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要求改善药品的卫生条件和环境管理》

  • 来源专题:纳米科技
  • 编译者: 郭文姣
  • 发布时间:2019-12-05
  • 在许多没有适当基础设施支持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国家,卫生条件差会导致未经处理的废水进入河流系统。缺乏法规和执行手段意味着有毒化学物质会破坏自然环境的生态,并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

    负责任的活性药物成分(API)生产者越来越担心当前的环境风险评估方法不能充分反映API的来源和通往发展中国家河流的途径。

    现在,普利茅斯大学领导的一项新研究表明,如果不能确保发展中经济体中越来越多的患者使用药物而确保环境的可持续性,可能会增加不利的环境影响的风险。

    科学家从肯尼亚内罗毕/阿蒂河流域抽取了一系列样品,以评估与一系列API和其他化学物质有关的来源,发生,大小和风险。

    他们发现内罗毕市区下游75公里以内的对乙酰氨基酚,咖啡因,磺胺甲恶唑和甲氧苄氨嘧啶的药物含量升高。

    主要来源是从非正式住区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内罗毕的工业区(已知该地区发生了药物配制),主要的垃圾掩埋场和上游农业用途中的兽药。

    科学家说,这些化学物质可能带来许多风险,其中最显着的是抗微生物耐药性(AMR)的潜在威胁,因为河流被社区用作饮用水和农作物灌溉的来源。

    而且,尽管这项研究的重点是内罗毕地区,但他们说,其研究结果可以应用于世界上任何地区,其中城市地区的发展超过了支持其人口所需的基本卫生设施和环境基础设施的发展。

    这项研究发表在《全面环境科学》上,由普利茅斯大学的Simone Bagnis博士(作为博士研究的一部分)和Sean Comber博士领导。

    在沿河集水区的27个地点收集了样本,并由约克大学的合作者进行了分析,分析了55种API的发生,并在至少一个采样地点检测到45种受审查的化合物。检测频率最高的API是咖啡因(兴奋剂),卡马西平(抗精神病药),甲氧苄啶,磺胺甲恶唑环丙沙星(抗生素),氟康唑(抗真菌药)和阿米替林(抗抑郁药)。

    该论文的通讯作者,环境化学副教授考伯博士说:“内罗毕是一个庞大的城市,其发展不受限制的地区,工业区,非正式住区和开放的垃圾填埋场都污染了河水系统。污水污水处理厂的设计目的是应付大约一百万的人口,但最近几十年来该市已迅速增长到至少四倍,非正式定居点中大量使用坑厕意味着未经处理的污水要么直接进入环境,要么渗出。污水“抽气”卡车经常将粪便从厕所中抽出来,然后直接排入河中。

    “发生这种情况时,您可能希望可以使用药物,但是最高浓度比例如英国河流所报道的浓度高出一千倍以上,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抗生素,因为其水平一直延伸到下游。这不仅威胁环境,而且还威胁细菌对某些类型的药物产生抗药性。在疾病传播速度惊人的地区,这显然是引起人们关注的主要原因。”

    这项研究是由阿斯利康全球可持续发展基金资助的博士生进行的,约克大学和内罗毕农业技术大学的乔莫·肯雅塔大学的研究人员也参与其中。

    阿斯利康全球可持续性环境总监,该论文的合著者斯内普教授说:“作为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组织,我们对社会,人类和地球的承诺是我们所做工作的核心。获得医疗保健和环境保护是我们可持续发展的两个优先事项,这项研究是我们与之合作的一项更广泛的工作计划的一部分,以帮助确保获得药品不会损害环境保护。

    “我们特别关注新兴经济体,这些国家的环境基础设施极少,用水和再利用模式不同,环境法规不存在或需要修订以反映最新的科学共识。我们致力于提供科学依据。领导力,以帮助主动管理药品在环境中的风险除了为了解问题提供基础研究的资金外,我们还与行业,监管机构,政府和政府间组织的利益相关者合作,以帮助减轻环境风险带来越来越多的医疗保健机会。”

    ——文章发布于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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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入境特殊物品描述性材料,包括特殊物品中英文名称、类别、成分、来源、用途、主要销售渠道、输出输入的国家或者地区、生产商等;   (三)入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四)入境、出境特殊物品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应当提供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生物学特性的说明性文件(中英文对照件)以及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者具备相应生物安全防控水平的证明文件;   (五)出境用于预防、诊断、治疗的人类疾病的生物制品、人体血液制品,应当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证明;   (六)出境特殊物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范畴的,应当取得人类遗传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海关对有关批准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七)使用含有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生物安全风险等级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质证明,BSL-3级以上实验室必须获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八)出入境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为单位的,首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时,除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如单位管理体系认证情况、单位地址、生产场所、实验室设置、仓储设施设备、产品加工情况、生产过程或者工艺流程、平面图等;   (二)实验室生物安全资质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出入境病原微生物或者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其申请人不得为自然人。   第十一条 直属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物品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直属海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十二条 直属海关对申请材料应当及时进行书面审查。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专家资料审查、现场评估、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签发《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单》)。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直属海关20日内不能作出审批或者不予审批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特殊物品审批单》有效期如下:   (一)含有或者可能含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有效期为3个月。   (二)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其它病原微生物的特殊物品,有效期为6个月。   (三)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特殊物品,有效期为12个月。   《特殊物品审批单》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核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章 检疫查验   第十五条 入境特殊物品到达口岸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入境口岸海关报检。   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前凭《特殊物品审批单》及其他材料向其所在地海关报检。   报检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海关不予入境或者出境。   第十六条 受理报检的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现场查验,并填写《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现场查验记录》:   (一)检查出入境特殊物品名称、成分、批号、规格、数量、有效期、运输储存条件、输出/输入国和生产厂家等项目是否与《特殊物品审批单》的内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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