进行偏差考核。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由电网企业负责保底供电并执行目录价格。已参加市场交易又退出的非居民用户,在通过售电公司或再次参与市场交易前,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但兜底保供的非合同约定电量电价在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可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1.2—2倍执行。
    十三、未签合同市场主体不享有电力现货交易权利。未签订年度合同且连续3个月无新增中长期交易成交电量的售电公司、市场化电力用户,暂停当年后续月份现货交易申报(含被动接受现货价格)资格。
    十四、激励高比例签约市场主体。鼓励市场主体及时、高比例签约,相关签约信息定期对外披露,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监管。售电公司在上年度中长期交易结算电量比例以及本年度中长期交易签约电量比例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可减免履约保函额度。
    十五、加快推进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放开。跨省跨区优先发电需按要求签订中长期合同,电力负荷曲线参考送受电省协议一致意见或受电省典型电力负荷曲线确定。相关地区、企业要积极支持并严格落实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放开工作要求,原则上要求跨省跨区优先发电计划之外电量全部通过市场化方式落实,且逐年提升优先发电中“保量竞价”电量比例,不断提高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鼓励大水电、大核电、高效清洁煤电等跨省跨区优先发电电源与受电省签订5年或10年以上的长期合同。
    十六、跟踪合同签订进展。地方政府电力主管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制定完善有关政策规则,并于2020年3月前向我委、国家能源局报送合同签订情况报告,及时反映有关问题。
    十七、适时发布合同签订信息。各电力交易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做好中长期市场运营组织工作,建立中长期交易跟踪机制,按月跟踪并向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报送各类市场主体中长期合同签订与履约情况,做好向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
    十八、保障合同执行。各电力调度机构要积极做好中长期交易安全校核、计划执行等工作,做好现货市场运营工作,促进中长期交易与现货交易有序衔接,为保证电力中长期合同履约做支撑。
    附件:各省级电网典型电力负荷曲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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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到,确保市场主体高比例签约、强化分时段签约、优化跨省区中长期交易机制、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中长期合同灵活调整机制、强化中长期合同履约和监管。 通知指出,坚持电力中长期合同高比例签约,鼓励签订多年中长期合同,推动优先发电计划通过电力中长期合同方式落实,推进电力中长期合同电子化运转。 健全跨省区中长期交易机制。完善跨省区中长期交易机制,进一步缩短交易周期,实现按旬、周定期开市,具备条件的按工作日连续开市。 推动中长期交易连续运营。各地要加强市场模式、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等的系统设计,完善年度、月度、月内等多周期协同交易体系,创新交易机制、缩短交易周期、提高交易频次,积极探索推进中长期交易向日延伸,加快推动中长期交易连续运营。2023年各地应做到按周或旬常态化开市,可在电能量交易时同步开展合同转让、回购交易,提高市场主体交易便捷性。 引导市场交易电价充分反映成本变化。充分考虑燃料生产成本和发电企业承受能力,鼓励购售双方在中长期合同中设立交易电价与煤炭、天然气价格挂钩联动条款,引导形成交易电价随煤炭、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化合理浮动机制,更好保障能源稳定供应。 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3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22〕18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规范有序做好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充分发挥中长期合同压舱石、稳定器作用,保障电力平稳运行,现就2023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市场主体高比例签约 (一)坚持电力中长期合同高比例签约。市场化电力用户2023年年度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应高于上一年度用电量的80%,并通过后续季度、月度、月内合同签订,保障全年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高于上一年度用电量的90%。燃煤发电企业2023年年度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不低于上一年实际发电量的80%,月度(含月内)及以上合同签约电量不低于上一年实际发电量的90%。水电和新能源占比较高省份签约比例可适当放宽。对于足额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的煤电企业,各地应优先协调给予煤炭和运力保障,支撑电力中长期合同足额履约。 (二)鼓励签订多年中长期合同。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市场主体签订一年期以上的电力中长期合同,对多年期合同予以优先安排、优先组织、优先执行。探索建立多年合约价格调整机制,合同签约价格较实际市场价格偏离较大时,引导市场主体平等协商调整合同执行价格。 (三)推动优先发电计划通过电力中长期合同方式落实。各地要将本地优先发电计划转化为电力中长期合同或差价合约,鼓励高比例签订年度中长期合同或差价合约,明确分月安排及责任落实主体,确保优先发电计划刚性执行。 (四)推进电力中长期合同电子化运转。全面推进中长期合同签订平台化和电子化。在签约形式上,市场主体在参与交易前签订交易承诺书,视为同意在交易平台签订交易电子合同;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电子签章”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方式履行电子签约手续。在市场主体已授权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自动履行电子签约手续,并形成规范的电子合同制式文本。 二、强化分时段签约 (一)优化时段划分方式。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根据电源结构变化、近三年电力供需形势及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计划,考虑2023年本地区电力供需形势,进一步优化时段划分方式,交易时段数量由3—5段增加至5段以上,结合各地实际用电负荷与新能源出力特性,按需明确划分尖峰、深谷时段。各地要充分考虑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安排,做好与现货市场的衔接,约定在现货市场运行期间的负荷曲线形成方式和调整方式。进一步扩大分时段交易范围,2023年分时段签约规模、比例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 (二)完善分时段交易组织方式。采取双边协商、集中交易(包含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等多种方式灵活组织开展分时段交易,交易周期包含年度、季度(多月)、月度等。鼓励年度、季度(多月)分时段交易以双边协商为主,月度分时段交易以集中竞价为主,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方式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具备条件的省份,进一步将分时段交易逐步细化至月内,实现按旬、周定期开市,现货试点地区应实现按工作日连续开市。 三、优化跨省区中长期交易机制 (一)送受端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接。送受端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接,鼓励签订多年、年度送受电协议,明确年度及分月电量规模、分时曲线(或形成方式)和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交易机构采用市场化方式,落实政府间送受电协议内容。 (二)坚持跨省区中长期合同高比例签约。推动跨省区优先发电计划全部通过中长期交易合同方式落实,对于配套电源等明确送电主体的优先发电计划,年度市场应按照年度计划足额签约。对于未明确送电主体的优先发电计划,年度签约比例不得低于年度送电规模的90%,剩余电量通过月度或者月内中长期交易确定,如交易未达成,可先行安排送电,待价格协商一致后结算或清算。配套电源在优先落实省间送电计划、满足国家明确消纳省份购电需求的基础上,如仍有富余电力,可参与其他市场化交易。 (三)健全跨省区中长期交易机制。完善跨省区中长期交易机制,进一步缩短交易周期,实现按旬、周定期开市,具备条件的按工作日连续开市。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包含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送电价格、规模和分时曲线(或形成方式),年度签约时需确定分月电量规模及曲线(或形成方式),进一步拉大峰谷价差。对于跨省跨区煤电(包括跨省区输电通道配套煤电),要严格落实国家煤电上网电价“基准价+上下浮动”市场化价格机制相关要求。 四、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 (一)引导市场交易电价充分反映成本变化。充分考虑燃料生产成本和发电企业承受能力,鼓励购售双方在中长期合同中设立交易电价与煤炭、天然气价格挂钩联动条款,引导形成交易电价随煤炭、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化合理浮动机制,更好保障能源稳定供应。 (二)合理拉大峰谷价差。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同本地电力供需和市场建设情况相适应的中长期合同分时段价格形成机制,合理拉大峰谷价差,加强中长期与现货价格机制衔接。在日内平段价格和加权平均交易价格均不超过国家允许的价格浮动范围的前提下,鼓励探索自行约定日内各时段价格。 (三)健全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形成机制。基于国家出台的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各地电力主管部门应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出台并动态完善本地区高耗能企业目录清单。高耗能企业交易价格不受燃煤基准价上浮20%限制。高耗能企业与其他企业同场交易的,供应紧张时可优先出清其他企业交易电量。优先推动高耗能用户落实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通过参与绿电交易或购买绿证方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四)完善绿电价格形成机制。鼓励电力用户与新能源企业签订年度及以上的绿电交易合同,为新能源企业锁定较长周期并且稳定的价格水平。绿色电力交易价格根据绿电供需形成,应在对标当地燃煤市场化均价基础上,进一步体现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在成交价格中分别明确绿色电力的电能量价格和绿色环境价值。落实绿色电力在交易组织、电网调度、交易结算等环节的优先定位,加强绿电交易与绿证交易衔接。 五、建立健全中长期合同灵活调整机制 (一)推动中长期交易连续运营。各地要加强市场模式、交易品种、交易方式等的系统设计,完善年度、月度、月内等多周期协同交易体系,创新交易机制、缩短交易周期、提高交易频次,积极探索推进中长期交易向日延伸,加快推动中长期交易连续运营。2023年各地应做到按周或旬常态化开市,可在电能量交易时同步开展合同转让、回购交易,提高市场主体交易便捷性。 (二)完善新能源合同市场化调整机制。完善与新能源发电特性相适应的中长期交易机制,满足新能源对合同电量、曲线的灵活调节需求,鼓励新能源高占比地区探索丰富新能源参与市场交易品种,不断完善新能源中长期合同市场化调整机制,丰富市场主体调整合同偏差手段。 (三)完善偏差电量结算机制。各地应按照“照付不议、偏差结算”原则,加快建立和完善偏差结算机制,引导市场主体按照合同电量安排发用电计划。偏差结算价格机制及偏差资金的分配方式应在市场规则中予以明确并提前向市场主体发布。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期间,中长期偏差电量按照现货市场规则结算。针对新能源高占比地区可适当放宽分时段偏差电量结算要求,并视市场建设进程逐步收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偏差电量电费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六、强化中长期合同履约和监管 (一)做好中长期合同调度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负荷预测、可再生能源发电等情况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做好中长期交易合同执行。因电力供需、电网安全、可再生能源消纳等原因需要调整生产计划的,优先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不断完善应急调度机制,在市场化手段用尽的情况下,通过应急调度保障电网安全、电力平衡和清洁能源消纳,由于实施应急调度影响原有中长期合同执行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责任划分。 (二)强化电力中长期合同履约。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分时段结算规则和流程,保障分时段合同正常履约。若一定时间内购售双方无法自主协商达成一致,将优先按照有关市场平均价格结算,待协商一致后进行统一清算。对于跨省跨区中长期交易,送受端市场主体签订合同后,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送电规模、曲线、价格执行,政府相关部门不得干预。 (三)推进各级信用中心见证签约。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归集市场主体签约、履约等市场主体非私有信息并传递至各级信用中心,确保信息传递安全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归集北京、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中长期合同信息,省级信用中心归集省级电力交易中心中长期合同信息,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纳入诚信履约保障平台开展监管。各级信用中心要建立信用记录,做好风险提示。相关单位要配合各级信用中心完成见证签约流程。 (四)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丰富评价维度和指标,探索信用评价方法,拓展评价结果应用,建立全面、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大对违约行为的追责力度,提高违约成本,促进市场主体诚信履约,持续改善市场信用环境。提升市场监督能力,落实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定期披露。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开展分级履约监管,对于未完成履约责任,或违法失信行为影响电力安全和市场秩序的市场主体,要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按时完成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各地要充分考虑市场建设进度及市场主体承受能力,做好组织协调,稳步推动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避免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在时段划分段数、偏差结算机制、交易频次和周期等方面分阶段推进实施,与现货市场建设有效衔接。各地应在12月20日前完成2023年年度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并于年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报送2023年年度中长期合同签订情况。 (二)做好市场信息披露工作。有关各方应严格落实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办法,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市场公开透明。进一步加强零售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升零售市场透明度。持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加强信息披露跟踪评价、监管通报。 (三)加强市场主体引导和培训。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引导市场主体主动签约、诚信履约。加强政策规则宣贯培训,强化各类主体对电力市场的正确认识和对政策规则的理解,促进电力市场高效运转。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22年12月2日
  • 《国家发改委:支持化肥生产企业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

    • 来源专题:能源情报网信息监测服务平台
    • 编译者:guokm
    • 发布时间:2023-02-21
    • 国家发改委等1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地电力运行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加强电力调度,支持化肥生产企业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对化肥生产企业实施有序用电。化肥生产大省在组织电力市场交易时,要继续给予化肥生产企业倾斜支持,电力交易价格较本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最高上浮不超过20%。 煤炭供应企业、化肥生产企业要加强供需对接,鼓励煤炭供应企业积极响应化肥生产企业需求,充分考虑化肥产品支农属性,将化肥生产用煤价格维持在合理水平,化肥生产企业要主动与上游煤炭供应企业开展业务对接,积极与煤炭企业建立稳定的商业关系。鼓励煤炭供应企业、铁路与重点化肥生产企业签订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各地要督促供需企业切实履行煤炭供应合同,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问题。铁路对已签订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的化肥生产用煤运输计划与电煤同等优先安排。 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23〕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水利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商务厅(委)、国资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市场监管局(委、厅),供销合作社,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各省级分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远海运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投集团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 化肥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础物资。2022年受国内外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国内化肥市场形势复杂多变,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化肥保供稳价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较好保障了国内农业生产需要。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国内化肥保供稳价工作仍面临不确定、不稳定因素,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稳妥推动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定化肥生产和要素供应 (一)稳定化肥生产。化肥的稳定生产是保供稳价的基础和前提,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保障国内化肥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落实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督促指导重点化肥生产企业坚决落实好2023年最低生产计划,在符合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和水资源支撑保障条件的前提下,推动本地化肥生产企业缩短停产时间,努力开工生产,提高产能利用率,做到“能开尽开、应开尽开”。钾肥生产大省有关部门支持钾肥企业提高钾资源利用效率,提升钾肥自主供应能力。 (二)保障生产要素供应。煤炭供应企业、化肥生产企业要加强供需对接,鼓励煤炭供应企业积极响应化肥生产企业需求,充分考虑化肥产品支农属性,将化肥生产用煤价格维持在合理水平,化肥生产企业要主动与上游煤炭供应企业开展业务对接,积极与煤炭企业建立稳定的商业关系。鼓励煤炭供应企业、铁路与重点化肥生产企业签订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各地要督促供需企业切实履行煤炭供应合同,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存在的困难问题。铁路对已签订产运需三方中长期合同的化肥生产用煤运输计划与电煤同等优先安排。全国煤炭交易中心要将经产运需三方自主协商一致、单笔10万吨以上化肥用煤中长期合同,列为重点监管合同,并全部纳入国家诚信履约保障平台进行监管,原则上保证月度履约率不低于80%,季度和年度履约率不低于90%,监管情况按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等天然气和硫磺生产供应企业要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加强气源落实和合同保供力度,保障面向国内市场的化肥生产所需天然气、硫磺等生产要素供应稳定、价格合理,特别是确保化肥生产重点省份原料供应。各地电力运行部门和电网企业要加强电力调度,支持化肥生产企业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对化肥生产企业实施有序用电。化肥生产大省在组织电力市场交易时,要继续给予化肥生产企业倾斜支持,电力交易价格较本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最高上浮不超过20%。湖北、贵州、云南等磷矿石产出大省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全面清理废除限制磷矿石全国流通的政策规定。钾肥生产大省水利部门要在符合水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切实保障钾肥生产用水需求,指导钾肥生产企业合理高效用水。 二、提高化肥流通效率 (三)组织做好化肥干线运输。在疫情防控政策不断优化、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运输需求大量增加的情况下,铁路要积极调集运力,全力满足重点化肥和粮食生产集中地区化肥调运需求,重点向青海、新疆等钾肥生产基地倾斜运力,严格落实农用化肥铁路运价优惠政策。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保障供应国内的化肥及生产原料水路、公路运输通畅。公铁水等接驳站点要确保化肥高效集疏,优先协调保障化肥周转堆存用地用库、装卸用工、装卸设备和汽运车辆需要。各地要积极主动了解化肥生产企业运输需求,及时协调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四)畅通化肥末端流通网络。粮食主产区特别是化肥调入大省相关部门要支持、推动农资流通企业加快备肥进销进度,鼓励农资流通企业与化肥生产企业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上下游良性合作机制,提高流通领域备肥积极性;积极引导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创新营销服务模式,利用微商、电商、直播带货等方式,直接面向终端用户销售化肥,减少化肥流通环节、降低化肥流通成本、提升化肥流通现代化水平。供销社系统企业要充分发挥农资流通主渠道和“国家队”作用,根据当地种植结构实际,加大适销对路品种备货力度,提高余缺调剂能力,保证终端销售网点货源充足,确保春耕期间化肥供应不断档脱销、不误农时;进一步提升县域化肥应急配送能力,保障极端情况下农民用肥需求;保持化肥合理进销差价,主动让利于农民。 三、积极稳妥做好储备和进出口调节 (五)充分发挥储备兜底保障作用。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等重点化肥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带头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承担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要会同有关承贷银行切实履行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监督核查责任,督促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开展储备和投放工作,切实发挥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保供稳价作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及时协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农发行等有关金融机构,解决本地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在贷款、运输及货源等方面的困难。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要切实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数据管理平台”日常运营、维护工作,支持承储企业用好平台,并及时调度、积极反映企业在执行承储任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六)优化完善进出口工作。主营进口企业要进一步做好钾肥进口工作,与国内接卸港口企业提前做好进口化肥船舶到港计划衔接,及时从港口提离进口货物,避免压港。深入挖掘国际铁路进口钾肥运输潜力,积极提供优质高效运输服务,优先保障进口钾肥口岸接运换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进口钾肥运价优惠补助政策。航运企业要积极克服各方面困难,全力保障进口钾肥海运运输需求。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督促有关港口优先接卸进口到港钾肥及硫磺等化肥生产原料,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优先安排进口钾肥、硫磺海运船舶靠港。各直属海关要为进口钾肥、硫磺提供通关便利,加快通关速度;继续执行好化肥出口检验制度,确保出口化肥质量。化肥行业协会要引导化肥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倡导企业持续优化内外销结构,春耕期间保障好国内用肥需求。 四、规范化肥市场生产经营秩序 (七)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化肥行为。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加强从源头到地头、从生产到消费、从线下到线上的全链条各环节协同联动监管,切实加大对虚标含量、偷换养分、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标识欺诈等制售假劣肥料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典型案例。鼓励企业、媒体、个人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资打假工作,提高农民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畅通维权投诉举报渠道,发挥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热线及平台作用,切实维护化肥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加大化肥知识普及力度,增强农民识假辩假能力,提高农民对施用假冒伪劣化肥危害的认识,引导农民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化肥。各地要引导和鼓励化肥生产企业按照《化肥产品追溯系统要求》标准建设产品追溯系统,加快实现化肥生产销售全程可追溯,坚决打击制假售假行为。 (八)净化化肥市场经营环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化肥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化肥市场经营者相互串通、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操纵市场、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化肥行业协会要及时发布真实客观的化肥市场形势和价格信息,针对化肥市场虚假信息、错误观点和言论及时发声纠正,营造良好市场舆论氛围;加强国际和国内化肥价格监测,相关变动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提升肥料施用水平 (九)持续推进化肥减量化。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供销合作社要不断提高农民科学施肥意识和水平,加大力度普及科学施肥知识,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机械深施、水肥一体化等科学施肥技术,引导农户科学施用缓控释肥料等新型肥料,推广应用种肥同播机、侧深施肥机等高效施肥机械;积极发展统测统配、智能配肥、代施代管等农化服务,提升施肥专业化、集约化水平和肥料利用率,推进化肥减量增效。 (十)加快提高有机肥替代水平。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统筹用好有机肥资源,因地制宜推广有机肥、生物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等,促进有机无机结合,指导农民通过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秸秆还田、生物固氮等方式替代部分化学肥料投入,实现多元替代。 各地方、各方面要高度重视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加大统筹协调力度,集中力量开展工作。省级发展改革委牵头本地区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国资、海关、市场监管、供销、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实际,5月底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会商,集中分析研判本地区春耕化肥市场供需和价格形势,主动协调解决化肥生产、运输、储备、销售、使用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其中13个粮食主产省要成立专门的春耕化肥保供稳价工作专班。5月底前,各地区、各单位按月(次月前10日内)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化肥保供稳价工作情况,其中各地区情况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牵头汇总报送;6月份至年末,按季度(下一季度前10日内)报送工作情况。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商 务 部 国务院国资委 海 关 总 署 市场监管总局 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